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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業是世界各國經濟發展中的一支戰略性力量,歷來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和大力扶持。融資難是世界各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有效途徑。在這方面,日本擔保業的成熟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本文在系統比較與分析中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比較借鑒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銀行)約定,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若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不能履行償還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償付的一種信用服務體系。通過這種信用中介可以增強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分散銀行的放貸風險,優化社會融資金融環境,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就業和穩定。本文通過對中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方面進行比較,對建立與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所啟示和借鑒。
一、中日信用擔保體系發展現狀
據國家發改委調查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3366家信用擔保機構,其中省級擔保機構359家,地市級擔保機構1379家;政府完全出資的688家、參與出資的630家,民間出資的2049家;公司法人2785家,事業單位381家,社團法人122家。截至2006年底,全國擔保機構共籌集擔保資本金總額1230多億元,其中政府出資357.46億元,占擔保資金總額的29%。自1998年以來,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為37萬多戶中小企業提供了擔保,擔??傤~達到8000余億元,全行業累計實現收入257.74億元,其中保費收入183.53億元,投資收入50.6億元,其他收入23.61億元。
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制度始于1937年。自東京都信用保證協會建立以來,經過70多年的不斷發展,已存在于日本的47個都道府縣以及特定的5個都市,共設立52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信用保證協會(CGC),下設160多個店所,從業人員6000多人,其業務范圍遍布日本全國各地。1958年,日本官方設立了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JASME),由中央政府撥款提供資本金,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并在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和民間52個信用擔保公司的基礎上設立了全國性的信用保證協會聯合會(NFCGC),由此形成了一個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風險、擔保與再擔保有機結合的信用保證體系。
二、中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比較分析
1、法律、法規比較
立法先行是日本扶持和規范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1950年頒布《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1953年頒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法》,明確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和擔保協會的性質、職能、作用以及擔保的規則,保證協會依法為中小企業服務;1958年頒布《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現為中小企業綜合事業團),以進一步支撐信用保證協會,為其分擔風險;1963年通過了綱領性法規《中小企業基本法》。至今,已經有30多部法律法規在施行,做到了“每建立一個中小企業機構就有一部法律頒布成為其依據”,形成了健全的法律保障體系,為中小企業的現代化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目前我國在信用擔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00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國家經貿委1999年6月下發的《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2001年下發的國經貿中小企[2001]198號《關于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和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通過比較發現,日本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支撐體系和運作規則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指導。而我國的《擔保法》主要是維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足。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是這些部門規章立法層次相對較低,效力有限,而《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條文又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執行力度不夠。
2、結構、支持體系比較
從結構上看,日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個由信用保證協會和信用保險公庫兩個相互關聯的子系統構成的兩級信用保證體系,共同承擔著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的職責。信用保證協會對中小企業實行擔保,而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則對信用保證協會進行保險。這些協會相互獨立地為本區域內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信用保證服務,是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的基金擔保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由中央、省級、地市級三個層次構成,其組織形式有三種,包括政策性擔保機構、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我國的中小企業沒有直接的政府主管機構負責支持和管理,在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問題上常常是政出多門,在信用擔保配套體系方面雷聲大雨點小。
日本信用擔保獨特支持體系有:在服務方面,日本有2000多家公立試驗中心,聘請有經驗的工程師擔任顧問,為中小企業的產品提供可行性研究和試驗,并提供具體的指導;在信息方面,2001年4月建立了信用風險數據庫(CRD),目的在于積累中小企業的信用資料,為金融機構和信用保證協會服務,以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水平;在代償追索方面,日本于2001年4月成立了信用擔保服務有限公司,它由全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共同出資設立的,是一個專門從事追償業務的全國性組織。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將部分的追償任務委托給信用擔保服務有限公司,由信用擔保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追回債務。信用擔保服務有限公司的成立大大改善了日本信用擔保體系的收支狀況,僅在2003年,公司大約500名雇員追回了340億日元的債務。
3、資金來源、補償機制比較
日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資金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實行多元化投入。信用保險公庫的資本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地方信用保證協會的資金一部分由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地方政府、公共社團和金融機構捐助,其中金融機構的捐助資金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資金,主要由信用保險公庫和地方財政以低息借給信用保證協會。從外部資金的組成來看,國家和地方政府占82%,公共資金在外部資金中所占比例很大。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來源有政府預算撥付、國有土地及資產劃撥、民間投資和社會募捐、會員入股或風險保證金、國內外捐贈等。其中,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這些資金大多已被地方政府列入預算,動用起來并不順利。而民間資本主要是私募,在國內通過上市募集資金比較困難。
日本信用擔保的資金補償機制比較特別。各地方信用保證協會的資金損失由國家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負責補償,而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的賠付損失由中央政府負責。此外,中央政府還通過地方政府、國家信用擔保協會聯盟向各地信用保證協會提供損失補償金。
4、運作過程比較
