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地主制經濟發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問題的提出
討論地主制經濟的機制和作用,可以把地主制經濟區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地主自身的或自營的經濟,可稱之為“地主經濟”;二是地主經濟與佃農經濟的相結合的經濟,可稱之為“地主制經濟”;三是包括地主經濟、農民經濟和國家經濟這三種相互依存的主要經濟成分的經濟體系,可稱之為“地主制經濟體系”,或廣義的地主制經濟。我們把戰國以后的封建經濟稱作地主制類型的經濟,主要就是指地主制經濟體系而言的。
為什么要提出地主制經濟體系的問題呢?在對戰國以后社會經濟性質認識的各種理論觀點中,“地主經濟論”是主流觀點,但它受到了“市場經濟論”和“權力經濟論”的挑戰。這種來自不同方向的挑戰有一個共同的論據,就是中國封建社會存在大量的自耕農,在有的時期、有的地區甚至占了主要地位,這樣的社會還能叫做地主制社會嗎?我認為,地主經濟論的基本觀點是正確的,應該堅持,但也要對這種理論進行反思和某些修正。應該看到,我們過去在研究地主制經濟時,對與之不可分離的農民經濟和國家的地位和作用是注意不夠的。就土地所有制而言,戰國以后存在三類相互挹注的土地類型,形成三類相互依存的經濟成分,這就是地主經濟、農民經濟和國家經濟。農民經濟(這里主要指自耕農經濟)始終是和地主經濟并存的。國家除了始終保留或多或少的國營農牧業和工商業成分外,還對社會經濟進行管理和干預。由此構成了“三加一”的動態的體系。我們應該如實地把(廣義的)地主制經濟理解為這樣的一個經濟體系,這樣可能會比較好地揭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機制。我們試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一些分析。
二從地主階級的產生和更新看地主制經濟體系
地主土地所有制區別于領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點,一是民間土地買賣,二是庶民可以成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權和政治統治權的分離;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但這種庶民地主是怎樣產生的呢?主要是兩個方面作用的結果。一方面,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農民經濟獨立性加強,份地私有化,以至民間土地買賣逐步發展起來,農民中發生劇烈的貧富分化,在這個基礎上產生了庶民地主。另一方面,在貴族的劇烈斗爭中,產生了集權制的封建政權,剝奪了舊貴族的政治特權,把原來隸屬于領主的農奴變成國家的編戶齊民,促使土地所有權和政治統治權相分離。從戰國秦漢的情況看,庶民地主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是力田致富的,二是經商致富的,三是士人地主,四是舊貴族轉化而來的地主。第一種主要是從農民分化中產生的,第二、三種也有相當部分是從農民中產生的。實際上歷代的庶民地主中都有一部分是農民“力農”致富產生的。農民不但可以分化出庶民地主,而且可以產生身份性地主。所謂“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當然這只是個別的。所以相當數量的自耕農的存在,不但是維持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生存的需要,而且是地主階級,或者說是地主制生產關系生產和再生產的必要前提之一。
中國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都不是凝固的。就其成分而言,是相互轉化、不斷變動的。中國封建地主制下的地主階級之所以能夠比較長久地保持其活力,是因為它具有某種吐故納新或自我更新的機制。給地主階級補充新鮮血液的,在地主制經濟體系內部主要是農民,在地主制經濟體系外部主要是少數民族。一個體系內部完全是同質的東西,是很難發展的,如果包含了不同質的乃至異質的東西,它的發展就有了內在的動力。農民經濟、尤其是自耕農經濟,一方面構成地主制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對于地主經濟或封建經濟來說,它又是一種不同質的或異質的成分;正是由于這種異質成分的存在,使地主制經濟增添了活力。
