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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折價讓渡國有資產產權后,資產并未按承諾進入產業領域而再次進入資本市場,在這種情況下,產權讓渡的現實收益一產權讓渡的實際價值……(6)和(1)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全民最終收益總和=國有資產市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相比,產權讓渡的行為收益為:產權讓渡的現實收益一國有產權下的最終收益總和=讓渡實際價值一(國有資產現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7)
在國有資產產權讓渡中實施了折價,那么產權讓渡的現值(評估價值),(7)式中即可能出現計算結果為負的情況,構成社會公民權益侵害。
(二)當資本進入預期產業領域
1.全民的預期收益=讓渡國有產權價值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如(4)式。
和(3)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值相比,國有資產產權讓渡行為收益=讓渡預期收益一現有國
有產權下的預期收益=(讓渡國有產權價值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讓渡國有產權價值較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差異過大,而讓渡國有產權后的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均不理想,造成國有資產終極所有者權益受損。重慶針織總廠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2.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的情況下:
國有資產重組全民年度收益=預期股權分紅收益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
和(3)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相比:
國有資產重組行為收益=重視收益一現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預期股權分紅收益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重組運行不理想,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和預期股權分紅均不能實現,構成等式計算結果為負數,就造成了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受損。
通過以上分析說明,在國有企業重組中,只有預期是不行的,還需要在國有資產后期運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證國有資產調整后運行的有效性,最終保證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國有資產流失控制政策和辦法初論
國有資產流失原因很多,主要產生于以下幾方面:
一是申請參加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投資者并沒有真誠的投資愿望,甚至沒有相應的投資能力,在重組或并購以后,資金不及時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觀政策,將現有資產作抵押實現銀行信貸,獲得資金,將骨頭熬油甚至將信貸資金轉移不知去向,置國有資產的后期經營于不顧,即上面所說的國有資產不能進入預期的產業運行軌道。
二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尚未確立國有資產重組中心計量指標體系并對重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職能部門主管人員內外勾結,權錢交易。
所以在國有企業并購重組中,建議采取以下控制政策和辦法:
(一)對國有并購重組的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投資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為此需要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和指標計量標準。
(二)確立并購重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范圍
1.確立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審核評價內容。
2.對低于國有資產評估價值的重組項目的審批額度權限和程序進行非凡的規定。
(三)對低于國有資產評估價值進行重組的項目進行專項檔案的追蹤管理。對追蹤管理的權限、職責、程序和內容進行規定。
(四)在折價進行國有資產并購重組的協議條款中,明確規定在階段時期內對企業運行進行了解和控制的合法性。在折價進行的國有資產重組協議中應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延伸約定以下權力:
1.在國有資產產權讓渡的情況下
(1)對新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能力和狀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2)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1)審查經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或廠長經理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評價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
2)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廠長經理和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監事會的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規定執行。
3)可規定在一定時期內(3-5年)產權轉讓行為不辦理產權過渡手續并實施監管。在有效期限內確認其資產經營能力方可辦理產權過渡手續并取消監管。
4)企業法人財產權歸屬企業,監事會不干預企業經營。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的監事會和企業自身監事會不相沖突,分別獨立運行。
2.在國有資產重組的情況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權。
(2)擴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的監督權力。即使在不占控股地位情況下,也應保留在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中的控制權力。
(3)在折價認股協議中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如3-5年),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的監督權力。在有效期內如確認企業運行能力,可放棄非凡監督權力,可放棄非凡監督權力,按《公司法》規定權限運行。如有效期內對企業運行能力不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終止重組協議,并組織實施國有資產重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