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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腐敗制度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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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腐敗制度經濟學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健全,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的弊端日益顯現。由于政府審計體制制度不完善以及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缺乏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導致了審計腐敗現象產生。在現階段,要從根本上消除審計腐敗,必須結合我國政府審計的發展趨勢,完善我國的政府審計體制制度,強化政府審計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政府審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關鍵詞:審計腐敗;制度經濟學;尋租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的政府審計制度始建于1983年,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我國的政府審計屬于行政模式,其在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民主政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就會逐漸轉移到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的執行上來。此時,政府審計的主要任務是評價政府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實現對政府權力的有效制衡,以客觀評價政府業績并防止腐敗,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利益。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審計署的“審計風暴”審計出一大批嚴重的違規違紀使用資金的問題,所揭露的數額之大、涉及范圍之廣令人震驚。通過對審計出的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有效地打擊了腐敗現象,促進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改善提高,保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快速、健康發展。但在實際審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審計腐敗現象,審計監督腐敗,審計監督乏力。國家審計署也曾下發過嚴肅審計紀律的文件,規定了若干個“嚴禁”,目的是遏制審計中發生的腐敗,但效果很不明顯。

二、審計腐敗的經濟學分析

腐敗是一種病態經濟現象,只會造成對經濟秩序的震蕩與破壞。政府審計腐敗的危害性更加巨大,審計部門本來是審計別人違規違法的,是遏制腐敗的重要屏障,但現在我們不少的審計部門已經成了違規違法的“急先鋒”,腐敗的“保護傘”。

(一)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對審計腐敗問題進行分析

1.制度經濟學中制度的含義。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道德行為準則,它旨在約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行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確立了競爭與合作的準則。制度經濟學認為,人是有理性的,人總是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減少交易活動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費用,必須對人的行為用制度加以約束。

2.我國現行政府審計體制的不完善。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某一時期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所謂政府審計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等程序,將國家審計機關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予以制度化的表現形式。我國的政府審計制度始建于1983年,在建立政府審計制度的初期,采取國家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模式,這與我國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是相適應的。國家審計機關要作為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隸屬于政府,并負責監督政府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較少涉足于對政府行政權力的制衡。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法制的完善,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就會逐漸轉移到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的執行上來,評價政府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并實現對政府權力的有效制衡。在我國政府審計環境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我國這種審計署隸屬于國務院,地方審計機關隸屬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模式,其弊端已日益突出,制約了政府審計職能的發揮。同時,由于政府審計機關的領導權掌握在政府主要負責人手中,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的政治素質與品德成了影響審計工作的重要因素。這種制度上的安排就為審計腐敗的產生提供了可以滋生的“土壤”,因此,必須通過對審計體制的合理安排,來從根本上杜絕審計腐敗的發生。

3.政府審計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腐敗和權力總是相伴而隨,因為腐敗是由權力產生的,而失去監督的權力最容易產生腐敗。審計機關要正確行使好審計監督權,真正發揮審計監督的重要作用,就必須以制度建設和落實為重點構建對審計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制度經濟學認為有意識制定的、立法通過的規則,以及由政治過程決定的制度的整個架構,都必須以內在制度為基礎。規范政府審計行為的內在制度一般都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自律機制。國家審計署以及地方審計機關制定了許多關于加強審計人員廉政建設的文件,明確要求審計人員要自律,遵守職業道德的要求,堅決杜絕審計腐敗。但在實踐中,仍有個別審計人員抵制不住誘惑,出現審計腐敗現象。因此,在政府審計的執行中提高審計人員的道德修養、誠信意識,建立執行內在制度自律機制迫在眉睫。其次,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真的是有效的,任何人的行為若違反了這種制度而占了便宜,便會受到更大懲罰,從而得不償失。但是,從我國政府審計的情況看,由于有效追究相關違法者、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力度不夠;權力制衡外部力量軟化,約束機制懸空,使得權力失去有效的監督制約,從而導致權力泛化、濫用,使某些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合謀,導致審計腐敗現象的產生,不能真正發揮政府審計的作用。因此,當前急需建立健全政府審計的外在監督機制,加大對審計腐敗的懲處力度。

