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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在企業倫理建設方面,人們一直十分關注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探究和研討,卻忽視了這種社會責任的植根土壤和“條件極值”,甚至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擱置于企業追求自身利益合理合法的行為之上,沒有真正尋找到企業經濟利益增進與道德素質提高的切入點,其結果難免流于空談。因此,要想建構與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倫理理論和規范體系,正確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實基點,有必要首先弄清企業經濟行為的道德基礎及其倫理限度。
一、求利——企業經濟行為的內因驅動
什么是企業?企業因何而存在?這是研究企業一切經濟行為的邏輯前提。根據現代企業理論,對什么是企業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概念界定。一是科斯的定義,他認為“企業的顯著標志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在企業之外,價格運動調節著生產,對生產的協調是通過一系列市場交易來實現的。在企業內部,這些市場交易不存在了,與這些交易相聯系的復雜的市場結構讓位于調節生產的企業家協調者”①,也就是說,企業是一種可以與市場機制互相替代的協調生產的手段和機制。二是詹森和麥克林的定義,他們認為企業是一種為個人之間的“一組契約關系”充當連接點的組織,是一種法律虛構。就企業而言,這“一組契約關系”就是勞動所有者、物質投入和資本投入的提供者、產出品的消費者相互之間的契約關系②。綜觀兩種界定,我們不妨對企業作如下初步詮釋:所謂企業,是指一種用以協調內部成員及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關系,可以替代市場機制的個體協作組織。
既然企業是個體協作組織,那么能夠依托市場機制自發調節相互利益關系的個體小生產者為什么要進行合作和組織企業?對此,馬克思在(資本助中曾作過深入分析,并指出協作“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產的起點”③。在馬克思看來,個體小生產者之所以向協作轉化并組建企業,主要基于以下兩種原因:一是個體小生產者自身的歷史局限。馬克思認為個體小生產者由于“排斥生產資料的積聚,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因而“自然要被消滅”④。二是作為協作組織的企業有諸多優越性。馬克思認為:“單個的勞動者力量的機械總和,與許多人手同時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舉重、轉絞車、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等)所發揮的社會力量有本質的差別”⑤,“和同樣數量的單干的個人工作目的總和比較起來,結合工作日可以生產更多的使用價值,因而可以減少生產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勞動時間”⑤。也就是說,個體小生產者進行協作的根本目的,是因為協作生產比單個生產能節約生產成本,提高勞動效率,獲取更多的規模收益。
與馬克思不同,現代西方經濟學家一方面從生產成本與度量成本相結合的角度分析企業的成因,比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阿爾欽和德姆塞茨在(生產、信息成本和經濟組織)一文中曾指出:“如果協作群生產的產出足夠大,以至于和不可分離的生產的產出總和相比,超出的部分足以抵銷用于組織和約束協作群成員的成本,則協作群生產就會被采用”③也就是說,協作群生產代替個體生產的原因不僅是生產成本的節約,而且是生產成本與度量成本總和的節約。另一方面西方經濟學家從交易成本的視角論述企業的形成,比如威廉姆森認為,由于“環境的不確定性及少數交易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是導致市場失靈的環境因素,再加上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人為因素,使人們在擬定、履行和強制執行市場契約時會付出巨大的代價,最終導致交易在企業內部而不是在市場上進行”③,因而由企業組織代替市場交易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便可以得出以下邏輯推論:無論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古典企業成因的分析,還是現代西方經濟學家對現代企業形成的論述,其中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作為個體協作組織的企業的產生緣由是為了通過“隊生產(teamproduction)”的方式節約生產成本和度量成本,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生產效率,創造規模效益,從而既可以實現個體無法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又可以使參與協作的個體生產者能夠獲得其在單獨生產中無法得到的“合作剩余”利益。一句話,人們發明和創造企業組是為了自身更好地“求利”,更好地實現以最小投入獲得最大產出的愿望。因此,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必然構成企業一切經濟行為的出發點和內在驅動力。
二、求德——企業經濟行為的外在規制
企業既然因“求利”而存在,那么如何才能求得利?如何才能求得多利、長利以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也就是說,企業應采取何種方式、通過何種途徑才能實現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以及福利的長遠增進?
