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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對我國消費者增權的總體評價;促進我國消費者增權的有效途徑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計劃經濟時代,消費者無需增權、除了房地產市場之外,我國目前的教育、醫療甚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領域、發揮政府在消費者增權中的主體作用,增加消費者經濟政治權力等。具體資料請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始終是一個熱門話題。近年來國外學術界提出了“消費者增權”的概念。在“消費者增權”的理念下,消費者維權有了更新的內涵。在我國,有關消費者維權問題的討論十分熱烈,不少學者提出了許多很好的維護消費者權利的思想和建議,政府相關部門也出臺了許多維護消費者權利的政策和措施,但目前消費者維權狀況還是不夠理想。本文嘗試從“消費者增權”這一新的角度,對我國如何進一步促進消費者維權進行初步研究,以期為改善我國消費者維權提供一些參考。
一、文獻綜述
所謂增權,就是指賦予或提升個人或群體的權力或權能的過程。增權往往涉及增權主體和增權受體兩個方面。增權主體往往是握有資源的組織或機構,如國家或社會機構;增權受體往往是由于各種原因而處于無權或削權狀態的社會弱勢群體。就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關系來說,消費者就是弱勢群體,屬于需要增權的角色群體。消費者增權是指通過某種政策或措施來提高消費者的經濟政治權力、增強消費者消費能力和維權能力的過程。
目前,國外的消費者增權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費者教育”領域,由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常常不能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而生產商、銷售商則憑借自身擁有的商品信息,在價格等談判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甚至很可能欺詐盤剝廣大消費者。理論界認為,保護消費者權利不受侵害的手段之一,就是通過法律強制生產者、銷售者披露與消費者利益保護有關的產品質量、性能和價格等信息,并通過消費者教育,提供消費者信息、忠告、知識與操作技能等,來為消費者增權。
豪威爾斯(GeraintHowells)分析了政府通過強制生產商、銷售商披露商品信息來給消費者增權的利弊。他認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市場有效運行的不可缺少的部分,解決買賣雙方之間信息非對稱問題是最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手段之一。但是,他也對信息披露的作用提出質疑,解決信息非對稱在消費者增權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消費者缺乏時間,不會過多地關注產品信息;信息披露可能只對中高收人消費者有利,低收入者未必會有效利用信息;消費者常常對商品信息做出非理性反應,他們在理解和處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生產商、銷售商的市場營銷技巧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掉信息披露的消費者增權作用。因此,豪威爾斯認為,對解決信息非對稱的消費者增權作用的估計不可過高,還必須采取其他消費政策來配合解決信息非對稱的消費者增權。
麥克格雷戈(SueMcGregor)對解決信息非對稱來實現消費者增權的可持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解決信息非對稱的消費者增權是追求消費者高于生產者、銷售者的控制性權力而不是整合性權利。有鑒于此,他提出了可持續的消費者增權,也就是說,使消費者發現自我權力。他指出,給消費者以信息有助于創造能力(使他們能夠)去做某事,但這不是使消費者增權。“使能夠”意味著某消費者得到消費某商品和服務的手段(如:得到忠告、信息、購買建議),但是,消費者增權必須使某消費者具有這樣的感知:某消費者具有采取保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權力,即對權力的內在感知。內在權力是由某消費者自己創造的,而不是別人硬性給予的。消費者增權就是賦予消費者基本的經濟政治權力,使消費者獲得發現“內在權力”的能力,進而采取行動來改變買賣雙方不平等的現實。在麥克格雷戈看來,可持續性的消費者增權不是要改變個體行為,而是要改變整個系統。
顯然,僅僅從解決信息非對稱和消費者教育的角度來進行消費者增權,其效果是有限的。盡管如此,豪威爾斯對解決信息非對稱消費者增權局限性的分析和麥克格雷戈提出的從宏觀的整體主義的角度來看待消費者增權的觀點,卻對我國目前如何增加消費、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對我國消費者增權的總體評價
在計劃經濟時代,消費者無需增權。新中國成立后,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盡快實現工業化,我國實行計劃經濟,社會生產和消費都服從于國家統一計劃,國家在社會消費上一直實行抑制居民消費的政策。一方面,通過普遍的低工資政策和統購統銷制度,消費者的消費能力被嚴格抑制,滿足人們基本消費的生活資料被嚴格控制在國家手里,居民必須憑票購買定量配額消費資料,在消費資料的獲取上,消費者依賴于國家,失去了自由選擇權力。另一方面,作為低工資政策的一種補償,國家在福利和社會保障領域(如住房、子女教育、醫療、工傷、養老、生育等)則采取了基本上免費供應的政策。國家財政一直重建設性投入、輕公共性投入,社會保障水平和居民的福利一直比較低。這種消費政策保障了人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但同時也抑制了人們消費需求的擴張和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基本上處于無權的狀態,也無需談論消費者維權問題。
從某種意義來說,1978年我國開始的改革開放,也是消費者增權的開始。消費者增權的力量主要來源于國家和市場。就國家來說,消費者增權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①國家對傳統的不合理產權制度進行漸進性改革,不再控制一切社會資源和經濟活動,允許鼓勵民營經濟在國有經濟的夾縫、邊緣地帶生長,也放開了對消費資料的控制。我國過去將近30年改革開放的成就之一是,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中最具活力的增長點,導致了來源于“體制外”的居民收入和消費品迅速增長,消費者購買能力和選擇權力大大增加。②國家逐步調整了國民收入分配中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系,通過增加公務員和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恢復獎金津貼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工薪階層的收人水平和購買能力。③改革開放特別是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隨著財政體制由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轉變,我國財政支出開始逐步向公共化方向轉變,政府加大了對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的投資,人們的吃、住、行、教育、通訊、醫療等方面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善。
