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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研究闡述在流通行業推行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從會計穩健性和股東敏感性兩個角度給出股權分置改革與保障流通企業會計質量的關系;給出股權分置改革中交易費用、非權證式和權證式對價支付的會計處理思路。
關鍵詞: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會計
一、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的會計質量分析
(一)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的會計穩健性分析其一,股權分置改革下的會計信息披露意愿增強利于改善流通企業運營。為克服證券市場的先天性流通率不足問題,證券市場主管部門推出股權分置改革,其目的是通過會計手段來消除流通與非流通股票間的價格鴻溝,使得證券市場價格機制能夠同步影響流通和非流通股票持有者的收益,繼而維護證券市場價格機制的穩定運行。當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可以像流通股股票持有者一樣來通過證券市場價格上漲方式獲得利益時,由此構建成各類型股份持有者共享的利益交互平臺。鑒于企業會計信息披露水平直接影響流通企業的運營績效,因此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將會增進流通企業優化企業自主式財務信息披露意愿,優化企業會計信息環境。身為大股東的非流通股股票持有者將會有較強意愿來優化企業的運作模式,優化包括財務系統治理水平在內的企業治理機制,以增進企業價值。其二,流通企業的股權分置改革有助于提升會計穩健性。由于流通企業會計信息由其管理層來供給,出于本位利益的考量,管理層有較強意愿來操縱企業會計信息以美化其損益表,從而蒙蔽股東來獲取更多利益。在外部條件不變的情形下,股權分置改革將使得流通企業的各類股東享有同股同權待遇,這就令此前非流通股股東更多關注企業會計盈余質量而非通過股權溢價來獲取收益。由于流通股股東股權具有分散性特點,這降低了他們直接監督企業管理層的能力;而此前非流通股股東通常占據較大的股權,他們掌握更多的關于企業日常經營信息,這將更利于此前的非流通股股東來對流通企業管理層實施有效監管,從而可更好地保障流通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穩健性,有效維護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
(二)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的股東敏感性分析流通企業的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在于以推進企業流通股股改為手段來實現“同股同權”的目標,以此來確保企業損益與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東收益的一致性。從實踐來看,非鄭麗副教授(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重慶401120)中圖分類號:F833文獻標識碼:A流通股股東通常為流通企業的控股股東,他們通常掌握流通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并且保持著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優勢。在股權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并不一致,非流通股股東通常借助其對企業的控制權來操縱企業的損益表,采取資產轉移等策略來將企業的現金轉移到該股東控制的企業外部的另一家經營實體中,以非違法但違背信托責任的手段竊取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流通企業和流通股股東應得權益的損失。通過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股權與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的屬性保持一致,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有更強的激勵來采取與企業利益相一致的行動。例如,非流通股股東可運用其控制權來合理調控企業的戰略目標及其實施過程,以確保企業戰略目標與全體股東利益的一致性;可加強對經理層的行為控制力度,以遏制高層管理者利用手中職權來實施對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職務侵害行為等。
二、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會計處理思路
(一)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中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思路其一,巨額交易費用增加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成本。流通企業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需經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可得以執行。這就要求流通企業加強在與投資人信息交互領域的投資力度。由于流通企業缺乏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事務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通過外聘保薦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方式可以利于流通企業降低股改運作風險。《關于保薦機構從事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協發[2005]83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對流通企業的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費用有詳細規定,保薦和被應該保薦機構之間應通過公平協商方式來達成保薦契約協議,合理收取保薦財務顧問費用、保薦費等相關費用;《通知》還對各項費用的最低支付額度和保薦工作的服務質量、工作量等詳細事宜做出規定。