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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社會財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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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責任社會財富法律

摘要:為推動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的深入開展,由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和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承辦的“政府責任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于2006年10月20日—21日在重慶君豪大飯店隆重召開。會議收到中外論文40篇。來自世界銀行,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專家學者,重慶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慶長龍集團等實務部門和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12所高校,《中國社會科學》、《社會科學》、《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術文摘》、《社會科學研究》、《社會科學報》等學術報刊的二十余家單位共60余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他們以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新為主題,進行廣泛深入地交流和討論。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會財富分配的現念。通過對傳統公平理念和中國轉型時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個具有多維度內涵的范疇,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界定現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范疇,公平是一個關系范疇,公平是一個社會歷史性范疇。因此,通過法律機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標得以實現,就是著眼于以法律措施來解決目前存在的改革發展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即從引起這些分配不公問題的原因——即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入手。周偉教授提出: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即分配正義問題。在憲法意義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憲法所賦予人們和社會的各項平等權利的具體實現問題。實現分配正義使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志,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盧代富教授提出:和諧社會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目標訴求,利益均衡是和諧社會的核心。達致和諧社會的利益均衡要從兩個層面解決問題:在宏觀層面上,應以點、線、面的全方位視野,處理各種關系、理順各種機制、構建各種制度;在微觀層面上,要對和諧社會的利益進行法律的規整,進而通過法律進行利益控制。要尊重歷史的選擇與現實的需要,并結合時代的語境與對人性的反思,來審視和諧社會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為本是社財富公平分配的權利依據。在以人為本的框架內,社會財富分配的主體必然是所有社會成員;在認識社會財富分配問題時,應當堅持人本主義與科學主義相結合的認識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解決社會財富分配時,應當以關注并改善民生狀況作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福利國家;在實踐意義上,以憲法為基礎的制度化是實現社會財富合理分配的保障。應飛虎教授認為:中國的公權機構近年來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往往通過權利傾斜性配置方式對交易一方的私權進行額外規制或過度保護,但卻帶來不少負面后果。而這多源于公權機構對自身能力的過度自信以及對私權主體行為復雜性的認識不足。他認為公權機構只有在考慮到交易雙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關聯度、利益受損者的對策行為、受益人及潛在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對特定行業的影響、干預者的能力限度與干預困境等因素時,才能作出正確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決策。

周林軍博士認為:從經濟學或社會學的角度,社會財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為“社會成本分布失衡”,這是社會財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救助義務不應僅限于物質或財務的“施舍”或援助,還有必要強化其權利的堤壩,杜絕社會成本的惡意轉嫁,防止對其殘缺權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對不正當的利益擠壓。孟慶瑜副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體,科學闡釋分配客體范圍,樹立正確分配理念,構建有效分配機制等,是建立社會財富的分配法律機制首先解決的基礎性問題。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應側重效率,再次分配中應側重公平。就分配機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憲法機制。在經濟性成果的分配方面,包括三種機制。在我國主要是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

二、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社會財富惠及全體人民,必須依靠三種力量:一是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過政府干預的作用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過“第三種力量”,即通過激發人們的同情心和社會責任感,實現財富的公平分配。三種力量互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慮到自由市場機制在實現公平分配過程當中有它自身難以克服的障礙,因而它難以涵蓋整個復雜的社會分配領域;而“第三種力量”在實現公平分配過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實現社會公平分配的一種補充力量。因此,政府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特別是要在公共產品供給、自然資源使用、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就業促進、社會保障、公共投資和融資以及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符啟林教授認為:對擁有強大力量和極高權威的政府而言,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是責無旁貸的,這也是各國建立、發展并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政府責任主要歷經了政府全面干預、政府責任削弱、政府責任與市場機制結合三個階段的演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現實中政府面臨著重重的責任困境。為達到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構政府責任。劉水林教授認為:財富的公平分配必須使勞動者、物的所有者和社會各有所得。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則得以貫徹,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要作為公平原則的維護者,還要作為社會財富的經管者,把屬于社會的財富充分利用,并公平分配給全體社會成員,這就是國家的職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客觀上主要通過兩種機制來調控:一是市場分配機制,二是政府分配機制。市場分配機制在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預經濟、充分發揮其作為分配主體之一調整本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興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強調市場分配,但是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預。特別是我國的工資問題和勞資關系,如果政府不干預的話會不利于勞動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場手段。問題是引入市場機制后,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如何處理。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私人的力量來彌補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需要政府來為此創設制度環境,比如說監管、標準等問題。即使用現代的理念來分配,也要用市場手段來運作。

