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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價值體現在調節經濟秩序、經濟自由、社會效率和社會正義等多方面存在的矛盾,就像生活中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是有秩序的一樣,法的價值元素也是有序的,價值之間也是會產生沖突的,當它們之間發生沖突時,根據現實經濟態勢也當有所取舍。正因為沖突和矛盾的存在,經濟法才得以實現它的價值,經濟法的價值就是要在各價值元素間作出抉擇和調和。在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之間、社會效率和社會正義之間,在這兩對易發生矛盾,且表現地較為突出的矛盾體之間進行調和,它們對立統一的結果,就是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所在,也是經濟法實現價值的意義所在。
關鍵詞:調節;價值追求;效率
一、在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中進行調解和取舍
自由和秩序其本身的存在就是一對矛盾體,若依靠自然的協調和磨合,很難達到一個相對的統一和和諧,然而,集公與私于一體的經濟法,自然要以調節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其永恒的價值追求。在兩者之間,經濟秩序為經濟自由保駕護航。一方面,法律體現、確認并保護一定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是一種基礎性的法律價值元素,也是實現其他法律和諧共存的一個關鍵,這種秩序是一種保障經濟發展的準則和制度原則,正如古人云,無規矩不成方圓,所有事物的發展都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和要求之內進行,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亙古守則。
世界發展到今天的這種程度,經濟發展早已是個全局性的問題,絕對不是一方的、獨立的發展而不顧其他,若社會上的個體都從自己的自身利益考慮和出發,每個個體都自私而無序的存在,那世界的發展也即將止步于此,而這樣的所謂的“自由發展”顯然成了狹隘的,甚至讓人覺得不如從前的一種傀儡的變化,沒有秩序,何談發展?但是,從另一方面來進行考慮,經濟自由始終是我們的追求,的確,我們需要建立一種秩序,甚至允許用強硬的規章制度代替人們的自覺去建立并維護這種秩序,但是我們的目的絕不是將經濟的發展固定在一個方框內,讓一切發展都按部就班甚至是計劃之內,我們是為了拓展經濟空間,獲得更多的自由。可以說,經濟秩序是實現經濟自由的前提,也是保障經濟自由發展的強有力的保護措施,而經濟自由則是經濟秩序存在的意義和實現價值的途徑。經濟秩序為了經濟自由而干預,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而經濟自由因經濟秩序而蓬勃發展。
二、效率優先而兼顧公平
效率和公平,同樣是兩種看似難以同時存在的一對矛盾體也是共同體,但是他們兩個能否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的改革、發展與穩定。所以經濟法在這里也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完美地處理好公平和效率的關系,才能實現社會經濟的發展的長治久安。首先,其實這里我們所說的公平并不是純粹的公平,我們只是追求一種相對的公平,實現大多數的公平,因為畢竟理想和現實是有差距的,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公平也是從全社會人民的幸福指數出發,謀求絕大多數人的公平,目標是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其次,是指經濟法在效率問題上的作用,主要是指法律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在整個法律價值體系中,當以效率價值才是決定和引導利、義、權、責的社會配置的最主要的條件。只有實現了效率的快速優先發展才會帶動整個經濟鏈條的強勁、穩定的發展,而這,正是經濟法以及社會各種力量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和最高標準。所以,即使在各類資源的配置和運行中避免不了效率和公平的碰撞和摩擦,我們也要在注重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
其實效率與公平完全可以實現對立統一,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實現,社會的公平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我們在一個公平正義的環境下才有心思去提高效率追求價值,若同等的效率換不回相同的公平,那效率也就無從談起。效率和公平相互促進,相互支撐,共同發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對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兼顧效率與公平要求國家在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時,既要優先考慮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因素即所謂的效率因素,也要考慮是否公平的道德因素。當然,在社會財富不允許我們去選擇和思考太多的時候,我們可以暫時的將效率放置在首要位置,因為只有滿足最基礎的需求,我們才可以對自己提出更高標準的要求,但是這種做法絕對不是完全摒棄了公平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暫時地放下只是為了經濟發展縮小貧富差距從而實現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圍上的公平。
三、經濟法的協調和平衡作用法
作為承載諸多價值因素的載體,弘揚公平、正義必然首當其沖,必然,作為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經濟法自然也應體現公平、正義。也正因為如此,兼顧自由與秩序、兼顧效益與公平成為大多數經濟法學者共同認可的經濟法原則之一,而且一些學者甚至認為這是經濟法的核心原則,經濟法很直觀地表現出了其與社會經濟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經濟法也是與經濟基礎聯系最直接的法律部門,所以經濟法最主要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這也是經濟法的最大追求。但是,單純的效率或單純的公平,單純的秩序或單純的自由都不能滿足經濟法去實現它的最終目標,因此,經濟法必須擔任起調節和協調秩序和自由、效率和公平兩對矛盾和諧發展、對立統一的責任。
正如許多經濟法學家的觀點,效益與公平應當兼顧,但是,在現階段的中國,效益問題卻應當放在第一位,公平次之。在宏觀調控領域中,“秩序為重,意在自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取向都有不可或缺的指導意義,經濟法對于這四種價值因素都有其獨特的調節方式,所以,經濟法可以貫穿于自由、秩序、效率、公平之中,起到調和劑的作用,使它們得以充分和諧的發展。秩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能夠在人的“合作本能”與“利己本能”之間建立并保持一種平衡的狀態,而這種狀態絕不可能僅僅依靠自覺,我們需要一個具有社會性質的法律從中調節,經濟法就是我們需要的這種法律。
經濟法不像是其他法律是順應時代而變得社會化,它的產生就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的建構與實現,所以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所體現出來的秩序性價值相比其他部門法表現得尤為突出。經濟法所追求的秩序是一種有序的競爭狀態,即使市場對經濟的反映和指導是最敏感的,但是經濟法依舊能夠憑借其獨特的性質和作用,以掌控者的狀態俯瞰和調整整個經濟秩序,運籌帷幄。不管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還是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面臨調節物價水平、就業情況、經濟增長等方面,我們所追求的目標都是相同的,就是在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盡最大可能實現穩定。所以,只有依靠經濟法,才能實現這一最高目標。
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秩序是經濟法價值體系的基礎,經濟秩序是使得其他價值得以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實現經濟自由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率是它的最根本的和最直接的目標;提高社會效率是達到社會公平的必需途徑,因為只有效率得以提高,公平才有實現的可能性,社會公平是所有經濟法價值元素最終歸宿和總結。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變動不居的,但是在現階段,應以“秩序為重,意在自由”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核心。但是,無論如何,本質上的公平正義才是經濟法的最高理念和最高追求所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充分而鮮明地表達了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這種價值目標”,即力求實質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例如在經濟法原則中的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相統一原則等等。從這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就可以看出來,公平不僅僅體現在權利(力)和利益的享有上,每個個體在經濟社會和發展中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利和獲得利益的權利,還體現于責任的承擔上,在責任面前,每一個個體也要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只有各行其權、各享其利、各負其責,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全社會共同發展和實質公平。經濟法的價值因此得以體現和實現,并且在實施的過程中獲得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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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晴晴 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