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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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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發展

摘要]由于我國在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渠道十分單一,導致投資嚴重不足,阻礙了我國基礎建設的順利發展,使基礎設施供給不足長期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瓶頸”。本文從三個方面深入探討了發展我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問題:(1)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構成和形式;(2)我國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分析;(3)關于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贖回、購買和質押。

[關鍵詞]基礎設施投資基金融資綜合性投資基金

近年來,投資基金在我國得到蓬勃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了一種新的有效投融資方式。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扶持基礎設施產業的成長,以及對產業結構的優化都起著有力的推動作用。根據我國當前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的現狀,中國急需重視和利用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這一融資手段,以加快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的發展。

一、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構成和形式

設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有利于集中社會閑散資金、解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緩解政府支出壓力過大等問題,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問題的有效途徑。由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顯著社會效益,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理應成為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中優先發展的基金品種。

1.基金的構成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構成一般由政府的財政資金、與城建產業相關的法人出資以及居民個人投資三方組成。其中財政資金占基金的比例,應視項目的具體類別確定,大約為3%~30%.對盈利前景明朗的產業,如電信設施建設、發電、配送電等項目,財政資金大約只需占基金的3%左右;對社會效益大而投資收益不確定的產業,如治沙造林、引水工程等,財政資金則應占基金的30%左右;其余基礎設施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財政資金約占5%~25%左右。與城建相關的法人出資額須占基金的20%~30%.這里所說的法人包括該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該產業的經營公司以及相關公司,甚至還包括各類社會保險基金。其余的為居民個人投資,大約占基金的40%~77%.基金的規模應根據項目建設及運營本身所需最低資金量來確定,規模過大會降低資金的使用效率,影響基金投資人的收益水平,從而影響他們未來對基金投資的積極性;而基金規模過小,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則會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以至影響項目正常的資金借貸活動。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類別,則根據具體需要,既可以逐個設立項目基金,也可以設立綜合性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綜合性投資基金的構成與一般項目基金一樣,也由以上3部分出資組成,但出資比例可根據市場變化適當地進行調整。綜合性投資基金可同時對多個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或者可投資于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的數家項目基金(此時它成為“基金中的基金”),也可在此基金下建立若干子基金,每家子基金投資于不同類別的基礎設施(此時基金為“雨傘基金”)。綜合性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設立為投資人選擇了廣泛的投資領域,特別是那些擬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但又未能確定具體類別的投資人,更是最佳選擇。此外,由于其投資于多種類型的基礎設施,有效地分散了投資風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參與。

2.基金的形式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一般應以在工商管理局注冊的公司制為主,基金持有人大會是其最高的權力機構。為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中,應有熟悉基金運作規則的投資理財專家擔任獨立董事(或監事)。基金經營期限的限定一般應與項目經營年限一致,而對一些長期運營項目也可不設定期限,基金經營期滿,應對基金進行清算,若基金持有人愿意,可以轉入新的基礎設施項目,作為新基金的持有人。由于基金由眾多投資人組成,為避免大股東挪用、占用資金,其資金的日常劃撥、使用應交由基金以外的機構托管,以保證資金能按廣大基金持有人的意愿進行運作。如缺少有效監管措施,基金成立初期就很難吸引中小投資者的參與,基金托管人可選擇一家經營管理較好的信托投資公司擔任,按基金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資金使用辦法進行監控和資金劃撥。

二、我國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長期以來,由于投資不足,基礎設施已成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瓶頸”,造成經濟的劇烈波動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雖然在擴大內需的背景下,從1997年以來,經過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我國的基礎設施總量和水平都上了一個新臺階。但是,這一改善具有明顯的彌補欠賬的性質,無法從根本上緩解基礎設施供給不足的問題。2001年以來,特別是2003年底,我國出現了嚴重的能源供給問題,尤其是電力供應緊張的問題(全國2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出現拉閘限電現象)。廣大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農業、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更是嚴重地滯后于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又對基礎設施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長期以來,由于財政收入有限和國債發行的規模限制,特別是投融資體制造成的投資壁壘,使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十分有限,基礎設施產業自身又缺乏自我積累機制,從而制約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正常發展。因此,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際工作部門,都提出了多種融資渠道和方式來解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即是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下面擬從資金來源、已有基金的收益和國家優惠政策等3個方面進行初步探索。