除了強調政府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基本的責任主體。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創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間制度創新卻表現出很強的活力。他以重慶惠民行動為例,認為以惠民行動為代表的民間制度創新作為市場福利制度的一種形態,兼顧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備或存在缺陷時,對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視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時,也應當重視民間制度創新的意義和作用,從而構建社會財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體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參與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權,解決分配不公平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視,創造平等的競爭起點;二是完善市場體制,確保競爭過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實現結果公平。經濟法對此應有其制度貢獻:一是在初次分配階段,法律要為市場資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對市場的不適當的干預行為。二是在再分配過程中,法律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等綜合手段進行調整,強調分配的相對平等和實質正義即政府要嚴格遵守預算法;完善稅收制度;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規范政府的支出行為。薛克鵬副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關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關系構成的體系,包括東西部間不平等的地區關系、產業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農業和工業間的不平等關系)、社會群體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貧富不平等)。不平等的社會關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則指導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進行分配,否則難以解決;實踐中也是通過這種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財富。可以說,不平等的社會關系決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鄭少華教授強調應該對政府責任進行限制。他認為:從社會契約角度講,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實際上政府機關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對這些偏好進行整合,這就要求對政府責任進行限制:一是選舉制對政府責任要求。二是現代預算制度對政府責任要求。三是公共參與對政府責任要求。四是信息公開制度對政府責任的形成。另外,要區分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周林軍博士認為:社會財富分配的實質是一個經濟資源配置問題。配置結果出現不均衡時進行政府干預毋庸質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資源配置性干預”,還是著眼于“制度變遷性干預”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事實是,資源或財富配置不均不能脫離權利缺陷和權利沖突的背景。例如城鄉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經濟對農村經濟長期制度性“侵權”的必然結果。因此,對政府進行干預很有必要。

羅澤勝副教授認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現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公平,其法理基礎在于經濟法調整社會分配關系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法屬性要求。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黨和政府的執政理念以及削減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則是其現實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礎經濟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調控監管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實現收入分配社會公平的經濟法制保障。

三、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新

關于土地利益分配,李開國教授認為:根據我國國情,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實行先征后用原則是正確的。只有在變革現行的土地所有權雙軌制的基礎上,即全國土地不分城鄉一律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或者全國土地不分城鄉既可以歸國家所有又可以歸城鄉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基礎上,才能拋棄先征后用原則,建立不分城鄉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誰使用者又是誰的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劉云生教授主張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選擇農村土地國有化模式并對農村土地國有化,使新的農村地權模型既不與現行主流意識形態相悖,且適于中國具體國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機制既不違背公平正義,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進土地價值。他還提出,現行農村地權立法禁止一般農村土地權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實現路徑與政治功能等同一致,土地淪為政治理想的附屬物,失去了作為生產力要素的獨立功能。他認為,允許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設定抵押,不僅可以增進土地效益,還能發揮土地融資、勞動力轉化、規模化經營等復合功能。

