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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洗錢會計是為反洗錢機構提供充分、及時、準確的情報信息并對反洗錢活動進行收益成本核算的應用學科,其宗旨是為反洗錢服務。建立權利制約權力、權力制衡權力的反洗錢會計信息系統,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反洗錢收益分配機制和反洗錢成本負擔機制,形成洗錢虧損而反洗錢盈利的制度環境是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反洗錢效率會計視角機制
目前,眾多反洗錢相關機構缺少有效的協調銜接機制,缺乏統一的信息收集與甄別系統,沒有系統的洗錢犯罪信息,這是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成效不顯著的主要原因。另外,各反洗錢主體之間的反洗錢成本負擔和收益分配關系不順也是反洗錢工作障礙重重的關鍵原因。會計系統可以把原分散于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有關洗錢犯罪資金情報信息統一協調起來,可以促成信息情報主導式的反洗錢工作機制。反洗錢會計也對反洗錢活動進行收益成本核算,有利于調動反洗錢機構積極性,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1建立權利制約權力、權力制衡權力的反洗錢會計信息系統是前提
信息不對稱是反洗錢失效的主要原因。在洗錢與反洗錢的角逐中,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明顯,主要表現為洗錢者與反洗錢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反洗錢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洗錢者與反洗錢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加大了反洗錢的困難。洗錢者處于較為隱蔽的有利地位,可以從容地進行包裝,有著合法的職業與身份,相關的反洗錢機構對此卻處于不利的位置,雙方對真實信息的擁有程度有較大差異。這嚴重影響了反洗錢機構對資金來源及去向的判斷,使反洗錢工作難度加大。反洗錢會計信息系統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解決這種洗錢者與反洗錢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方面,反洗錢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直接影響著反洗錢效率。在反洗錢中,國家與國家之間、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廣泛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種信息不對稱一方面會造成信息不能夠實現共享或在共享時間上滯后而無法形成高效及時的信息系統,以至于反洗錢效率的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下,信息不對稱為機會主義行為產生提供了可能空間導致反洗錢失效。具體如有些反洗錢主體為了實現其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可能故意隱瞞某些“劣勢”信息,甚至制造虛假信息,造成反洗錢失效。
由此可見,在信息不對稱的前提條件下,反洗錢工作缺乏成效是必然結果。解決措施就是構建反洗錢會計,建成高效靈敏的反洗錢信息系統。會計作為真實、有效、全面、公允信息的傳遞者,它把大量的經濟業務通過記錄、分類、計算、匯總等過程而轉化為一系列的經濟信息,能夠正確地、綜合地反映核算對象的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為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數據資料,緩解洗錢者與反洗錢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反洗錢工作中,政府與社會需要建立一種良性互動關系,促使反洗錢信息系統高效靈敏,最終取得反洗錢勝利。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必須充分尊重社會群眾的合法權利,注重反洗錢權力的合法性,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權利制約權力、權力制衡權力的反洗錢會計信息系統。
2構建科學合理的反洗錢成本收益機制是關鍵
開展反洗錢工作需要明確反洗錢的動力源泉和阻力所在,這就是要準確把握洗錢與反洗錢的利益沖突關系。洗錢與反洗錢的利益沖突是指洗錢既得利益因反洗錢而喪失以及洗錢對權益的侵害因反洗錢而受到保護的矛盾狀況。這種沖突既包括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包括同一利益主體的收益、成本及損失之間的沖突。洗錢既得利益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洗錢的原生罪(如販毒走私)犯罪人獲得的經濟效益、洗錢罪犯罪人獲得的經濟效益、金融機構等組織被動獲得的經濟效益、國家被動獲得的收益等。毫無疑問,反洗錢必然造成這部分既得利益完全喪失,因此這些主體均有可能構成反洗錢工作的阻力,如金融機構怠于履行注意義務和報告義務,有些國家縱容洗錢存在或不積極反洗錢。洗錢對權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洗錢的原生罪對人民造成的苦難、洗錢罪對金融機構等組織的危害、洗錢對國家整體的負面影響等。這些被侵害的權益主體應該成為反洗錢的動力和權力源泉。
