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金融擔保公司監管現狀探析與原因審視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金融擔保公司的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其可以分擔企業經營的風險,可以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金融擔保公司在運營時存在一定風險,相關部門需要對金融擔保公司進行監管,傳統的監管方式是行政監管,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管理機制的不斷變革,傳統的監管已經無法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對監管現狀進行調查后,發現存在的問題比較多,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了解問題闡述的原因,并對金融擔保公司監管機制進行完善。
1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監管的現狀
1.1監管主體不夠明確
為了保證金融擔保公司穩定的發展,我國在2009年出臺了《有關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這解決了我國金融擔保公司多頭管理的問題,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管力度,有利于促進金融擔保公司健康長遠的發展。在對金融擔保公司進行監管時,也存在一定問題,政府在行使監管權時,有著地方保護的傾向,對外來的金融擔保公司,可能會制約其發展。在監管體系中,銀監會的地位比較低,其職責也不明確,既沒有發揮出監督管理的作用,也沒有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在監管中發揮的作用不大。金融擔保公司有著多項業務,而且業務的專業性比較強,地方政府監管的技術并不強,而且有時存在監管不合理的問題。
1.2監管運行時存在問題
在監管的過程中,有時運行機制存在問題,在對金融擔保公司進行審核時,缺乏有效的標準與規定,有的金融擔保機構不符合注冊資本,而且工作人員企業缺乏相關資質,但是由于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監管時沒有可依據的規范要求。有的監管運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現場檢查的機制,也沒有定期成交報告的要求,金融擔保公司無法實現全面的監控,使得監管出現了較大的空白區域,這不利于及時發現金融擔保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有的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后沒有退出市場,監管的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使金融擔保市場中不正當的競爭比較嚴重。
1.3金融擔保公司自我監督存在較大的問題
金融擔保公司為了實現穩定的發展,還需要制定內部監督制度,只有實現自我監督、自我約束,才能促進金融擔保公司健康長遠的發展。我國成立擔保行業協會后,金融擔保公司自我監督的體系越來越完善,制定自我約束的機制后,企業的發展越來越快,工作環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監管也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很多金融擔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監督約束力有著較大的差異,擔保公司之間沒有進行相互交流與溝通,沒有實現自我監督體系的統一,缺乏統一的標準,使得自我約束功能無法真正實現。有的自我監督機構對公權力有著較大的依賴性,,沒有實現獨立自主的運行,公權力有時會影響監督的措施,政府部門對金融擔保公司有著干預的作用,金融擔保公司自我約束與監督的效果無法達到。
2金融擔保公司監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審視
上文對金融擔保公司監管的現狀進行了探討,通過調查發現,我國金融擔保行業在發展時受到了較多因素的制約,下面筆者對金融擔保公司監管中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簡單介紹,希望金融擔保公司的管理人員可以及時規避這些問題。
2.1客觀因素:金融擔保公司的不成熟現狀
我國擔保類項目發展的時間還不長,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場自發產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進的。因此造成了我國擔保業呈現出傾斜式發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絕大多數的金融擔保公司只對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而對于國有型大企業的信用則沒有進行過擔保,這使得他們的服務范圍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來一些發展快、實力強的金融擔保公司在業務范圍和內容上有所突破,開展了一些新的業務,但是這些業務項目還剛剛處于啟動階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內在因素:監管規則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關金融擔保公司監管規則是不同的政府部門針對各自監管范圍而單獨制定,相當分散、不成體系,缺乏從整體上對金融擔保公司的監管制度進行規范而使得監管出現真空。更為嚴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亂的監管規則中,規定的內容過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這使得這些規則的適用性差,監管主體在運用時的工作效率較低。
2.3誘導因素:國家公權力在監管中的權力分配存在偏差
從金融擔保公司在我國出現以來,國家對其的監管權力就是由國務院的相關部門擁有,這些部門沒有將監管權與其他的有關部門或者是民間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合理的分配,導致了我國針對金融擔保公司監管的方式都屬于行政監管,阻礙了擔保公司的自我監管和社會第三方的約束與評價的制衡作用。金融擔保公司分為政策性與商業性兩類,不同類型的公司運行的模式、面臨的風險都相差很大,應該區別對待,而不是一味地對其進行行政監管,否則會影響監管的有效性。
3我國金融擔保公司監管制度構建與完善
完善我國關于金融擔保公司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將監管規則細化,提高監管的效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對相關的監管立法進行統籌安排,改變立法主體混亂、監管法規分散無序,無體系化的狀況。第二,對我國現行的《擔保法》進行相應的修改,確定金融擔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并分別就不同類型的金融擔保公司的運行屬性,有針對性地設計監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權力在監管中的比例,改變全面行政監管的局面,讓金融擔保公司與民間第三方監督機構參與到監管中來,實現監督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制衡。第四,完善相應的市場資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擔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內部治理環境。第五,協調好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增強社會第三方對于不同監管主體之間沖突的調節度,增加公權力主體與第三方組織以及被監管主體之間的互動與交流。
4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金融擔保公司在經營與發展時,需要進行必要的監督,但是由于監督的機制不夠完善,使得監督的過程中出現了較多的問題,不利于實現金融擔保公司的長遠發展。本文對金融擔保公司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還對出現這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只有了解影響監管力度的因素,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監管體制。
作者:高井新 單位:吉林省中東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