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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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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

眾所周知,在西方英美法系世界里,“法律經濟學”是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它用獨特的視角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使它獲得了毀譽參半的巨大聲名,而它在20世紀中后期的迅速成長可以說是“經濟學帝國主義”中最成功的一個典范。[1]以至于在21世紀初有位國際學界的知名人士談到美國法學界的現狀時,大發感嘆到——“我們現在都是法律經濟學家了”。[2]

以比較法視角來研究法律經濟學的著述實在是非常少[3],主要原因是要將這兩個法學研究方法相“聯姻”,實在是困難重重。而作為世界上僅有兩本以“比較法律經濟學”名字命名的書籍作者,已歸化為美國公民的國際著名學者,現為意大利都靈大學(UniversityofTorino)法學院“艾爾弗雷德與漢娜·弗羅姆”(AlfredandHannaFromm)國際和比較法教授以及意大利著名的阿道夫·塞科(RodolfoSacco)民法講座教授——烏戈·馬太(UgoMattei)教授的求學和成長經歷在法學界并不多見。[4]他1961年4月22日出生于意大利的都靈市,在意大利都靈大學攻讀法學本科期間,曾到英國倫敦經濟學院(LondonSchoolOfEconomics)修習“英國法”項目,又去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UniversitédeFribourg)研修“國際比較法”項目。他以全年級1500學生中第一名的榮譽本科畢業,畢業論文是寫比較環境法,被評選為最優論文,得到“值得出版”(Dignita''''diStampa)的最高榮譽,指導教師為安東尼奧·甘巴羅(AntonioGambaro)教授。在從事教學研究多年后獲福布賴特獎學金,毅然遠赴美國法律經濟學研究十大重鎮之一——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BoaltHallSchoolofLaw,U.C.Berkeley)苦讀法學碩士(LLM)。他曾經擔任過意大利的歐洲大學研究院(EuropeanUniversityInstitute)的比較法教授,并做過美國的耶魯大學法學院(YaleLawSchool)、英國的劍橋大學三一學院(TrinityCollege,Cambridge)、英國的劍橋大學伍爾夫森學院(WolfsonCollege,Cambridge)、挪威的奧斯陸大學(OsloUniversity)、美國的加州伯克利大學、蒙特里爾大學(MontpellierUniversity)、中國的澳門大學(MacauUniversity)的訪問學者。

除了意大利語以外,馬太教授還精通英語和法語,并能熟練運用西班牙語閱讀和寫作。他出版著作有十多本,發表文章一百多篇,分別用意大利語、英語、法語,葡萄牙語、俄語、漢語發表。討論主題主要涉及索馬里、埃塞俄比亞、厄里特里亞、蘇丹、剛果、喀麥隆、日本、以色列、俄羅斯等國家的法律比較。他是國際比較法學會(InternationalAcademyOfComparativeLaw)會員,美國比較法協會(AmericanSocietyOfComparativeLaw)執行委員,并擔任弗雷堡比較法研究院(FriburgInstituteOfComparativeLaw)顧問、哥本哈根商學院法律與經濟金融研究所(InstituteOfLaw,EconomicsAndFinancesAtCopenhagenBusinessSchool)顧問、《法律經濟學國際評論》(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雜志編委、《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與法律大詞典》(TheNewPalgrave:ADictionaryOfEconomicsAndLaw)編委、劍橋大學出版社“歐洲私法”系列叢書編委、《全球法理學家》(GlobalJurist)主編等多項學術職務。

通過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扎實學習和長期研究,馬太教授高舉“比較法”這個方法論大旗,在學術上一往無前,披荊斬棘。重新對兩大法系進行經濟分析和比較,碩果累累,開創了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一條新路徑,被學界稱為“法律經濟學的比較法學派”,成為歐洲法律經濟學學者中真正影響美國法律經濟學界的第一人。[5]

