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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代前期,商品生產的發展,主要表現為一個向農村擴散,與小農經濟相結合的過程?!矫?,農產品種植為自然條件所決定,出現一定程度的按地域分工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手工業生產以接近原料產地,出現按農民家庭手工業方向發展的趨勢。廣大農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在商品經濟的這種發展中,呈現出豐富多彩的狀態。下面按專門種植糧食的農民、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民和從事手工業商品生產的農民,來分別加以考察。
首先,清代前期全國各地都普遍存在著專門種植糧食的農民。他們種植糧食,既是為了自給口糧,也是為了取得貨幣,用以換取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他們的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統一于糧食作物。出售糧食是這類農民貨幣收入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來源。正如孫嘉淦所說,“小民之生計,則豈特口食已哉。必將以釜甑爨而以鐵耕,百工之所為,皆需以粟易之。而又有稅糧之征,衣服鹽蔬之用,婚姻疾病喪葬之費,非糶五谷,無由得也”[1]。因此,維持家庭溫飽以至改善生活都要靠提高糧食商品率。
這類專門種植糧食的農民,具有多種情況。在一些自然條件差,如土壤、氣候惡劣,山高嶺峻,資源貧瘠的地區,農民農產品種植和加工的選擇性很小,農業生產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局限性很大,農民難以發展多種經營,只得從事單一的糧食種植。如陜西永壽縣,位于黃土高原,其“土苦寒”,“崎嶇墝確,山農力瘁阪田”,“產瘠而利微”,“所謂農末相資,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聞”[2]。又如直隸靈壽縣,“靈民全無逐末,專務力田,供賦養家,皆仰于此。且土地墝確,力費而獲薄,是以不能蓋藏”[3]。又如浙江江山縣,“江邑處萬山之中,地廣人稀,民皆力穡。既無蠶桑畜牧之資,又乏金錫魚鹽之利。凡地丁錢糧以及民生日用衣食之需,皆取資米谷。地方窮苦,財路不通”[4]。又如廣東仁化縣,“僻處一隅,無富商巨賈往來其間。人惟力耕,不營他業。趁墟貿易,雞豚布谷之外,求尺帛寸珠不可得”[5]。
這類地區有的還不產棉花,農民也不事紡織,衣被須從市場中取得。農民在糧食收獲之后,常常是“歲晚先計公租,納后市其余,易布棉御冬,有婚喪亦藉此舉之”[6]。由于棉花與布須從外省或本省遠道販運而來,價值昂貴。盧坤在《秦疆治略》中說,陜西長武縣,“民間耕種,僅止二麥,別無土產。民間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販賣而來,價值昂貴。八口之家,每歲買布即須數十千文”。該省膚施,安定等縣,都是“每歲出數石粟,始成一件衣”[7]。又如山西大同府一帶,“每布(一疋)值谷五六斗,甚至八九斗一石不等,以二三畝之所獲,僅供一布之費”[8]。而甘肅合水縣一帶,更是“豐年出斗粟,而不能易尺布”[9]。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農民只得過一種“節衣”的生活。如陜西華州的農民是,“數年補用一衣,歷年不更一巾”[10]。