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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和退耕還林政策,林場對國有林地回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工作中舉步為艱,阻力重重,一部分流失的土地收不回來,退耕還林工作也進展緩慢,生態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護。本人在林場工作多年,擬對林場國有林地回收工作談談一點個人的見解和看法,以期引玉之效。
一、國有林地流失的主要方式
造成國有林地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失誤所造成的,有管理失誤造成的,也有人為造成的,但不外乎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肆意開墾,破壞林地現狀和用途。這種方式自林場成立初期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普遍,但在法律政策日漸完善和管理力度日益加強的今天,這種方式已經形不成氣候,其破壞力和影響力開始慢慢下降。
二是圈地蠶食,變公為私。這種方式可視為“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其主要表現為,林區群眾先是在林地里或有爭議的林地里搭建看似無關緊要的棚子、低矮房等建筑物,隨著時間的慢慢推移,棚子變樓房、荒地變陽臺、變豬欄、變菜園……,這種漸進的方式一般讓人不易覺察也容易令人“接受”,但一經出現,卻往往是最難處理的。
三是采用隱蔽的“拉鋸戰術”,通過“燒、砍、拔”和“牧馬放羊”等方式破壞森林植被和新造林地,變林地為荒山荒地,使林地管理部門事實上對該片林地失去“控制權”。
四是群體采用極富破壞力的方式公然與林業管理部門作對,集體參與破壞活動。這種群體事件一旦出現,則群眾情緒將比較激化,影響比較巨大,危及林區的和諧與穩定,往往會驚動到各級部門,雖最終事態可以抑止,但日后將不能正常對林地生產實施有效管理和組織,形成林區的“死角”。
上述兩種方式,如今已在林場國有林地流失中占據了主要位置。
二、林地回收工作的難點分析
林業系統圈內有一句話,叫“國有林地流失容易回收難”,一語道出了國有林地回收工作的“難”。林地回收工作涉及林場、政府、集體、個人等方方面面,處理不慎,全盤皆輸。林地回收的“難”就難在于:一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數量的自然增長,與有限的生產生活用地存在長久的矛盾。現在農村普遍以種養為最基本的生產方式,種養的根基在于土地,土地的數量和分配總是有定量的,而靠科技提高單位生產量目前還存在相當大的困難且相當有限,“民以食為天”,老百姓總要穿衣吃飯,生產用地不夠他們就盲目地以身試法。二是林場的行政管轄權屬于當地政府,與林場的林地管理權存在重疊,有些林場甚至直屬于當地政府,林地管理與政府行為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國有林地流失回收具有極強的政策性,涉及面廣,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回收問題就難以實現。其原因在于,于公而言,現在國家提倡和諧社會,講求穩定勝過一切,于私而言,政府官員的政績與選舉與民眾有相當大的聯系,政府行為中難免有“你好我好大家”的做法。三是人民群眾的文化水平普遍得到提高,鉆法律空子的案例屢見不鮮,林區群眾知道國家對集體事件的處理相當謹慎,是以他們常以群體事件出現,使執法部門和人員有所顧忌。四是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解放后,農村實行“責任地”,將土地承包到戶,但在落實的過程中,未能以嚴肅認真負責任的態度劃定四至界,“農林混居”,界線模糊,有的甚至公然將國有林地向農民發放“土地使用證”或“林權證”,為以后出現的“爭議林”、“爭議地”埋下了無窮后患。
三、林地回收工作的對策
“三贏”是解決林地回收工作的根本,缺一不可。所謂“三贏”是指林場、政府、群眾的“三贏”,唯有實現三方面合作共贏,才是林地回收工作的長遠大計。對于如何實現“三贏”,本文擬提出以下三個方面供參考。
首先,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數量的自然增長,與有限的生產生活用地這對矛盾一天不解決,就不能算是國有土地順利回收。事實上,癥結與矛盾一并存在,矛盾一天不解決,癥結也一天不消失。解決這樣的矛盾有兩種辦法:
1、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區等辦法,爭取國家撥款,把生產生活條件極其缺乏的林區群眾整體遷移安置,尤其是保護區核心區的農戶;
2、在群眾承認國有林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雙方充分協商、協議,有選擇、有條件地劃出一定面積的林地與群眾開展聯營,從提供苗木、技術指導等角度幫助林區群眾解決生產生活上存在的問題。
其次,林地的“雙重管轄”性質,注定了管理上的弊病。這就需要林場必須與當地政府搞好關系,認真做好勾通和協調工作,除了自身積極扶持林區群眾搞好日常生產生活外,還要為老百姓穿針引線,把政府“惠農”政策如退耕還林、沼氣推廣等落實到林區各家各戶,甚至沒有條件的也要積極爭取創造條件,在這過程中,林場應該起到“橋梁”的作用,這是使事情進入良性循環的橋梁。
最后,回收被占林地,當要穩妥慎重,明晰主權,依法回收。
一是慎重對待“爭議”地,穩妥處理農林關系,最在限度地爭取合解,爭取共贏。要與群眾統一認識,達成共識,即退耕還林,真正地為農民解決實際困難,鼓勵農民在被占地里自費種植林木,以優良的生態建設,促進和保障農民的豐收,增加農民的收入。
二是明晰主權。回收流失林地,政策性強,涉及面寬,難度大,林場應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回收:1、摸清流失地準確位置、數量、侵占人、侵占時間、有無證件手續等,獲取流失土地的主權證據材料,做好民事訴訟的準備工作;2、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爭取理解與支持。當前普遍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主權是否明晰的問題,如果林場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林地享有主權,這對回收工作的是十分不利的。
三要以法回收。國有林地,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打擊國有資產流失犯罪是林區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林區司法機關要認真研究法理,準確地適用法典,最大限度地做好依法回收國有林地流失的各種犯罪的調查、取證、訴訟、審理的準備工作,力爭有理、有利、有節,涉及此類犯罪案件,有一起查一起,不能姑息,不能手軟。
國有林地流失現象極為普遍,回收阻力大,困難多。但是只要抓住全國貫徹落實《決定》的有利時機,以三個代表為指導,以三個有利于為準繩,以《決定》為武器,有禮、有利、有節地予以回收,是完全可以贏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的,只要政策到位,宣傳到位,大多數群眾也會理解配合的,回收土地的目的一定能夠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