馬太教授其代表作《比較法律經濟學》(英文版)于1997年一經面世,就再現洛陽紙貴,印刷不斷,并被翻譯成多國文字,為廣大學子挑燈夜讀。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的學者們也在各自的文章著述中大量引用該書中的重要觀點,現在他已被視為縱橫“比較法學”和“法律經濟學”的一代大家。

該書主要觀點是認為比較法學與法律經濟學這兩個學科可以互相取長補短。比較法可以利用法律經濟分析中所使用的功能分析工具獲得理論視角,比較法學家通過研究越來越感到經濟學原理的巨大魅力。而比較法的研究成果對法律經濟學研究來說更有價值,可以使其擺脫地方中心主義的困擾,進入全球化的層面。比較法可能為經濟分析提供一種可供選擇的替代法律制度,并對法律結構的演化提供了一種更全球化的思維,改寫了傳統法律經濟學的原有論斷。

那么,法律經濟學能否被大陸法系所繼受和運用呢?

從比較法學的觀點來看,筆者認為可以。

在大陸法系學界普遍存在的一種錯誤印象,由于大陸法系傳統,法律經濟學作為一種分析工具在歐洲不如在美國有用。對于美國法律和歐洲法律之間的差異不應基于實用而予以低估。但是,如果正確認識這種差異,并非重要到足以妨礙在大陸法系國家順利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可能性。由于法律論述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法律經濟學(特別是效率)對在其文化范圍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能成為流行的學說,更可能會獲得成功。

針對法律經濟學進入大陸法系的結構性障礙,法典已經不再是大陸法系國家最重要的法律淵源,但還是不能低估它的作用。通過研究發現大陸法系國家的基層法院法官要比英美法系的法官更多地關注公共政策,也就有可能更多地關注效率。所以,大陸法系基層法院法官的相對自由可能是在該法系中滲經濟推理的一個有效的機會。

對于知識環境因素,大陸法系的人們對英美法系,特別是美國法律的興趣越來越濃,隨著英語水平的提高,這個阻礙也已經逐漸在消除。況且,大陸法系對英美法系解決方案的繼受已經是一個現實,《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和《荷蘭民法典》中的許多條文就反映了這種趨勢。[6]

從法律經濟學史上來看,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經濟學是從美國這一個普通法系的國家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產生有其特殊性。[7]

20世紀70年代美國大學教職市場大幅度萎縮,因此,很多讀經濟學的研究生轉讀法律,準備畢業后進入實務界。可是,當他們在法學院表現良好,而得到法學院教職之后,自然把原先經濟學的訓練,帶到他們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幾乎沒有讀經濟學的博士生,會轉念政治學研究所。[8]就這樣,美國的法律經濟學運動就蓬勃地開展了起來。可見,由于美國法學院的招生入學的多元化政策,促使更多出身經濟學、管理學、理工科等背景的學生投入法律經濟學的學習,而這種選拔節約了對法律經濟學研究中高等數學以及現代經濟學的學習成本。

對于大陸法系法學學者(包括中國學者)來說,繼受法律經濟學似乎有以下一些障礙。

第一,是高等數學的知識門檻。這個是最大最致命的障礙。絕大部分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學院的學生都是從高中選拔而來,基本上不具備高等數學的知識基礎。[9]進入法學院后也沒有機會和大量時間去系統修習高等數學等系列的相關內容。[10]法學一直被視做“文科”,死記硬背的學科,一般認為不需要學習高等數學,高中數學學習比較差的學生比較厚愛和積極報考該專業。[11]就是有高等數學的選修課,也是非常皮毛的學習一下,根本無法運用,更談不上建模這個艱苦工作了。[12]導致以后在學習和研究中,一見現代經濟學中的高等數學公式就束手無策,對于數學模型根本就看不懂其推導過程,無法理解其中真正涵義,頓時心里發慌,容易產生抵觸情緒,有時就是反感出現,更不能希望他們進行相關探討和建模等深入研究。[13]反觀英美法系的美國和加拿大,它們的高校一般是給大一本科新生開設高等數學的選修課,甚至是將數學專業的大部分課程一起讓學生選修,一直可以選修到畢業甚至到研究生階段。[14]現代經濟學一般都用高等數學、甚至是非常深奧的數學進行研究。翻閱近現代經濟思想史可以發現,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高等數學推動的。可以說,一個經濟學者數學基礎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其在現代經濟學研究成就的高度。而進入21世紀,西方的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數學也大量運用,定量分析已經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可以預見,未來的主流法律經濟學也將是“數學帝國主義”的奴仆。