山西孝義縣的農民是,“終歲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11]。如湖北竹溪縣的農民是,“一布褶可以經年”[12]。該省鶴峰州一些山區的農民甚至是,“高山嚴寒,婦女常無絮襖,惟以火為衣而已”[13]。在不得已必須添置衣被的時候,農民只得賣掉一些口糧,“縮食”以制衣。乾隆間,楊屾說,陜西許多農民是,“每歲必賣食買衣,因衣之費,而食已減其半。其艱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14]。
這類地區的農民,由于自然條件惡劣,在生產上“本末相權”的活動余地很小。他們中許多人只得從消費上調整自給產品與出售產品的比例,挪用口糧買布,忍饑挨餓以提高糧食商品率來支付家用。他們的消費水平很低,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點很低。
由于糧食自給的部分彈性較小,需求量大體穩定.除了上述的那些農民之外,其他廣大專門種植糧食的農民,在生產上一般是采取兩種辦法來提高糧食商品率。一個辦法是,通過提高糧食畝產量,從而提高糧食總產量來提高糧食商品率。另一個辦法是,通過調整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擴大商品性生產來提高糧食商品率。在增產糧食制約因素較多的地區,農民通常是采取后一種辦法。他們按照種植不同糧食品種的比較利益來安排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以增加貨幣收入。如在北方旱田地區,小麥、大豆等作物的價值高,而高梁、小米等雜糧則產量高。如在山東,“通常麥價高于粗糧價格一倍”。盡管后者的產量高,其畝產值仍低于前者,以產值計算的商品率,后者也低于前者。許多農民為了獲得較多的貨幣,并滿足自己的口糧需要,遂種高梁、小米等以自食,種小麥,大豆等以出售。如在山東,壽光縣的農民往往是,“十畝之田,必種小麥五畝,其收早而利贏也”[16]。鉅野縣的農民是,“種植五谷以十畝為率,大約二麥居六,秋禾居四”?!扒锖桃愿吡汗榷篂橹鳎浯蝿t黍稷”,而“民多食高梁”[17]。臨朐縣是,“黃豆黑豆最為民利,與麥同重。農人有田十畝,常五畝種豆,晚秋豐獲,輸租稅,畢婚嫁,皆以為資。歲偶不熟,困則重于無禾”[18]。
清代前期,復種制度在全國各地得到推廣。北方各省多是小麥,豆類作物和高梁等雜糧復種。南方各省多是稻,麥和薯類等雜糧復種。許多農民就同前面所述的農民一樣,出售價值高的稻、麥,而留雜糧自食,以提高糧食商品率。在直隸,元氏縣的農民是,“歲入有余糧,粗糲自給,鬻其美好者于鄰邑”[19]。湖南湘鄉縣,紅薯“山土種之極多,收早稻后,又種遲薯。山農以此充食,歲居大半”[20]。四川蓬溪縣的農民是,薯“與稻并重,冬藏土窟,足供數月之食”[21]。該省資陽縣的農民,“多種薯以為食,省谷出糶”[22]。在臺灣,“臺人皆食地瓜,大米之產,全為販運,以資財用”[23]。
許多丘陵地區,特別是有些山區獲得開發之后,農民是山地與水田兼種,山地多種雜糧,水田多種稻谷。農民也是“以雜糧自食,以谷售人”來提高糧食商品率。如湖南桂陽州,“州居山谷間,民倚山為糧,不待稻谷”。其所屬藍山縣,“多稻田,州人率一歲三月食麥薯苞苽,入谷賣錢,不以田為食”[24]。湖北施南府一些地方,甚至“家累千金者,仍飯包谷、紅苕,稻米頗賤,仍珍而勿食也”[25]。如在貴州,“苗疆自乾隆嘉慶之后,生齒日繁,人力極足。開挖山坡田土,幾無隙地。種雜糧以自食,所產粳米,則上采買之外,盡數變價,故隨處皆可采買”[26]。該省黎平縣,“苗人皆食雜糧,其收獲稻米,除納賦之外,皆運售楚省”[27]。
上述這些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都是按照具有不同市場價值的糧食品種來區分的。“本末相權”的辦法,頗為明確。
