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生態補償機制經濟學研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生態經濟學根據;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目標;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原則;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標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生態系統是可恢復的、生態環境資源是稀缺的、生態正義目標、生態補償是為了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生態補償是對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預防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經濟補償的總稱。生態系統的可恢復性和生態資源的稀缺性是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依據,生態正義和環境均衡是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目標,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是我們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的原則,效率是我們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的標準。
[關鍵詞]生態補償機制生態經濟學
在生態學上,生態補償分為生態系統的內部補償機制和外部補償機制。其中,生態系統的內部補償機制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由于外界活動而遭干擾、破壞后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生態系統的外部補償機制是人類為了推進和加速生態系統的內部自我補償機制,恢復與重建生態系統,所進行的生態建設活動的總稱。從生態“經濟人”的角度講,生態補償給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人帶來一定的成本費用,表現為勞務和物質的付出,它的實質是實現經濟價值補償生態價值的過程。從“法律人”的角度講,既保護環境污染者和破壞者應該承擔生態環境治理責任,也包括污染者、破壞者支付恢復和重建費用,以及生態環境的受益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一定費用的義務,這一過程在法學上表現為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法學和生態經濟學中所研究的生態補償是生態系統的外部補償機制。
一、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生態經濟學根據
1.生態系統是可恢復的
在自然界的一定空間內,由生物群體和無生命物質構成了具有一定物質和能量循環功能和自凈功能的生態系統。生態系統中的生態因子如氣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不斷演進,并在一定的時期內形成相對穩定的動態平衡。但是,來自自然和人為兩個方面的干擾,會使生態系統發生變化并導致失衡。如森林砍伐、草原開墾等都會使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導致生態系統受損。在人類的參與下,生態系統也可以從自然干擾和人為干擾所產生的失衡狀態中得到恢復,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得以逐步協調。生態補償就是根據生態學原理,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和生態系統的自然規律,通過自然和人工的結合,通過人類向生態系統的投入來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生態建設活動。因此,生態系統的可恢復原理,為我們建立生態補償制度提供了生態學依據。
2.生態環境資源是稀缺的
人的欲望要用各種物質產品(或勞務)來滿足,物質產品(或勞務)要用各種資源來生產。但自然賦予人們的資源卻是有限的。人類需求的無限性與自然資源有限性的矛盾便產生了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同時,人口的不斷增長和延續,以及環境資源在空間上分布的不均衡性,使得環境資源的稀缺性更加明顯。為了用稀缺的資源來滿足人類的需求,我們就需要不斷地保護、改善和補償環境資源,使環境資源實現可持續利用。然而傳統的經濟價值觀認為環境資源的天然的,沒有凝結人類的勞動,因而沒有價值。所以,認為環境資源可以無償使用,從而對環境資源的保護、改善、整治和補償措施得不到重視。但現代經濟學認為,稀缺的東西具有價值,物以稀為貴,越稀缺的物質,其價值越高。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和具有的價值屬性為生態補償奠定了價值理論基礎,它要求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人類應當不斷地改善、補償環境資源;同時它還要求將環境資源補償的具體行為引入到社會關系內部,使損害生態環境者和生態補償的受益者補償生態建設者和為生態建設放棄發展機會的損失者,使生態補償從人對自然的補償轉化為人對人的補償。
二、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目標
1.生態正義目標
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正義的主題是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合作利益的劃分。美國當代著名的哲學家、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確定了社會經濟不平等條件下的正義原則:第一,人們在收入和財富方面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但這種分配是對“最少受惠者”最有利的;第二,人們在使用權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掌握權力的地位和職位應該是對每個人都開放的,即具有同樣條件的人應具有同樣機會擔任這種職務和占有這種地位。環境正義是對羅爾斯“正義原則”的運用,它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第一,環境正義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包括了環境的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利義務分擔公平;第二,環境正義的核心是公平地分配環境成本和費用;第三,環境正義體現了發展權和發展機會的均等;第四,環境正義必須體現差別對待原則,優先考慮最不利地區和成員的利益問題,如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利益問題。環境正義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法理學和倫理學的依據,環境正義要求對那些為地球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做出貢獻和失去發展機會者,以及生態脆弱的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供生態補償,以達到整體生態均衡。
