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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謙抑干預的基本內涵
所謂謙抑性干預是指在市場競爭和經濟自由的基礎上,在法律具有發揮作用的范圍內,經濟法應給予市場機制足夠的效能空間,保持必要的內斂和謙恭,不輕易對經濟運行進行國家行政干預,在處理市場與行政關系時杜絕“泛干預現象”的發生,使經濟法作為發揮補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種機制。優化和充實國家對經濟干預的理論內涵,有助于掌控和消除“范干預現象”發生的幾率及預期風險,這在市場機制發揮主導作用的現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使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其本應發揮的作用,國家行政在經濟干預中必須保持容忍、謙遜、內斂的整體品格,嚴格恪守其后發性、時效性和依賴性,即保持謙抑干預。
對謙抑性不能只從國家干預的視角對其進行理解,而是應該將其拓展到經濟法基本理念的范疇,將謙抑性的價值切實滲透入我國經濟法理論體系的軀體和骨髓中去,進而實現我國經濟法理論體系的變革和統領。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解讀
在謙抑性理念中,市場機制是國家進行經濟干預的法律依附,國家干預只有在市場機制占據主導地位的基礎上才具有發揮積極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經濟法具有效能的經濟失靈范圍內,法律關系也僅僅是謙抑經濟法的法律關系和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的綜合。這說明,事實上并不存在一種與基礎法律關系具有本質差異的獨立經濟法的法律關系,虛幻的接受國家經濟干預的獨立性,本質上是“泛干預主義”的觀念。從歷史發展的視角來講,法律部門是通過演進的方式進行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具有層級的。無論從法律地位還是產生時間來講,憲法都是最高層級的法律部門;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建立的訴訟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為傳統的保障市場具有主導地位的法律部門是其次層級的法律部門;社會法和用以彌補市場失靈、具有謙抑性的經濟法,則屬于排在上述兩法律部門后的法律部門。此外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分類只是依據社會功效和歷史起源狀況,并不存在重要性的差異。
(二)經濟法主體的重構
現階段學姐對經濟法主體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種觀點強調怎樣讓經濟法主體類型化,而另一觀點則強調如何讓經濟主體和其他部門法進行劃分。代表性理論將經濟法的主體定義為國家經濟調節主體和基本被管理的主體,這種定義符合當下各個主體在社會中扮演的經濟角色,因而實現了對現實經濟法律關系的回應,但是,依然很多人認為這種定義違背法言法語的要求,為此,當下隨著學術研究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超出民商法的局限,將經濟法主體分為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以及很多非典型主體,實現了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并與民商法的主體進行了適當的區分,以適應當下經濟法運行的實踐需要。依照謙抑性原理,經濟法主體理論應該認同而不是回避市場的決定作用,為了尊重學術傳統,對于剛出現的新概念,可以堅持法言法語原則,明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對于主體類型化過程中因為害怕經濟法獨立性而被消解和衍生的表里不一的行為必須進行反思,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獲得應該以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作為前提條件,在市場范圍內能自主發揮作用,司法自治產生的民事法律主體就已經足夠,而在市場規范失靈的情況下,可以附加國家干預,此事可以以基本民事法律主體為前提建構符合經濟法要求的法律主體。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構
經濟法基本原則應該是對市場的決定作用以及國家干預行為都具有十足的回應性,以實現具體經濟法的規范功能。在謙抑性視野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市場優先原則、國家干預與市場失靈相適應原則兩個方面。市場優先原則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說,在任何經濟領域內,都必須優先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在市場沒有失靈的情況下,國家不能隨意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即使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干預依然必須遵守謙抑性原則,以輔助市場機制恢復正常。國家干預與市場失靈相適應的原則則是經濟法謙抑性最為直接的體現,其內涵包括以下幾點。其一,國家干預的對象僅限于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市場恢復后,國家必須退出干預;其二,國家干預手段必須與市場失靈相適應,干預強度要與市場失靈的程度相適合,不能出現剛性過度的干預手段。為此,我國有必要對國家干預手段進行強度劃分,以應對不同程度的市場失靈。
三、結語
經濟法謙抑性理論的價值在于正面解答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并進一步明確肯定了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第一位,國家干預必須配合市場的發展,不能強制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尤其應該認識到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從謙抑性理念分析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體系,重塑中國的市場經濟機制,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作者:張辰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