有些地區,土地平衍肥沃,種糧產量高。這里的農民遂多種植糧食。如四川,“氣候暄暖,于樹藝之事相宜,故豐歲多而儉歲少”[28]。又如湖北一些地方,“泉甘土沃,民勤于農,塘堰修飭,蓄泄有方,連年豐稔”[29]。這類地區的農民,就主要是采取提高糧食畝產量和總產量的辦法,以擴大商品性生產的比例,來提高糧食商品率。他們通過種種增產措施,提高了糧食畝產量和總產量。如浙江江山縣,“產米之鄉,一秋之獲,可支數年”[30]。陜西漢陰廳,“南來之民,耕于漢者,一歲之獲,可支數載”[31]。安徽阜陽縣,“沃壤廣輪數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備數年之食”[32]。特別是一些重要產糧區,更是如此。如河南產糧區,“原隰平衍,膏腴千里。歲果有秋,粟支十年”[33]。湖南洞庭湖產糧區,“湖田之稻,一歲再種。一熟則湖南足,再熟則湖南有余粟”[34]。又如四川,“蜀中為產稻之區,一歲所出之谷,足備數歲之用”[35]。該省新寧縣,“收稻最富,一歲所入,計口足供十年”[36]。
糧食畝產量高,總產量就高,農民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貨幣收入就多。這些農民也就有較高的生活水平,其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點也較高,有人說,湖南洞庭湖區,“垸農一歲之收,可抵山農數歲之收。垸民至厭梁肉,山民恒苦菜食”[37]。這可能有些夸大,但垸農與山農的生活水平有較大差距則是可信的。這類農民有的還因此以致富厚。李兆洛說,安徽鳳臺縣有些農民是,“歲稔則余數年之畜矣。得比歲稔,無立錐者或致千金”[38]。
其次,清代前期,農民種植經濟作物的逐漸增多。這類農民大多既種植糧食,又種植經濟作物。他們的糧食種植,是作為自給性生產,以保證家庭的口糧供給。而經濟作物的種植則是商品性生產,是為了取得貨幣,以支付家庭的各種開支。他們在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安排上,也具有多種情況。
種植糧食為主,種植經濟作物為輔,是這類農民比較普遍的一種模式。如陜西漢水流域的一些地方,“漢川民有田地數十畝之家,必栽煙草數畝,田則栽姜或藥材數畝。煙草畝摘三四百斤,賣青蚨十千以外。姜藥材數畝,收八九百斤,賣青蚨二三十千,以為納錢糧市鹽布慶吊人情之用”[39]。這是這種類型農民具有典型意義的一例。
這種類型的農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農林牧副漁各業的各種產品,都是他們進行商品性生產的對象。如安徽鳳陽縣,有些農民種煙,“近城一帶所產煙葉,較他處為佳。七八月間,商販四集,貧民頗資以佐食用之缺”[40]。浙江于潛縣有些農民種竹曬筍干,“初夏時販鬻于嘉蘇,以千百計,謀生之資,不為無助”[41]。
有些農民是開發山區,多種經濟林木,以助家用。福建安溪縣的農民,“向耕于田,今耕于山。向種惟稻黍菽麥,今耕于山者,若地瓜、若桐、若松杉、若竹,凡可供日用者,不憚陟巉巖,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歲計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42]。湖南山區開發之后,永順府的“山地皆種雜糧,崗嶺間則植桐樹,收子為油,商賈趨之,民賴其利以完租畢婚嫁”[43]。溆浦縣的農民,在種“稻谷之外,雜糧油臘之利,資于山者,足佐稻之不足”[44]。麻陽縣的“近山居民,擇其地肥土厚之處,布種桐樹,獲子打油,視人力之多寡,可足一家之用,”[45]。