市場在消費者增權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點:①市場經濟是一種消費者主權經濟,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消費者的意愿和偏好起支配作用。通過逐漸引進市場因素,提高了全社會消費品生產和供給的能力和效率,長期困擾我國居民生活改善的生活必需品短缺問題得以解決,人們消費需求得到迅速擴張,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例如,20世紀90年代后期,在市場機制的驅動下,金融創新步伐加速,銀行紛紛推出了消費信貸舉措,為居民消費提供融資支持,居民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大宗耐用消費品,從而使得居民的消費能力有了質的提升,大宗耐用消費品(如住宅、汽車)的享用時間得以大大提前。②通過市場競爭,市場提供了種類越來越多、質量越來越好的產品,同時,消費服務也越來越完善;許多原來被認為是“奢侈”產品的價格逐漸趨于下降,使得大多數的家庭有能力購買這些產品。消費者主權在20世紀90年代的家電生產和消費中得到充分體現。家用電器行業激烈競爭的結果之一就是家用電器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下降,這相當于提高了廣大消費者的實際支付能力和購買能力,也是家用電器得以在城鄉家庭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
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收入人群享受了較多的消費者增權,而低收入人群享受的消費者增權較少。例如,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很能說明少數人群享受增權多、廣大低收入人群享受增權少的情況。由于我國實行漸進性市場化改革,一直存在著市場化與未市場化的體制和價格雙軌制,這種雙軌制為權錢勾結、官商勾結非法牟取暴利創造了巨大空間。至今我國土地非農化使用定價還是實行市場化與未市場化雙軌制,工業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基本上未按市場機制運作;該市場化定價的經營性土地價格未市場化,導致土地價格的市場化形成部分占比偏低,截至2005年底,“招拍掛”出讓土地面積占全部出讓土地面積的比例只有35%。一些房地產商與一些政府官員聯合以非經營性用地名義,通過協議出讓甚至行政劃撥方式,低價取得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轉為經營性土地,套取高額的利潤,而失地農戶所得補償卻微乎其微。即使是有償交易的土地市場,政府權力部門實際擁有“雙重壟斷”權力:一方面,面對土地的擁有者(特別是農民的土地),政府權力部門是“壟斷買方”;另一方面,面對購房群體這一最終消費者,政府權力部門又是土地的“壟斷賣方”,這種非平等交易必然導致利益分配的扭曲,造成明顯的“兩益兩損”。所謂“兩益”是指地方政府一些官員從土地中獲取巨大利益和房地產企業獲取較高的收入,在地方政府一些官員和房地產企業獲得“兩益”的同時,也存在著“兩損”。所謂“兩損”是指土地的實際擁有者農戶利益受損和住房消費者在高房價格局下利益受損。因此,少數人通過房地產市場非法暴富實現了消費者增權,但社會大多數人特別是弱勢群體--土地所有者農民和住房消費者反而因房地產市場發展而削權。
除了房地產市場之外,我國目前的教育、醫療甚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領域,也存在著較嚴重的少數人實現消費者增權而社會弱勢群體卻存在消費者削權的現象。例如,設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低收入居民解決購房融資困難問題,但由于我國目前還是在用計劃經濟的手段管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硬性規定的,而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卻有種種限制,只有購買住房的個人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是目前絕大多數低收入居民根本無法購買住房,因而不能取出自己賬戶上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被少數高收入者或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密切關系的人借用或挪用進行房地產炒作。住房公積金幫助了少數人實現了消費者增權,社會大多數人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卻因住房公積金被削奪了住房消費權力。
三、促進我國消費者增權的有效途徑
(一)發揮政府在消費者增權中的主體作用,增加消費者經濟政治權力
政府是消費者增權的重要主體,政府應該承擔幫助消費者增加經濟政治權力的職責。首先,消費者的經濟政治權力包括就業權、收人權、選舉權、訴訟權等,提高民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政治經濟權力有利于從根本上促進消費者增權。民眾的政治經濟權力獲得主要依靠政府的制度供給,因此,保障居民經濟權力更要充分發揮制度創新的作用。要規范政府和企業的行為,落實和保障民眾的就業權、收人權等經濟權力。要使政府職能明確定位并切實轉變,使政府相信市場,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使政府努力創造一個有利于競爭、有利于公平交換的環境;使政府努力塑造在民眾中的可信形象;只有這樣,政府才能很好地充當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規范企業行為就是要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使企業通過誠實守信、合法經營、遵紀守法等來獲取利潤和獲得發展,而不是通過巧取豪奪、坑蒙拐騙、偷稅漏稅等來牟取暴利。
