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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信用現狀;信用的經濟學分析;信用的制度學分析——以盜版為例建立博弈論模型;恢復誠信與制度重構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失信成本與失信收益比較、失信行為可以解釋但不能放任、四方的基本關系、目標函數的沖突、博弈的最終結果、財產權制度的重構、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加強道德建設、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市場信用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介紹我國信用現狀,探討我國市場上誠信缺失的原因,分別從經濟學角度和制度學角度對信用的狀況進行分析。面對社會上的失信情況,政府信用、市場信用之間究竟存在什么樣的關系,如何恢復信用和進行制度重構,并就此提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一、我國信用現狀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石的經濟體制,一個信用缺失的社會或國家無論如何是不能夠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只有在市場不完善條件下,失信行為才有滋生的土壤。既然有什么樣的制度就有什么樣的經濟人行為,那么失信行為的泛濫必定表明現有的制度存在缺陷,從而使經濟人發現選擇機會主義的失信行為有利可圖。所謂信用,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的定義“信用就是誠實守約以及因此而能夠獲得他人的信任”。信用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對未來經濟利益的一種心理預期和要求。這種信任源自于誠實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質(這種品質通過行為表現出來)、履約能力(財產狀況)和法律保障。信用暗含有事前的某種承諾(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和對該承諾的履行,對事先承諾的保證履行,是建立和維持信用的根本,其實質上是一種合作關系。信用對經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信用或信用制度的存在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進了社會分工和市場的發展。因轉型時期制度建設的滯后和信用本身的外部性效應,目前我國正面臨著一場“信用危機”。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既包括政府信用,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信用的缺失首先表現在政府信用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地方利益,不惜掩蓋事實,編制虛假數據,欺騙公眾;一些地方政府長期拖欠工程款、招待費等,已構成嚴重違約卻不承擔法律責任;信用的缺失還表現在生效法律判決因為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難以得到有效執行,“法律白條’覡象普遍;其他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企業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時有發生,侵害消費者利益,乃至于影響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拖欠銀行貸款,想方設法逃避債務;履約率低,相互拖欠的三角債問題突出等。如果信用缺失的情況持續發展,將極大地增加交易成本,使整個社會的交易逐漸萎縮,并導致資源配置和相應制度的扭曲。
二、信用的經濟學分析
任何經濟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成本與收益比較”的基本點來討論,本文開頭所提的一系列喪失道德誠信的行為(我們且稱它為失信行為),也同樣可以用這一基本點來討論。
1失信成本與失信收益比較。人們在追求利益實現的活動中,總是力圖以最有效的行為方式實現其利益;理性的道德主體同樣在作出一定的行為之前,也要對各種可選的行為方式的成本和收益的大小進行預測和比較,從中選擇能給自己帶來最大利益的行為。失信行為的成本包括實施行為過程中所做出的物質和精神耗費,以及由實施行為可能引起的社會給予的輿論譴責,以至法律制裁等等。失信收益是指失信者通過失信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和某種滿足。兩者的關系有一個確定不移的變化軌跡,失信行為的發生率與失信行為的私人成本成反比例關系,同其他人收益成正比例關系。失信主體之所以必然作出某種失信行為決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降低失信成本,最有效地使其所追求的失信行為得以實現。只有當他預期失信收益大于或等于失信成本時,才有可能最終實施該行為;并且隨著這種失信收益越大,其決定實施行為的堅定性越強,因而實施失信的可能性也越大。