有些農民則以飼豬為副業,以助家用。如陜西漢水流域一帶,“山中多包谷之家,取包谷煮酒,其糟喂豬。一戶中喂豬十余口,賣之客販,或趕赴集市,所得青蚨,以為山家鹽布慶吊終歲之用”[46]。湖北鶴峰州,地“產包谷,十居其八。其性逾歲必生蟲。民食有余,即不釀酒飼豬,亦不可久貯。且販豬他邑,可市布棉雜貨,以有易無,于山氓較便”[47]。四川太平縣,“地多險峻,稻不過十分之一。全賴鋤挖山坡,遍種雜糧,以資衣食。但津河不通,糧食無從運銷,惟以包谷飼豬,變易鹽茶布匹”[48]。
有些地區地理位置優越,或有良好的土壤、氣候條件,或有便利的市場條件,適宜于種植經濟作物。而經濟作物又具有高于糧食作物的經濟收益,這里的農民遂縮小自給性生產,主要是縮小糧食的自給性生產,而擴大商品性生產,擴大經濟作物的種植。農民的生產遂出現不同程度的以商品性生產為主、自給性為產為輔的情況。
農民向封建國家交納的漕糧和向地主交納的谷物地租,本來都是同口糧一樣,納入自給性糧食生產之內。由于擴大經濟作物的種植,有些農民遂首先將漕糧和地租從糧食生產中蠲除。如種棉花的改交“花租”,種麻的改交“麻租”,種油料作物的改交“油租”,或者折交貨幣租。學術界多有論述,不必重復引述。有些農民甚至是買糧食以交納租賦。江南地區種植棉花多的地方,從明代起,農民即已“以棉織布,以布易銀,以銀糴米,以米充兌”[49],即所謂“買米完漕”。到清代,上海縣是“每秋糧開征,輒糴于華亭”[50]。南匯縣也是“地鮮稻,輸糧者必糴浦西米足之”[51]。雍正六年,清政府規定,“江浙征收漕米,但擇乾潔,不必較論米色,準令赤白兼收,秈秔并納”[52]。由于破除了原來只收秔米的規定,買湖廣、四川秈米以充漕的情況遂多。交納漕糧的雖多為地主,但這也是佃農不以糧食交租的反映。臺灣臺南一帶的農民,也是“多種瓜芝麻,雜植蔬豆,栽蔗碾糖,間種早稻以佐食,納糧每于兩路糴買輸將”[53]。
有些農民由于商品性生產的部分進一步擴大,需要從市場上購進部分口糧,遂使這一部分口糧也退出了農民自給性的糧食生產。如直隸欒城縣種棉花很多,“欒地四千余頃,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晉豫商賈云集,民竭終歲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54]。有些農民更是依靠出售棉花,以支付半年食用。直隸新河縣,“自方敏恪公(即方觀承)教種木棉后,夏秋之交,綠云白云遍鋪郊原,更值半年,居然樂土矣”[55]。有的地方種煙,江西瑞金縣,“緣鄉比戶往往以種煙為務”?!巴ㄒ刂?,既去其半不樹谷”。“賣煙得錢,即可易米”[56]。福建龍巖州是,農民“種蔗及煙草獲利數倍,故多奪五谷之地以與之,田漸廣而粟彌匱乏”[57]。有的農民種果,山西太平縣,“邑宜棗,往時樹盈野,公私賴之,邑人有半年糧之謠”[58]。在湖南的許多山區,“山農治山,……一歲種煙,再歲種薯蕎粱粟,三歲種芝麻,通易粒食”[59]。新化縣的農民是,“茶桐杉竹諸凡有資民生日用之物,所產亦繁,民以此裝運鄰境,易谷米以食”[60]。
有的農民甚至不從事自給性的糧食生產,專門種植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這些大都出現在自然條件優越和具有歷史種植傳統的地方。江南地區的嘉定縣,從明代開始有些農民專種棉花,如嘉慶《南翔鎮志》說,明代有些農民“僅種木棉一色,以棉織布,以布易銀,以銀糴米”。到清代仍然如此。如乾隆《嘉定縣志》說,有些農民“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終之。然后貿易錢米,以資食用”。四川什邡縣,有些農民專門種茶,“園戶無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61]。廣東南??h九江鄉,”自乾嘉而后,民多改業桑魚,樹藝之夫,百不得一”[62]。