2.環境均衡目標
均衡分析是理性選擇理論分析決策人之間關系的基本方法。具體到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分析,主要要考慮以下兩個均衡:
第一,代內均衡:指代內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差異,對于良好的生態系統享有平等的權利。目前討論最多的就是不同區域之間生態補償的不均衡,西部廉價的能源供應東部而沒有得到生態補償,造成東西部生態系統負擔的不均衡,從環境正義的角度看,地區之間有平等的發展權,上游地區因保護生態環境而喪失發展機會,下游地區應當給予其適當的補償,其次,大江大河上游地區的自然環境惡化是由千百年的戰亂、自然災害、政策失誤造成的,如果讓上游地區單獨承擔生態恢復和重建的責任是有損生態公平原則的。然而,目前因為地區間的生態效益難以測算,使地區間生態補償的標準很難確定,加之,地區生態補償協商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這為地區間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安徽省黃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養地,而浙江省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區,兩市都對新安江流域的生態補償問題非常重視,但在如何補償的問題上,卻各抒己見。黃山市希望能得到浙江省獲得生態補償,并期待浙江省來投資,而浙江省和杭州市則認為,上游沒有提供合格的水,特別是總氮和總磷指標甚至達到V類,對下游水質造成影響,下游不應對其進行補償。另外還有不同主體之間生態補償的不均衡。例如當代社會中有人是生態環境的破壞者和受益者,有人是生態系統的建設者,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出發,享受生態效益好處的人應該給生態環境建設者提供生態補償。但是因為生態效益的計算困難和補償機制的不完善,我國不同主體間的生態補償機制尚未建立。
第二,代際均衡:羅爾斯在其巨著《正義論》中,為代際平等提供了一個起點。羅爾斯認為,假定把每一個人置于“無知的面紗”之后,則是一種可能得到公平的普通標準方法。無知的面紗防止了他們對于自己在社會中真實處境的了解。人們被置于這個面紗后面,一旦他們做出決定,就被迫生活在一個社會里,而且會根據某種原則做出決定來管理這個社會。這種方法意味著當代和后代所有成員進行假設性協商,根據這些準則來決定資源的代際間分配。由于無知阻礙了他們知道自己屬于哪一代人,因而人們既不是過度的保護主義者(除非他們變成了前代的成員),也不會過度開發(除非我們變成了后代的成員)。代際均衡的環境正義,確立了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地球生態系統的權利,要求當代人在對地球生態系統造成毀損時,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給地球生態系統以補償,并公平地負擔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成本費用。
三、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原則
生態補償是為了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使生態系統具有良好的物質、能量循環功能和自凈功能,使生態系統保持高的能量轉化率、物質積累率和最大的自凈能力,這就是生態效益;而經濟效益要求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使投入和產出最大化。所以生態補償中,要用最大的投入換來最大的生態效益,用生態效益更好地為經濟效益服務,同時良好的經濟效益又能為生態補償提供經濟基礎,這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所以,我們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原則應該是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
四、評判生態補償機制的生態經濟學標準
在考慮環境資源法中權利安排的價值目標時,傳統法學往往以公平、正義標準來衡量。但公平與正義的標準是基于主觀的價值判斷。即使涉及客觀的標準,也往往將利益的衡量限于經驗的觀察,而缺乏理論的例證。事實上,公平、正義絕不是與功利主義相悖的,僅屬古典自然法的價值目標,亞里士多德曾區分出交換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所謂公平與效率的沖突,不過是因各自內涵在不同條件、不同價值層面下的差異所引起的,他們完全可能統一于某個價值終點。生態補償機制應該以效率作為其生態經濟學的評判標準,因為其允許生態破壞者對生態建設者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受益者得到的補償大于破壞者對生態系統的破壞,其結果是社會的總體福利增加,那么這就實現了一次帕累托改進(ParetoImprovement),在不違背效率的同時向分配正義的“理想王國”邁進了一步。這也同時表明:在現代環境資源法學領域,公平原則有著自己獨特的判斷標準和解釋。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必然會涉及到利益、資源的分配和調節,這就必然存在著對某一方的損害。帕累托均衡和帕累托改進對現實法律世界的可適用性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因為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復雜的社會關系,每項法律在對一部分人有利的同時,必然也會對其他人不那么有利甚至有害。所以就有了卡爾多—希克斯改革,這是指在改革中受益總量大于受損總量,以至受益者可對受損者進行補償,使之不受損或受損最小。嚴格說來,卡爾多—??怂垢母锸欠桥晾弁懈母锿ㄟ^“贖買”、“補償”向帕累托改革的一種轉化。卡爾多提出:“任何潛在的變動都要受到以下的測驗:要問所有因革新結果受到有害影響的人,認為革新給他們帶來的不便最低要有多少貨幣補償。同樣,也要問所有因革新獲得的人,估計最高意愿讓出多少錢而又不放棄已得的利益。只要后者的總和大于前者的總和,就可斷定這是社會合意的革新?!逼湟馑际钦f如果一項法律制度的安排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時使另外一些人的福利減少,那么只要增加的福利超過減少的福利,就可以認為這項法律使社會福利總體實現了增值,因而這項法律就是合乎效率的。換言之,只要法律收益獲得者能對受損者給予補償,最終的法律安排就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