第二,現代經濟學的知識門檻。在大陸法系國家的高等教育中,法律學科和經濟學科都是屬于獨立的一級學科,一般都獨自設立院系,互不交流。經濟學院的學生頂多修一至兩門的法學課程。[15]法學學生也基本上不去系統學習現代經濟學的內容。[16]就是學有余力,頂多也就是選修一些經濟類課程,對其了解個大概而已。[17]因此,大陸法系法學學生對經濟分析工具,尤其是比較新的分析方法,實在知之甚少。由于對這一領域知識的不足,法學研究者更無法關注經濟學研究領域最近的變革。[18]今天的法學學生不再像過去那樣接受基礎的經濟學訓練。[19]在中國大陸,法學本科的學生只學習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這門課程,對現代經濟學尤其是凱恩斯以后的主流經濟學基本不了解,而這個恰恰是法律經濟學的經濟學基礎知識。就是在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方向)的這些研究生專業課程中,也未見經濟類課程的蹤影。[20]這種經濟學知識上的先天不足,對后續進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將是一個嚴重的缺陷。由于對經濟學的直觀認識來自于每天都進行的大量的經濟活動,這使得大多數大陸法系的法學工作者有理由相信自己擁有足夠的經濟學知識來完成他們的工作,其實這是一種盲目樂觀和自信自滿的“阿Q精神”的表現。而對他們中的另外一些人而言,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手段又被認為是一種過于狹窄的研究進路,因而被排除在其法律討論范圍之外。同時,法律學科的內部劃分也無形中擴大了法律和經濟之間的距離。因此,能夠略微知道經濟學分析方法的法學家也就是那些專攻商法和經濟法的研究者了。

第三,“效率”觀念之接受門檻。歐洲的“公平觀”由來已久,長期的法律文化沉淀不是這么容易被融化的。一個大陸法系的學生學了法學以后,原本內心小時候接受的模糊的“理想正義和公平”有了實現和宣泄的場地,更堅定了對“公平”的烏托邦式向往。[21]一旦遇見“效率”這個“邪惡魔鬼”時候,就是魔鬼不主動進攻,“公平”也會不由自主地發出挑戰,談判和解的雙贏可能性被扼殺,其結果可想而知。大陸法系的法學家們都對現代經濟學中他認為是功利主義傾向的東西非常感冒。他一旦確信經濟學家們只是一味追求對效率的研究時,正義觀就開始起作用,他們就會逐步對經濟學家的作品產生厭惡。與此同時,由于高等數學和理性語言在現代經濟學中的廣泛應用,大多數法學家認為這些經濟學工具與現實的社會研究是截然相反。那么,這一看法就更加得到強化和鞏固。而對于那些認為法律和經濟互不相容,而且認為法學家和經濟學家之間缺乏共同語言而不可能合作的法學家來說,“經濟人”假設更不可能成為其可接受的研究前提。因此,大陸法系的法學學者們就更傾向于排斥掌握“法律經濟學”這一分析武器。

第四,學術語言上的轉換門檻。由于法學與經濟學學科的差異,同一詞語往往具有不同含義,例如“交易”(transaction)一詞對法學家來說,它指的是一個非常具體的合同;但對經濟學家而言則代表某人放棄一件商品換取另一件商品的一般性行為。相反地,一些相同的概念卻由不同的詞語來表示:根據合同是否允許某人免除不確定性,法學家會使用“絕對”和“不絕對”合同的術語,而經濟學家會使用“完整”或“不完整”合同的術語。法律詞語大都來自于古老的羅馬法,而經濟學家使用的術語則更比較現代,且充滿了理工科的氣息。

