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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口老齡化趨勢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世界各國一直在不斷努力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今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在會計處理上,西方國家已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體系,而我國在這方面尚處于探索階段。本文分析了養老金的性質及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借鑒西方(主要是美國和iasc)養老金會計領域的研究成果,分別就兩種養老金給付方式下的會計處理進行論述;結合我國養老金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對養老金計劃及會計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養老金計劃;規定繳費制計劃;規定受益制計劃;養老金費用
一、引言
人口老齡化現象自19世紀后期在發達國家出現以來,已引起各國的關注。在發展中國家,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不斷延長,人口結構也開始向老齡化方向發展。據專家預計,到2030年全球老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將由目前的9%上升至16%。西方人口專家將對世紀稱為“世界性人口老齡化的時代”。面對即將到來的全球性的銀色浪潮,世界各國一直在探索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至今已產生了各具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個養老金計劃的結合體,它是工業革命以來出現的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多方力量對社會成員養老事宜進行的一種社會制度安排。養老金計劃可以按法律或協議要求建立,也可以是非正式協議或根據企業的慣例建立;在養老金計劃的管理上可以由獨立的基金組織管理即基金計劃,也可以由企業自行管理即非基金計劃。無論是哪種建立方式和管理方式,企業作為繳納養老金的主體,在履行支付義務上并沒有多少區別。而根據養老金的給付方式不同,養老金計劃又分為規定繳費制計劃(definedcontributionplan)和規定受益制(definedbenefitplan)計劃兩種。這兩種給付方式下養老金費用及養老金資產與負債的確認有所不同,養老金會計處理也有差別。
根據2000年11月1日開始的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統計,我國“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10.6%,其中65歲以上的人口占6.96%(僅指中國大陸),已達到聯合國關于”老齡型國家或地區“的界定標準①。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從1984年在部分地區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開始的,經過十多年的不斷探索,目前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模式。該模式的基本框架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一層次是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付方式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屬于混合性的計劃(hybridplan),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屬于規定受益制計劃,而個人賬戶部分屬于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二層次是企業根據自己的條件和愿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養老保險,給付方式是規定繳費制計劃;第三層次是職工個人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種預防性儲蓄安排,給付方式也是規定繳費制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個人行為,只是在個人生命期內或在家庭成員內部的收入再分配,并不是社會意義上的養老金計劃。
①聯合國關于人口老齡化的界定標準為:60歲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及其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即為“老齡型國家或地區”。
對于養老金計劃的會計處理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研究較早,其養老金會計體系比較成熟。我國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僅對社會保障機構的養老金會計作了規定②,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養老金會計同西方國家相比差距很大,尚處于探索階段。本文擬在對國外養老金計劃及其會計處理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問題作一初步探討,希望能對我國養老金制度的建設及其會計處理的發展略盡微力。
二、養老金的性質及其會計核算的原則
(一)養老金的性質
養老金作為支付給退休職工用于保障日后生活的資金,人們對其性質的認識,曾經產生兩種主要觀點:一是“社會福利觀”,二是“勞動報酬觀”。
社會福利觀認為,職工在職時取得工資收入,體現按勞分配;在退休后領取養老金是對剩余價值的分配,體現國家和企業對職工的關懷。我國傳統體制下的養老金支付即是該觀點的體現,養老金支付往往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職工在職服務期間并不確認養老金費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觀點的弊端日漸暴露,一是養老金費用沒有預提,企業無法估計未來應付養老金數額;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業各期的損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業間的競爭。
勞動報酬觀克服了社會福利觀的弊端,它認為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職工在職服務期間提供勞務所賺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職工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是以其在職時提供服務為依據的,其實質是遞延工資。因此,會計處理不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而是在勞務發生時就確認為當期的成本費用。這樣,一方面企業確認和計量在職職工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負有為職工提存養老金的義務。這一觀點已被世界各國會計界普遍接受。現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也就是建立在該觀點基礎上的。