首先,企業求利的實現條件取決于是否有物可利他人。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經濟條件下,企業從事商品生產和提供勞務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滿足自身需求,自己進行消費,而是為了用于交換,通過滿足與其交換者的某種需要來實現自己的獲利追求,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企業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然能夠生產出一定數量的產品或提供一定數量的勞力,二是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必須對他人有用,能夠足他人的某種需要。倘若企業既不能生產出一定數量的產品,又不能提供一定數量的勞務,卻只想從別的經濟主體那里獲取什么的話,那么,在自由交換的市場中別的經濟主體便有正當的理由不與其發生聯系——一因為每個企業都會追求和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企業要想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擁有可以交換之物,必須要考慮愿意與其交換產品的另一方的愿望與需求及其強烈程度,把自我的利益追求與另一方面的需要滿足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實現其生產產品的“驚險的跳躍”。
其次,企業求利的數額多少取決于生產成本與交易成本的節約。企業求利要有產品和勞務與他人交換,而求利的份額多少則決定于自己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勞務所包含的勞動量耗費。在市場交換中,決定產品和勞務的勞動量并不是單個企業生產這種產品和提供這種勞務時所耗費的勞動量,而是生產這種產品和提供這種勞務時的平均必要的勞動量,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馬克思曾指出:“每個商品的價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價值中的勞動量決定的,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⑤。也就是說,在一定時期和任何一個生產部門內,雖然因生產條件游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的差異而導致的不同生產者生產同一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各不相同,但決定商品價值量卻是社會上大多數商品生產者在大致相同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勞動強度下,生產這種商品所需的社會平均耗費的勞動時間。假如單個企業生產某種產品和提供某種勞務所耗費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或相當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那么企業的成本支出與勞動耗費不僅將得到補償,而且能得到應得利潤,甚至還能獲得超額利潤。因此,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必然不斷改進生產技術,改善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支出和勞動耗費,以獲取應有的甚至超額的利潤回報。長期以來,由于受古典經濟學理論的影響,人們對企業的成本支出的認識往往只局限于生產成本,其實在企業的成本核算中不僅要考慮生產成本支出,而且還要考慮交易成本支付。按照西方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企業的存在就是為了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也就是說,無論是企業內的人與人的交往,還是企業與企業、企業與他相關人的交往都是有費用的、有成本的。因此,根據現代企業理論,要想增加企業求利份額的總量,不僅要注重對企業生產成本的節約,而且要更加注重對企業交易成本的節約。
最后,企業求利的時間久暫取決于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整個社會的認可程度。從表面上看,企業利益的獲得似乎只和與其交換者有關,似乎只要得到與其交換者的認可就可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其實不然。第一,由于企業存在于社會之中,因而其求利活動的正常規進行有賴于社會的認可和保障。根據現代產權經濟學理論,“市場交換的實質是一組權利的交換”。要使價格機制運轉起來,參與交易者必須對所要交換的物品擁有明晰和專一的可以自由轉讓的產權。如果沒有獨立的產權,獲準進入交換市場的企業就不可能有獨立的地位,也就不可能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和競爭主體。而企業要想獲得對其用于交換產品的獨立產權,不僅取決于企業是否對這些產品的生產付出過勞動,而且取決于社會對企業產品所有權的認可和保障。倘若社會不存在承認和保障企業擁有合法追求自身利益并對這種利益擁有所有權的制度,那么,即使企業為生產某種產品付出過再大的勞動耗費,也無法保證其對這種產品擁有絕對產權并持續獲利。第二,由于企業求利活動會產生外部效應,因而其求利活動的順利進行需依托社會力量的強力調控。所謂外部效應,按照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諾思的解釋是“當某個人的行動所引起的個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個人收益不等于社會收益時,就存在外部性”,也就是說,某種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影響并不一定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表現出來,但卻會給其他經濟主體乃至整個社會帶來好處或壞處。當其結果能給他人和社會帶來好處時,被稱為外部經濟(正的外部效應),反之,則被為外部不經濟(負的外部效應)。長期以來,人們對企業交換結果的研究往往儀困于交換雙方的利益實現,而對其可能對非交換方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卻熟視無睹。其實,任何交挽行為都會對非交換方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影響,呈現出或正或負的外部效應。比如:甲生產面包,乙生產皮衣,兩者相互交換,從內部效應來說,滿足各自對食物和衣服的要求;從外部效應來說,則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再如:丙進行販毒,丁進行吸毒,兩者相交換,從內部效應來說,滿足了各自對和賺錢的需求,從外部效應來說,則敗壞了社會風氣。因此,要保障企業獲利的長久性,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增加社會福利,維護其他利益相關人不受侵害,必須動用社會、尤其是政府力量制定制度規范,使企業外部效應內部化。
由此可見,作為因“求利”而存在的企業,要想獲利、獲多利、獲長利,一方面必須以利他為手段,通過不斷改進技術,改善管理,節約生產成本與交易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努力生產或提供可以滿足他人需要的產品或勞務,從而使自己的私人勞動能順利地轉化為社會勞動,實現自己的價值創造和謀利最大化。另一方面,企業必須立足于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自覺承擔起對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整個社會的應有責任,努力使企業可能產生的負外部效應內部化,防止自身成本“外嫁”,潛心營造企業能夠長期獲利的社會氛圍。反之,如果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僅從滿足一己私利出發,那么企業的求利行為就難以實現,或即使實現,也難以持久。因此,企業在求利過程中不僅不可以排斥“利他”,而且必須依賴“利他”,這是不以任何企業的個體意志為轉移的。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認為,“求德利他”是企業一切經濟行為的約束力和外在規制。
三、均衡——企業經濟行為的理性抉擇
即然作為個體協作組織的企業因求利而存在,而求利又必須以利他為手段,那么,當求利利己的目的與求德利他的手段發生矛盾和沖突時,企業是否會為了利己而不擇手段,或為了利他而不惜損己?還是努力尋找求利與求德的均衡點呢?在這里就牽涉到一個問題,即以求利為目的的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存在一個倫理限度?
