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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在探索金融混業經營的同時,極有必要加強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與防控問題的研究。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機理、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及可能形成的金融風險;然后,對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一般渠道進行了系統歸納;最后,論證了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防控,應從金融控股集團的內部和外部兩個層面采取相應措施,即微觀層面上的內部防范和宏觀層面上的金融監管政策防范,以此預防和控制潛在的金融風險傳染。
關鍵詞: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機理;渠道;防控
一、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機理
金融控股集團由于涉及的金融子行業較多,因而存在一定的風險源,當風險源的風險超過一定閾值時,就可能演變為金融風險。當金融風險通過一定的傳染渠道傳染,就會在金融控股集團的內部或外部形成風險傳染。這種風險傳染的效應,對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來說,可能會對母公司和子公司都造成損失,甚至引發金融控股集團的倒閉。而對于金融控股集團的外部(整個金融系統)來說,其他金融機構可能會因為與這家金融控股集團(已發生風險傳染)存在資金和業務往來而遭受損失,也可能是因為這家金融控股集團倒閉引發的系統性風險而使其他金融機構遭受損失。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因為這家金融控股集團倒閉引發的系統性風險而使其他金融機構遭受損失.
二、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及可能形成的金融風險
金融控股集團由于是多種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的集合體,在金融市場上同時擔任如交易中介、投資者、融資者、信息提供者等多種角色,往往會成為金融業風險的匯集點。風險源是金融控股集團的潛在風險,是特定業務、特定組織結構或者特定事件的組合,只有當風險源暴露后超過一定的閾值時,才會形成特定的金融風險。(一)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是指可能引發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進而引發損失或者倒閉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業務多元化。金融控股集團通過滲透多個金融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服務于廣泛的客戶群,進而獲得多元化收益。然而,這種多元化收益并不是一定存在的,SchmidMM和WalterIngo選取了1985—2004年美國664家金融企業的4060個樣本進行回歸分析,從實證角度研究了范圍經濟問題。研究發現,金融控股集團反而存在范圍不經濟問題,這個結論適用于信用、證券和保險等機構①。另外,業務多元化可能會降低單個機構的經營風險,但對于整個金融控股集團來說,總體的風險并不一定降低。VallascasF和HagendorffJ通過使用默頓距離默認模型對134個銀行樣本進行研究,研究銀行合并對收購銀行違約風險的影響。研究發現,對于相對安全的銀行,合并會導致違約風險顯著增加;質疑銀行合并活動對歐洲銀行業具有降低風險和穩定效應的觀點②。因此,業務多元化可能會成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之一。第二,內部交易。由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叉控制股權,因此很容易在集團內部形成內部交易,比如集團內部的貸款和投資,以及內部的擔保等。內部交易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內部交易可以為集團帶來范圍經濟,降低經營成本,增加利潤,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資本和債務;另一方面,內部交易可能會成為風險源。突出表現為:一是有可能形成利益沖突風險。比如,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銀行工作人員,可能會誤導消費者購買自己集團內部的保險產品或基金產品,而有意或無意地忽略產品可能并不適合消費者的問題;二是內部交易可能進一步促進業務風險的集中。第三,服務外包。當前,金融控股集團的服務外包現象越來越普遍,比較明顯的是銀行業中的呼叫中心和IT中心。作為我國首批試點的互聯網銀行———網商銀行與微眾銀行,勢必會通過與實體銀行的合作,將部分業務進行服務外包。服務外包有助于降低經營成本,然而可能會形成一定的風險,比如服務外包中的操作失誤,以及難以進行直接的風險控制,都可能對金融控股集團造成資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第四,極端事件。極端事件一般是指不常發生的事件,但是如果發生將對金融控股集團形成巨大的風險。比如,2008年10月中信集團控股的中信泰富(香港上市公司)投資外匯衍生品(累積股票期權)發生嚴重虧損,10月20日中信泰富股票停牌,21日復牌后大跌,到22日收盤前已經較停牌前股價下跌了66.18%。11月12日,中信集團向中信泰富注資15億美元①。這類極端事件的發生,對于金融控股集團往往會造成嚴重的資產損失和聲譽影響。(二)可能形成的金融風險一般來說,金融控股集團不僅面臨著單個金融行業的操作風險,還存在著特殊的風險,比如資本重復計算風險、利益沖突風險、不透明性風險和市場過度集中風險等。第一,操作風險。金融控股集團一般包含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多個金融子單元,因此,由于內部人員的操作失誤或者因為人(主要是管理人員)道德風險而發生損失,都可能導致金融控股集團的資產損失。從金融控股集團的業務種類上劃分,可分為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和信托等業務風險。第二,資本重復計算風險。