(二)養老金會計核算的原則
既然勞動報酬現下養老金計劃會計處理的關鍵問題,是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當期確認相應的養老金費用,那么在會計核算時就應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具體地說:
第一,在當期確認費用符合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養老金就其屬性而言,是“遞延工資”,它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它與工資相比,相同之處都是職工必要勞動時間所創造的,是勞動力價值的實現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工資是勞動報酬的即付部分,而養老金是職工勞動報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既然養老金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那么職工對這部分附加價值就有請求權和追索權,企業也不能無償占有職工的這部分權利。因此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企業在支付工資的同時,還要及時確認和計量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價值,并計人當期成本;企業在獲得了職工提供當期服務的權利時,也就負有了確認養老金負債的義務。所以,企業的養老金費用必須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養老金費用的分期計入,是與權責發生制原則相一致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內在要求的體現。
養老金費用并不是一開始就按權責發生制加以確認和計量的,從美國有關養老金會計準則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這一點。1948年,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曾了第一個養老金會計準則——會計研究公報(arb36),使用的計量基礎是收付實現制。在那時各期的養老金費用就直接等于該期企業對養老金基金提撥數。1956年1月,cap又了arb47,第一次將養老金負債的概念引入準則,arb47建議在資產負債表上報告未提撥的既得養老金(即指職工已得,但企業還未撥付給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的養老金),并建議在利潤表中把該末提拔的既得養老金的增加數確認為本期最低養老金費用。這個建議試圖改變會計實務中的收付實現制,但當時由于要提撥的現金數往往超過了既得養老金利益,因而大部分的公司仍盛行收付實現制;1966年11月fasb了第8號意見書(apbs),建議無論企業當期向養老基金提撥的現金數是多少,都采用一種可接受的保險統計方法來計算當期的養老金費用,這表示養老金費用的計量實現了從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的轉變。1985年12月fasb又頒布了sfas87“雇主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取代apbs),強調采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養老金費用的當期確認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從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到領取養老金的全過程,主要歷經三個環節,即養老金費用的發生、養老金籌集和養老金發放。這些環節是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養老金費用的發生是以職工提供勞動為依據,是其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而職工付出勞動的同時給企業創造了價值,帶來相應的經濟收益,根據收入費用配比原則,企業在核算費用時理應將發生時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當期經營費用,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反映出企業各期的經營成果。前已提及,養老金在管理方式上有基金計劃和非基金計劃兩種。在基金計劃下,養老金的籌集和發放由基金組織負責,企業各期向基金組織的養老金支付是養老金負債的清償,而發放則是基金組織的業務范圍;而在非基金計劃下,養老金一般由企業自設部門專門管理,企業養老金的籌資行為只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以便到時有能力償還養老金負債。顯然籌資行為與養老金費用的確認是兩個不同的會計行為,職工退休后企業發生的養老金實際支付,由于職工已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收益,此時顯然不應確認任何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養老金費用,既反映了養老金的基本屬性,也是會計核算中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的要求。
三、國外養老金會計處理方法分析
西方各國對養老金的會計問題作了大量的研究,已建立了與其養老保險制度相適應的會計準則,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養老金會計體系。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的第87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87)——“雇主對養老金的會計處理”和第88號公告(sfas88)——“雇主對規定受益制計劃的結算、削減以及終止的會計處理”;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下屬的會計準則理事會制定的會計建議書(no.3460)——“養老金費用和債務”以及“養老金費用”(no.4100);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曾制定過標準會計實務公告24(ssap24)——“養老金費用的會計”,改組之后的會計準則委員會(asb)了財務報告準則公告17(frs17)——“退休福利”,等等。另外,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也制定了兩個涉及養老金的會計準則,即“雇員福利”(ias19)以及“養老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ias26)。
