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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支農再貸款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指出了管好用好支農再貸款的建議和措施。
支農再貸款是從1999年開始實施的,旨在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進支農信貸服務,壯大支農資金實力,促進“三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一項新的貨幣政策。自實施以來,在有效緩解農村資金供求矛盾,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以及提高農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在實際管理及運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和問題,以致影響了支農再貸款作用的有效發揮,亟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支農再貸款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農民和農村信用社對支農再貸款的認識錯位,影響了支農再貸款的政策效果。有的農民認為支農再貸款是國家發給的“救濟款”和“扶貧款”,盲目跟風貸款,有的主觀不還貸款,有的信用社認為支農再貸款是白給的,對支農再貸款的使用和管理不夠重視,
2.支農再貸款使用用途、對象的限制,與農業產業化、規模化要求相矛盾,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支農再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或聯社,集中用于發放農戶貸款、重點支持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資金需求,以及農民從事農副產品加工業、儲運業和住房與子女助學貸款等需求,而在新型農業產業化建設中起帶頭作用的農業企業法人、農業合作組織卻不屬于支農再貸款的支持范圍。當農民生產經營發展壯大,由自然人向法人升級后將不再是支農再貸款的扶持對象,得不到支農再貸款的支持,這對農村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不利。
3.利率上浮幅度高,且一浮到頂,加重了農民的負擔。支農再貸款屬中央銀行的低息專項資金,而農村信用社在使用過程中,執行的支農貸款利率卻視同自有資金貸款利率管理,居高不下,如對以優惠利率取得的支農再貸款,按現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發放給農戶。高額的貸款利息,就信用社而言,是增強了盈利能力,但卻加重了農民負擔,無法充分體現國家對農業、農民的扶持和減負政策,直接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在農村的傳導效果,喪失了支農再貸款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初衷。
4.支農再貸款期限規定與新形勢下農業生產資金需求的時間不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支農再貸款的支農作用。根據最近人總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支農再貸款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種期限從目前來看只適合傳統的糧食種植業,但隨著近年來農業結構調整力度不斷加大以及支農范圍的不斷拓寬,對支農再貸款的需求在時間上要求呈多樣化,整體時間相對延長。如林果業需要3~5年期限,養殖業需要1~3年期限,農產品加工業、儲運業、農民住房與子女助學等貸款需求時間在1~4年左右。這種期限規定對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運營產生三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按12個月以內的期限歸還全部支農再貸款是對農村信用社的硬約束,其按期還款壓力非常大,造成農村信用社不敢多投放自籌資金,將大量的自籌資金調劑到系統內,以備到期后歸還支農再貸款,使得支農再貸款引導農村信用社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作用大打折扣。二是促使農村信用社不以農業生產周期和需求時間為依據來合理確定農戶貸款期限,而是根據支農再貸款的期限來確定,容易出現人為縮短貸款期限的現象,勢必造成大量的貸款逾期,在加大農業生產成本的同時,加大了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風險。三是支農再貸款的期限規定制約了農村信用社對需求時間較長的農村產業和農業項目等支持力度,弱化了該項貨幣信貸政策的導向作用。
二、管好用好支農再貸款的建議和措施
1.要正確認識和對待支農再貸款。一是要加大宣傳力度和窗口指導,提高農村信用社和農民對支農再貸款的認識。組織廣大農民和農村信用社人員進一步學習《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提高對支農再貸款的正確認識,進一步明確支農再貸款是黨和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的具體體現,是國家為了農民增收、信用社增效、支持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增加農業貸款投放而實施的一項特殊政策,要避免盲目跟風貸款和惡意貸款問題的發生。二是農村信用社要提高自身的資金籌集能力,不能對支農再貸款產生依賴思想。農村信用社要牢固樹立自我發展、自我壯大的經營理念,積極進行自我積累,增強抗風險能力,積極組織存款,擴大營運規模,把支農再貸款作為貨幣政策調控的手段,而不是作為“不費勁即來”的主要資金來源,保證資金營運的靈活、安全。2.適當擴大支農再貸款使用對象和范圍。人民銀行要適時發揮貨幣政策指導和調節作用,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適當放寬支農再貸款在使用范圍方面的限制,進行政策指引和宏觀調控,給農村信用社在支農再貸款的投放和使用上以更大的自主空間,引導農村信用社從支持經濟發展出發,只要是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的項目,都納入支農再貸款支持的范圍,并盡可能地滿足他們合理的信貸資金需求。
3.合理確定支農貸款利率。利率的確定要在兼顧農村信用社盈利的基礎上突出地降低農民利息負擔。要本著讓利于農村信用社的原則,采用更加優惠的政策,降低現行的支農再貸款利率,給農村信用社創造一個比較大的盈利空間,扶持農村信用社逐步消化歷史包袱,扭虧增盈,走出困境。更要本著讓利于農民的原則,實行明確的有差別的浮動利率政策。在支農再貸款利率政策上應明確規定農村信用社向農民發放支農再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使農村信用社以及農戶都能享受到支農再貸款的好處。農戶貸款的額度大小和貸款具體用途,制定具體的有差別的浮動幅度,超過一定額度的農戶貸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應該在農戶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支持農戶從事傳統的種植業、子女助學的支農再貸款利率可以不上浮,支持農民從事特種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儲運業和農民購建房的支農再貸款,可以充分利用利率杠桿來進行調節,支持多種經營和結構調整。充分調動農村信用社和農民使用支農再貸款的積極性,從而使支農再貸款取得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和促進農村信用社扭虧增盈的雙重效益。
4.制定靈活的支農貸款期限規定,促使支農再貸款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相適應。調整支農再貸款期限,將最長不超過一年延長至不超過3~5年。對臨時需要資金的農戶可以發放半年期以內的貸款;對春種秋收的傳統種植業農戶可以放一年期以內的貸款;對種植藥材、種植果木、養牛等周期性較長的產業,向農戶可發放3~5年期以內的貸款,這樣既可以方便農戶使用,也可近期收回支農再貸款。
5.加強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水平,建立風險防范體系。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信社使用支農再貸款的監督檢查,確保支農再貸款發放符合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用途、范圍,指導農村信用社在支農再貸款的管理上達到規范、并督促信用社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政府部門在對農戶產業結構調整的引導上要符合實際,要抱著對農戶和信用社負責的態度,經過對市場的考查、研究,看有無市場和發展前景,不能盲目引導。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對支農再貸款的管理,強化對小額農戶貸款的全程監管,規范操作,嚴把關口。對每發放的一筆貸款,都要深入實際,進行調查,從農戶發展的產業市場、前景到生產的周期性,家庭經濟情況、償還能力等,再確定信用社是否予以支持;嚴格禁止違規操作、突擊發放、強行撮合、盲目發展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信貸風險,確保支農再貸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