其中,股權分置改革財務顧問費是流通企業為雇傭保薦機構來設計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而支付的款項;保薦費是流通企業為確保保薦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并出具公允性保薦意見而支付的款項。除此以外,流通企業還需支付律師費、宣傳推薦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各類雜費。據文件來做初步預算可發現,流通企業需要支付數額龐大的保薦費及相關費用,這將直接影響流通企業的正常業務運作秩序,并扭曲流通企業的正常會計核算成果,給流通企業的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其二,對股權分置改革中交易費用的會計實務安排。對此巨額支出事項,《通知》并未詳細規定會計操作方法;在流通企業會計實務中,企業財務工作者通常將該支出思想列支為“費用”。其依據是,流通企業的股權分置改革行為實施者為企業,該股改思想發生的緣由是推動該上市公司轉身為全流通類上市公司,這決定了股權分置改革本質上具有推動流通上市企業將其非流通股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特征,由此產生的相關支出項目可以視為流通企業的非流通股股份二次上市行為。為此,流通企業為此支付的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支出項目應當列作企業的上市費用的追加支出項目。回到股權分置改革前時期,流通企業在上市之初對全體所有者權益者做出非禁售流通股的允諾,當前推動的全流通股份改革政策實質上構成了對前述的流通股股票持有者的違約事件。為此,流通企業需要為此而向此前的流通股股東支付合理的對價以彌補由非流通股股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額外損害。
(二)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權證型對價支付方式的會計處理思路以股份總量變動為特征的流通企業股改會計處理。在股權分置改革實施過程中,流通企業所面對的核心會計實務問題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的會計核算方法問題。常見的股權分置改革中對價支付的會計處理模式主要有兩種,即權證式支付模式和非權證式支付模式。在按非權證方式來處理股權分置問題的情形下,非流通股股東需要通過向流通股股東送股方式來向流通股股東讓渡必要的改革利益,或者對非流通股股東進行縮股方式來擔負起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必要成本。從會計核算角度來分析,流通企業可以使用成本法來處理非權證型股權分置改革項目的相關會計業務,即通過將那些由送股及縮股所形成的新權益部分,按照其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評估價值來借記為“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并同步貸記為“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處理非權證式的股權分置改革支付模式相關業務時,流通企業還可選擇權益法,即流通企業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按照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來借記為“股權分置流通權”,并同步貸記為“投資成本”、“損益調整”、“投資準備”等科目。在按照上述會計分錄處理流通企業股權分置改革中的非權證式會計業務時,前述的“長期股權投資—X企業”科目的金額通常按照賬面價值來計算,而該賬面價值通常是按照流通上市企業的指定會計期末的會計報表提供的每股凈資產與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票數量的乘積來計算確定。當對流通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處理后,企業該科目的賬面價值與被投資方的股東權益的份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這與權益法之原則相悖離。《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并未對此有詳細規定,在處理相關問題的會計實務時,流通企業會計部門可將“股權分置流通權”歸結為資產類科目“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拓延,勿須將“股權分置流通權”作為長期資產來獨列,而應當將其歸集到“長期股權投資”項下。
(三)股權分置改革中權證型對價支付方式的會計處理思路在權證交易模式下,流通企業的非流通股股東需要采取贈送方式來將其非流通股股權置換為流通股股權;流通股股東所獲取的這份權證將作為因非流通股股東的參與而引致的流通股股權被稀釋的必要對價。在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贈送權證時,流通企業需要在財務部門對該認購權證的所有權轉讓行為做備忘錄,以作內審計外部審計的備查登記之需。為強化流通股股東對該權證價值的認可度,流通企業可以將該權證以較低的售價向流通股股東定向銷售。此時,流通企業的財務部門需要將其計入流通負債相關科目中。具體的會計科目處理方式分為:借記為“銀行存款”、“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貸記為“長期股權投資——X公司”、“投資收益”科目。在股權分置改革項目的相關會計實務中,會出現流通股股股東即該認購權證的持有者向流通企業提出按照下進結算該認購權證的行權價款,且通常表現為流通企業的證券市場交易價格高于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認購權證的行權價格的情形。針對流通企業證券市場價格高于認購權證行權價格之部分,流通企業可按如下分錄來處理該會計實務,即借記為“股權分置流通權”,貸記為“銀行存款”。對于看跌該認購權證的流通股股東而言,相應的認沽權證的處理方式參照上述科目處理即可;但根據既有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暫行辦法,流通企業通常是將認購權證直接贈送給全流通改革收益受損一方,因此在既有文件指導下會計實務中并不會出現“應付權證”相關科目的會計核算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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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麗 單位: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