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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GUI外觀設計在電子信息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它的產生具有正當性,符合權利主體的利益需求,是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然而這與法律保護的不完善極不匹配?,F有保護措施中,認識到了GUI保護的重疊性和客體模糊性問題,卻少有行之有效的對應措施。以產品和設計的適度分離為線索,構建多元動態的GUI外觀設計保護體系是完善保護的高效路徑選擇。
引言
在市場環境下,絕大多數的智力成果都旨在滿足市場的需求,法國學者DanisTallon認為商業的驅動力是影響人類活動最為有力的因素之一。為規范這種驅動力的盲目性,兼顧私益與公益,國家通過法律對智力資源進行了制度配置。于是在蓬勃發展的電子信息產業領域,出現了以規范人機交互界面為目的的法律對資源配置的構想。這種人機交互界面謂之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UserInterface,以下簡稱GUI),一種使得電子設備用戶與電子設備進行交互式通訊的圖形顯示界面。[1]2011年蘋果公司訴三星公司專利糾紛案件引起了理論與實務界對GUI保護的關注。緊接著《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修改過程中,把GUI外觀設計納入到予以保護范疇。這引發了筆者對GUI保護體系的思考,下文也將以產品與設計的適度分離為視角展開分析。
一、GUI外觀設計保護的必要性
(一)GUI產生具有正當性自由主義思潮為近現代權利體系的構建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土壤,在耶林“為權利而斗爭”的激情吶喊下,權利觀也深入人心。GUI能否成為法律保護的應有之意,關鍵在于其產生的正當性和權利的外觀表現。洛克認為人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雙手所進行的工作,在權屬劃分上,屬于勞動者是具有正當性的。[2]GUI的產生是創造者智力勞動的結果,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它也是設計者創造性思維的結晶,是設計者意志與自由的延伸。從康德的人格論來看,自然也適用的。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法律保護的應然與實然是存在差距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構成了民事權利不可或缺的要素,要使得利益得以滿足,在表現形式上,還必須使得自由和意志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表達。GUI的構成要素、特征屬性決定了其必然會涉及到版權、專利等多個領域,這使得GUI這種創造性智力成果具有了能夠得到法律上表達的得天獨厚的優勢。
(二)符合權利主體的利益需求GUI設計者與GUI的關系是通過權屬關系或利益關系構建起來的。既然這種關系得到理性人及制度的認可,那么其維持理應具有制度的支撐。功利主義認為,要維持這種關系,必須要滿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需求。激勵GUI設計者智力創造的重要方式就是使得設計者的智力成果實現物質價值的轉換和受到侵犯可以獲得物質價值的補償。不論GUI的屬性是作品,亦或外觀設計,它都是在私權視閾下討論的問題,法律也有必要保障私人利益的實現。技術的發展導致智力成果應用方式發生了顛覆式的變化:從人機分離到人機互動;從專業的程序編碼,到普通大眾即可操作的技術與美感相結合的圖形界面。這種變化的直接受益者即是普通大眾,所以法律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會要求公眾承擔相對應的義務,并采用強制力保障這種義務的實現。
(三)推動社會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法律在對資源進行配置的過程中,人為地制造了資源的稀缺性,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過程也激發了權利人的創造性,成為推動知識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這種推動力最直觀表現在扶持了電子產業發展,有利于促進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梢院敛豢鋸埖卣f,GUI已經躋身為電子產品競爭的核心因素。蘋果與三星的專利大戰中,賠償金額高達10多億美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提出就是要使得我國從知識產權大國走向知識產權強國。我們雖然憑借廉價的成本優勢成為全球最大的電子產品制造基地,但是智力成果的缺乏卻使得我們很難成為最大的電子產品創造基地。制度保障的完善本身對智力成果的創造起就到巨大的激勵作用。很難想象,在電子信息產業價值占比逐年遞升的GUI領域缺乏秩序的規范是一種怎樣的情況。
二、GUI外觀設計保護的法律應對