江西南豐縣,桔“四方知名”?!俺悄蠗蠲反迦耍皇罗r功,專以為業”。[63]山西榆次縣,桃“出訓峪諸村,民于溝澗邊植桃為業。桃大且佳,歲收以代稼”[64]。山東膠州,“東鄙以落花生代稼”[65]。河南河內縣、溫縣、孟縣、武陟縣一帶,“河朔地多肥美,其近于沁濟間尤宜于藥草。鶩利之徒,遂舍谷稼而專植他物。武陟較少于河內溫孟,然亦居十之二三”[66]。有些城市郊區,農民專種蔬菜出售,如無錫縣城附近,農民“不植五谷,而植園蔬”。“冬菜一熟,可抵禾稼秋成之利”[67]。有些地方卻是由于土質惡劣,不宜種植糧食,農民只得以種植經濟林木為生。河南林縣,“北鄉山后,沙石犖確,無地可耕,故其民別以種植為生計,多收果核,即屬有年,不以禾黍豐兇為利病也。山所宜木非一,惟柿果核桃花椒三物,其利獨溥”[68]。直隸束鹿縣,該縣“沙瘠之地,如舊城桃園梨園古營一帶,多植桃杏棗梨,足以易食”[69]。
清代前期,農村經濟作物的發展,就是沿著這樣一個縮小糧食自給性生產的軌跡運動。以種植糧食為主,以種植經濟作物或飼養家禽家畜等副業為輔的農民,雖然最為普遍,但自給部分口糧,購買部分口糧,而主要種植經濟作物和經濟林木的農民,卻呈現出大量增加的趨勢。至于不種植糧食,而專門從事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種植的農民,大都只存在于某些地區的個別鄉村,究竟為數不多。
再次,有一類農民除種植糧食以自給之外,還利用本地資源,從事手工業的商品生產。他們已開始“不專仰食于田”[70]。特別是其中的棉紡織生產,更是自給性“耕織結合”的一個重要發展。
這類農民最普遍的形式也是以自給性糧食生產為主,以商品性的手工業生產為輔,利用當地資源,開發手工業產品,以添補家用。他們多就地取材,產品繁雜,難以盡列,茲舉數例如下。
如紙,浙江湖州府,“莫干山村皆業草紙。凡諸村之民,大率為樵為耕,以其隙造紙,深坑積稻草而腐之,緣溪浮于水。出水帖然成紙,以鬻于市,包裹干物之所用也”[71]。江西瀘溪縣,有些農民“三時務耕作,其余刈竹煮焦,以楮業相高”[72]。陜西略陽縣,寒蓬溝一帶“多產楮材,故其民三時務農,冬則造紙為業焉”[73]。
如陶瓦器。陜西麟游縣,有些農民是,陶窯因“貧民始終艱于無本,不能恒作,惟農隙為之,少資其利”[74]。山西平定州,“山多土瘠,民勞俗樸。國朝百余年來,休養生息,戶口日繁,計地所出,歲莫能給。力農之外,多陶冶沙鐵等器以自食”[75]。河南林縣的“縣東至鄧坡”,“其民業稼穡兼陶窯”[76]。湖北德安府的農民還燒石灰出售,“貧民每于農隙燒青石成之”[77]。
如編織,湖北枝江縣,集市除“布帛菽粟而外,絕少異品。自晨至夕,惟見鄉農牧豎緝茸筐籃而已”。[78]貴州思南府,“安屬塘頭一帶,婦女破竹為絲,粗細兩層,中襯以紙,編作斗篷,居人資以御雨障日,其利與紡棉等”[79]。
如采礦。在湖南的一些鐵礦附近,“居民農隙刨挖,以供農器之用。如有余鐵,挑往鄰邑售賣,免其課稅”[80]。山西孝義縣,農民“大抵夏秋力南畝,春冬地凍,則入山砍木掏煤”[81]。
但是,農民的商品性手工業生產,最大量而又最重要的還是棉紡織。在一些棉紡織發達的地區,農民從事棉紡織商品生產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當地耕地比較充裕,農民就大都是以農耕為主,而以棉紡織生產為輔。湖北是清代前期的重要棉布產區,又是水稻產區。其江陵縣是,“鄉民農隙以織為業者,十居八九”[82]。天門縣是,“為農者無論山農澤農,家必兼織”?!稗r隙即率婦子晝夜勤紡績”?!霸谖魴C杼不過十室而三,今則十室而九矣”[83]。云夢縣是,民“重耕織,土瘠民勞,甫釋犁鋤,即勤機杼。男女老少皆然,寒暑不輟”[84]。