關于自然資源利益分配,周林軍博士認為:就自然資源而論,至少其收益權應當由屬地省區與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資源的開發和調配應該在盡量滿足屬地省區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調配;其輸出和輸入應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即輸出方享有合理收費權利及輸入方履行合理付費義務;政府也應在“資源有限”、“資源有償”、“權利有別”、“調配有方”四原則下合理行使國家權利并兼顧各方利益需求。劉云生教授認為:公共自然資源特別是風景名勝區之經營業已從傳統的國有化企業經營轉化為市場化的特許經營,但出現了一些問題,對此,需要明晰產權;使公共自然資源市場化;強化監督機制。

關于環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國礦產資源補償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資源稅在立稅上缺乏理論基礎;礦產資源補償費未能發揮實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的所有者權益;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及轉讓方面未能充分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礦業權價值補償模式等。改進及完善措施包括: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境損害和礦業城市生態補償領域的作用。蔣亞娟認為:作為調節環境資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環境稅現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負不公導致稅收調節功能的弱化。應當以環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權的確立和實現作為環境稅改革的權利理論基石和環境稅制改革成效的評判標準。王慧認為:首先,環境稅的設定應該等于環境利益分配行為導致的社會成本,這是環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礎。其次,有必要對由環境稅增加的政府財政收入設立專項環境利益分配基金,通過專項支出保障受環境稅影響社會主體的環境利益分配。

關于產業利益分配,曹興權副教授提出:國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問題。如何分配跟三方面問題有關:一是市場一般開放性,二是行業傾斜性保護,三是地區之間的產業發展。就第一個問題來講,更多的是考慮用什么政策去說服管理者的問題。法政策問題主要涉及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政策應該體現法律對管理者的約束。二是法政策應體現平等精神,提升私營經營者的地位。黃河教授指出:我國《農業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農業補貼做出任何規定,產生如下問題:一是不符合現階段國家保護、支持農業產業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為推行依據的在補貼種類、標準、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萬別,難以實行統一和全面的規劃和監督,影響農業補貼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效果;三是農業補貼涉及公共財政的支出,依憲政和法治理念理應有權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定的農業補貼項目主要應該有直接補貼;環保補貼;不發達地區補貼及其農業生產資料的補貼。同時,還應該建立農業補貼中公法主體相關責任的追究機制。徐小平認為:現代農業合作社是農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組織,組建現代農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使農民利益集團得以重塑,并能在與其他利益集團博弈中有效維護農民群體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權。現代農業合作社立法在規范農民利益集團組織載體現代農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同時,應當體現農民利益集團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訴求,并使之制度化。

關于勞動者利益保護,劉俊教授針對勞動者就業問題指出,農民工和城里的工人大家做同樣的工作,但是工資卻相差三倍之多。這些問題全國普遍存在且沒有改善。就業本身是國家所肩負的對于每一個人承擔的根本性保障責任,為城里的人創辦工廠,制造就業機會。而在農村只是分給農民土地,讓農民自己養活自己來承擔國家應該負擔的責任,這樣就形成了中國當前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針對勞動報酬問題,他指出:農村長期貧困的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和農民的評價體系不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主要涉及到土地用途,這關系到國家政治安全的成本應有誰來承擔,該成本也存在一個全社會如何分攤的問題。最核心的問題是中國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國家要做到心中有數,增強收入的透明度,同時也得有一些相關的數據出臺,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導思想下的工資模式的轉換。盧炯星教授提出:必須加強國家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用法律手段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別;從宏觀上加快西部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縮小地區收入差別;打破壟斷,減少行業收入差別;整治非法收入;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稅收立法,改善稅收體制。王全興教授認為:最低工資制度作為經濟社會政策的工具選擇,在大多國家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國過于強調其短期經濟功能而忽視了其社會功能和長期性的經濟功能,導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現出功能弱化的趨勢。因此,在立法中,不僅要考慮中國現有國情,也要注意盡量與國際接軌,應該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范圍;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力度;盡量統一最低工資標準;明確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等特殊工資形式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保障科學界定最低工資構成;擴張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項目。朱羿錕教授認為:經營者腳踏兩只船,以權謀薪,使得經營者薪酬背離其激勵目標。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經營者薪酬的關鍵。這就要求提高經營者薪酬透明度;通過排除“灰色董事”和引入商事判斷規則;超越董事會潛規則,構筑薪酬決策的利益沖突隔離機制;通過便利股東代表訴訟以及增強司法審查對經營者薪酬的警覺性,以強化經營者薪酬的事后監督。

