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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以我國商業銀行為研究對象,以國內外最新審計理念為導引,本篇論文綜合分析了人們對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各種認識與觀念,評價了管理審計的作用,提出了內部管理審計的最新觀點,并對內部管理審計的范疇進行了界定,明確管理審計就是受托經濟責任由受托財務責任發展到受托管理責任的必然結果,是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其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審計、治理審計和風險管理審計等諸多方面,并就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內部審計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開展管理審計進行了闡述,提出了開展內部管理審計的新模式。
200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確定的內部審計最新定義中,首次將“增加價值”與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一并列為內審的目的,給內部審計職業提出了一個方向性指導,指出內部審計職能已拓展為組織完成目標服務,內審的重點已經向管理審計轉化。那么,什么是管理審計呢?
一、正確認識管理審計
自1932年英國管理專家T.G.羅斯的《管理審計》一書第一次提出管理審計的概念以來,管理審計概念在學術界和職業界至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管理審計的概念
英國的李斯特.R.赫伍德在其論文《管理審計基礎》中指出,管理審計是指企業的董事會為了檢查了解本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管理是否始終健全,以便高效地加以組織和經營,而委托專門的審計機構(人員)進行的一種活動。就管理審計產生的原因而言,管理審計與傳統的財務審計一樣,都產生于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這種以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制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管理審計最本質的東西,沒有它就不會有財務審計的必要,也不會產生管理審計。筆者認為:“管理審計是指為了明確一個組織中所有職能部門和經營環節中現存的和潛在的薄弱之處,面對管理人員在實現企業目標和效果方面所進行的客觀的、獨立的、可理解的和建設性的評價,以幫助管理人員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責任。”
管理審計的類型
受托管理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組織內部控制系統并有效執行;以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的資源;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各項資源,取得最佳的生產經營成果;進行科學管理與決策,制定合理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目標,保證如期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等。
受托管理責任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即股東、投資者等外部利害關系人與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另一類是內部受托管理責任,即企業內部各個管理層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規模擴大化和管理層級化的必然結果,內部受托管理責任是對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在企業內部各管理層之間的逐層分解。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基于內部受托管理責任而開展管理審計的有關問題。
二、管理審計的作用
(一)提升企業內部控制基礎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整體受托責任的有效完成
現代企業管理已普遍要求企業結合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崗位職責,并分別制定的各個作業單位的具體目標來實現企業一定時期的總體目標。企業各部門、各業務單位如果都能受控,都能按照規定辦事,都能完成計劃目標,那么企業總體目標才能夠實現。
(二)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對企業的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明確各個層次的管理責任,從而推動管理工作的改善,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正確評價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可以發現企業效益好、或不好的真正原因,可以對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評價。不但可以減少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使經營者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便于加強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直接約束;而且也可以對經營者形成間接的約束,減少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四)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
管理審計可以在企業任何需要的時候進行,在問題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就能發出警示或給予適當的建議,為正確決策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能夠防范風險、控制風險,發揮事前的防護性作用。
三、管理審計在我國商業銀行現狀與存在問題
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發展的重要趨勢,是內部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目前雖然仍以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和合規性、真實性等主要目標,但是我國許多銀行已經開始了管理審計嘗試,實施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計評價,主要表現為行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營效益審計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銀行業對管理審計的認識和實踐還很不全面,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道路還很漫長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準則的建設都不盡完善,不像外部審計那樣有較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自我評價機構較弱,開展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更談不上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靈活性增加了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的難度
管理審計主要是對審計對象的管理活動進行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綜合評價,一般缺乏現成的公認標準可以借鑒,不同的項目,往往具有不同的標準,即使是同一項目,也會有不同的衡量標準,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往往得出不同的審計結論。審計衡量標準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靈活性,給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可靠性帶來較高的要求,進而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審計人員需要就審計衡量標準問題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協商、交流,以達成雙方認可的或無異議的評價標準。這本身就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
(三)審計證據的較高要求增加審計取證的難度
管理審計必須獲得充足的、可靠的、相關的證據以給審計師的判斷提供合理的基礎。相反如果審計證據不充分或缺乏證明力,會直接影響結論的公正性。與財務報表審計可以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和對財務報表表達意見所必須的最低的保證標準不同的是,管理審計缺少可供遵循的準則和程序,而且審計取證的渠道和方式多種多樣,因此,審計人員一般都需要采取提高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增大調查樣本量的方法,以增加對總體推斷的準確性。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增加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
(四)管理審計實施的內部環境尚不寬松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局限于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為主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企業對其管理活動沒有實施經常性的審計,有關這方面的規范化制度尚未出臺,這些都影響管理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的需要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組織規模的擴大、市場和貿易的國標化、以及競爭的加劇等因素使得企業經營管理的難度加大,受托管理責任關系也不斷深化,對管理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對商業活動的洞察力、審計程序相關知識、管理控制活動之間關系的理解。除需要會計和審計領域知識外,審計人員還需要掌握市場營銷、現代管理、工程技術、法律法規等綜合知識,有充分的專業知識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和對具體業務審核的評估所需要的專業技能,而我國現有審計人員多是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現代管理知識等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六)管理審計技術手段落后,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知識經濟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正逐步對經濟發展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新知識、新技術、新思維對傳統的理念形成強大沖擊。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的廣泛應用和發展,大大增強了審計的及時性,事后審計將逐步被實時審計所代替,這與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不謀而合。在我國,企業審計人員大多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在新技術面前還有些無所適從。審計手段落后,不但增加了審計難度,而且效率低、準確率差,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無法滿足企業管理審計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