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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國會計制度仍處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中,由此造成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存在著較多問題,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的現狀及特點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規范的對策。
關鍵詞房地產會計核算問題對策
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逐步完善,新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不斷,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目前適用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主要有《企業會計準則》、《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如何在門類眾多的制度、準則、規定之下,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改進現有會計核算方法,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是會計人員的職責。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目前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方法。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1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復雜性
房地產商品的銷售包括兩種,一種是自行開發并銷售,另一種是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按合同要求進行開發。對于后者,應按照建造合同的標準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商品,由于其開發的周期較長,耗資巨大,其商品具有較高的價值性。這些特點決定了房地產商品銷售往往采用預售、分期收款銷售等多種銷售方式。房地產商品銷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預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在此基礎上,一般要經過簽訂預售合同并預收房款、簽訂正式銷售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方驗收確認、收取房款、辦理產權過戶等銷售環節。因此,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同其它的生產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以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標準,該規定比較簡單,宜于實際工作中的操作,但沒有反映銷售的實質,理論上不夠合理;《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以風險和報酬的實質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理論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在會計實務中如何運用這一標準則比較混亂,核心問題在于應在哪一環節確認為收入,其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權上的重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
1.2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成本與售價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周期較長,開發項目從獲得土地并開發完成到確認收入短則1~2年,長則4~5年,必然使得企業投入產出比例呈階段性不合理;在項目建設期內大量投入資金,并發生大量費用計入當期;由于項目尚未完工,即使開發產品已預售完畢,其預售款項也無法確認為收入,其結果是為配比原則的應用造成了困難。
其次,房地產開發商品的成本載體是整個建設工程,而銷售則是按樓層或戶型為單位,這樣就造成單個樓層或戶型的售價明顯與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結構的房屋,低層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層建筑施工成本,但銷售時低層售價卻高于高層售價;又如“丁字形”樓房雖然同樓層成本一樣,由于朝向不同,其售價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結轉方法是:按當期竣工后的核算對象的總成本除以總開發建筑面積,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然后再乘以銷售面積得出本期銷售成本。這樣均攤計算的結果沒有考慮房屋樓層、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經營成果不具有真實性。
1.3收益評價指標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業績
房地產企業投入產出周期具有較強的特殊性,表現在會計年報中往往是業績波動較大——項目建設期內業績不佳,驗收售出后,大量預收款確認為收入,期間間隔在一個會計期內還好,但一個項目往往要跨4、5個會計期,故不適用一般的公司業績評價指標,如凈利潤指標就不能正確、客觀、全面地反映其真實經營情況,尤其是上市公司,極可能誤導投資者。一個經營情況很好的開發公司,其凈利潤可能很小甚至是負數,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預售情況,現金流狀況極佳,有很強的盈利能力。同理一個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機四伏:面臨著因施工質量導致的巨額賠償,大筆銀行貸款到期而無力償還,尚未結清的擔保金,由于市政規劃調整,地價變化導致的土地風險等等;故此,評價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績,千萬不要以指標論好壞,應透過指標看實質,看其資質信譽、實力、現金流量、資產質量,還有更重要的表外風險等等。當然,這有賴于我們會計界同仁對會計信息的真實反映與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規范的對策
2.1正確確定和應用收入確認標準
房地產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符合兩個標準,即法律標準和專業標淮。
(1)法律標準。法律標淮是指我國相關法規中規定的房地產銷售必須符合的條件或標淮:如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進行投資開發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買賣。凡是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即使房地產商品已經開發完畢,甚至取得了相關報酬,并轉移了風險,也不能作為收入予以確認。法律標淮是專業標準的前提條件。
(2)專業標準。專業標準是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標淮,即收入確認的4個必要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規定中,收入確認以風險和報酬實質的轉移為標準,理論上比較合理,但由于房地產業銷售方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為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帶來了困難。
筆者認為,房地產銷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預先銷售行為,不論是否收取了款項,均不屬于實際發生的銷售業務。因此,簽訂預售合同并收取預收貨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作為銷售實現依據;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則如同一般工商企業產品銷售合同一樣,從法律意義上講也只是一種合約,房屋未經買方驗收認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買方,不符《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有關規定,故也不能確認收入;購買方取得商品房產權證的環節較為特殊,盡管房地產商品最終是以產權證上權利人主體的更替為所有權變更的主要標志,但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前根據規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并辦理領取預售許可證、在工程獲得有關部門竣工驗收領取銷售許可證、簽訂正式房屋銷售合同,并向客戶收取房款、交付買主辦理入住手續的情況后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且產權證的辦理涉及到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辦妥產權證書的時間并非開發企業所能控制。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會導致收入滯后,同樣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所以,盡管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的標志,但并非是確認收入的必要條件。
2.2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使銷售收入與成本配比
建議引入計劃銷售價格的概念,解決銷售成本結轉錯位,與銷售收入不配比這一特殊問題。即當開發的房屋達到可銷售狀態時,企業根據成本、市場、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制定一個計劃銷售價格,作為成本分配標準。
(1)實際售價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兩個月按實際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等于季末銷售成木的方法調整。具體操作順序是:分類明細賬按開、竣工時間相同或相近且一并辦理決算的項目設置賬戶,在此分類明細賬基礎上,再按計劃價格相同的房屋分類設戶,價格不同的分別設置。季度前兩個月可按分類明細賬結轉成本,即按分類明細賬記載的當月實際銷售額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當期成本結轉數,對銷售房屋只登記數量,待季末將未銷售房的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擠的方法結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適用于開發規模較大的房地產企業,優點是可以減少工作量,缺點是季度前兩個月受房價影響會產生一定誤差,且不能及時、準確提供較詳細的成本資料。
(2)計劃售價成本率法,就是始終按計劃售價乘以計劃銷售成本率進行結轉。只要是開發建設工程已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樓棟、樓層、單元予以確定,甚至可以計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因此可以按單元設置賬戶,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相同的商品房歸類計入同一賬戶。銷售成本按單元設置賬戶的房號直接對號入座結轉,按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歸類設戶的,可按銷售面積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積成本得出銷售成本。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結轉工作量較大,但遵循了一貫性原則,提供信息可靠及時,并能將結轉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適用于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
2.3擴大信息披露內容,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儲備量及成本構成的信息。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擁有土地儲備以及土地儲備的成本狀況,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開發企業未來的發展。對于擁有大量優質低價的土地儲備的企業來說,土地成本低本身隱含著巨額的利潤,在土地出讓市場向招標拍賣過渡以后,相對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競爭優勢,能在未來三到五年內保持良好的增長,從而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而信息使用者通過企業披露的土地使用權總額無法判斷其土地儲備的信息。因此,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報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儲備量及取得成本情況的披露是必要的。
(2)增加分項目現金流量信息的披露。我們建議應在其財務報告附注中增加分項目的現金流量信息,即以企業每一開發項目為基本單位,披露其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包括銷售房地產收到的現金、購買工程物資以及支付工資等所支付的現金,以此提高其現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
(3)重視質量保證金及風險的披露。房地產開發行業特性——具有高風險,應在會計信息披露環節得到充分的揭示。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為房地產商品的質量提供保證,但鑒于房地產商品的長期性、高價值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質量保證金與一般工商企業產品質量保證不同之處在于其保證金的數額更大、保證期限更長。因此,應由企業根據所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提取質量保證金,計入工程成本,以提高應付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應在其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揭示其各種風險,而不應僅限于抵押風險,即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報表附注中應增加風險披露的內容,就企業尚在開發的土地、工程項目等面臨的開發風險、籌資風險、土地風險等進行說明,提高風險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