另一種情況是,當地人稠地窄,戶均耕地甚少,仰仗農耕難以維持一家溫飽,只得另謀棉紡織為生。這種農民大都是以棉紡織商品生產為主,而以農耕生產糧食為輔。這在江南地區的松江府蘇州府一帶,最為典型。這里的農民一般是“躬耕之家,仍紡棉織布,抱布貿銀,以輸正賦,而買食米”[85]。他們生產的糧食,往往只夠兩三個月的口糧。如南匯縣川沙縣一帶,農民“耕獲所入,輸官償息外,未卒歲室罄。俗有六十日財主之稱,其衣食全賴女紅”[86]。這就是說,農民種田,只夠供兩個月口糧。無錫縣是,“鄉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其他各月,都是“抱布貿米以食”[87]。又如嘉定縣的石崗廣福一帶,“計口受田,不及一畝,即竭終歲之耕,不及供二三月費”,故“寒暑不輟,紗布為務,勉措夏稅秋糧”[88]。所以這里的農民總是晝夜紡織,“晨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明旦復抱紗以出,無頃刻閑”[89]。
這種情況其他地區也有,如河南孟縣,“地窄人稠,按口計地,每人不足一畝。通邑男婦唯賴紡織營生糊口”[90]。又如四川儀隴縣,農村市場“集期交易,絲棉及布為盛,蓋土產也。雖嗷嗷十口,田不過半畝,而晨夜紡織,子婦合作,衣食悉待給焉”[91]。又如直隸樂亭縣,“農隙之時,女紡于家,男織于穴,遂為本業。故以布易粟,實窮民糊口之一助”。所產棉布,“本地所需一二,而運出他鄉者八九”[92]。
另如湖南耒陽縣,農民“勤紡績”,“而搖車辛苦,惟北鄉為最。其布通行郴桂粵西間,為利甚溥,足以濟半年食用”[93]。該省攸縣,農民所產棉布,“通行潭醴及江右吉袁。貧者耕不足恃,恒賴此支半載食用”[94]。這里農民的棉紡織商品生產,已幾乎要成為主業了。
江南地區的蠶絲,與其說它是手工業,不如說它是經濟作物。因為同在江南地區,有許多情況與江南地區的棉紡織類似,故一并在此論述。蠶絲是太湖周圍地區農民的重要商品生產。明代湖州府一些蠶桑地區是,“田中所入,與桑蠶各具半年之資”[95]。嘉興府有些地方是,“田收僅足支民間八月之食,其余月類易米以供。公私仰給,惟蠶絲是賴。比戶以養蠶為急務”[96]。清初江蘇吳江縣一帶,唐甄說,“震澤之蠶半稼”[97]。這也是農耕與蠶桑“各具半年之資”的意思。到康熙以后,人口迅速增加,耕地日見不足。蠶區的農民必然會加大蠶桑生產的比重,以維持生計。浙江一些地方就是“桑田多,稻田為之漸窄”?!暗鬲M人眾,力耕不足糊口,比戶養蠶為急務”[98]。江蘇震澤縣則是,“邑中田多洼下,不堪藝菽麥。凡折色地丁之課,及夏秋日用,皆惟蠶絲是賴”[99]。這都說明,這些農民的蠶桑生產在家庭收入中的地位,已日見重要。
從前述事例可見,這種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生產結構,對于各種不同的自然條件,對于農民本身在耕地、資金和勞動力上的不同條件,具有很大的適應性。廣大農民根據當地和各自的生產條件,靈活配置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比例,使它們互為盈縮,相輔相成,較好地解決了家庭的溫飽問題,推動著整個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這也說明了這種生產模式發展的成熟。
注釋
[1]《清經世文編》卷五一。
[2]乾隆《永壽縣志》志余。
[3]同治《靈壽縣志》卷一二。
[4]同治《江山縣志》卷一二,康熙間記事。
[5]嘉慶《仁化縣志》卷上。
[6]乾隆《宣化府志》卷三二。
[7]嘉慶《延安府志》卷三九。
[8]乾隆《大同府志》卷二六,康熙間記事。
[9]乾隆《合水縣志》物產。
[10]雍正《陜西通志》卷四五。
[11]乾隆《孝義縣志》物產民俗。
[12]宣統《湖北通志》志21引黃暉烈《竹溪縣志序》。
[13]同治《宜昌府志》卷一一。
[14]民國《興平縣志》卷七。
