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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公司法》賦予了公司股東知情權,其主要是指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檔案資料,以此作為股東投資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觸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尤其是公司財務工作的核心———會計記賬的原始憑證或者記賬憑證等,股東是否有權就此行使查閱權,股東知情權的對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東充分行使知情權的情況下,如何權衡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又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即就此展開論述。
關鍵詞:股東知情權;客體;商業秘密;會計憑證;《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一、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知情權的相關規定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所享有的,請求查閱其成為公司股東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檔案材料、會議記錄、財務報告、賬簿等信息,以及咨詢與之相關的問題的權利。股東通過行使知情權可以獲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業務活動。①這也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時的前提條件。因此,各國或各地區公司立法普遍都有股東知情權相關規定。該規定有利于股東隨時全面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為其作出相應決策提供支持。《公司法》第33條②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第97條③是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正如前文對股東知情權的界定,實踐中,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有很大的可能接觸公司的商業秘密。也就是說,股東知情權的客體有可能包括能夠為公司帶來利益并且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在封閉性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人合性更加明顯,聯系更加緊密,股東行使查閱權時的保密義務也更容易切實履行。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資合性的特征更加明顯,公司治理結構和組織機構更為復雜,股權相對分散,股東人數較多,尤其是上市公司,其流通股股東人數眾多、持股比例較小,而且轉讓流通程度高,資合性特征最為明顯,股東間的聯系較為松散,如果這些股東輕易就能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對于公司運營來說是存在極大威脅的。各國公司立法都會均衡考量在充分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同時,有效維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經營利益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相關爭議問題
對于一些公開信息,如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一般不涉及商業秘密,只要股東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均應得到支持。但是,對于可能包含公司商業秘密和經營利益的信息材料,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的財務賬簿以及相關原始憑證、產品開發研制計劃、客戶名單和銷售網絡等,股東行使查閱權時是否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況下,為了防止惡意股東利用手中暫時持有的少量股票濫用其查閱權,對公司經營權以至公司的整體利益受損,各國公司立法都對股東查閱與商業秘密有關的資料作了必要的限制。④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對于如何平衡公司股東知情權與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上同樣存在不同觀點,尤其對于股東能否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問題,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種認識上: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對《公司法》第33條規定作嚴格的文義解釋,遵循法條的字面意思。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的賬簿,關系公司的重大商業利益,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東不可以查閱商業秘密,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多與商業秘密有關聯,因此,股東也不得查閱。第二種觀點認為,知情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股東應當有權查閱會計賬簿以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故應對《公司法》第33條股東知情權的規定作擴張解釋。⑤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也有權查閱在其持股期間的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三、從我國股東知情權具體制度出發解答
實踐中的爭議從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規定的歷史沿革來看,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較為狹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來說,其知情權行使僅限于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東知情權行使僅限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司制度的優勢被更加充分地認識,應用也愈加廣泛,故2005年修訂《公司法》中,著重強調了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并大幅擴大了權力行使的范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在內的相關信息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在內的信息資料。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沿用了相關規定的內容。《公司法》賦予股東查閱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股東能夠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防止公司侵害股東利益。對于解決保護公司商業秘密與股東知情權之間的沖突矛盾,不能一味地限制或者放任股東行使知情權,只有使二者利益平衡才能緩和矛盾沖突。故對于上述爭議觀點,筆者更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從我國相關立法對商業秘密的規定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不為公眾所知悉”、第10條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第11條對“保密措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商業秘密作出了界定。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在我國,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即狹義的商業秘密,是指應用于工業目的的,沒有得到專利保護的,僅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術和知識。經營信息,是指能夠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用于經營活動的各類信息。⑥由于商業秘密所含內容的不同,筆者認為,對于是否禁止股東查閱涉及商業秘密的賬簿及其原始憑證的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對于涉及技術性信息商業秘密的內容,應禁止股東查閱,實行嚴格保護主義。而對于涉及經營性信息商業秘密的內容,則可以查閱。《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聯系的賬頁組成,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反映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記錄了公司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公司進行業務活動之時即行填制的,記賬憑證則是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編制而成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由此可見,會計賬簿中的內容屬于經營信息,具有公開性,如果不允許股東查閱,則股東無法知曉公司的現實狀況,既阻礙了股東掌握公司運營情況,又影響了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作出決定的權利,故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是必須得到保障的。
