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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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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綜述

一、法經濟學基礎理論與歷史

法經濟學基礎理論是歷次法經濟學論壇討論很多的問題,這次也不例外。中山大學的丁利分析了機制設計理論及其與法經濟學的關系。他認為,今天的法經濟學分析是應該建立在博弈論,社會選擇和機制設計理論三者的結合之上的。最好的情況就是立法者設計一種機制,使得各行為主體在按照博弈論的理論運行時能夠實現社會的帕累托最優。其文章最后給出了法經濟學的核心定理:一個社會選擇規則,如果能夠通過法律的方式得到實施,則能夠通過社會規范的方式得到實施。

中山大學的朱富強簡述了兩類立法原則,即正義原則和功利原則。從理想主義的角度看,法律應該體現人們對正義的訴求,正義原則是法理的基礎。同時,任何現實的法律制定都依賴于一定的效率原則,這種效率可以是特定個體或群體福利的最大化。并指出,作為涉及公共領域的法律制度,它的解釋和完善不能僅僅基于收益——成本的供求博弈分析上,而是要遵循從本質到現象的分析思路;一方面要能夠體現人類的社會理想,同時也要體現法律的現實狀態。

山東師范大學的寧靜波在《民事再審程序的法經濟學分析》中先給出了民事再審程序分析的三個前提:民事訴訟當事人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司法資源具有稀缺性以及再審法院糾正錯誤的概率很高。接著指出民事再審程序的經濟合理性在于再審程序是實現錯誤成本最小化的具體體現。并對民事再審程序的改革提出五點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的柯華慶對法律效率進行了研究。他認為法經濟學的效率概念就是把利益分立的群體當成一家人來看問題。提出了對法律效率進行分析的兩種范式:科斯范式和卡爾布雷西范式。科斯范式促進法律效率的方式是降低交易成本;而卡爾布雷西范式促進法律效率的方式是外部性內部化。科斯范式是讓當事人交易解決,卡爾布雷西范式是重新進行權力配置。并得到結論:要實現法律的效率應構建立體的法律結構,最低端的是關于市場交易的私法,中間層次涉及分配的法律,最高層次為憲法。

北京工業大學的莫志宏在對科斯定理及其解讀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其認為,科斯定理有兩種解讀方式,并指出正是法學界人士對科斯定理的錯位解讀(即:可以利用法律上合適的初始權利安排來實現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果)引發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法經濟學運動。對科斯定理錯誤的解讀導致人們把法律上的初始權利界定當作是用于實現經濟效率的,可以隨意操控的工具。而效率取向的權利觀不僅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因為它潛在地假定法律上的權利配置可以像洗牌一樣隨意),而且在實踐中也是不可行的(因為效率只能通過當事人的自由探索來實現,法官不可能事前明白什么是效率)。

南京理工大學龔向虎和朱憲辰在《編碼系統、互動場景與局部知識演化》中,通過引入編碼系統與局部只是來尋找個體間互動對局部知識的演化產生的影響。編碼系統與編碼的作用表現在信息傳播,降低不確定性的用途上,同時不同的編碼系統在信息傳播的效率上可能存在差異。通過運用編碼系統、互動場景來分析局部知識的演化過程與路徑得出結論:一個以相互合作為互動場景的不同局部知識互動過程更可能演化出局部知識的融合與共同知識的出現。

山東科技大學的郭雪軍對民間規則進行了分析。其將民間規則定義為在一個共同體內由于成員長期的交互作用而自發演化形成的行為準則。民間規則的形成需要兩個條件—--數量的條件和品質的條件。民間規則得以被遵守是因為民間規則也有一套自己的懲罰機制。最后指出,民間規則是固有的,法律不可能完全替代和覆蓋民間規則,應充分利用民間規則,以期能夠和法律互相促進、互相補充,增加制度收益。

溫州市社會科學院的胡曉慧在《略論轉型期的法官造法及其控制》中,指出轉型時期我國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法律存在空白,即立法者對應予規范的事項沒有納入法律的調控范圍;法律規定含糊不清;法律規定彼此沖突以及不合目的性。就我國目前的司法情況而言,較為可行的解決辦法是改革司法解釋的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精神合宗旨,根據合理合公正的原則,找出裁判事實與法律的最佳結合點,就法律漏洞作出判決或認可下級法院的判決以指導各下級法院的法官。

