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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中國發出市場信號
《京都議定書》遵循的原則是:“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率先承擔先減限排、多減排的義務,技術能力差、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暫時沒有減排的責任。對各發達國家來說,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尚不承擔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排義務。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短期內對我國有利。《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一種獨特的貿易———如果一國的排放量低于條約規定的標準,則可將剩余額度賣給完不成規定義務的國家,以沖抵后者的減排義務。廣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為一般估算數值的兩倍,這使俄羅斯獲得了更大的剩余減排額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議定書》之后通過排放貿易大賺外匯。實際上,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也早就將其減排義務同俄羅斯的減排貿易掛上了鉤。在發達國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項目的成本,比在發展中國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發達國家愿意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技術,提高他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這向中國發出了一種市場信號———占用大氣空間也要付費。企業在項目投資、技術開發、生產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選能源效率高的品種。如今,一般企業都是按50年的規模投資的,但我們不可能50年內不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規定,所以現在就要有所準備。同時,這對消費者也是一個信號。消費者在購買電器、冰箱、汽車等產品時,應選擇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產品。
(二)中國面臨巨大的壓力
1997年,中國經過艱苦談判,頂住了發達國家針對中國的“自愿承諾”減排的條款,為中國經濟發展贏得了“寶貴的不受外來干擾的十多年時間”。那么,十多年以后呢?據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計算,發達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將降到32%,2020年進一步降到29%;相反,目前不承擔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卻將達到全球排放總量一半以上。可以預料,在2005年的談判中,發達國家將會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相應的義務要求,而中國必然成為其關照的重點。
《京都議定書》生效確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已是各國的現實任務。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京都議定書》尚未給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分配“減排配額”,但這并不意味發展中國家可以長期不承擔環境保護義務。1990至2001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凈增823億噸,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議定書》生效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之下的新一輪“減排”磋商、博弈將很快展開,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簽署國,“后京都協定時代”,中國雖然沒有時間表,卻可能承受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美國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的借口之一,就是議定書沒有規定中國、印度、巴西主要發展中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雖然美國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從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在氣候問題上所面臨的巨大壓力。
以前,人們都認為大氣是公共資源,可以不加約束地共享,但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加劇,大氣資源變得越來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國間協調分配,有償使用。只是它不像土地、礦產、水源等,無法界定產權,分配復雜。因此需要一個國際協定來規范和約束。《京都議定書》,就是世界各國商議出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規定各國怎樣切大氣資源這塊蛋糕。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楊宏偉博士說,《京都議定書》要求減排限排溫室氣體問題的實質,涉及能源消費總量和效率問題。我國人均GDP剛過1000美元,國家開始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從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關鍵的時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長時期———城市化進程加速,高樓、高速路、鐵路、機場、電站這些基礎設施需要大量水泥、鋼鐵、有色金屬等原材料。
從長期看,能源將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將會對我國常規能源的大量使用產生壓力。我國能源結構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氣等為主,限排壓力下,必須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但這些能源開發成本較高。目前,我國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從排放強度來看,由于技術和設備相對陳舊、落后,能源消費強度大,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比較高。預測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很可能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位;從人均來看,目前我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達到世界平均水平,雖然仍低于發達國家水平,但已喪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優勢。
中國不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規定只是暫時的,排放豁免權到期后,在排放總量的硬約束下,企業的排放量和經濟的整體規模是成反比的。如果單個企業的排放量越小,則市場可容納企業的數量就越多,經濟的整體規模就越大,反之整體經濟規模就越小。總體來說,中國還是一個資本和技術都非常短缺的國家,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階段,引進外資是彌補資本和技術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今中國環境管制寬松,在“京都模式”下,發達國家很可能會把碳密集產品和高能耗、高排放項目向中國轉移。這些按照現有排放標準生產的企業在未來會極大地擠壓其他企業的空間,制約中國的整體經濟規模。未來數年,日本的一些鋼鐵產業就可能轉向中國。而這些投資規模很大的項目,50年內不可能搬走。