2、失信行為可以解釋但不能放任。從經濟人的角度講,失信行為主體所實施的失信行為是為了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因而對失信行為我們可以在經濟學意義上作出解釋,但仔細檢測一下,就會發現:第一,假定失信行為發生之前的經濟系統處于帕累托最優狀態,當失信者實施失信行為時,他所得到的失信收益實質上是其他受害者的一種福利的凈損失,表明凈福利從一般人手中轉移到失信人手中,社會總福利并沒有增加。失信者的境遇的改進是以受害者的福利受到損失為前提的,這顯然違背了帕累托最優這一假設前提。第二,經濟學認為,外部負效應損害效率。從整體來看,失信沒有增加社會總福利的水平,從個體來看,失信的私人成本很小甚至沒有,收益卻極大。但失信行為具有強烈的“示范性”,一旦某位失信者的失信活動“成功”,獲得可觀的收益,就會帶動原本清白的人加入失信者的行列,失信行為發生的頻率就會逐漸加快,就像瘟疫一樣,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說小范圍內的失信行為猶可容忍的話,那么失信行為在大面積發生時,社會就不得不為此支付高額的追加成本。由此可見,失信行為帶來的社會成本遠遠大于私人成本,具有典型的外部經濟負效應的特征,從而引發社會資源配置的無效率。第三,如果整個社會“人人都能失信”且“人人都失信”,從理論上講,這是公平的。但實際上,人非機器,畢竟有差別,只能是少數失信者憑借失德行為率先走—富裕之路”,而絕大多數人仍然固守原狀,甚至因受失信之害而狀態惡化,這就導致了機會的不平等和結果的不平等。這既是不公平,也是無效率的。設想一下,我們面對著一個不講誠信道德的社會,商品是假冒的,服務是低劣的,人與人之間是不信任的,不要說整個社會沒法發展,就是正常的生活也沒辦法進行。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失信者也是理性經濟人,他們的失信行為恰恰符合經濟人列“主體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是可以解釋并理解的,但如果由此而產生片面的倫理觀念:利潤第一、利益至上、極端個人主義等行為的準則卻是可怕的,由于失信行為客觀上破壞了經濟系統既定的帕累托最優狀態,違背了效率與公平原則,而這與經濟學分析的價值判斷標準背道而馳,因而失信行為又是決不能放任的。
三、信用的制度學分析——以盜版為例建立博弈論模型
以現在越來越猖獗的盜版為例建立一個簡單的制度經濟學的模型。在博弈模型中,參與博弈模型的公眾社會力量被概括為政府、正版商、盜版商和消費者。四方都企圖發揮對制度變遷方向餉路徑和影響力,制度變遷的結果是四方博弈均衡的結果。
博弈模型的內容:
1、四方的基本關系。消費者是產品的需求者,正版商和盜版商都是產品的供應者,所以消費者與后兩者之間是供求關系。政府則是制度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處于“裁判員”的地位,與前三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正是這種管理者的身份,使政府在四方的制度博弈中處于統治性地位。
2、目標函數的沖突。簡單說來,四方的目標函數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卻會產生不小的沖突。首先,由于稅收的需要,政府很自然地將自己的利益置于正版商利益之中,從而與正版商結盟。而盜版商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在正版商利益最小化的基礎上,反之亦然。這就使正版商和盜版商出于一種零和博弈的狀態。這時,作為同盟者,政府就會利用自己的制度優勢來維護正版商的利益,這就是國家“打擊盜版”的原因所在。至于消費者,他們既想追求“物美價廉”的盜版,又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最后,依據前文中“人是理性的’,假設,(也由于我國對于購買盜版的懲治力度不夠)多數人仍選擇了盜版。
3、博弈的最終結果。這種四方博弈必然會形成制度變遷,而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四方必然要從自己的目標函數出發,各自考慮自己的利益。但現在的問題是,政府為了維護正版商一直將自己與盜版商處于零和博弈的地位,在此過程中,又不自覺地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使得消費者同盜版商長期結盟,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共同對抗政府。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政府在這里處于一個極其尷尬的位置。明明自己在制度尊弈中處于優勢,但在最后的博弈結果中卻很難獲得他們期望的成果。根據制度學派觀點:“政府必須牢記管制的最終目標,即制度服務于人民。但國家正在實施的大量管制卻往往并不符合這一檢驗標準。這類管制的激增造成了交易成本,并削弱著競爭市場的協調控制功能?!睆倪@段話我們可以看出,政府應該“追求的是一定的集體目標”,而制度設定是為達到這種目標所施行的一種手段。政府所設定的制度應該是服務于人民的一種資源,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管教。
四、恢復誠信與制度重構
如果現有制度不能對采取損人利己行為的市場參與者給予足夠有效的懲罰時,大家就會紛紛仿效這種侵犯產權的行為,從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信任危機。當~個社會越是缺乏信任,人們之間的分工和交易的障礙就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高,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會被破壞。走出這一不良循環的出路不是放慢或放棄市場取向的改革,而是要加快市場化進程,盡早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市場規則,最終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形成不僅利己不損人、而且利己行為最終導致利他結果的制度基礎與道德基礎。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必須能對損人利己的失信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一是產權約束,使個人的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接近相等,從而使選擇失信行為既對社會不利,自己也不能從中獲得好處;二是受制于個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規范的自我約束;三是交易雙方都有的某種“威懾力量”(如行使退出權等)使對方不敢“坑人”的相互監督;四是依靠法律、輿論、政府等力量的第三方監督。為此,需要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制度重構:
第一,財產權制度的重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有效率財產權制度應使產權關系明晰化,它包含三種含義:一是權利應讓于那些能夠最具生產性地使用權利并且有激勵他們這樣使用動力的人;二是產權界定的明確性以及權利的可轉讓性:三是有效的產權保護,即合約各方可通過行使退出權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過懲罰一切破壞現有產權關系的行為和由此產生的威懾力量來實現對產權的保護。為什么產權關系越明晰就越有可能激勵人們的守信行為呢?原因是產權的邊界越是明確,交易的界區就越清晰,交易主體的收益預期越明確,交易者發現采取損人利己的機會主義行為的成本要大于收益,其選擇誠信行為不僅對合作方有利,而且對自己也有利。當前,財產權制度重構的核心是國有企業的改革。應推進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國有資本的進退并不只是從企業規模的大小來確定,而是主要從企業所處行業的性質來區分。
第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股份公司在向公眾披露的財務報告中“說真話”,對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和確保資本市場有序運作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條件下,出資人在公司的外部,處于信息劣勢,經理人在公司的內部,擁有優勢信息,特別是當股權分散時,就容易發生經理人利用出資人的授權來謀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了避免這種“內部人控制”導致對出資人利益的傷害,就必須讓公司“說真話”。為了讓上市公司“說真話”,就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即通過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在公司的出資人、經營者與生產者之間形成自我約束、相互制衡的機制,促使企業長期發展。
第三,加強道德建設,用非正式制度規則約束機會主義行為。道德建設對于引導和激勵人們自動地誠實守信是有明顯作用的。盡管產權的明確界定與市場參與者的誠實守信是正相關的,但人們的交易行為不可能全部由產權來界定,原因在于產權界定是需要花費成本的,在有些場合產權界定的成本甚至高于由此獲得的收益。如何解決因制度規則缺失所引起的行為失信問題,就需要依靠行為的倫理道德規范。在倫理道德的規范下,市場的參與者就會自覺選擇與其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義行為,從而使誠實守信成為大家的自覺追求。例如,廠商在做廣告時,總是愿意把自己產品的功效或優點宣傳到極致,而對該產品的缺點或不足容易一筆帶過,甚至故意隱瞞。如果任其發展,就會變成虛假廣告。這時,除了加大對不講信用行為的懲罰力度外,就需要加強道德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一個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氛圍,用廠商內心的職業道德和對消費者利益的尊重來自我約束通過虛假廣告來牟利的行為。在同樣的制度規則下,人們道德素養的差異,將直接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差異。
第四,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市場信用。首先,繼續推進政企分開的改革。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政府不應該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哪怕是通過控制企業來干預市場都是不允許的,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為公平的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其次,政府不再充當運動員,而是專門履行裁判員的職能,通過界定和保護產權,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市場經濟體制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再次,通過機構改革建立一個精簡、高效和廉潔的政府服務體系。為了防范執法中的“黑哨”現象,我們應盡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過程具有透明性,從而引入公眾對政府行為的必要監督。最后,加強對政府官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強化對政府行為的監督。政府應成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并努力創造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