對于大陸法系的經濟學者來說,高等數學和現代經濟學不是他們的困惑,他們的最大問題是在于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不太能夠區分,主要是法律語言上的理解和區別。[22]例如,物權、財產權與產權的概念等。

總之,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大陸法系國家法學高等教育本身的理念和課程設置造成了法律經濟學在大陸法系繼受上的困難。不過,這些困難其實通過一定的途徑是可以被克服和解決的。

“法律經濟學運動”在中國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經濟學界已經領先一步,而法學界的許多同仁也開始紛紛投入到該場運動中去。[23]但是,在中國,法律經濟學的繼受也為上面的問題所困繞。以下對此問題提出幾個不成熟的建議:

第一,在法學本科階段開設高等數學的必修課程。如果在法學本科的大一上半學期就開始學高等數學,那以后的問題就簡單多了。不僅可以與高中數學相承接,而且為以后的學習打基礎??梢越梃b美國高等教育的經驗,實行通識教育培養模式。這樣,法學本科再也不怕看不懂高等數學的推演。而且,可以為以后的工作,甚至是轉專業或換專業,以及繼續學經濟學、管理學等課程打下堅實的基礎。其實,學習數學更大好處是可以加強法學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這種一舉兩得的好事何樂而不為呢。

其次,在法學本科開設現代經濟學的選修課程。不懂經濟和經濟學的法學畢業生將無法在市場經濟的海洋中自由的暢游,這個問題已經在大陸顯現,教訓深刻。[24]有條件的高??梢蚤_設法學和經濟學的雙學士課程。讓法學本科可以系統學習經濟學課程,讓經濟學本科系統了解法學體系和框架。培養出社會需要的真正的懂法律、懂經濟的復合型人才。他們可以白天學習法學,晚上學習經濟學,或者相反。[25]通過這種學習,可以逐步消除法學與經濟學學科之間的許多的隔閡,例如學術語言轉換、概念的理解等。打通法學和經濟學之間的障礙,使它們兩個學科得到充分的交流和互動,以產生對人類社會更大的福利,這本身就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目的所在。

第三,正確理解“效率”觀念。經濟分析工具被認為是一種帝國主義工具,就像迪克海姆(Durkheim)影響下的社會學一樣,而受到非難和指責,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船F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就會發現這一觀點不再正確,不但波斯納本人早已修正了自己的學術定位和路徑。[26]與此同時,業已產生的許多其他法學運動,都承認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判斷一定法律規則好壞的標準之一。通過效率,可以真正實現比較法視角下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兩大法系之間的法律制度比較有了一個衡量的價值尺度和標準,打破波斯納的“普通法是有效率”的神話,真正還“大陸法”一個徹底的清白。[27]

第四,在法學研究生課程中多開設經濟學的選修課程。在法學研究生階段后,再學經濟學尤其是現代經濟學的確是有一定難度,主要是高等數學的學習。但是,這個困難是可以克服,歐美已經有很多這樣成功的案例,對于大多數學者來說最主要還是要堅持學習和研究現代經濟學的精髓思想。[28]在中國的大陸和港臺地區,法律經濟學界中也有不少自學經濟學成功的典范人士。[29]

第五,充分重視“比較法學”的研究和運用?!氨容^法學”這個學科和法學方法論昔日曾經在中國有過輝煌的歷史,民國時期“東吳比較法學院“的法學教育基礎就是充分重視比較法和比較法學這個思維方法,最終作出了舉世矚目的巨大貢獻。[30]所以,各大法學院應重新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確立“比較法學”的重要地位,重視該學科的教育和推廣,并將其運用到各個部門法的法學的研究中去。[31]

可以預期,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學結合進行研究越來越為更多的社會科學學者所采納和運用,該研究方法將擁有更輝煌的學術前景,比較法律經濟學的興旺與繁榮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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