陜西師范大學的周曉唯和張璐對納稅人與征稅機關利益進行了博弈分析,得到了征稅機關和納稅人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并指出此時的均衡為顫抖手精煉的納什均衡。接著給出了遏制納稅人“偷稅”行為的激勵機制:(1)增大對“偷稅”行為的懲罰力度;(2)適當增加征稅機關的預算,在降低征稅部門的稽查成本的同時,提高對征稅機關有效稽查的激勵;(3)降低征稅機關的稽查風險。

暨南大學的雷國雄和陳恩在《制度變遷:一個擬生物演化模型》中對BIC(BionicInstitutionalChangeModel)進行了系統的介紹與分析。認為制度創新是達成制度多樣性的一個主導機制,但由于人類在某些層面制度創新中的天然不足,維持制度多樣性的制度記憶機制也在制度變遷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低制度創新概率的文化、習俗等非正式制度具有較低的多樣性水平和較弱的制度多樣性恢復能力,而高制度創新概率的私人契約條款則具有較高的多樣性水平和較強的制度多樣性恢復能力;制度創新激勵與記憶沖擊一直是提高經濟體制度改善能力的基本方法。

二、財產、合同的經濟分析

(一)與財產有關的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

財產權是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之一,與其相關的研究也一直是法經濟學的重要研究領域之一。本次會議中,也有許多專家學者在該領域進行了專門的探討。

長春稅務學院法學系的李光宇等對虛擬財產引發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他們通過對于國內首例虛擬財產案例進行研究,對于虛擬財產這一新興事物的特征及法律屬性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虛擬財產表現為債權的物權化,就沒有必要在立法方面特意區分是債權保護還是物權保護,而是直接應用財產權保護即可。文章還對各部門法中虛擬財產立法進行了探討。

哈爾濱商業大學的楊海寧等對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問題進行了研究。他們從小康社會結構、擴大中等收入階層和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相互關系入手,提出并分析了中等收入階層比重低是導致小康社會結構不合理的主要因素,而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是擴大中等收入階層的有效途徑,因此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是構建小康社會結構的現實選擇。

山東大學的趙海怡和錢錦宇對立法介入產權安排進行了路徑分析。他們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產權格局變動所引發的法律改革需要出發,對“高交易成本條件下法律替代利害關系人博弈實現最優產權安排”的中外理論提出了質疑,并分析指出獨立于利害關系人博弈過程的所謂“最優產權安排”并不存在,作為外部人的學者、政府、法官、立法者也更加不可能替代利害關系人博弈找到這一“最優產權安排”,產權安排的根本決定力量是利害關系人博弈,法律替代利害關系做出“最優產權安排”是一個有害于立法實踐的神話。法律除了通過實體法規定,直接干預產權安排結果以外,還可以通過程序性規定構建恰當產權安排決策機制的方式,間接干預產權安排。在法律參與財產分配時,產權安排決策機制決定了產權安排結果,程序法規定甚至比實體法規定更重要。

浙江大學的董雪兵對TRIP協議下的軟件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進行了研究。他在Richardson和Gaisford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展研究,對TRIP協議的經濟效應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引入軟件產業中的網絡外部性特征,提出與TRIP單邊推行的保護機制相比能使全球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雙邊協商保護機制。他創新的在模型中引入了變量軟件知識產權綜合保護維度φ,此變量不僅考慮了一般文獻中經常論及的保護長度,還包括了保護寬度,以及新定義的保護的高度。通過模型分析,他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即模型中的“北國”與“南國”)在全球IPR保護中處于的不同位置,對兩者分別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議。

浙江大學干學平教授建立了一個模型,對署名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現象進行了詳細的分析。通過模型推導,他得出結論,賦予每一位工作參與者署名權、賦予署名權給致力于市場可替代步驟之計劃參與者、賦予署名權給一位僅支付他人完成其所位于想到的一致性計劃等都是不符合效率的,司法裁判在判決中,更偏向給與控制著而非真實作者與發明人署名權。本模型考量了結構變化,因此不支持對著作人或發明人的嚴格法律定義。

(二)合同法的經濟分析

隨著新版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我國的勞動者權利保護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與此相關的內容也成為了法經濟學界研究的焦點。

同濟大學法政學院的江清云博士對福利經濟學視角下的合同風險分配和司法實踐進行了分析。他通過對完整合同的內涵進行分析,指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合同當事人如同簽訂完整合同的條件下進行風險分配,重構完整合同。特別是應當讓最便宜保險人或那些能以最小成本避免風險的人來承擔風險;或者在風險無法分配的情況下,讓優勢風險承擔人承擔風險,以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新《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在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東北財經大學的周鵬對此從勞動者權利與科斯邏輯的邊界角度進行了深入探討。他認為科斯定理的邊界在于,勞動者權利不同于一般意義的產權,他們不僅要清楚界定占有、使用、處置、收益的權利,而且在界定過程中還要考慮到其載體,即人的基本生存、健康權利和發展權利。一些權利是不可交易的。他通過分析得出結論,科斯交易邏輯并不如產權經濟分析那樣對第三方沒有影響;相反,這種交易很可能損害了看似無關的第三方的權益。在這里,帕累托改進沒有出現,甚至有可能是損害了整體意義上的社會福利。因此他支持新版《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并認為在制度保障之外,還應該在機構建制上成立中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部門,從而進一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