由于在規定繳費制和規定受益制的給付方式下養老金的具體內容和約定條款不同,養老金費用及養老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也存在差異。
(一)規定繳費制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繳費制是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及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支付額的養老金計劃。該計劃下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各期所承擔的養老金義務一般就是該期應提存的金額,而企業提存的金額由計劃中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它的會計處理只需在提存時借記“養老金費用”,貸記“現金”(實際提存時)或“應付養老金”(尚未實際提存現金時);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數額之間不等,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
規定繳費制下,企業在養老金計劃建立或修改時可能會對當期職工和已退休職工設立一筆額外的提存金。如果這筆額外的提存金是針對當期在職職工提取的,則可合理假定該提存金將在職工的未來服務年限內得到相應回報,因而可以在職工的剩余服務年限內進行系統攤銷,確認為各期的養老金費用,期本末攤銷的部分則是企業的一項養老金資產(預付費用);如果額外的提存金是為已退休職工而設置的,由于企業已不能從退休職工那里得到任何服務,因此該筆提存金就應在發生的當期全部確認為費用。規定繳費制的終止通常不會導致負債的產生,但如果一項提存金已經企業承諾卻未確認為費用,而該計劃又即將終止,企業應將其確認為一項額外的負債和費用。
(二)規定受益制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受益制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后支付一定數額的養老金,或在職工退休后分期支付一定數額養老金的計劃。規定繳費制只是承擔按期提存一定數額養老金的義務。而規定受益制下的企業負有向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金的義務,因此應該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同時,企業還需按期向基金組織提存一定的數額,以確保屆時養老金給付義務的順利履行。規定受益制下會計處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確認各期的養老金費用,確認各期應繳納的養老基金以及由此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確定各期已退休職工的實際養老金支付額等。
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中,除了要確認其主要組成部分——當期服務費用外,還包括各種待攤項目。目前,西方國家確認的規定受益制下養老金費用及相關因素有:當期服務費用、前期服務費用、利息費用和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精算損益以及養老金計劃的結算、削減和終止等。這樣,養老金費用的確認必須就這些項目分別進行。
企業在核算各期養老金費用的同時,必然涉及相關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與計量。一般而言,養老金資產就是企業按計劃規定提撥給基金組織并由其管理運營的資產,養老金負債就是企業承擔的養老金給付義務。然而在具體處理養老金資產和負債時,由于存在著對企業與基金組織間關系的不同看法,從而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1)非資本化觀點(noncapitalizationapproach)。即企業將基金組織視為一個外在的獨立經濟實體,基金組織的資產和企業的養老金給付義務并不在企業會計報表中反映。職工在提供服務的期間,企業確認當期養老金費用,承擔的義務是向基金組織提存與養老金費用相等的資金數額。只有當企業向基金組織提存的資金與當期確認的養老金費用不一致時,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一項資產或負債。基金組織負責向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時,由于并不直接影響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因此企業也不作任何正式的會計記錄。(2)資本化觀點(capitalizationapproach)。該觀點強調的是養老金計劃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業最終負有償付養老金的義務,因此在會計處理中,企業應該將基金資產與養老金給付義務在會計報表中加以反映。職工已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企業養老金給付義務在各期期末的現值即為養老金負債,養老金負債隨各期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而增加,而基金組織向退休職工發放的養老金反映為企業基金資產和養老金給付義務的同時減少。企業各期向基金組織的提存額反映為基金資產的增加。
在規定受益制下,由于要將未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當前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會計核算工作相當復雜。首先,企業將來的給付義務包括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其次,將來的給付義務換算成現時的養老金費用和負債,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涉及貼現率的選擇;而貼現的計算必須將上述不確定因素考慮進去,這項工作會計人員很難勝任,一般要由精算師完成。因此,規定受益制下的會計處理,必須在精算師、基金組織及企業內部的會計信息基礎上完成。
四、對我國養老金制度及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的結合,從制度設計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看,似應按照規定受益制來進行會計處理③。但目前我國企業養老金會計處理按規定受益制加以確認的條件尚不成熟,同國際慣例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筆者建議,目前養老金費用的確認,還是應按規定繳費制來進行。這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從我國現在的養老金制度來看。企業養老金費用的構成模糊,按規定受益制的要求加以確認比較困難。具體地說:
(l)當期服務費用。該項費用是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主要部分。在計算時最好考慮職工的未來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及剩余服務的年限,然后估計一個合適的貼現率,將未來需要支付的養老金總額折算成現值,由此計算企業和個人每期應繳納的養老金金額。然而目前我國精算人員匱乏,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采用保險統計方法來計算當期服務費用,只能根據勞動管理部門所測算規定的某一個基數(如社會平均工資或當地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2)前期服務費用。該項費用通常是由建立一項養老金計劃或對計劃進行修訂而產生的。按照國際慣例,在處理退休職工或即將退休職工的前期服務費用時,需要在計劃修訂的當年確認或在其預計生命年限內攤銷,有規律地計入當期費用中。但我國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以及新制度實施后幾年內退休職工的部分養老金是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的,沒有具體劃分出在職職工與已退休職工提取的比例。該部分費用采用的是現收現付籌資方式,與在職職工積累的部分養老金融合在一起,不易區別,在會計處理上也不易分開,一般就直接與當期服務費用一起計人相關的成本費用賬戶。
(3)利息費用及基金資產的實際報酬。我國在計算當期服務費用時,暫時還不可能要求企業采用保險統計方法將未來支付的養老金給付貼現成各期期末現值,因而要在養老金費用的確認與計量中考慮相關的利息費用是困難的。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積累的基金資產應能賺取一定的利息或通過投資運營產生增值,這將從整體上減少養老金費用的提取。但在我國現階段這種作用還體現不出來,因為企業只是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基金資產盈利時并不降低企業的繳費比例,而在養老金入不敷出時還往往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4)經驗性調整。精算損益主要包括經驗性調整和保險統計假設變動所產生的損益兩大部分。在這兩部分中,在我國偶爾出現的為經驗性調整,它主要是由于實際情況的發展與原來的估計與假設相差較大而需增減養老金費用,比如利率與通貨膨脹率的變化等。對于這些變動,我國往往由社保機構定期公布以便企業及時作出調整;除此之外,我國還對基本養
③根據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要為職工向社會統籌基金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還要向職工的個人賬戶繳納保險費,企業總的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0%,職工也要向其個人賬戶繳納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金費用不需要企業做會計處理;在企業繳納的養老金費用中,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比例將逐漸下降,最終降為3%左右,其余繳納的主要是計入社會統籌部分(2004年以后將達17%);再從制度設計的側重點看,基本養老金計劃主要解決人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強調的是公平與社會互濟。因此從制度設計及“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上看,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在理論上應當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老金費用建立了正常的調整機制④,但具體的調整又往往由各省區市統一規定,企業不能自行決定。
第二,從養老金計劃的類型來看。①規定繳費制實施較容易,管理成本較低,會計處理比較簡單;而規定受益制的實施難度大,管理成本較高,會計處理復雜;②規定繳費制計劃下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勞動力流動的障礙相對于規定受益制而言較小,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對于企業而言,不承擔將來確定金額養老金的義務,只需按預先確定的養老金額或比例繳納,至于以后養老基金的投資風險等則由職工個人承擔;③規定繳費制下養老金的安全性比規定受益制下要高。因為一方面,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的優勝劣汰司空見慣,若養老金計劃采用規定繳費制,一旦企業破產倒閉,由于建立了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的養老金將不受影響。相反,在規定受益制計劃下,則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為該計劃下未來的養老金給付由企業預先承諾,若企業面臨破產倒閉,則將給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帶來一定影響,尤其是在非基金計劃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國企業信用普遍不高,企業管理也欠規范,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實行規定繳費制計劃有利于減少因道德風險而可能給個人帶來的損失。
第三,從國際趨勢和我國實情看。盡管規定受益制在國外許多大企業中采用,但規定繳費制在一些中小企業中仍很受歡迎。我國目前對包括養老金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還處于探索階段,在三個層次的養老金計劃中,基本養老金是基礎,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目前企業和職工對于養老保險的意識還不高、認識還不足,若直接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養老金費用還存在許多的制約因素,如上面提及的精算師隊伍建設的欠缺、企業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與知識的更新等。因此,筆者建議當前我國企業基本養老金應采用規定繳費制養老金會計,對一些大型的、條件成熟的企業(公司)可試行采用規定受益制養老金會計。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精算人員隊伍的增強、企業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在將來應過渡到規定受益制養老金會計上來。