而會計賬簿是依據會計憑證編制的,原始憑證又是附在記賬憑證下用以證明經濟活動發生當時的情況的,⑦查閱會計憑證實際上就是查閱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股東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是立法應有之義。其次,從現實狀況看,當前,會計造假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會計賬簿的可信度普遍不高。公司股東在對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產生質疑時,普遍存在查閱作為會計賬簿制作依據的會計憑證的要求。尤其對于中小股東來說,更是需要通過查閱會計憑證來了解公司真實的運營情況。但對于控股股東和高管人員來說,很多情況下其并不愿意協助股東查閱會計憑證,這也導致實際中股東的知情權行使存在障礙。筆者認為,從《公司法》立法的本意和公司制度良性運行的角度出發,股東通過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可以對公司機關進行有效監督,以維護投資權益,故可以對《公司法》第33條第2款作擴張解釋,⑧即股東查閱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目的如果是正當的,那么即應允許其查閱。再次,從請求權基礎看,公司會計賬簿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⑨根據前述所引《會計法》的規定,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司法》第33條是授權性規范,該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同時,并未否認公司股東有查閱公司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權利。正如該條第1款并未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股東名冊,可是從未有人質疑股東享有該項權利是一樣的邏輯。公司法規范是個系統的體系,并不只是體現公司法的某條具體規則,某條規范不能成為股東一項權利的請求權基礎,并不否認其他規范可以成為股東該項權利的請求權基礎。筆者認為,股東完全可以依據《公司法》第5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查閱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在內的會計賬簿。如果公司控制者因為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經營行為而對此加以阻撓的,股東可以以此提起相關訴訟。最后,從利益平衡理論看,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應當看到,股東主張行使查閱權,對股東和公司來說都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會使公司相關部門的工作量增加,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正常的經營管理。而公司的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不同,因為會計憑證或多或少涉及公司生產經營秘密,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果允許股東任意查閱,則很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進而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這樣的結果其實與立法規定股東知情權的目的是不相符的。⑩在利益平衡的原則下,應當權衡股東知情權與公司商業秘密保護的利弊得失。○11因此,應當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原始憑證、記賬憑證予以限制,以使公司與股東二者之間的利益趨于平衡。
筆者認為,這個平衡的支點就在于,股東只能對其持股期間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進行查閱,對于不在該期間內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股東則無權查閱。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了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起草小組起草的條文中對上述問題曾作出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其持股期間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支持”。但之后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刪除了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有權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相關文件材料問題,公司法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太大,一旦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能會引起公司財務制度上的混亂,且對法院執行工作也將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執行工作的落實。但是,這樣作出規定并不意味著爭議消失。對此,筆者仍然認為,股東在持股期間有權查閱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相關文件材料,以切實有效的保證股東知情權的行使。
注釋:
①趙旭東主編.公司法學(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30.
②<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③<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④目前,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公司立法中均確認了股東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而且,這些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的保護也非常完善.肖穎.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權的完善[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2)(總第95期).
⑤張慧.小議股東的會計原始憑證查閱權[J].中外企業家,2011(15).
⑥義海忠,王興運.簡論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2(4).
⑦龐梅.股東知情權:從利益平衡到法律適用[J].法律適用,2007(8)(總第257期).
⑧除前文所引我國<公司法>第33條外,第170條亦規定了涉及公司的會計賬簿,并且該條同時規定了公司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因此,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分析,<公司法>第33條規定的會計賬簿應并不包括公司原始會計憑證.
⑨王林清等.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78.
⑩衛國平.股東知情權法律問題探析[J].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5).○11龐梅.股東知情權:從利益平衡到法律適用[J].法律適用,2007(8)(總第257期).
作者:張珺單位: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