至于國家政權在地主階級更新中的作用,也是巨大而明顯的,這里就不多說了。
三從剝削方式的發展變化看地主制經濟體系
庶民地主產生以后,可能采取、而且實際上采取的經營方式或剝削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使用奴隸,二是使用雇工,三是使用佃農,即采取租佃制經營方式。這三種方式戰國時代都已經產生了,到了西漢中期以后,租佃制已經明顯地占了優勢。而從秦漢到魏晉南北朝,租佃關系的發展,基本上是與依附關系的發展同步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從農民方面看,戰國秦漢農民劇烈分化,破產農民的出路,或賣身為奴,或當雇工,或當佃農。戰國以后,奴隸制的成分確實有一個很大的發展(春秋以前主要是俘虜奴隸,春秋戰國以后隨著舊的共同體的瓦解,債務奴隸迅速發展起來,罪犯奴隸也有不少數量),奴隸問題一度成為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但奴隸制始終沒有成為占主導地位的生產關系,為什么?農民對這種發展趨勢的反抗,政府對這種發展趨勢的制止,都是重要的原因,但還有一個更為深層的原因。中國自春秋戰國以來農業生產形成精耕細作的傳統。精耕細作是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利用自然條件有利方面克服其不利方面的一種巧妙的農藝;它是我國農民在長期農業實踐中的偉大創造。這種精耕細作的農藝,講究因時、因地、因物制宜,要求勞動者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和較高的生產主動性。在主人的皮鞭下勞動的奴隸是不可能精耕細作的。在精耕細作已經出現的條件下,農業上使用奴隸,生產效率低,監督費用高,是沒有前途的。佃農,那怕是依附性佃農,仍然保留其經濟的獨立性,仍然有相當的生產自主權,仍然有獨立發展的余地,農民是比較愿意接受的,也比較有利于生產的發展。這就是租佃關系為什么被人們所接受,獲得發展,并最終戰勝其他方式取得主導地位的根本原因。
早期的租佃關系,看不出有嚴格的人身依附色彩;擴大一點說,井田制和領主制瓦解后的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人身依附關系不是趨向強化而是趨向松弛的。這和原來的有機共同體的解體有關。但西漢中期以后,尤其是東漢以后,依附性佃農,以至整個地說勞動者的人身依附關系在迅速發展。重要原因之一是生產力的性質發生了某種變化。戰國至西漢中期,個體小農雖然是當時的主要生產單位,但當時牛耕尚未普及,個體小農所使用的主要是鐵鋤、鐵鍤等小型鐵農具,這種小農經濟還是比較脆弱的。黃河流域牛耕的普及是從西漢中期“耦犁”的推廣開始的。許多個體小農沒有足夠的力量使用“二牛抬杠”式的耦犁。耦犁的推廣引起生產單位擴大的趨向,導致豪強勢力的發展(豪強勢力發展的另一經濟背景是西漢中期以后陂塘水利的發展,因為陂塘是單個小農家庭無法修建的,修建或掌握了某個陂塘的豪強地主往往同時控制了整個灌區),在這種情況下,相當一部分經濟力量薄弱的小農不得不依附于豪強地主。這可能是西漢中期以后依附關系強化的深層經濟原因。
依附性佃農的發展,還與國家政策,與國家處理它與地主、農民關系的方式有關。在封建地主制下,國家主要通過戶籍制度控制農民,目的是迫使農民提供賦役。當時土地稅很輕,屬于人頭稅范疇的賦役很重。這種政策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農民。破產農民仍然在政府戶籍控制之下,如果他們給本地地主當佃農,雖然不用交納田租,但仍然要負擔苛重的賦役,這是破產農民所無法負擔的,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逃亡一途。逃亡在外地,脫離了政府戶口控制的農民,有一部分庇托于異地的豪富,成為他們的依附性佃農。這對農民來說,是一種合理的選擇。所以,這種依附性佃農相當大程度上是在流亡外地的人口中發展起來,在很長時期內,佃農被習稱為“客”,我想,原因是在這里。在本地,依附性佃農后來也在宗族關系的掩蓋下逐步發展起來。
