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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改革進一步深化的過程中,我們要對政府在經濟法中的角色進行準確定位,并在此基礎之上對經濟法的權利干預進行深入思考。本文首先分析研究了政府角色定位在經濟法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主要包括促進實現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以及有效避免政府“與民爭利”現象等。然后探討了政府在經濟法權利干預中的準確定位。具體來說政府是經濟法的具體主體、也是經濟法的參與者和執行者、更應該是經濟發展和公眾的服務者。最后本文對如何基于政府角色定位實現經濟法權利干預的法治化進行了思考和探討,主要措施有:實現行政手段的法制化、合理轉化經濟手段為法律手段以及形成經濟法權利干預的法律形式等等。
關鍵詞經濟法權利干預政府角色定位
經濟法是法治經濟的產物。它滿足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對各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全面協調和整合,是一個專門的法律部門。政府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之一既受經濟法的約束,同時又是經濟法權利與義務的承擔者和執法者。政府角色的適當定位有利于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統一。經濟法具有強烈的社會經濟性,這決定了在經濟市場中應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市場運行進行干預的必要性。如何適應當代經濟發展的潮流和趨勢,如何實現政府角色的正確定位,以及如何使用權利干預的方式對市場進行調控是亟待研討和解決的問題。
一、基于政府角色定位進行經濟法研究的重要意義
(一)政府角色準確定位能促進經濟法的價值實現
經濟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部門,必然存在自身的價值目標及取向。政府作為經濟關系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公平、公正、秩序、效益等價值理念能否實現。如果把政府看作社會經濟市場秩序和經濟利益的影響因素,那么經濟法應針對政府角色設置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以此對政府的經濟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從而促進經濟法價值理念的順利實現。經濟法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對市場調節失靈的狀況進行法律救濟。作為市場運行機制的有效補充和保障,經濟法在產生之初就以力爭實現法治經濟為其根本價值取向。政府角色的準確定位促進經濟法以法律手段來干預和協調市場經濟中的結構利益關系。
(二)有效制止政府“與民爭利”現象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曾經出現過黨政機關大量興辦企業的現象。黨政機關同時充當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角色。這樣就造成了黨政機關人員利用管理優勢對其所辦企業大力扶植的問題,從而導致黨政機關對產業成本資源以及客戶資源的壟斷。政府壟斷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嚴重阻礙行業內企業間的公平競爭,致使市場自由運轉調控機制失靈。政府角色的準確定位能夠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保障經濟法的有效實施,有效避免政府與民爭利現象的發生。只有各大中小型企業在自由、有序、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依靠科技創造和制度創新來不段提高自身競爭力,經濟市場自身的競爭機制才能得以良性運轉、產生巨大的生產力,進而形成規模經濟效益,實現國內經濟市場的整體繁榮。
二、政府角色在經濟法中的正確定位
(一)政府是經濟法的具體主體
經濟法從社會整體盈利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政府經濟政策的優化,實現對市場經濟主體關系的協調。要想充分發揮經濟法的功能,政府需要以其強大的行政力予以保障。在具體的經濟實踐中,人們會自然而然地把政府納入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因此,政府同時是經濟法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也就是說政府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政府在經濟法中發揮職能作用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兩級經濟管理部門。中央經濟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國務院及其相應的經濟管理機構,比如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等等。地方經濟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如地方銀行等。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通過對經濟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微觀指導,統一體現國家的發展意志和政策方針,共同為實現社會經濟整體利益目標努力。
(二)政府是經濟法的執行者
政府在經濟法實施中的具體任務包括:確保企業被依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在實踐中貫徹落實,通過政府手段協調市場經濟主體間的關系、規范企業的經濟行為,從而實現經濟法的預期目標。因此我們說政府是經濟法的執行者。過去傳統的經濟法思維經常會混淆企業與市場、國家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出現過分依賴政府的行政權力的行為。這樣就嚴重制約了經濟法理論上的改革創新和立法實踐,從而導致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和無序性。政府越過界定權限過度參與市場經濟的行為,可以通過憲法和行政法的規范來克服和避免。也就是說經濟法主要是規范企業經濟行為和調整經濟主體關系,政府負責為經濟法的貫徹落實提供行政職權保障促進落實,憲法和行政法則通過立法來規范和約束政府履行經濟管理職能時的行為,并對政府經濟調節行為邊界及相應責任進行明確的界定。