1.資金來源

從國際上看,各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都是廣開渠道,吸引各方面的資金進行投資。結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現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私人資本。雖然銀行1年期儲蓄利率從1996年的10.98%下降到目前的1.98%(個人儲蓄還要交納20%的利息稅),名義利率降至不到原來最高時的1/6.利率下降幅度不可謂不大。但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不降反升,到目前為止,已超過10萬多億元。特別是近兩年來,居民儲蓄存款余額每年增加1萬多億元,且以每年高達30%~40%的速度繼續攀升。這一方面源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傾向,但主要還是支出預期增加的結果;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國的金融體系還不能提供更多的投資工具供居民選擇,造成民眾投資渠道十分單一。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居民個人資產的增加以及現代金融投資意識的深入人心,廣大居民的投資需求會越來越大,并在追求資金安全性的同時,更加注意追求資金的收益性。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正好滿足了居民的投資需求,它的風險小于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工具,收益又大于銀行儲蓄,并且也較穩定;二是,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隨著人們收入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資金實力日益雄厚。2002年,我國保險業務收入達3053億元。至2003年6月末,我國保險業總資產達到7783億元。1999年10月以來,我國開始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截至2002年底,已有20多家保險公司獲準入市,保險公司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金額達300多億元,占到證券投資基金總量的30%左右。保險公司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約占總資產的5%左右。其余75%左右的資產投資于銀行儲蓄和購買國債。近年來,由于銀行利率、國債利率大幅下降,加上股市暴跌,保險投資收益率出現較大幅度下降。2000年,我國保險投資收益為:證券投資平均收益率為12%,債券投資總收益率為3.5%;與銀行等同業的大額協議存款最低利率為3.7%.但2001、2002年連續兩年投資收益大幅下降。2001年,平均收益率為4.3%,2002年降為3.14%,在證券投資上的收益率更是陡降至-21.3%.投資收益嚴重下降,將使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必須為保險資金開辟新的投資渠道。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的設立,將為保險資金投資需求提供一條新的通道。同樣地,隨著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養老基金積累機制的逐步完善和發展,養老基金的結余數額將越來越龐大。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本質必然要求其在運作中尋求多元化投資。而基礎設施投資基金較長的投資期限,較高的投資收益,較穩定的投資回報對養老基金來說也是較適合的投資品種;三是,企業投資。我國企業方面的存款據最新統計已達4萬多億元。而且還在保持增長的勢頭。不言而喻,對于那些經營狀況較好、經濟效益較高的企業,必然有大量的資金需要作長期投資打算。因而也可以成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資金供應者;四是,政府資金。近年來,隨著國家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上升,除了正常的財政支出外,還是有一部分可以成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的來源;五是,國外投資者。近年來,中國是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每年利用外資的總額超過450億美元,這也是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重要來源渠道。一方面,國外投資者可以享受政府的政策優惠,獲取有保障的收益,因而樂于投資;另一方面,此種方式可以不增加外債,不用擔心所投資項目被外方控制,中方也樂于接受投資。

2.基金的收益

由于基礎設施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投資強度高、一次性投資資金需求量巨大、資金回收期長、風險程度較高、利潤率一般較低等特征,因此需要解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的效益性與流動性的矛盾。借鑒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作法與我國1995年制定的《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實際情況,將籌集到的資金的大部分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其余用于證券市場中股票、債券和其他類型基金的投資。這樣可以部分地解決基金收益性和流動性之間的矛盾。并且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基金認識的逐步深入,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特有優勢將日益凸顯出來。另外,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以現階段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水平,完全可以將一定比例的資金投資于另一投資基金,成為其控股股東。經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就成為控股公司。由于控股公司在資金上具有較強的杠桿效應,可以以較少的資金控制大量的資金;加之公司法又賦予股東以下兩個重要的權利:(1)投資決策權,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運行的前期運用控股權,引導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于收益高、流動性強的上市證券,以達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的目的。(2)利潤分配權;對基金投資年收益可以在本基金運行前期分配較多,這樣可以部分地解決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前期收益率較低的問題,從而可以做到年收益相對穩定,使其具有較好發展潛力,從而達到提高投資者信心的目的。

3.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優惠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與沿海地區的發展經驗表明:政策出效益,政策促發展,政策是最大的潛在資本。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這是我國國家產業政策中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但由于受基礎設施產業本身特點限制,如任其自發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將缺乏吸引力。因此,國家政策對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支持是很重要的。應制訂一系列優惠政策,切實解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收益性、流動性問題,從而促進我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市場的活躍與發展。筆者認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從以下方面制定一些優惠政策,扶持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發展。