無權處分在我國民法學者中是一備受爭議的問題,自我國合同法生效以來,圍繞該法第51條的理論紛爭經久不息。武漢大學法學院的蔣光輝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于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在比較不同無權處分制度的基礎上,對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對相關當事人的影響進行了剖析,澄清了合同有效損害權利人利益的誤解,得出合同效力只影響處分任何相對人的利益結論。并通過對若干交易成本的比較分析,得出合同有效制度的交易成本在這幾方面都低于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制度的交易成本的結論。

哈爾濱商業大學的曲振濤等對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基于層次聚類分析的地區比較分析。他們最終將31個省市按勞動爭議原因分為四類,并對每類的特征進行了描述。第一類包括北京、上海2省市,該類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其他類的勞動爭議較大,這兩個城市發展水平最高,勞動者維權意識較強,所以勞動爭議中的日常爭議再次出現機率較高;第二類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廣西、海南、重慶、貴州、云南、西藏、山西、青海、寧夏、新疆等18個省市,這類省市在勞動爭議的各項原因中都是最少的,由此可以看出這類省市的勞動者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第三類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河南、湖北、四川、甘肅八個省市,這類省市的合同執行類原因較為突出,由于這類省市多為重工業省份,所以下崗職工相對較多,所以下崗類的勞動爭議較為突出;第四類包括江蘇、山東、廣東三個省,這類省市在各項勞動爭議上都比較突出,因為這三個省發展速度較快,外來務工人員也相對較多。

(三)其他方向的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孫守紀通過對信托制與公司制的比較分析,對信息不對稱視角下的企業年金組織形式的選擇進行了研究。他認為,由于信托受益人面臨更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且受益人沒有更好的市場手段來解決由此產生的委托問題,因此不得不借助道德訴求來保護其利益。這種道德訴求一方面逐步形成了受托人利他主義的穩定偏好,另一方面通過司法判決上升到具有強制力的法律層面,產生了信義責任和信托財產的獨特性。他認為,信托制度適合那些面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交易活動,并且這種不對稱產生的委托問題無法通過有效的市場機制來解決,特別是當委托人既沒有退出權又缺乏能力監督人的情況。

山東大學的李增剛則運用尋租理論深入的研究了計算機病毒的社會成本問題。他認為,計算機病毒的制作和傳播是一種人為的非生產性尋租活動,其社會成本等與計算機病毒感染用戶破壞數據造成的直接損失、病毒制作者花費的人力、物力的機會成本以及用戶為購買殺毒軟件支付的成本(或者殺毒軟件制造商的銷售收入)之和。他表示,本文僅僅是對于該問題的粗略估計,精確的估計還需要大量的工作,他將在今后的研究中繼續深入。

山東大學的王赟對一夫一妻制進行了分析探討。通過對于個人以及家庭的偏好進行分析,進而分析整個社會對某種婚姻制度取舍的原因,對現代社會普遍采取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原因作出了一種可能的分析。

浙江大學的劉芳對水資源屬性與水權界定問題進行了研究。她認為,水事行為外部性在本質上是由水資源的自然、物理屬性所決定的。水權界定、明晰的過程也往往是新的外部性產生的過程。水權界定不僅是一個循環累積的過程,也必須訴諸于公共產權結構,以維護“公共領域”的租金不為個人權利所侵占。但是,為了消解租金耗散,也必須賦予部分水權權利束以強排他性的產權結構。就水資源而言,任何一種單一維度的產權措施都難以有效緩解水資源稀缺和水事行為的外部性。

三、管制、刑法及法與金融理論

(一)侵權與管制的經濟分析

醫療事故中的醫師責任歷來是侵權法研究中的難點,臺灣大學的簡資修教授從合約理論和臺灣的經驗出發進行了研究。其首先詳盡的分析了無過失責任和危險責任的經濟學原理,然后針對醫療問題利用契約理論進行了分析,簡教授認為,在真實世界中,由于信息問題的約束,過度對醫師苛以嚴責,或許不是有利而是反而損害了患者之利益。并基于臺灣的經驗為背景,論證了利用危險責任或說明義務都可能淪為結果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張曙光教授對政府經濟管制進行了分析,他詳細的分析了中國目前經濟管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認為包括管制中的信息搜集和利益表達、司法審查與法律救濟、管制活動的成本收益考量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對于中國存在的管制競爭和管制扭曲問題張教授也進行了深入分析,并認為治本之策在于:削減部門權力、規范部門行為;加強社會監督和制衡,提高管制決策之公開信和透明度;啟動司法審查。