德國著名的經濟倫理學家科斯洛夫斯基曾對企業如何對待求利與求德的關系作過考察,并將其分為三類:一是“行為人能夠無條件地按照道德進行交易。他把道德行為和個人行動都視為經濟利益,把公共利益機為他個人利益,即他按照道德進行交易不受其他人的影響?!边@類企業往往把求德與求利絕對等同起來,甚至可以為了求德不惜損害自身的利益。這類企業所作出的行為選擇雖然在道義上值得稱頌,但由于偏離了企業經濟活動本身的直接價值指向,因而在經濟活動中缺乏現實性和普遍性。二是“個人能夠無條件地按照道德進行交易。如果其他人或大多數人也這樣做,他準備遵守道德規則,如果他感覺只有他一個成了‘傻瓜’,他就自己破壞規則”。這類企業并不是康德式的義務踐履者,它往往把求利置于求德之上,認為求德必須得利,也就是說,企業是否按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要求從事經濟活動,是有條件的,而這個條件從根本上講就是不得損害企業求利的最低限度。三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得到了較好的待遇,個人還可以理解,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規則,最佳情況是所有其他人都遵守規則,只有他自己不遵守規則?!边@類企業在行為選擇上極具投機性,是典型的“逃票者”,既希望享受因社會整體道德秩序良好而使自己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所帶來的好處卻不愿支付任何代價,又企圖獲取由于自己對社會道德規范的違背而使別人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所帶來的額外收益卻想逃避懲罰。
根據科斯洛夫斯基對企業作出經濟行為的道德條件所作的考察,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絕大多數企業出于對自身利益的權衡,往往會選擇第二種情況,總希望通過自己對社會道德規范的遵循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而將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予以排斥。因為第一種情況即求德不計成本的非現實性,必然導致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被淘汰出局;而第三種情況即求利不擇手段的反道德性,也會使企業因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和法律制裁而加大成本支出,從而喪失競爭能力,同樣會被淘汰出局。然而,就第二種情況而言,企業在經濟行為的選擇中自覺求德擇善也并非沒有條件、沒有限度,這個條件和限度就構成企業一切經濟行為的倫理限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始終面臨著作為兩種既互相對立又相互統一的行為變量——求利與求德的內在緊張和矛盾:一方面,從短期來看,企業之所以愿意為社會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是因為社會有這方面的需求而企業可以通過滿足這種需求來獲利。只有當企業的供給與社會的需求處于數量相等的均衡狀態,企業才會停止供給。另一方面,從長期來看,企業之所以愿意遵守社會交易通則,選擇善的行為方式,甚至為了長遠獲利而暫時犧牲一些眼前利益,是因為企業在全面權衡利弊得失、進行成本一收益分析之后認為:短期違德求利有可能受到社會懲處,會影響企業長期生存發展,因而在行為選擇上并不是最優的,除非社會處于完全的失范與失序狀態。由此可見,無論從短期還是從長期來看,企業求德擇善的最終目的并不是為了盡義務而盡義務,而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企業在選擇善的行為過程中總是不能獲利,那么,它就不會在活動中持久地去求德,也就是說,企業求德利他是有限度的,而這個限度就在企業因求德而發生的邊際成本支出等于邊際收益的均衡點上。這個均衡點不僅決定了企業經濟行為的道德基礎和倫理限度,而且也決定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植根土壤與“條件極值”,是企業增進經濟利益與提高道德素質的邏輯與現實的切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