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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創制基本經濟法的評估
(一)創制沿革
我國現有創制基本經濟法之路,最早應上溯至1980年北京的一次學術研討會。早在那時,我國著名經濟法學者楊紫烜就率先提出要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倡議,并極具遠見地強調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1985年,楊紫烜、劉文華、徐杰、李昌麒等聯合提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建議,以作為能夠對大量經濟法律、法規起綱領作用的基本法,之后該建議公開發表于《法制建設》1986年第一期。1986年1月6日,在由楊紫烜教授起草、北京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45位教師和研究生簽名的一封信中,楊紫烜等人再次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的建議,這一次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關注,并委托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考慮落實。1986年2月25日至3月3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在中共中央黨校召開了《經濟法綱要》起草工作會議,全國近20位經濟法學專家共同草擬了10章54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堪稱我國經濟法典創制之路上率先進行(民間)專家草擬的重要的階段性成果。1999年在《湘江法律評論》(湖南人民出版社)第3期上,全文刊載該《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并發表了楊紫烜,李昌麒,徐杰、劉俊海,史際春,漆多俊,程信和,陳乃新,王全興,單飛躍、袁玲,陸三育、李德慶,程寶山,何文龍等有關創制《經濟法綱要》的論文。同年,在第七次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七人小組(程信和、王全興、張守文、單飛躍、陳乃新、孔德周、何文龍)提交了《〈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計》一文。這是自1997年鄭州年會上發起,經1998年湘潭年會上討論,并刊載于2000年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治研究》(1999年卷)的又一項我國民間草擬經濟法典歷程中的重要理論成果。進入21世紀后,2009年6月20日,陳乃新在北京參加慶祝楊紫烜從教五十周年會議上發表《制定〈經濟法綱要〉的建議及其重要意義》的論文,并刊載于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的《“國家協調論”與經濟法學———楊紫烜教授從教五十周年暨學術思想研究文集》一書中。我國創制基本經濟法漫漫之路,從有學者提出倡議算起,歷經三十余年,經濟法學者、專家們始終不遺余力,矢志不渝。
(二)對兩項主要成果的評估
1、兩項成果體例與內容概述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綱要(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在結構上分為10章,下設節、條。第一章為總則性質的經濟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二章為經濟法主體制度,包括主體的分類以及主體資格的取得等;第三章涉及經濟權利與義務,主要分為法定與經濟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權利義務;第四五章分別以國家在市場經濟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而發生的不同社會關系分為經濟管理關系與經濟協作關系;第六章為經濟責任制主要包括形式的分類;第七章主要為包括計劃監督、市場監督、財政監督、銀行監督在內的經濟監督;第八章針對我國的涉外經濟活動單設1章;第九章則是經濟法的獎懲制度;最后一章為附則,關于經濟法的解釋、修改、公布施行等規定。1999年《〈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想》首先以“獻給20世紀最后一次中國經濟法年會”為副標題,展示了“以《經濟法綱要》去譜寫中國經濟法學21世紀的序曲”的決心。接著對《經濟法綱要》過去的創制歷程進行簡單回顧,進一步闡述《經濟法綱要》制定的目的與指導思想,并認清在此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種種難題,以及所擔負的歷史使命。之后,總結了歷經多年經濟法學者們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成果。介紹《綱要》名稱的確立以正其名,辨其性以確定《經濟法綱要》在經濟立法中的地位,以《經濟法綱要》的調整范圍和方法以及界定基本范疇定其界、識其廣。最后對《經濟法綱要》的基本框架和內容提出方案和設想,將經濟法綱要的主要內容設想分為總則、國家財產及其他共有財產、宏觀經濟調控、國家與地區、地區與地區經濟關系的規定、市場規制、對外經濟關系和活動的特別規定經濟調控、規制程序規定、附則8個部分共62點內容。
2、兩項成果評估
首先,《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與《〈經濟法綱要〉的法理與設計》兩項重要成果,雖然是民間草擬的經濟法典,但也不失為是我國創制經濟法典的最初嘗試,具有開拓性的意義。尤其是第一項成果更是在中央領導同志的關注下,并接受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委托孕育而出的。從世界范圍的立法史來看,迄今除了德國于1919年制定了《煤碳經濟法》、《鉀鹽經濟法》,以及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之外,世界上其他國家都沒有制定過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而上述法律也早已成為歷史。以楊紫烜教授為代表的我國經濟法學者們草擬的《經濟法綱要》,這也就成了當今中國和世界法制實踐中的濃墨重彩的一筆。其次,兩項重要成果既是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的產物,同時也對經濟體制變革起著積極的反作用。我國1979年開始的市場取向的改革,至今已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79年至1991年,強調計劃調節為主、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輔助性作用的階段;第二階段是1992年至2012年,強調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階段;第三階段是從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來,強調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階段。以此看來,兩項成果具有與前兩個階段相適應的特征,適應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國創制經濟法典的階段性成果,這些成果連同經濟法教學與研究的展開,對推動經濟法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了重要作用。同時,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全球市場化、市場競爭化、競爭法治化洶涌澎湃,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以楊紫烜教授為代表的我國經濟法學者草擬《經濟法綱要》,積極參與創制經濟法典,也順應了世界發展的潮流。最后,楊紫烜教授等先行者們草擬《經濟法綱要》,在敢為天下先的同時并未寄希望畢其功于一役,而是務實地提出先制定《經濟法綱要》,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經濟法典》。