外部性問題是反洗錢失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包括洗錢的外部性以及反洗錢的的外部性。第一,洗錢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給洗錢提供了生存空間。洗錢的利益關系鏈條涉及的直接主體包括洗錢原生罪犯罪人、洗錢犯罪人、金融機構等組織、國家等。在洗錢過程中,貨幣兌換所、股票交易所、黃金交易商、賭場、保險公司和貿易公司等都可以被當作洗錢渠道,私營銀行設施、境外銀行業務、自由貿易區、電匯系統以及貿易融資也能夠掩護非法資金的流動,同時這些機構和組織均能夠在洗錢中獲得收益。在跨國洗錢中,資金流入國增加了外匯收入和稅收收入,經濟有可能得到某種程度的增長。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性和主權的限制性,這些收益主體(有些學者稱之為被動的洗錢者)規避了法律的追究,實質上是接受洗錢收益的讓渡而以提供洗錢活動空間為對價的非法契約關系,客觀上構成了洗錢的外部收益合法化。第二,洗錢成本的外部化促使洗錢缺乏自我約束。洗錢的成本主要體現為法律對洗錢者的制裁(法律風險成本)和洗錢的社會危害成本。部分洗錢收益主體由于存在規避法律的空間,使洗錢的法律風險成本完全由其他洗錢收益主體承擔,實質上是洗錢成本的外部化,造成自我約束失效;洗錢的社會危害成本對于單個洗錢收益主體來說毫無疑問是一種外部成本,也造成自我約束失效。如個別國家不顧洗錢對他國的影響,縱容洗錢的存在而受益。第三,反洗錢收益的外部化和反洗錢成本的外部化造成反洗錢動力不夠。反洗錢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外部收益)的活動,受益者和反洗錢主體具有嚴重的不對稱性,也就決定著反洗錢收益和反洗錢成本的不對稱性。反洗錢的實質是對公共秩序的安定維護,因此屬于公共物品,政府是反洗錢的當然供給方,金融機構等組織和外國政府作為反洗錢的必要參與者也是反洗錢的供給方。在反洗錢活動中,如果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付出的成本沒有得到補償,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錢的供給不足;如果反洗錢的收益結構不合理,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錢積極性受挫。在目前,我國反洗錢所得全部上繳國庫,反洗錢活動又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況下,反洗錢的供給不足以及效率低下在所難免。
對于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結果實質是不同主體間的動態博弈結果,取決于力量的均衡,反洗錢成敗的關鍵在于形成有利于社會整體反洗錢的力量對比結構。而單個主體內部的利益沖突結果實質上是“經濟人”的體現,政府在反洗錢機制中應該合理界定各個反洗錢利益主體的收益以及建立合理的反洗錢成本分擔機制,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部門機構參與反洗錢的積極性,避免不必要的阻力,整合反洗錢系統。
3形成洗錢虧損而反洗錢盈利的制度環境是保證
反洗錢的主體主要是本國政府、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對于本國政府反洗錢的決心和目的勿庸置疑,但反洗錢如果沒有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的緊密配合是很難取得決定性勝利的。那怎樣才能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實現反洗錢的國際有效配合協調呢?這需要形成洗錢虧損而反洗錢盈利的制度環境。
反洗錢的國際合作是反洗錢取得決定性勝利的必要條件。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洗錢的方法和途徑也發生了變化,洗錢犯罪的手段更是日新月異,通過互聯網遠程操縱的洗錢活動或是其他方式的跨國跨地區的洗錢活動屢見不鮮。黑錢一旦跨越國界,由于受主權問題和銀行保密制度等限制,反洗錢的國際合作是不可缺少的。在反洗錢的價值目標上各國具有較高的共識,但反洗錢客觀上有可能使部分國家喪失由于洗錢犯罪而被動獲得的利益,同時反洗錢本身也存在巨大的收益和成本,這些問題的復雜性使國與國的合作異常困難。國與國之間有效合作的途徑是科學合理的國際制度安排。FATF制定的《反洗錢40條建議》在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該建議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洗錢既得利益者構成的障礙,但對于反洗錢的收益成本問題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因此,反洗錢國際合作進展不順利。
反洗錢會計的構建為國與國合作提供了技術可能。由于各國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差異,反洗錢的方式、方法、程序也會不盡一致,在反洗錢收益和成本的確定上分歧較大。反洗錢的國際合作協議也就缺乏訂立的基礎,反洗錢的國際合作難以進行。形成公認的反洗錢會計原則和會計準則,限制流入國通過變更會計方法影響反洗錢收益和成本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信息的對稱,又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反洗錢收益分配機制和成本分擔機制。
另外,洗錢犯罪必然要經過銀行這一環節,反洗錢信息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銀行的反洗錢工作。而銀行在洗錢和反洗錢的博弈中有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因此,銀行是否積極主動的參與反洗錢是反洗錢成敗的核心問題。目標的不一致性決定政府與銀行的合作層次低甚至是不合作。政府與銀行各自追求目標的不同,在反洗錢的問題上必然表現出不同的態度。政府是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者,意在嚴厲打擊洗錢犯罪從而遏止原生罪的產生;而銀行基于自身利潤最大化的考慮,對反洗錢活動的態度決定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因此政府與銀行之間即使合作也不是同心同德的合作,更有可能是不合作博弈。盡管銀行有“了解你的客戶”(KYC,knowyourcustomer)的義務,但法律對其義務的履行程度無法衡量,只能夠在洗錢被發現后對未盡義務者和過失責任者予以懲戒。一方面銀行在履行“了解”義務時必然存在成本收益考慮,由于收益的可見性而成本的無限性,其履行義務的程度是很低的;另一方面銀行過失是很難避免的,一旦可能被發現時,銀行為避免懲戒有可能采取對抗策略致使反洗錢失敗。
洗錢虧損而反洗錢盈利的制度環境是政府之間以及政府與銀行之間合作的條件。通過合理的反洗錢收益分配和反洗錢成本負擔制度,使洗錢與各反洗錢主體利益負相關而反洗錢與各反洗錢主體利益正相關,也即形成洗錢虧損機制和反洗錢盈利機制,促成反洗錢與各反洗錢主體目標追求的一致,才可能實現合作,從而保證反洗錢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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