這些產業大規模轉移進來,我們在第一個、第二個承諾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議定書》,但第三個承諾期到來時,我們卻可能被投資“鎖住”。如果把這些產業再轉移出去,對就業、再就業和經濟發展將有很大的沖擊。我們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階段,很難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產業向中國的轉移,否則每年中國10億平方米建筑的材料從何而來?我們的高速公路、鐵路、污水處理廠、水利工程、鋼鐵廠,沒有一項不是能源高密度產業。2000年,國家消耗的標煤13.5億噸,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億噸。工業發展必須經歷輕工業、重工業、知識工業這幾個階段。從資本密集型工業向知識密集型工業轉型,韓國、日本走完重工業階段花了20至40年,中國可能會短些,但也要相當長的時間。因此,面對《京都議定書》,中國應該主動提高自己的環境指標。
在一些基礎設施(如能源設施)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果中國現在仍然以過低的環境標準建造一系列基礎設施,到時候這些設施還在使用,改造會耗資甚巨,不改造則會擠壓中國的經濟規模,造成左右為難的局面,制約中國的經濟發展。
另外,《京都議定書》給中國帶來的不僅是環境上的壓力,更有未來國際市場競爭上的壓力。如今《京都議定書》的簽約國已經占據了大部分國際市場,并在這個市場上建立了保護環境的游戲規則。只有節能、低污染的產品,才能夠在這個市場上站住腳。隨著中國的產品占據越來越多的國際市場,現在已經引起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激烈反彈。預測表明,到2025年前后,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很可能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位,可以預見,在未來10到20年內,國際社會可能會提出嚴格限制中國的排氣指標的問題,環境問題會成為貿易保護主義者手中的武器。中國高排放、低產出獲得的產品,可能成為新的國際貿易爭端因子,引發一些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所以說,《京都議定書》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個貿易協定書,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規則,才有可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中國如何應對“后京都協定時代”
(一)《京都議定書》的實施為企業發展帶來商機,企業應抓住良機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一種溫室氣體減排的靈活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DM)。CDM允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聯合開展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項目,而這些項目產生的減排數額可以被發達國家作為履行他們所承諾的限排或減排量。一方面,中國目前的減排潛力很大;另一方面,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由于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較好的政策環境與經濟發展潛力,在CDM的賣方市場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從減排潛力與投資規模來看,中國、印度以及巴西等發展中國家將有可能成為投資CDM項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國家。在理想狀態下,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2008年到2012年五年的承諾期,累計CDM項目的投資流量可達250億至850億美元,其中50%~70%的CDM投資將流向中國。對于中國的一些企業而言,從某種意義上講,CDM機制便意味著一種融資手段。例如,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改善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可以較大地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國內的電廠燃料系統改造項目和風電、小水電、太陽能利用項目,都有可能成為CDM機制的受益者,獲得來自國外“買家”的資金投入。
(二)《京都議定書》在對主權國家進行利益協調方面,顯示出極高的智慧,其可以作為中國進行中央與地方、地方之間、行業之間利益協調的學習范例
英國《衛報》評價《京都議定書》采取的三個靈活的“減排”方式(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排放額交易)稱,這些靈活方式是它最終獲得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有“減排”任務的工業化國家通過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目標。比如,英國幫助波蘭建設低能耗電廠,波蘭在項目中削減的排放量則記在英國頭上。這樣,英國得以用更少資金減少更多排放,而波蘭得到了資金和技術援助。至今,中國同一經濟區域內的數個地方政府行為也存在難以協調的問題,《京都議定書》以經濟“誘因”為驅動力的協調機制值得借鑒。
(三)中國應繼續積極參與氣候公約的談判進程,不斷增強參與的程度,提高參與的能力,促進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通過國際社會的努力,全球氣候變化領域已形成一種日趨完善的國際制度構架。《京都議定書》只是實現公約目標的第一步,對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的作用也極為有限。那么,在后京都時代,簡單延續《京都議定書》模式,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絕對排放上限,是否是一種可行方案呢?延續京都模式需要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具體的絕對排放上限目標,都需要通過政治談判來確定。這在政治上以及技術上,都存在諸多難題。中國應該在這一領域發揮什么樣的作用,是決策者們最關心的問題,也是科學工作者正在積極研究的問題。
2004年10月8日,總理在越南河內會見參加亞歐首腦會議的英國副首相普雷斯科特時表示,中國愿與包括英國在內的國際社會一道,在繼續支持京都議定書模式的同時,探討適合各國國情,并能充分調動各國積極性的對付氣候變化的辦法。應該明確的是,無論面臨多大的國際壓力,中國必須繼續積極參與氣候公約的談判進程,不斷增強參與的程度,提高參與的能力,力爭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中國參與的首要任務,是爭取應有的發展權,即為未來發展爭取必需的排放空間。中國必須堅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的原則和理念,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斗爭中和國內對策中,均以促進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為戰略目標。
從短期看,《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對中國沒有很大影響,甚至有利;但長遠來看,中國面臨的壓力會越來越大。如果在投資工業項目、興建基礎設施或者招商引資的時候,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沒有立足科學發展觀全面衡量得失,使產品或者基礎設施不符合未來的國際游戲規則,從長期看會全面削弱中國的經濟競爭力。所以,環保指標作為未來市場的一個游戲規則,中國還是越早適應越好。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背景下,中國惟有更堅定地走低資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業化發展的道路,加大環境保護執法力度,并逐步轉變投資拉動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才能使中國經濟社會保持健康、平穩、協調、持續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