從上述分析看,依附性租佃關系發展的前提是以生產力發展為基礎的地主經濟力量和政治勢力的壯大,但同時確實與政府“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政策有關。這也就是說,這個時期依附性租佃關系的發展,是有其歷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到了魏晉南北朝,在長期戰亂和人口大遷移的環境里,建立在對依附人口的控制和剝削基礎上的世家豪族地主經濟,對南方的開發,對北方農業經濟的維持和延續,顯然是有積極作用的。但這種依附性租佃關系在政府看來是不合法的。魏晉南北朝時期,這種依附關系或私屬關系獲得部分的合法性,但始終沒有獲得完全的合法性。所謂“土斷”“括戶”,以至屯田制、占田課田制、均田制等等,從某種意義上看,都是政府與地主爭奪對勞動人手的控制。但由于政府實行“以身丁為本”的賦役政策,矛盾始終沒有解決。直到中唐以后,封建國家的政策作了較大的調整,賦稅改“以資產為宗”,土地稅比重增加,人頭稅比重下降,國家的戶籍制度也有較大變化,區分了主戶和客戶。地主、國家、小農的關系也相應地有了較大的調整,封建地主制經濟才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以上分析表明,地主經濟是和農民經濟、國家經濟及其職能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只有把它們看作是相互聯系的統一的經濟體系,才能更好地揭示其發展機制。
四對地主制經濟體系的評價問題
評價應該有個標準。根本標準還是促進還是束縛生產力的發展。而衡量發展還是不發展,我同意吳承明先生以資源配置的優劣作為衡量標準的觀點;但認為在這個標準中,不應該排除勞動生產率的內容。也就是說,應該全面地、綜合地考察;其中勞動生產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標。對地主制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應予區別,在地主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應該采用不同的參照系。封建地主制前期,它比起封建領主制來說,顯然是進步的,因為它創造了比封建領主經濟高得多的勞動生產率。但到了封建社會后期,尤其是當世界上已經出現新的資本主義因素或成分以后,就不應該仍然以中國的或是西歐的封建領主制作為參照系。明清時代,封建地主制仍然有某種自我調節的能力,商品經濟也出現某種程度的活躍,地主制經濟還沒有達到它自身的“天然終點”。但明清時代生產工具沒有改進,這是很明顯的。勞動生產率是停滯、倒退還是發展,值得研究。從人均占有糧食看,是下降的趨勢;但這不全面,應把多種經營計算進去。現在還沒有看到有說服力的數據分析。從生產工具的落后,生產規模的狹小,生產力沒有發生什么質的變化看,即使把某些地方資源配置優化的因素考慮進去,勞動生產率如果不是停滯的話,也很難說有什么大的發展。明清時代,中國逐漸落后于世界的潮流,恐怕是不爭的事實,應該說,地主制經濟制度對新的生產力和新的制度的誕生和發展已經起了某種程度的阻礙作用。我們通常說地主制經濟具有較大的“活力”或“適應性”,也包含了兩重性,一方面,它可以容納生產力和商品經濟較大程度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又束縛了新的因素的成長,延緩舊制度的滅亡。
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作一些考察。在封建地主制經濟下,由于主要實行租佃制的經營方式和有大量的自耕農存在,農民生產可以提供的剩余數量是比較可觀的,長期實行“見稅什五”的地租率就是一個證明。解放初期,農業生產的技術基礎沒有變化,我國啟動工業化的資金主要依靠農業的積累,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在舊制度下達到的生產力水平和所能夠提供的剩余,是可以提供啟動近代化過程或制度創新過程的某種基礎的。但這種剩余,在地主制社會中,以地租和賦稅的形式集中到地主及其國家的手中,直接生產者的生活一般是困苦的,使得他們生產積極性和再生產的規模受到很大的限制;而集中在地主及其國家手中的資金,雖然也有部分用于墾荒、興修水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但總的看來,奢侈性消費占很大比重,大部分并沒有被用于社會擴大再生產,因而,也就沒有能夠轉化為促使國家進入近代化的啟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