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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經濟法調整工具的經濟性;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從市場主體調控關系來看,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和整體利益,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等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經濟調控、經濟法的發展與干預主義的出現密切相關、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無論在經濟法理論的研究,還是在整個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中,對經濟法的特征的探討與定位都是一個舉足輕重的焦點。它關乎經濟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個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問題。本文在汲取了我國經濟法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適當應用經濟學理論后,認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在于經濟性,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以強調經濟性在經濟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性HHI指數技術規范
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展經濟法研究以來,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特征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審視當前經濟法學界,大部分的經濟法學者僅僅運用傳統的法學分析方法,通過經濟法與傳統法律部門的比較,試圖揭示經濟法的特征。然而,畢竟經濟法是一門與傳統法律部門差異極大的法律部門,這樣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將經濟法置于整個市場經濟,并將其與經濟學的經典理論緊密結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經濟法的特征。
分析經濟法規群的共同特點,筆者認為經濟性是而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對經濟法的經濟性進行論述,這也是筆者的一點思考。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
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以及社會分配關系。
從市場主體調控關系來看,國家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行和整體利益,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等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經濟調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主要經營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由于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至關重要,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商業銀行法》第13條以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業做出了調整。商業銀行在設立后仍要受到持續調控,由于商業銀行主要是經營負債業務,負債率就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新《巴塞爾協議》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各成員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高于8%。我國也根據這一協議做出了相應的要求。這些規定無不顯示出經濟法對現代經濟關系的積極調控,也可以說,正是由于這些經濟關系的重要性,才引發了國家通過經濟法進行有效的調控。
此外,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產業布局調整以及社會公平目標,也經常通過產業政策、再分配政策、財政政策等對經濟發生作用。這在日本等發達國家集中表現為《產業政策法》《結構不景氣法》等法規。無論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經濟法的產生正是客觀經濟關系出現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都無力調控,它們天生就具有強烈的經濟性,這也內在地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并且經濟性理應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二、經濟法調整工具的經濟性
經濟法的發展與干預主義的出現密切相關。干預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主義。但干預主義并沒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預經濟的調控工具。隨著西方市場經濟以及經濟學理論的發展,西方國家逐漸提出了操作性極強的調控工具。
以國家對壟斷的干預為例,由競爭引起的壟斷,反過來又必然妨礙、限制甚至消滅競爭,最終使市場機制遭到破壞。為維護市場機制的健康運行,通過經濟法限制壟斷成為必然的選擇,但何時該由國家介入呢?在微觀經濟學理論中,市場結構區分為完全競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當競爭使得市場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出現壟斷。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幾種經典的指標,譬如四企業集中度(CR4)、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以及熵指數(entropindex,EI)。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了HHI指數作為判斷企業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壟斷威脅,國家是否應當進行干預。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
聯邦貿易委員會要求意圖實施兼并的企業必須提供該企業以及其競爭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接著由該委員會計算兼并前與兼并后的HHI指數值的差值,倘若這個差值達到兼并法則規定的數值,聯邦貿易委員會隨即根據反壟斷法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企業兼并的決定。運用HHI指數進行壟斷的認定有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的兼并較量。倘若允許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實施兼并,將使兼并后的HHI值嚴重超過法則規定。
在美國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經濟學的工具被運用于判定壟斷與否的標準,而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是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調控工具具有濃厚的經濟性,其數據完全來自真實的市場經濟運行過程,而諸如HHI指數之類的調控指數最先純粹是經濟性的指標,而后才引入了經濟法的領域,故而經濟性成為經濟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應該成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三、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
經濟法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直接賦予經濟規則以法律效力,也意味著經濟法具有專業性。在我國經濟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當多的專業性技術規范。在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內,我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類規范。譬如房地產法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會計法中的《企業會計準則》。這類規范產生的目的帶有極強的經濟目的性,來源于對市場交易關系、結算關系進行規制的需要,顯然這些社會關系具有強烈的經濟性。故而從經濟法對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經濟法的經濟性特征。
以上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控工具以及專業技術規范的引入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并適當運用了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經濟法的經濟性著重論述,深化了對經濟性這一特征的理性認識。當然,經濟法仍具有諸如政策性、綜合性、回應性、指導性、后現代性等特征,但與經濟性相較而言,其他對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稱為經濟法的區別特征,但畢竟不是本質特征。因此,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