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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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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21世紀是依靠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為主要推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在知識經濟社會,知識成為重要的資源,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對知識進行直接管理的法律制度,所受的影響可能最為直接,所發生的變化可能最大;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是當代國際經濟、文化、科技貿易領域中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知識經濟時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也面臨著新的挑戰與難題,從而引起進一步發展與變革。

一、知識經濟和知識產權

知識經濟是20世紀90年代人們對21世紀經濟發展的一種科學預測所提出的新概念,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第三種經濟形態。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試圖歸納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弗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1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P103)按照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6年《技術、生產率和工作的創造》報告中定義,知識經濟是指建立在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上的經濟,是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以高技術產業為第一產業支柱,以智力資源為首要依托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它是區別于以前的以傳統農業或者傳統工業為產業支柱,以稀缺自然資源為主要依托的一種新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1)科學與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日益成為知識經濟的基礎;(2)信息和通訊技術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質和技能成為知識經濟實現的先決條件;(4)服務業在知識經濟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P28)

在知識經濟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將成為重中之重,知識資源將取代物質資源成為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最主要的經濟基礎。而這一切都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促進各產業及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是依法存在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文學、藝術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從法律的角度講: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等無形財產的專有權,統稱為知識產權。[3](P42)只有有效地保護人的智力成果,才能促進人類的創新,科技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知識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主要體現在:激勵知識創造,保護信息安全,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護本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21世紀中,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面臨著許多的挑戰和困難,如何變革與發展將成為我們研究的主要課題之一。

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指以多邊國際公約為基本形式,以政府間國際組織為協調機構,通過對各國國內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協調并形成統一的國際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在19世紀80年代興起,其形成及其發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并依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隨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以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同時,以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地對知識產權提供國際保護,同時管理和監督各個公約的執行,1967年7月,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又簽訂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將其與《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在調整和促進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1986--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及其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或知識產權協議),才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入了國際貿易領域,把知識產權保護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結合起來,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三、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一)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影響遠遠大于200多年前的工業革命,其對整個人類社會結構影響的速度與廣度是我們始料不及的,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變革。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將受到知識經濟時代到來所帶來的沖擊,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正處于暴風的中心。

1、主體多元化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指依法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通常是智力的創造者或以其他合法根據而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4](P126)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知識、傳播知識、交流知識和運用知識的人也逐漸增多。比如近幾年涌現出的大量的“網絡”,他們無需將自己的文章寄到出版社以求問世,只要貼在網上,就能享受世界各地的網民的瀏覽、閱讀和點評。越來越多原本名不見經傳的平民老百姓擁有了著作權,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

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中,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無形資產比有形資產更為重要,因此加強新型產品的研發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成為市場中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另外,據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其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5](P263)由此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多樣化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橫跨文化(作品)、科技(發明等)、管理(商標)等領域的智慧成果。[6](P11)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但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人類探索的領域越來越廣闊,其智力成果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知識產權的客體也進一步多樣化。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3、制度趨同化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生產的地區分割將被逐漸消除,知識傳播的時空限制將被逐漸突破。知識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加快了知識經濟國際保護制度的全球化趨勢。這種制度趨同表現在兩方面:(1)國際社會通過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實體與程序規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表現為知識產權制度直接的統一;(2)各國在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規則或原則,表現為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相互借鑒和相互融合。

(二)知識經濟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不足

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紀,而現在在21世紀的知識經濟社會現實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適應。

1、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已不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新的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半導體芯片、自動化技術、國際互聯網信息、網絡域名、衛星傳播、海洋技術、環境技術等接連出現,給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帶來新的問題。這些新技術應不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怎樣保護?都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該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有的技術本身在倫理道德上還存在著問題,對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更復雜了。有的技術還涉及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或者商標法相結合的問題。對這些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2、現今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不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為薄弱。

知識經濟條件下的科學技術更新速度相當快,這不僅帶來了技術總量的迅速擴大,知識的傳播速度也明顯加快,而且還帶來了技術生命周期的縮短。有專家測算,技術每年的淘汰率是20%,這意味著技術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英特爾公司的創始者戈登•摩爾曾在1965年提出一條“莫爾法則”,即每18個月微處理機的能力翻一番,但其價格卻保持不變,這被后來的事實所證明。由此觀之,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保護期限有必要重新考慮,并且應考慮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侵犯知識產權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其運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權的成本低、規模大、利潤高,所以侵權者敢于鋌而走險。雖然整個國際社會都在嚴厲制裁知識產權侵權,但其執法力度仍然是不夠的。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知識產權主體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護尚未跟上,比如網絡上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目前的立法是無法全面對其進行保護和救濟的。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尚未真正國際化

從19世紀80年代至今,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國內的知識產權法。考察現行的條約,我們會發現,他們幾乎都是以承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差異為基礎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現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著較大差異,提供的保護標準也相差甚遠,雖然各條約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但并沒有改變它對國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表面龐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作出的改進

當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不僅凸顯出現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專利、網絡版權、網絡商標),而且面臨著新制度的突破(如傳統知識、遺傳資源)。

1、逐步擴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199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了關于國際因特網域名問題的最終研究報告,對全球域名系統的整體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專門委員會,著手探索有別于現代知識產權的傳統知識保護問題。除此之外,在有關人權、文化、貿易、糧農、土著權利、勞工標準、可持續發展、土地、環境與生物多樣性等問題的國際論壇中,世界各國際機構都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但這些還不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應作出進一步努力,盡力解決新興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適應如今科技高速發展的形勢,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應作出相應縮短的調整,并且應根據各行業的不同需要分門別類的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另外,應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和客體的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治力度,力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大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

在世界范圍內締結一批較高效力的國際公約,并且強化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效力以及國際組織的功能,爭取在最大范圍內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建立公正、有效、合作的政治經濟新秩序,才能更有力的推進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真正的國際化。

世界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創新成為了時代的主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時代的需要,完善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尤其是時展的大趨勢。綜上所述,目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雖然在知識經濟影響下已有長足進步,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世界各國努力做出改進,這樣才能促進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期知識經濟時代的全面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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