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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的價值本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的整體公平。經濟法運用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的手段,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社會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進行調整,達到維護公平、效率,社會正義的目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關鍵詞:公共利益;宏觀調控;市場規制;社會公共性
一、社會公共利益
馬克思認為,公共利益是社會分工的個體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邊沁認為,共同體的利益是其構成成員的利益總和。李昌麒教授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廣大人民的利益。張千帆教授認為,公共是由個體構成的,公共利益就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姜明安教授認為,公共利益是社會共同體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就是維護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
二、經濟法已經達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共識
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在經濟法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國家代表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國家機關以及相關組織以各種方式途徑參與到實體經濟中。國家還依法行使權力,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對妨礙和損害市場行為的主體,予以嚴厲打擊。國家機關對非法侵害和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依法予以規制,以達到社會各主體的整體利益的平衡,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達到經濟健康、穩健、可持續發展。市場經濟的各參與主體,都要堅持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不能惡意競爭,不能損公肥私。在利用資源的時候,不得只顧自己索取,而損害其他人的權益,也要顧及到代價公平。最近大半個中國被霧霾籠罩,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為保護共同的律師環境作出貢獻,這也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體現。經濟法中的部門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為調整此癥結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法運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為社會整體利益而干預、協調。經濟法有一系列系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同時社會貧富懸殊日益變大,社會矛盾隨之嚴重。19世紀末20世紀初,壟斷資本主義出現。壟斷資本的出現,使得競爭惡化,嚴重侵害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市場經濟這只看不見的手,不是萬能的,尤其是在保護弱者的時候。這時看得見的手———經濟法通過干預、調控的方式參與到協調經濟利益的關系中,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三、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為基本價值本位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本位的經濟法,最大的責任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公平。經濟法協調整體利益和個體的平衡,達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平等地享有社會資源,同時也給子子孫孫留下足夠的可開發的資源和潔凈的環境。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就是時時處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促進公平交易,促進效率,促進發展。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出發點,這是由它的調整對象和調整目的決定的。經濟法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它的調整領域包括消費關系、勞動關系、壟斷關系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等懲罰性條款,都體現了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特別關注。反壟斷法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貧富懸殊和社會資源享有不均,影響社會基本秩序和社會公平。經濟法只有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才能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國家在加強宏觀調控:稅收優惠、產業結構調整等,在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合理、健康的社會整體經濟,能夠保障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達到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目的。
四、結論
經濟法一手牽著市民,一手牽著國家,以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為指導,平衡協調國家和市民社會。經濟法的主旨在于調整市場失靈和調制政府失靈。經濟法融合公法和私法于一體,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以適度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適應和諧健康發展的需要。對《反壟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其大量的規范都是從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為出發和落腳點。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都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彰顯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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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虹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