[15]羅侖等:《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經濟研究》第56頁。
[16]嘉慶《壽光縣志》卷九。
[17]道光《鉅野縣志》卷二三。
[18]光緒《臨朐縣志》卷八。
[19]乾隆《正定府志》卷一一。
[20]嘉慶《湘鄉縣志》卷一八。
[21]道光《蓬溪縣志》卷一五。
[22]咸豐《資陽縣志》卷一一。
[23]姚瑩:《東溟文后集》卷六。
[24]同治《桂陽直隸州志》卷二O。
[25]搏沙拙老:《閑處光陰》卷下,道光間紀事。
[26]光緒《古州廳志》卷三。
[27]愛必達:《黔南識略》卷二一。
[28]民國《大竹縣志》卷四引嘉慶間四川總督常明語。
[29]光緒《黃梅縣志》卷六,乾隆間記事。
[31]同治《江山縣志》卷一一,康熙間記事。
[31]同治《漢陰廳志》卷九,嘉慶間記事。
[32]周天爵:《道光阜陽縣志序》。
[33]同治《漢川縣志》卷二O,嘉慶間記事。
[34]黃彭年:《陶樓文鈔》卷二。
[35]光緒《應城縣志》卷二,嘉慶間記事。
[36]道光《新寧縣志》卷四。
[37]光緒《華容縣志》卷三。
[38]《清經世文編》卷三六。
[39]嚴如熤:《三省邊防備覽》卷八。
[40]乾隆《鳳陽縣志》卷四。
[41]嘉慶《于潛縣志》卷一O。
[42]康熙《安溪縣志》卷四。
[43]乾隆《永順府志》物產。
[44]乾隆《溆浦縣志》卷七。
[45]乾隆《麻陽縣志》土產。
[46]嚴如熤:《三省邊防備覽》卷八。
[47]道光《鶴峰州志》風俗。
[48]乾隆《太平縣志》風俗。
[49]嘉慶《南翔鎮志》卷一二。
[50]同治《上海縣志》卷四。
[51]雍正《南匯縣志》卷一五。
[52]《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九。
[53]黃叔璥:《臺海使槎錄》卷三。
[54]道光《欒城縣志》物產。
[55]光緒《新河縣志》風俗。
[56]乾隆《瑞金縣志》卷七、道光《瑞金縣志》卷二。
[57]乾隆《龍巖州志》卷一O。
[58]雍正《山西通志》卷四七。
[59]嘉慶《寧鄉縣志》風俗。
[60]《湖南省例成案》戶律卷七。
[61]嘉慶《什邡縣志》卷二九。
[62]光緒《九江儒林鄉志》卷三。
[63]同治《南豐縣志》卷九。
[64]同治《榆次縣志》卷一五。
[65]道光《膠州志》卷一四。
[66]道光《武陟縣志》卷一一。
[67]《錫金識小錄》卷一。
[68]乾隆《林縣志》卷五。
[69]乾隆《束鹿縣志》卷五。
[70]雍正《昭文縣志》卷四。
[71]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
[72]乾隆《瀘溪縣志》卷四。
[73]道光《略陽縣志》卷四。
[74]順治《麟游縣志》卷三。
[75]光緒《平定州志》卷五引乾隆縣志。
[76]乾隆《林縣志》卷五。
[77]光緒《德安府志》卷三。
[78]乾隆《枝江縣志》卷三。
[79]道光《思南府續志》二。
[80]乾隆《湖南通志》卷四二。
[81]乾隆《孝義縣志》物產民俗。
[82]乾隆《江陵縣志》卷二二。
[83]乾隆《天門縣志》卷一。
[84]道光《云夢縣志略》卷一。
[85]乾隆《寶山縣志》風俗。
[86]光緒《南匯縣志》卷二O引乾隆志。
[87]《錫金識小錄》卷一。
[88]嘉慶《石崗廣福合志》卷一。
[89]乾隆《上海縣志》卷一。
[90]乾隆《孟縣志》卷四上。
[91]同治《儀隴縣志》風俗。
[92]乾隆《樂亭縣志》卷五。
[93]嘉慶《耒陽縣志》卷八。
[94]同治《攸縣志》卷一八。
[95]徐獻忠:《吳興掌故集》卷一二。
[96]康熙《石門縣志》卷一二引萬歷縣志。
[97]《潛書•惰貧》。
[98]乾隆《海鹽縣續圖經》卷五、卷一。
[99]乾隆《震澤縣志》卷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