由于金融控股集團較為普遍地存在著雙向持股的問題,比如控股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部分股權,而該股權將會同時計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本中,此即重復計算資本金。因此,重復計算資本金導致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被杠桿式放大。第三,利益沖突風險。這是指由于金融控股集團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集團可能利用信息獲取中的優勢,為了自身或第三方的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IngoWalter(2004)從批發金融服務、零售金融服務和批發—零售利益沖突三個方面分析了金融機構的利益沖突問題,并且認為金融機構服務范圍越廣,產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就越大②。第四,不透明性風險。不透明性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表外融資業務的使用。比如控股母公司可以通過債券融資對子公司進行注資,而這些資本就計入了子公司的資本金中。二是信息披露問題。由于我國金融業中實行分業監管,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控股集團進行全面監管,因此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息披露就會存在不透明的情況。三是監管逃避。金融控股集團可能會利用分業監管的漏洞而逃避監管,進行監管套利。第五,市場過度集中風險。由于金融控股集團進行金融業跨行業經營,其業務經營范圍和規模會超過一般的金融機構,可能會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內形成金融業務過度集中于金融控股集團,從而導致壟斷。市場過度集中的風險往往會直接導致金融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一般渠道
風險傳染效應的研究,最早由Aharony和Swary提出,他們將傳染效應區分為純粹傳染效應(pureeffect)和信號傳染效應(signalingorinforma-tion-basedeffect)③。此后,經濟學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傳染效應分為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直接效應是由于違約或者經營不善而導致機構經營失敗,從而對其他有業務往來的機構造成直接影響,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會產生類似多米諾效應的連鎖反應。間接效應是由于一個行業中存在某個經營失敗的機構,而導致人們普遍對行業其他機構的預期發生改變,從而對其他機構的經營或信用產生影響,這種間接效應類似于聲譽風險(reputationalrisk)。Mayr在綜合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將金融風險傳染渠道區分為金融機構渠道和金融市場渠道,在金融機構渠道中的風險傳染又分為基于信息的傳染和基于資產關聯的傳染④。其中,基于信息的風險傳染最早源自銀行間的系統性風險傳染,主要是由于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對稱,存款人并不確切地了解銀行信息,從而容易在銀行風險暴露之前因為其他信息而擠提存款,甚至引發羊群效應而產生銀行恐慌。當金融控股集團某一子單元發生財務風險時,投資者則會因此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財務能力產生懷疑,進而對集團的其他子單元形成聲譽風險。基于資產關聯的傳染是指一旦某個銀行出現經營問題時,通過銀行間市場與其發生資金業務往來的其他銀行也容易因此遭受損失,從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通過金融市場渠道傳染的風險主要是基于金融市場中資產價格的變動及其傳染而形成的。通常,投資者在接收到信息沖擊和流動性沖擊等信息后,通過金融市場調整自己的投資組合,一旦這種操作在市場上形成共識之后,容易引發對某個或某類金融機構資產的拋售,導致相關金融機構的資產價格暴跌,從而形成傳染風險。而且,這種傳染風險的傳播程度與大小往往與投資組合是否被杠桿化密切相關。當然,對于金融風險的傳染渠道,經濟學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比如,Huang認為金融風險傳染存在著可稱為“ABC”的傳染渠道,即資產市場渠道、銀行渠道和貨幣渠道①。而PritskerM進行了類似的分類,認為風險傳染可以通過實際部門、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相互作用而傳染②。
四、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防控
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傳染會對集團的內部和外部均產生重要影響,當金融風險向外部金融系統傳染后,可能就會產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應當從金融控股集團的內部和外部兩個監管層面采取防范措施,防控金融風險的傳染。(一)微觀層面:金融控股集團內部防范第一,完善金融控股集團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包括合理的決策層、經營層和監管層。決策層主要負責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戰略決策等,經營層主要負責決策的執行和業務的正常經營,監管層主要負責對業務執行和制度遵循等方面的監督。在建立金融控股集團之初,就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決策、執行和監管三個環節協調運行。第二,建立“防火墻”制度。基于資產關聯的傳染是金融風險在集團內部傳染的重要渠道,因此,在金融控股集團內部設立“防火墻”制度具有尤為重要的作用。“防火墻”應該規范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各金融子單元之間的交易行為、業務聯系,以及人事流動和信息披露等,防范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各子公司之間的資金不當流通、信用擔保、內幕交易等行為的發生。