山東大學的宋微和魏建對房屋拆遷中責任規則和權利規則的運用進行了分析,他們利用博弈論的方法探討了高交易成本和低交易成本下如何保護被拆遷人利益的問題,并利用模型的結論對商業拆遷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

管制理論在經濟學中文獻十分豐富,浙江大學的倪子靖對規制俘獲理論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從規制經濟學的產生,到后來的芝加哥學派,此后的利益集團間競爭到新規制經濟學的俘獲理論等,并對這些理論進行了評述。

南京審計學院的王軍對環境管制問題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其文章對污染避難所假說進行了模型分析,同時利用江蘇省的數據對波特假說進行了驗證。

(二)刑法的經濟分析

本次會議中討論刑事問題的文章也比較多。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朱延福等人對極具爭論的生命的經濟價值問題進行了分析,他們從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標準談起,認為犯罪數額標準固定不變,忽視了經濟發展和通脹因素,接著他們詳細的分析了生命的經濟價值,并認為應該和GDP掛鉤,最后他們利用其分析探討了貪污賄賂的量刑問題。

山東大學的陳屹立和張衛國利用中國的數據研究了威懾理論。他們構建了破案率、逮捕率、起訴率和重刑率來衡量懲罰概率和懲罰嚴厲程度,進而檢驗威懾理論在中國的適用性,結論發現威懾效應顯著存在。對嚴打的研究則發現,嚴打僅僅對暴力犯罪產生了顯著的威懾效應,且存在顯著的后續效應。

山東大學王慧分析了死刑核準權問題。她指出,死刑核準權長期下放會造成很多弊端。將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有其積極意義,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并認為應該限定死刑復核審理的期限,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引入控訴職能和辯護職能,增強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一致性和最高人民法院行為的可信性。

廈門大學的謝瑞平等人對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表示了質疑,他們利用博弈論的方法進行了分析,認為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進行調整。

南京審計學院的張躍進對中國的腐敗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腐敗蔓延存在著威克塞爾定律,他認為,每個部門的腐敗惡化是其他部門惡化的前提和條件,因此遏制腐敗,重點突破應該優于全面開花。

暨南大學的葉德珠對中國的刑訊逼供問題進行了分析,他所利用的分析工具是行為經濟學。他利用雙曲線貼現模型解釋了刑訊逼供中的招供行為,并對刑偵人員的行為也給出了相應的解釋,基于這些理論解釋分析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三)法與金融理論

法與金融理論是一個比較新的領域,本次會議共有三篇相關方面的文章。其中一篇是純理論文章,另外兩篇則理論與實證兼備。

南開大學的王麗等人從企業的初始所有者角度考察企業在IPO中的股權結構和外部監督的選擇問題,結論認為,上市公司對監督者的選擇呈現一種分離的均衡,控制權益較低的企業才會選擇外部監督者,而較高的企業則相反,因而企業選擇外部監督可作為區分上市公司質量的信號。

西南政法大學的余勁松和梁紅英首先對LLSV的模型進行了拓展,然后利用75個國家(地區)的數據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發現無論是改進書面立法還是執法活動都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改善起到積極作用;與書面立法相比,執法活動對公司治理水平改善的作用更為顯著,尤其是訴訟期限和法院審判的公正性至關重要;綜合考慮立法和執法因素,立法層面投資者訴訟權利的保障顯得相對重要,信息披露和董事責任的強化規定對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并沒有明顯作用。

山東大學的陳言則研究了投資者保護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他首先構建了一個理論模型分析公司的內部股權結構與外部法律和監管對隧道效應的抑制,并分析了它們對于公司價值的影響。之后其利用我國210家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了模型結論,結果發現,好的投資者保護和適當的股權結構有利于提升公司價值。

此外,學者們還圍繞著環境問題、土地制度等相關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本屆法經濟學論壇在選題方面已經非常注重中國本土的問題,并且所討論問題更為細致,在方法方面也呈現多樣化趨勢,各種研究方法結合,文章質量也進一步提高。反映了中國法經濟學研究進一步走向本土化和規范化,也體現了中國法經濟學研究的最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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