(三)政府是經濟法的服務者
經濟法明確界定了政府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政府未經法律授予而實施的經濟干預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政府只有憑借法律所授予的法定職權,在法律規定的職能范圍內,以合法的形式和方法實施,才具有法律上的真實意義。政府的職權法定能夠有效避免國家行政職權的濫用以及國家對經濟法的過度干預,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政府對市場經濟主體權利的侵犯。政府作為經濟法的服務者,一方面負責制定和完善多項社會經濟發展政策,另一方面要構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引導市場規范運行。從本質上來說政府要為經濟市場的發展服務,為人民社會生產進步服務。具體來說政府應該為經濟民主服務,為市場經濟的自由公平競爭服務,構建科學合理的市場經濟運營體系;政府應該為營造良好經濟環境服務,引領投資消費、推動科技創新,加強社會公眾服務設施建設;政府應該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協調經濟發展與社會人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關系,為經濟社會長期健康和諧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三、經濟法權利干預的法治化
(一)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經濟法行政干預手段的法治化
我國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典型的人治秩序,實行以行政權力為中心的經濟統治和管理。這種管理方式對領袖個人的價值取向和聰明才智依賴性較高,受主觀意愿影響大,難以兼顧經濟活動的公平和效率,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政府在制定經濟法相關的行政決策時容易受多種因素干擾,由行政指令衍生出的行政手段容易出現失誤和偏差,最終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產生負面效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變革,政府的行政權利在市場中的調控干預作用不斷擴大。雖然政府的行政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但是市場經濟的自發競爭卻受到政府權利的威脅,市場中單個主體的自由權利受到侵犯,生產運營的積極性和發展潛力受到限制。經濟法權利干預的法治化要求政府行政干預手段向法律手段靠攏,逐步實現政府行政干預手段的合法性、程序性和責任性,從而把目前行政干預手段的隨意性和無制約性降到最低限度。
(二)政府干預市場的經濟手段轉化為法律制度來實施
國民經濟發展中存在具有杠桿性質的關鍵變量,比如財政、貨幣或者宏觀經濟變量等。政府利用這些關鍵性的經濟變量,通過多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劑經濟的手段一般來說操作性較弱,并且涉及的范圍領域比較廣泛,對整個經濟社會的影響比較深遠,如果不能切實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濫用國家職權,必然會引起政府決策沖動和混沌,不能達到預期的經濟目標。經濟法對市場的干預一定是在法律賦予的權利范圍之內,符合法治經濟的發展理念而進行的。由于經濟市場中的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各自從事經濟活動的目標不同,兩者相互之間存在利益上的沖突,信息不對稱往往使消費者會處于不利的地位。政府出臺的消費者保護政策也很難落實到具體的經濟交往活動中。為此,經濟法主體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制度形成一種充當中介的中間層組織,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政府角色定位干預經濟法權利的法律形式
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經濟法經濟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不是并列關系,應該說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使之包含于法律手段中。克服市場內在機理失靈需要獨立于市場的外部力量干預,但是直接采用行政權利進行強制干預會對市場的自由運營產生較大的限制,因此把行政手段天然轉化為法律形式成為最好的選擇。政府對經濟法的權利干預既有對宏觀市場的調控,又有對微觀運營的規制。只有同時結合使用行政、經濟、法律三種不同的方式手段才能使經濟法發展在經濟轉型中處于有利地位,順利過渡到以法律形式為主的階段。所以,經濟法以法律化的形式對市場進行權利干預是實現法治經濟的必由之路。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對政府的角色定位是經濟主體,也是執行者和服務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在經濟法的權利干預中維持穩定的平衡狀態。社會整體利益的合理再分配以及隨之發生的產業結構調整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題,經濟法的貫徹落實能夠有效解決產業結構失衡和經濟利益分配不均的問題。在此過程中,政府要做好執行者和服務者的角色,監督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及時矯正不規范行為,穩定市場自由競爭秩序,為經濟法的實施營造適當的環境條件。
作者:廖鈺 單位:長江師范學院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