“防火墻”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建立風險隔離制度,約束內部不當交易,從而防范金融風險傳染,并防范或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的利益沖突風險③。第三,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監督和授權下,由董事會、監事會、財務和審計等部門共同協商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負責對金融控股集團內的人事變動、資金流和業務交易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重點是建立“二級”審計制度,即分別在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制度。第四,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系統。在金融控股集團內部建立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等風險管理系統。首先,建立符合金融集團實際特點的可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實現對風險源的識別和評估。其次,建立風險預警體系。由于金融控股集團是跨金融子行業的混業經營,一旦發生金融風險,將會對整個金融系統形成風險傳染。應選擇一定的監控指標,建立可量化的可行的風險預警體系,實施動態監管,實現對金融風險的預警和防范。最后,根據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源和預警體系,制定金融風險處置預案。一旦出現較大風險,金融控股集團即啟動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第五,建立信息披露機制。由于信息傳染是金融控股集團風險傳染的主要渠道之一,通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金融風險的傳染。例如,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進行爆炸式金融改革就出臺了公司聯合決算報告和信息公開制度、證券交易公平交易法和金融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等法律法規④。我們應對金融控股集團的各類信息進行分類,劃分為可以公開的信息和不宜公開的信息。對于可以公開的信息,應及時準確地向利益相關者公開披露;對于不宜公開的信息,則應在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以及向監管當局進行定向公開,以使集團內部人員和監管者及時掌握集團經營狀況。(二)宏觀層面:金融監管政策防范美國金融控股集團發展得較早,而對它的監管也在逐漸完善和成熟。1999年美國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推動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從功能監管轉型為傘狀監管,即金融控股集團法人主體的監管者是聯邦儲備委員會,集團中的子公司仍沿用分業監管模式①。2010年美國又頒布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建立新的系統風險監管框架,增設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并將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美聯儲的監管之下,實施更為嚴格的資本充足率和其他審慎性監管標準②。由于我國“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和美國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狀監管框架相類似,因此,美國的監管模式值得我國借鑒。第一,對金融控股集團進行專門立法。2003年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即根據金融控股集團的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③。此后,制定《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呼聲愈加高漲,但時至今日,國家仍未出臺專門立法。我國“一行三會”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由于缺失專門的立法,始終未能確定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主體。因此,在當前國內金融控股集團紛紛成立的背景下,應盡早進行專門立法,確定監管主體,健全監管內容,彌補監管漏洞。第二,健全監管內容。一是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管。金融控股集團存在資本重復計算的風險,因此,應在監管其資本充足率時,剔除重復計算的部分,并實施嚴格的動態監管。二是加強對集團關聯交易的監控。金融控股集團內部關聯交易是引發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應加強對關聯交易的實時監控,并按要求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信息。第三,建立金融控股援助機制。1987年,美聯儲第一次提出“力量之源原則”(sourceofstrengthdoc-trine),即金融控股集團有持續責任去維持子公司的運行,并在子公司財務困難時提供資金支持。否則,美聯儲將對控股集團實施行政執行、停止業務、民事索賠以及其他監管措施④。我國在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中,也應強制建立金融控股集團的援助機制,即要求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成立專門的援助基金,基金額度可以按照集團資本金或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
作者:陳春林 曲昭光 單位:遼寧大學 經濟學院遼寧大學 金融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