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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劍鋒作者單位:涇川縣種子管理站
目前,種子管理執法與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部門談論的熱點。兩個管理機構都設立,涉及到行政組織等諸多法律體系;在職能劃分上存在重復執法、執法不公、執法無責的現象;由于機構增加,人頭費加大,無形加重了財政負擔。筆者認為,兩個機構并存弊大于利。現以我縣為例就種子管理執法體系談幾點粗淺看法。
1我縣種子執法部門的現狀
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最前臺、最直接、最基層的執法主體,它與市級以上工作性質有所不同。我縣有15個行政鄉(鎮),耕地67萬畝,有種子經營企業及經營門店146家,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的2家,100萬元的4家,專營種子的僅17家。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文件頒發后,平涼市各縣于2007年成立了種子管理站,其人員絕大多數是原國有種子公司改制后的人員。他們對種子業務熟悉,質量意識強,對種子事業有著極強的責任感,但對種子行政執法程序不熟悉。后經與上級業務部門和有關司法系統聯系進行多次培訓,加之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學習、磨礪,在種子執法上形成了一套切實可行的管理方法,對目前種子市場管理起了關鍵作用。首先,各縣級種子管理站都有省農牧廳統一考試認證的從室內到田間檢驗、扦樣的持證種子檢驗員。其次,都配備了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能較好完成承擔各種種子檢驗業務。種子管理有較強的時效性,春播期間種子市場管理工作雖不足3個月,但時間緊,任務重。常因加班加點,人員疲憊造成環節忽視。加之種子管理沒有經費支持,市場管理零經費,目前常規性試驗、示范、新品種引進難于開展。于是又相繼成立了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將種子管理劃分到農業綜合執法部門。這樣種子管理站的工作量雖有所減少,但無經費搞試驗示范,缺乏對品種特征特性的認識,反而加大了種子管理的難度。
2種子管理與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并存與行政組織法律不符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是:
2.1依法組織原則。其具體要求是:(1)重要的行政組織問題要由憲法和法律加以規范;(2)行政組織法必須公開、明確、穩定;(3)行政組織法必須切實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和權利;(4)違反行政組織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2.2行政分權原則。行政分權原則是指采用分數的方式組織行政,行政權分別由不同組織體或不同行政機關承擔,行政分權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礎上,減少集中管理的風險和制度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滿足特定公務管理上的需要。
2.3職權法定原則。職權法定原則要求行政組織法要對行政機關的每一項職權作出明確的規定,職權的設定不得出現模糊和交叉。行政機關只能行駛法律上明確的職權,超越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在效率上應當被否定。
2.4權責統一原則。權責統一原則的內涵可以被概括為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一方面,行政組織法應當保障行政機關的活動能夠達到共同實現目標,實現行政效能,因此必須賦予行政機關以充足的權力和執法手段;另一方面,指的是當行政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從而實現權利和責任的統一。
2.5組織效率原則。組織效率原則是指對行政的組織要以提高效率為宗旨,即組織行政要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效益。這一原則具體包括行政組織的精簡化、行政組織的系統化以及行政組織的合理化。
3設立農業綜合執法局,合并單一執法為綜合執法
回良玉副總理在全國現代農業作物種業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要加強種子市場監督檢查,全面推進縣級農業綜合執法,加大種子行政許可事后監管和日常執法力度,擴大企業監督抽查和市場檢查范圍,嚴厲打擊套牌侵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因此,推進縣級農業綜合執法勢在必行。種子執法將列入到農業綜合執法這一塊,兩者在管理上勢必造成推諉扯皮、執法力度不一、執法不公、權責難以統一的不良局面。成立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局,兩者合二為一,符合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符合縣級農業綜合執法的實際情況,轉變季節管理為常態化管理,變臨時管理為長效管理,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有權必有責,違法追究。
4將種子質量檢測檢驗與農產品安全檢測中心合并
現行種子管理機構基本都有檢測檢驗設備,有經省級以上考核的種子檢驗技術人員。通過兩者合并,能充分發揮技術力量的互補性、專業性,節約資金,既可充分發揮技術人才的技能,又可共享檢測儀器,提高基礎設備的利用率。
5地方農作物新品種試驗示范列入農技推廣中心,與國家試驗示范相統一
目前,地方農作物新品種的試驗示范存在種子管理部門和農技推廣部門雙重實施,造成標準不一,執法管理難以操作。為了避免這一現象的發生,只有兩者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