(二)從權利尋租的角度分析審計腐敗

政府審計處于獨立的監督地位,擁有強制性的審計監督權力不可避免地存在尋租的可能性。面對巨大利益誘惑的市場經濟框架下的利益驅動,現有的制度還不足以消除尋租的獲利行為。現行政府審計以揭示和披露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為主要目的,而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要么是強勢權力部門,擁有某一方面的絕對權力;要么是生產經營部門擁有公共經濟資源。審計所揭示的問題對于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來說有著巨大的沖擊力,在實踐中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會千方百計地予以化解。對于處在審計主體地位的審計人員來說,依靠個人品質和政治素養在與利益或人身威脅中去量度得與失,理性選擇的最好結果是妥協。尋租削弱了國家審計監督威懾作用的杠桿效應,尋租獲利不再簡單地表現為眼前小利益的安全性,更主要的是放棄審計原則可獲得一個長期利益交互的朋友。由于審計過程中的外部壓力以及利益的誘惑,某些審計人員開始了由被動和消極尋租演變為主動和積極的尋租,從而助長了審計權力尋租的持續性,使審計腐敗得以滋生和存在。

三、針對審計腐敗應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我國現行審計體制,從制度層面上提高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堵塞制度上的漏洞,防止審計腐敗現象的產生

我國現行審計體制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必須對現行的審計體制進行完善。但一個國家的審計體制的設置,不能割斷與本國政治經濟發展以及文化環境的聯系,而是要根據本國情況,吸收借鑒不同體制的成功經驗,走出一條適合本國審計發展的道路。一個完善的審計體制應當在保持獨立性的前提下,既注重與管理體制協調,又保證審計結果傳導機制與政府權力運行機制協調。鑒于此,完善我國的審計體制,不能簡單地一改了之,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關措施。

1.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對審計法規和其他相關法規中存在的不完善和不配套的問題進行補充和修改,賦予審計憲法意義上的法律權限。在執行審計工作時,每個審計事項都嚴格按照審計法律程序進行,減少審計的隨意性,增強審計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2.從政府權力運行機制和財政管理體制入手處理好獨立性與協調性的關系。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但獨立性只是相對的。對獨立程度的要求,取決于維護審計公正的要求與維持審計傳導機制的正常運轉,是一種公正與效率的均衡。對我國國家審計來講,獨立性主要是包括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四個方面。在組織方面,在現行體制下,通過建立與黨、政、人大的聯系機制,來減少來自于隸屬部門的干預,保持其獨立性;在人員方面,為適應審計職能,國家審計可以在職務序列的基礎上建立技術職稱序列,并應注意隨著審計重點和審計的發展,合理配置人員結構,建立一種審計人員的強制培訓、交流和責任承擔機制;在工作方面,除保持獨立性外,根據權力運行機制或業務流程,在工作程序、結果的傳遞以及結果的利用等方面,保證其審計結果的質量和應用;在經費方面,在部門預算、零基預算的體制下,保證審計經費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審計的監督機制

建立完善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讓審計結果公開成為“常態”,成為審計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增強信息的可信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對審計結果公告中出現的問題,實行后續追蹤審計,堅持不整改不通過,不完善制度建設不放過的原則,對審計處理結果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形成審計—公開—整改—制度補救的審計整改模式。同時,要將責任法制化,使腐敗行為者承擔“高風險”,獲取“低回報”,不給審計雙方博弈的機會。

(三)建立健全政府審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用制度激勵去約束和遏制權力尋租行為

建立健全政府審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審計事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促進作用,審計人員的公務執法行為需要必要的制度約束,也更需要激勵制度的鼓舞前進,制度是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執法行為的恒久保障,也是市場關系活動行為的最基本規則。如果尋租行為的發生將會付出成本與代價的時候,尋租也會自動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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