一是國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優惠政策:基礎設施項目是社會效益顯著而經濟效益較低的項目,因而多年來一直主要依賴政府財政投入,而民間資金投資嚴重不足(當然也有投資壁壘原因)。目前,為了優先發展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吸引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國家各級稅務部門有必要在稅收上提供各種優惠政策,使投資人在經濟上得到一定的補償,以調動他們投資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積極性。(1)在投資稅收上的優惠。首先,可考慮將投資人當年投入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中的資金數額從其個人(或法人)所得稅當年的應納所得中扣除,因為這部分投資額已從投資的當年收入中支出,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故不應作為個人(或法人)當年收入再繳納所得稅。若當年抵扣未完的部分,可推遲至第二年再抵扣(可以僅限于推遲1次)。在投資人回收全部投資退出基金時(基金清盤或贖回),再將其回收的投資本金計入當年的總收入中計算繳納所得稅。此做法實際上只是使投資人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推遲,政府財政收入并無實質上的損失(至多為應交稅款的利息損失),而投資人則可通過對此基金的投入(購買)和贖回,來調整自身在各個時期的稅負水平,并獲得隱性的利息收益。其次,對治沙造林、防洪及引水工程這類需要重點扶持的項目,則應有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例如,可以規定對此類投資基金持有期達10年以上者,只將其回收投資額的80%計入所得稅的當年應納所得中,年限更長的以此類推。這樣可鼓勵民眾將資金長期滯留在此類社會公益性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中。(2)投資收益稅收上的優惠。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投資收益所得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巨大社會效益,故對投資此基金所得紅利,也應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上給予適當優惠,使人們在此投資中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可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類別不同,規定不同的優惠折扣率:如對道路建設、污水處理項目、垃圾分類處理工程按20%的折扣執行;對防洪、引水工程以及治沙造林項目按50%的折扣執行;而對電信設施、發電、送配電等盈利性較大的項目則不予優惠。除稅收優惠以外,國家還可以在基金的再融資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二是地方政府可采取的優惠措施:為鼓勵當地形成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對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主體,當地政府部門也應提供多項優惠措施。(1)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免交土地出讓金和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防洪費等。(2)政府出資建立基建項目補償基金,對中標價格與政府定價之間的差額進行補償。(3)為平衡建設資金或成本預算,針對不同項目,經相關專家研究測算后,由當地政府給予投資企業一定數量、一定期限的開發土地,用于建設高收益項目。(4)經當地政府批準,給予投資企業在其建設經營項目中的一定期限內的廣告等方面的特許經營權。(5)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當地政府協助投資企業申請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并支持企業證券化運作;根據基礎設施建設的實際需要,地方政府還可以給予其他方面的優惠,如對政府公開采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賦予優先競爭權或提供投資擔保等方面的便利。

三、關于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贖回、購買和質押問題

設立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無疑為人們投資理財開辟了新的投資渠道。雖然該基金為實業投資,其風險要小于股票、債券等證券投資品種,而且還可享受稅收等方面的許多優惠條件。但是,如果它缺乏流動性,不能變現和轉讓,只是一種“死資產”的話,顯然很難引起人們的足夠興趣。因而,必須賦予它一定的變現功能。

1.設立半開放式基金

目前,國內尚缺乏產業投資基金交易的場所,因而基金的轉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較大的限制,故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不宜采取封閉形式,而是選擇半開放形式為好。即允許基金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一段時間(如3年)后,可退出基金(具有可贖回性)。為了基金的平穩運作,基金的發起人如財政資金以及法人投資者原則上不允許退出,個人投資者的退出也只能在基金規定的期限和時間范圍內,經提前申請后方能辦理。在部分資金退出的同時,也鼓勵新資金的加入。可采取調節基金贖回和購買手續費的差價,適當控制資金的退出和加入的比例。此基金雖不許私下轉讓(因涉及大量的稅收優惠待遇),但為了保證基金運作的平穩性,允許退出方和加入方在基金管理部門的批準下簽訂基金轉讓協議,待符合基金規定的贖回和購買條件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基金的質押

由于基金不能進行實質性轉讓,其贖回期限相對而言也較長,為提高它的變現能力,應允許持有人有權將基金質押給金融機構或有關債權人,以獲得資金的融通。質押期滿,如果基金原持有人不能償還其所欠債務,金融機構或債權人有權于基金贖回日將其質押的基金賣給基金公司或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成為新的基金持有人(當然它也按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應有待遇)。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或債權人在收受質押基金時,應充分了解質押基金持有人在此基金上的稅收優惠程度,以充分估計此基金的變現價值,以免贖回基金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由于資金來源渠道廣泛、已有投資基金在人們心目中已樹立的良好形象、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得組建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在我國現階段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應該引起注意的是,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不應該成為一種新的圈錢行為。為此,必須加緊制訂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監督機制,使信托投資公司及有關各方能充分利用好這筆寶貴的資源,使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邁上一個新臺階,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提供更為良好的運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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