其次,消費者增權需要有與市場建設和完善有關的法制環境、行政管理、市場秩序規范、社會治安維護等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合,由于政府職能轉變滯后,我國目前與消費者增權有關的公共事業服務的供給在數量和質量上卻嚴重不足。我們必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加大財政對公共事業建設特別是對規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公共事業建設投入,盡快消除當前市場中的混亂現象。在勞動力市場建設和監管上,我們要下大力氣建成一個覆蓋城鄉的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改變勞動力市場中的各地分割格局,消除不利于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制度缺陷,減少勞動力尋找崗位、就業的成本。下大力氣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保護和保障機制,特別是要盡快建立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制度,減少農民工的維權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大幅度提高廣大民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經濟政治權力,從根本上實現我國整體的消費者增權目標。在大幅度增加消費者權力的基礎上,政府還要加強消費者維權的力度,政府要加大對市場建設和監管的財政投入,保障工商管理、質量檢驗、物價管理等部門執法經費的來源,使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取消我國在住房、通訊、醫療、教育等消費領域中存在的霸王合同和霸王條款;保證其實施有效市場監管,防止商業欺詐、假冒偽劣等危害消費者權力的現象發生。
(二)政府要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增加收入,提高社會弱勢群體的消費能力
消費者增權必須要物質基礎,沒有足夠的收入,就根本無從談起消費者增權。即使消費者獲得了充分的商品信息,由于受到收入水平低造成的流動性約束,消費者還是不能做出最優的購買選擇。要發揮公共財政在實現中低收入消費者增權中的作用。在高收人群體得到充分的消費者增權的同時,社會弱勢群體由于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的影響較大,其就業和收入很不穩定,收入水平增長緩慢。低收入或無收入社會弱勢群體常常面臨更換消費資料的阻力(如因消費資料配套問題,換一個消費資料則要求系列消費資料全部更換),在吃穿住基本消費方面,社會弱勢群體消費能力較弱,得到的消費者增權效果不明顯;加之國家和單位逐步取消原來免費的住房、醫療、教育等福利制度,社會弱勢群體不但沒有得到消費者增權,反而出現了削權的跡象。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的轉移支付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人分配不均、貧富差距過分懸殊,是政府增加消費者消費能力的最有效工具。然而,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我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滯后;真正體現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公共事業發展支出、再分配性轉移支付安排明顯不足,遠遠不能滿足中低收人消費者增權的需要。我國必須加快傳統的經濟建設型財政體制向公共服務型財政體制轉軌,要通過迅速減少政府的經濟建設投入來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和轉移支付力度,在取消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免費的住房、醫療、教育等福利制度的同時,要大幅度增加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用于住房、醫療、教育等消費支出上的補貼,增加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在社會福利方面的消費權力。我國居民儲蓄超過了20多萬億元,不管國家采取如何最有效的刺激居民消費的措施,很多居民也不愿意拿出來消費,我國實行了刺激居民消費的政策,然而居民消費占GDP總量的比重卻下降了8個百分點,而且繼續下降;只有在國家解決好個人醫療、教育和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之后,居民儲蓄才會被用于消費,居民消費能力才會提高,居民才會自覺地維護自己的消費權力,追求消費的質量。
就業促進體系、失業保障體系、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共衛生體系等公共事業建設,既是我國當前財政投入的薄弱環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焦點,也是未來我國公共財政投入中的重點。社會公共事業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減少社會弱勢群體在就業、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支出,相當于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要充分發揮轉移支付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今后財政轉移支付的重點是應支持地方盡快建立對困難群體的利益保障機制,幫助困難企業解決社會保險金和醫療費等拖欠問題,幫助地方政府落實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職工特別是失業者參加社會保險,支持地方政府建立醫療保障、救助制度特別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補助慈善基金會、紅十字會等民間組織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的作用。
(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力。
公平司法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競爭的必要手段。如果法律存在缺陷或法院解決公平不力,使消費者處于投訴無門的境地,消費者就很難增權。如果生產商、銷售商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被識破也不會遭到必要的懲罰,就必然會助長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因此,政府必須構建保證法院公平司法的財政保障機制。構建保證法院公平司法的財政保障機制,可以大幅度降低消費者進行個人維權的訴訟成本,使消費者權利被侵害時能夠打得起官司。維護消費者權利的訴訟行為具有社會公益性,正因為它具有公益性,所以許多消費者存在“搭便車”行為,當自己的權力被商家侵害時,怕耗費時間耗費金錢更怕得罪商家,不愿起訴商家,等其他消費者來起訴違法商家,消費者“搭便車”行為造成的后果是消費者屢屢被欺詐,違法商家總是逍遙法外。因此,為了更有利于促進消費者增權,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政府應該盡快建立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公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