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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內涵和外延的正確理解,是研究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涵在國內學術界鮮有明確的表述。一般情況是,盡量回避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界定,在不得不對“非銀行金融機構”作出解釋時,往往采取諸如“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從事金融性業務的企業組織”之類描述性的定義(劉國光等,1998),缺乏科學的界定。更多的情況是,通過借助其外延即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構成來代替對其的界定。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涵義的界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有重大意義。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涵義有兩個方面的理解:一是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涵與外延的界定,二是通過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金融機構的比較,進一步理解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涵義。
1、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內涵與外延
在西方國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指契約型儲蓄機構和投資性金融中介機構,其中契約型儲蓄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人壽保險、財產和災害保險)和養老基金(私人養老基金、公共養老基金),投資性金融中介機構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債券互助基金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本質尚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從事金融性業務的企業組織,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完善與發展的原則;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督;在資金來源方面,采取國家投資和地方財政與企業集資相結合的方式,有些還采取向個人集資的股份制形式。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判別標準是:“不具有較強的信用創造能力”+“沒有銀行字樣”+金融機構。其理由有三:首先,經濟轉軌所造成的體制摩擦,使得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重疊嚴重,絲毫沒有信用創造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創造能力。因此,對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根本性區別,主要是看它們信用創造價值是否一樣以及信用創造力的強弱;其次,中國現實的做法是,對不同于一般銀行的新型金融機構的命名,都避免使用“銀行”字樣;最后,將沒有“銀行”字樣作為判定標準,就有更大的包容性,便于避免對今后新產生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認同障礙。
按照不同的標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作多種分類。如,按所有制性質來劃分,可以分為國有制非銀行金融機構、集體所有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組織體制和活動區域來劃分,可以分為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區域(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業務范圍來劃分,可分為合作性金融機構、城鄉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財務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性租賃公司、投資基金公司、郵政儲蓄機構、典當行、資產管理公司等。
2、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金融機構的異同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金融機構共同構成了金融機構體系。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均以信用方式聚集資金,形成金融資產,以獲取贏利。但它們也有著不同的內涵,存在明顯的區別。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西方與中國的理解不近相同。
(1)國外的理解。根據西方權威經濟理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本質上是金融中介。金融中介是指從資金盈余單位吸收來的資金提供給資金赤字單位的媒介。根據米什金(2000)的劃分,金融中介由存款中介、契約中介和投資類中介三部分構成。存款類金融中介通常被稱為“銀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貨幣部門”,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儲貸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等;契約類和投資類中介機構通常被稱為“非銀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非貨幣部門”,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退休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互助基金、金融公司等。按照國外學者對金融機構的劃分,銀行是“銀行型”金融結構即間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機構,而非銀行金融中介是“市場型”金融結構即直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機構。在間接金融中,銀行金融中介以負債的形式從資金的盈余單位取得資金,然后以資產的形式提供給資金的需求單位,從而完成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在這一過程中,中介機構具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雙重身份。而在直接金融中,非銀行金融中介是金融市場中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作為市場交易的中介人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
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中介雖然都能創造出金融債權,但他們創造金融資產的性質不同。銀行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實現其信用創造的功能。其特殊性在于其貨幣創造,即銀行僅僅依靠增加其負債就能達到創造多倍存款貨幣的目的。銀行的派生存款形成了新的購買力,引導新的資源輸入到經濟循環中,從而完成向經濟循環中輸入貨幣的目的。從這一點上講,銀行不僅僅是資金從儲蓄者向使用者轉移的中介,而且是“貨幣的生產者”,是高杠桿性的融資機構。而非銀行金融中介通過購買初級證券創造對自身的非貨幣性債權,這種債券是以基金份額、保險單、股份以及其他證券形式存在的流動性資產。這些多樣化的流動性資產只是貨幣的替代品,是對現存貨幣的重新分配,不能形成新的購買力。因此,非銀行金融中介無法完成向經濟循環中輸入新的資源的任務。
(2)國內的理解。關于銀行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別,雖然目前很難找到權威性定論,但我們仍可以通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具體經營和管理實踐的分析,來對兩者進行區別,從而進一步認識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涵義。①非銀行金融機構名稱中沒有“銀行”字樣。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法》在第十一條的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根據這樣的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就應是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相關金融法規和《公司法》設立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機構主業以外的其它金融性業務的法人企業。因此,從表面上可以從這樣兩條標準來判斷是否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一看該機構是不是金融機構;二看該機構有沒有冠以“銀行”名稱。②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金要求低,且業務范圍較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使用“銀行”字樣,還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要求較低。即使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超過銀行,但它不像銀行那樣專門經營金融業務而不經營其他業務的單純的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銀行只能經營銀行業務,不能從事貿易、投資、勞務和資源方面的業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相對來說要比銀行窄一些。除信用合作社之外,其他金融機構不能經營居民儲蓄這樣的零售性金融業務,只能經營批發性的金融業務。③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質上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從本質上講,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金融機構之間最大的差別在于:銀行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具有創造貨幣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無此機制。一般而言,銀行在再貸款過程中創造貨幣,即它在轉移貸款使用權時,通過自身存貸款機制,可增加貨幣供給和需求量,從而創造貨幣。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僅僅在貨幣存量既定的條件下轉移資金,不增加貨幣供應總量;它改變的是存量結構,影響的是貨幣周轉率,對貨幣的供給和需求沒有直接的影響。由于二者在業務活動中的這種區別,銀行活動對金融和經濟形勢的波動影響較大,因而受到政府的管制較嚴,它也就成為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時的主要調節對象。相比之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活動由于與貨幣供給的增減沒有直接的聯系,受到政府的管制相對要少。
二、
隨著商品經濟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在金融總資產中比重逐漸增大,對經濟發展的推動日益凸現。一方面,它是銀行的補充,是金融體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點,在融資、引進技術發展經濟方面起到了獨有的作用。此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其方式是逐漸剝離共有經濟,重點進行增量式的發展,以此擴大非公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的比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順應了這一發展模式轉變的需要,并在這一轉變中發揮了積極推動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斷定,隨著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不斷的發展、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必將會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三、結論
在創造派生存款上,商業銀行一般可在不減少儲備的情況下,增加放款,在增加放款的同時,也往往增加存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必須減少資金儲備才能增加貸款。如果非銀行金融中介通過中央銀行或貨幣市場的借款,來履行信用創造的功能,它就必須增加其儲備資產作為借款的保證,這樣會增加融資的成本,降低融資的規模,難以達到信用創造的目的。
綜述所述,非銀行金融機構從本質上講是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在實際中可以是否含有“銀行”字樣進行辨別。
【參考文獻】
[1]劉國光:金融體制改革及運作全書[M].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
[2]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四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3]格利和肖:金融理論中的貨幣[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張杰:制度、漸進轉軌與中國金融改革[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
【摘要】本文通過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異同的辨析,以及國內外有關理論研究的比較,闡述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涵義。
【關鍵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