這為我們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創制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法典,預留了創意和深入實踐的空間。另外,《經濟法綱要》的兩個成果都按照主體、行為、行為后果等所做的制度設計,也與基本經濟法的創制要求相吻合,這就為我們草擬經濟法典提供了較好的范本。兩項成果雖然意義重大,但也帶上其所創制年代烙印的局限。一是它們具有階段性成果的特征。兩項成果或是與改革開放初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相適應,或是與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市場對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要求相適應,以《起草大綱征求意見稿》為例,在第二十七條與第三十三條中都明確規定“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這顯然都已無法滿足當下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二是偏重于對縱向經濟關系的調整。兩項成果都偏重于縱向經濟關系的調整,而對橫向關系的調整關注不夠,這與政府應當減少對資源的直接控制,減少對微觀經濟的直接干預的要求也不相適應;事實上,如平等主體的雇主(物力資本權人)與雇傭勞動者(人力資本權人)之間的勞資關系,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資資競爭關系等也多有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我們認為,完善經濟法絕不是強化國家行政干預經濟的立法,恰恰相反,是弱化這種干預立法,使政府減少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減少對微觀經濟的直接干預,以便把國家對經濟的超經濟的強制,變成順應個人可持續可普遍發展的利益最大化需求的立法。而政府恰好也可從運用行政權干預經濟中解放出來,以自己的能力權從事市場經濟治理,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而大有作為。所以,一方面我們不能對已有成果苛求,另一方面關鍵是我們要加緊創制出科學的基本經濟法。這就是說,創制經濟法,一是要通過確認、設定和保護勞動能力權,保障經濟發展公平為我們全面發揮和提升全國各族人民創造財富的能力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防范和消解市場經濟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興市場經濟之利,除市場經濟之弊,發揮其工具性價值。我國基本經濟法的創制應力求更加充分地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適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需要,以利于我國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爭得全球增量利益同創共享的權益,以及調整好本國內部的民與民、官與民的增量利益的同創共享,更好地完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任務。
首先,我國編撰經濟法典已有制定與實施的大量經濟法律法規實踐的支撐,還有了編纂經濟法典的某種經驗可供參考。其次,我們編撰經濟法典也有了相當的經濟法學理論的支撐。這正如我國著名經濟法學者楊紫烜所說:“目前,從總體上來說,無論在發表和出版的經濟法論著方面,還是在經濟法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方面,中國正在、甚至已經走到了世界的前列。”1979年以來我國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發展中的獨立而重要的學科,產生的時間雖然不長,但是發展很快。
其一,在第一階段即1979年至1991年強調計劃調節為主、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輔助性作用的階段,產生了以“縱橫統一說”為主的各種經濟法理論。
其二,在第二階段即1992年至2012年強調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階段,形成了“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國家調節說”、“國家調制論”等經濟法理論,如肖江平所說:“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國家或政府總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體;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家‘施加影響于’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國家為了社會整體利益而施加影響于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這些理論都體現了“國家宏觀調控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中的經濟法的特征。當然,也有徐杰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史際春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這些理論還兼顧了經濟法對某些橫向關系的調整。
其三,2013年以來,我們進入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階段,這將是我們實行完全徹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階段,從此,適應這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法必將形成。應當認為,以往的經濟法及其經濟法學體現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階段性特征,從而帶有轉型經濟法及其轉型經濟法學的特征;但是,我們也不難在各種經濟法律法規中發現經濟法更為穩定的本質:“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増量利益(人工孳息)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確認、設定和保護主體的勞動能力權,規范主體的增量利益的同創共享行為,維護主體“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的利益(也有人認為“經濟法的核心權利是增量財產權,經濟法也就是調整增量財產權關系,維護建立在增量財產權基礎上的財富創造與分配秩序。”);經濟法作為需要重新建立的勞動力個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它對我們最大限度地調動和提高全國各族人民勞動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和能力,順利完成憲法規定的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任務,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比照歷史,法國民法典是為了重建法國大革命推翻舊政權后的法律秩序、奠定新的秩序而制定的,其鞏固了大革命時期留下的革命成果,促進了新秩序的形成,為新社會的發展注入了活力。這表明了法典化促進法律和政治的統一的功能。今天,我們編撰《經濟法典》,其意義將更加重大而深遠。如果說民法典使主體既有的財產權、人身權得到了系統的法律保障,從而為我們創造財富提供了基礎性條件;那么經濟法典將使主體的勞動力權(增量財產權)得到系統的法律保障,從而為我們創造財富提供了主導性條件。只有經濟法典和民法典并舉才能真正做到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梁中鑫單位:中國計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