(1)信用擔保對象比較。日本信用保證協會的章程對信用擔保對象規定為:一是符合中小企業標準;二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三是具有經營實績的企業。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擔保對象沒有合理定位,并未制定一個可供遵循的客觀標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2)擔保費用及擔保比例比較。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向委托企業征收信用保證費,保證費基本費率為年均0.7%-0.9%。承保金額的法定最高限額為基本財產的60倍,最低為35倍。日本信用保證協會對承保項目不是全額擔保,一般擔保比例為70%。信用保證協會保證額的70%—80%由信用保險公庫再保險,一旦出現代位補償,信用保證協會將承擔20%-30%的保證責任,這部分擔保金額在發生風險時最終由財政補償。
我國的擔保機構擔保年費率沒有統一的標準,擔保機構收費標準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的50%以內,具體收費標準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我國對擔保比例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由于協作銀行不愿承擔風險,一般擔保比例為全額擔保。
5、風險控制和防范比較
日本政府不直接操作和干預擔保機構的業務,但制定了一套在擔保機構、銀行和企業之間分散和規避風險的機制。一是通過規定擔保比例分散風險,在公司內部實行分級負責制,實行嚴格的審、保、償分離制度。二是嚴格審批擔保程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和外部防范雙重風險補償機制。擔保公司在內部設立收支差額變動儲備金,當外部風險發生時,中小企業擔保保險機構將對擔保公司損失總額的70%實行賠償。三是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咨詢服務。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風險控制和風險防范體系。由于風險不能在擔保機構和銀行之間合理分擔,導致我國擔保機構承擔了過多的風險。
6、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關系比較
日本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計劃,并與擔保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擔保機構根據貸款機構的業績,采取不同的擔保審批方式。在我國,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是分離的。風險損失由擔保機構100%承擔,只要擔保機構同意擔保,金融機構都給予貸款。
三、借鑒日本經驗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足,通過借鑒日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優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
1、建好擔保體系運行的外部法律環境
法律健全、制度完善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顯著特征。政府應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盡快研究制定和出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對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資金來源、服務對象、業務范圍、監督管理以及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加以進一步明確。在資格認定、準入制度、行為規范、法律責任及風險承擔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及時糾正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降低擔保條件和為防止風險不辦理擔保業務的問題。同時,籌建信用與擔保協會,加強擔保行業自律,建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擔保機構的自治和服務工作。
2、構建合理的信用擔保體系
首先,我國正在構建的是“一體、兩翼、四層”的信用擔保體系,即以政策性擔保為主體,以互助性擔保和商業性擔保為兩翼,建立中央、省(直轄市)、市、縣四層的擔保體系結構。其次,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能力,利用它們的專業技能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方位的財務、管理等培訓與咨詢服務。最后,加快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擔保機構還可以通過建立受保企業信用評級系統和信用檔案數據庫,形成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為金融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與信用等級評價服務。
3、使資金來源多元化
在我國現階段,政府要對信用擔保機構進行大力的資金支持,通過在財政預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撥付,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鸬膯淤Y金和補償資金問題,同時建立定期的補償基金制度,給予擔保機構稅收方面的優惠和減免,補充擔?;鸬馁Y金來源。具體來說,對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將扶持中小企業作為長期政策,建立財政資金補償機制,將擔保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為擔?;顒犹峁┓€定的資金來源,同時鼓勵其吸收社會捐助資金。對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饝o予稅收減免優惠,鼓勵其進行資本金內部補償,而商業性擔保機構的外部補償主要是通過私募和上市募集資金實現,應給予相應的政策鼓勵其融資。
4、加強風險控制和防范
信用擔保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對擔保風險的防范、控制和化解一直是業內人士研究的課題。主要建議有:(1)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例如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實行分級負責制,對協會內部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了相應權限的保證審批決策權,實行嚴格的審、保、償分離制度;同時,認真進行保證申請時的信用調查與保證審查,并加強放款后保證期內的項目跟蹤管理。(2)建立內部風險補償機制。日本的信用保證協會可以設立收支差額變動儲備金。該儲備金是在經營穩定期預先設立的,將部分收支差額不納入基本財產,以備將來收支惡化時支用,以此維持對外信用和業務運營穩定。(3)建立外部風險補償機制。例如,日本在制度保證方面,當出現損失(保險公庫的保險不能填補的部分)時,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證協會支付損失補償金;對于設定低保證費率的制度保證,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證協會支付保證費補貼。(4)建立風險轉移機制。加快建立中央、省級反擔保機構,完善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通過反擔保、再擔保等方式為基層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5、使企業、銀行、擔保機構共贏
擔保機構與銀行之間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是擔保體系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明確擔保比例有利于在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與協作銀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范圍、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違約責任和代償條件等內容,盡量避免全額擔保,以使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共同承擔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的風險,防止協作銀行的道德風險。對目前協作銀行不愿承擔任何風險的做法,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引導協作銀行在風險分擔和業務開展上積極地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在合作中促進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之間的業務創新。
處理好企業與銀行的關系也是不容忽視的一環。首先,企業要注意抓好資金的日常管理,這是企業取得銀行信任、培養良好形象的關鍵。其次,企業應經常主動地向銀行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銀行也可以從與企業的聯系和溝通中,加強對企業的信任度,改變對中小企業的種種偏見和不信任,逐步建立起與企業的良好關系。最后,企業還應苦練內功,真正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用實際行動建立良好的信譽。企業的經濟效益是信譽的基礎,而經濟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所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就是提高企業的信譽。
6、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環境,提升中小企業信用能力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因此,搞好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根本還是營造信用環境、提升企業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逐步形成企業立信、政府征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良好信用環境,最終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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