(二)在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應重視發展類似國外職業養老金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積極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西方國家,一個完整的養老金計劃主要由國家管理的公共養老金計劃和非國家管理的私人養老金計劃構成,而私人養老金計劃又由以企業為基礎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自愿性養老儲蓄計劃構成。我國目前雖已建立了三個層次的養老金制度模式,但現階段養老保險改革的重點仍停留在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而類似于國外職業養老金計劃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只處于一種零星發展的狀態。這主要是由于人們長期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定位處于輔助性地位,擔當的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角色。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筆者認為大力發展類似西方職業養老金計劃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在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應擔當重要角色,而不僅僅是一種輔助性地位。這可從養老金工資替代率上體現出來。我國目前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工退休后從統籌賬戶中取得的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的替代率,相當于職工退休時工資的45%-55%左右,這樣水平的替代率只能滿足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國際公認的退休職工保持正常生活水平的替代率為75%。因此需要建立一個普遍性的企業層次的養老金計劃,使其提供的替代率在20%-30%左右,從而將總的替代率達到75%,以保持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此外發展補充養老保險,還可以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樂于為本企業服務。
(三)規范養老金會計處理。養老金制度實施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在勞動報酬現下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及配比原則對養老金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報表中正確反映各期養老金費用以及相應的資產和負債。這方面我國企業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過去基于社會福利觀,養老金的支付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并不確認養老金費用,只是在職工退休后實際支付養老金時列為“營業外支出”,而不作為生產經營費用的必要支出;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后,對養老金的認識逐漸轉為勞動報酬觀,會計處理不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而是作為一項生產經營費用,列人“管理費用”;近年來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們逐漸以權責發生制取代了收付實現制,在職工任職期間就繳納養老保險費,確認為養老金費用,在職工退休后直接從養老基金中支付。這正是養老金勞動報酬觀和權責發生制的體現,是養老金會計發展的一大進步。
筆者建議,我們應該借鑒西方國家養老金會計的理論架構,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盡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金會計準則,規范養老金會計處理。現就企業在規定繳費制下基本養老金費用與補充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作一簡要說明。
1.企業基本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
(l)當期養老金的計提
作為“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企業只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加養老保險有關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撥付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企業每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只需在提拔時計入當期損益,列入相應的成本費用賬戶,也可考慮借鑒國際慣例,設置“養老金費用”賬戶,專門核算計提的養老金費用。
(2)對以前年度基本養老金的補提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問題是,在制度轉軌時期,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補償。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足夠的資金運轉,同時為了維護職工享受正當的基本養老保險權利,就應該對職工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補充計提。至于補提的資金來源及方式如何、補提多少、補提的基本養老金如何計入成本費用等,是個復雜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的做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是開拓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新舉措。具體計算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及每年攤銷金額可采取如下公式:
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全體職工預計剩余工作年限之和+職工人數
每年攤銷金額=以前年度應補提的基本養老金÷職工預計平均剩余工作年限
2.企業補充養老金費用的確認
企業補充養老金由企業按國家規定,在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金后,根據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企業與職工共同協商確定養老金的補充方式、待遇標準、發放形式及經辦機構等。我國企業補充養老金的給付形式是規定繳費制,補充養老金費用也應按規定繳費制來確定。企業為補充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供款,一般按照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可以規定較高的供款水平。因此企業各期應確認的補充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計提數。
如何對補充養老金費用進行會計處理,我國還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企業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屬于半強制性的,它不同于強制性的基本養老金計劃,如果對補充養老金費用的會計處理不作必要的引導與約束,一些企業就可能巧立名目,以給職工計提補充養老金費用之名,肆意轉移收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