(一)GUI法律調控體系1.著作權法措施?!吨改稀穼UI分為設備專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等九類,而每一類中基本上又都可由窗口、圖表、菜單和指示器組成。GUI具有獨創性的色彩、圖案、符號,所帶來的藝術美感,很容易讓人與美術作品相聯系,納入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并且美國、歐盟對GUI的保護早期也采用著作權法措施。然而GUI的創新性體現在實現產品功能的思想方面,GUI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實用價值要高于一般作品的藝術價值。2.商標權法措施。商標的構成元素主要包括圖形、文字、顏色以及它們的組合,商標產生及其作用的核心在于區別商品和服務。GUI的窗口、圖標等元素如果涵蓋了這些特征,具備了易識別性,顯然在表現形式上可以受到商標法的調整。但不能忽視GUI的存在是為了實現人機交互,它依附于工業產品,單純地使用GUI很難使得它類產品的功能得到極具契合的實現,這是商標法很難周嚴的。3.競爭法措施。在市場環境下,產品的交易如果有違市場秩序,便會受到競爭法的調整?!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也為該法在GUI相關領域的適用提供正當性依據。競爭法措施的優勢在于跳出了繁瑣的侵權認定步驟,也毋庸對GUI性質進行認定、元素構成展開分析,只要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社會利益,便具有適用的空間。但是,競爭法措施具有兜底性,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在。4.專利法措施。在對GUI保護的眾多措施中,專利法措施是眾多學者所首倡的。而且《指南》的修改也將GUI納入到了保護范疇。當然,這還并不能滿足對GUI提供完善保障的需求。部分研究GUI保護問題的學者也旗幟鮮明的表明,現有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GUI外觀設計保護的客體。甚至是在保護產品和設計的選擇上,認為真正意義的實現GUI的保護需要割裂產品與設計,將設計單獨納入客體范疇。
(二)多元法律調控失效的原因分析GUI構成要素的多樣性、保護客體的模糊性,決定了GUI重疊保護的必然性。但是在重疊保護的情況下GUI功能價值和制度價值相匹配的目標依然未能實現,GUI激勵機制和良好的交易秩序也未能建立。學界看到了問題的表現,所以一方面呼喚著要標榜歐美國家的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又以保護國內產業為由要求謹慎妥善的改革;一方面要求重疊保護秩序化,另一方面又要求避免制度資源浪費。但是學界對上述表現下的本質原因卻缺少清晰的認識,以至于難以貼切地找到相應對策。多元法律調控的表現形式上為版權、商標和專利這樣的內部調控措施和競爭法這樣的外部調控措施兩種類別。這兩種類別是由產品與設計結合程度這條線索連接起來的。外觀設計本身具有產品依附性,其功能性的實現需要設計與產品的緊密結合,這是符合專利法的特點的。當產品與設計適當分離,外觀設計的功能性減弱,產品區別的標識度增強,落入商標法范疇的幾率提高。產品與設計繼續分離,外觀設計的裝飾性超過其功能性,成為主導特性,此時會涉及到著作權法領域。而完全不在考慮產品與設計的分離程度,以市場交易行為為準則,那么競爭法即會對產品與設計分離的各種維度下保護起到兜底作用。這也是部分學者提倡既要使得產品與設計分離,又要采用專利法措施,卻得不到良好效果的原因。
三、完善GUI外觀設計保護的路徑選擇
(一)實現產品與設計適度分離可能性對于GUI的多元法律保護并沒有錯,而實踐中對產品與設計分離的思路不清,使得GUI保護表現為重疊保護,以至于改革效果不佳。雖然知道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但是還有一個前提性問題沒有解決,產品與設計為什么能夠分離。在這方面筆者認為產品與設計具有分離的可能性有以下原因:首先在內部構成上,GUI是由形狀、色彩、圖案或者其結合組成,這與作品、商標的構成要素具有重合性;其次在外部表現上,GUI產品種類繁多,設備專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等更傾向專利,而游戲界面、屏幕壁紙等又傾向版權;最后在本質屬性方面,GUI外觀設計屬性是多樣而非單一的,它兼具功能性和美感性,而主導的屬性不同,落入到不同法律調控領域也就存在差異。此外,這樣解釋的假設前提并不是已經將GUI外觀設計納入到了專利法。而是將“外觀設計”放在了“設計”未限縮或者有限限縮的語境下。
(二)構建動態多元的保護體系構建動態多元保護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首先應當明確GUI的主導屬性。是以實現功能為主,還是以美感性、裝飾性為主。拋開感性因素,可以采用更加直觀的經濟學方法,計算功能性與美感性所帶來的物質價值。當然物質價值的對比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也會存在GUI完全是以追求功能為主,而美感性所實現的物質價值卻超過了功能性。其次劃分出產品與設計分離的維度。這種維度的構建可以以產品與設計完全分離、相互兼顧和完全結合三個基點展開,而構建的標準即是產品與設計對帶有GUI工業產品的整體貢獻值。再次將GUI的構成進行分解,諸如窗口、圖表、菜單等。分解的元素與商標的構成標準要求、作品的構成標準要求進行比對,統計落入相應標準中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元素數量。最后將GUI的主導屬性、不同維度下產品與設計的貢獻值、落入不同法領域的GUI元素綜合考量,決定采用專利法措施,著作權法措施,商標法措施或者它們相互結合的措施。當然,競爭法措施不需要考量這么多因素,可以與上述措施配套兜底使用。結語技術的發展使得GUI的價值不斷凸顯,并得到社會的認可。雖然法律對GUI的調整并沒有歐美做的完善,但是國家已經認識到了其中的重要性。文章以產品與設計的分離為視角,嘗試構建系統的GUI保護體系,激勵GUI設計者創新活力。當然文章在完善GUI保護路徑選擇的考量因素細化和可操作性方面,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需要未來繼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徐煥.設計流程[J].設計,2016(22):128.
[2][英]約翰?洛克.政府論(下)[M].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2012:20.
作者:王文亮 周夢 徐巧玲 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