關于社會保障利益分配,趙萬一教授提出:學者們除了應當關注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界定以外,更多是應考慮弱勢群體應當享有哪些權利、應當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實現弱勢群體的保障目標就是要逐步實現保障體制的一元化、城市和農村的趨同化。現在的弱勢群體保障,更多談的是城市弱勢群體保障,而農村弱勢群體的保障我們關注的還比較少。在制度層面上,把農村和城市作為兩個不同的類型對待,分別立法。關于弱勢群體應當受到什么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存權保障;二是發展權保障。符啟林教授指出: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保障制度也在改革中,現實中政府面臨著重重的責任困境。為達到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努力推進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厘清并重構政府責任,即在有限與全能的社會保障之間,理性籌劃政府責任;明確政府的財政責任;加大政府的監管責任;強化政府的實施責任;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責任。

關于公共投資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問題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對于住房這一具有保障性的準公共產品,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其資源配置和有效供給。政府有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給體系,當市場不能滿足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時,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劉群提出:“惠民中國醫療行動”通過思維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再造醫療行業價值鏈條,理順流通渠道,規范競爭秩序,有效實現了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醫療服務市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與服務市場,在政府與市場的分工上應針對其特點進行合理界定,既否決單純的市場主導,也否決一味的市場化,而是二者的理性結合。鄭書前針對我國公共投資法律現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共投資法律體系的重塑。立法內容主要是解決公共投資主體、投資目標和對象、投資數額、投資方式、投資的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的確定等問題。立法形上,公共投資立法應采取全國統一單行立法的體例。此外,公共投資法律還應當與其他財政法律的銜接和配合。胡元聰認為:我國政府在公共投資中職能的“越位”與“缺位”,使得公共投資主體單一、非公有經濟在公共投資領域難以進入。迫切要求我們對公共投資準入法律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其目標是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健全、準入主體的多元、準入領域的擴展、準入程序的規范。

關于投融資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認為:虛擬經濟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進程的同時,也給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諸多的挑戰。應當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尊重虛擬經濟運行規律,以制度促進我國虛擬經濟的大力發展;打擊違法犯罪,切實維護守法經營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統一,建立投資者平等保護的法律機制;注重實質公平,加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關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勞動者及債權人等之間的關系;合理設計稅制,平衡市場內外的利益沖突。馬洪雨認為:目前擁有控制權的國有股東在公司之外可以憑借強勢地位左右相關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內可以采取諸如選擇對價方法和標準、派發現金股利、關聯方借貸和再融資等“自利”行為,使得社會公眾股東利益受損,無法公平分配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必須加以完善,促使兩者的利益均衡。從長期看,強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是保護證券市場的社會公眾股東這一“弱勢”群體,促進證券市場有效競爭和良性發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認為:我國融資體制改革的滯后造成融資結構失衡,要解決必須:依法厘清政府監管融資市場界限是優化融資結構的前提;融資市場化變革是優化融資結構的關鍵;依法規范民間融資市場使民間融資成為新的融資渠道。

關于財稅利益分配,陳國文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我國的稅制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主的體系,但實際上直接稅由于稅制簡陋、稅種單一,并未發揮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作用,財產稅的缺失即為明證。因此,制定財產稅法,完善財產稅制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落實社會政策的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吳荻楓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存在課稅模式不合理、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合理、稅制設計不完善、稅收征管水平低下等問題,不能起到應有的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因此應當順應國際潮流作出相應的變革,即應當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改革費用扣除標準,擴大稅基;運用超額累進稅制,降低稅負;完善征管辦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國外經驗及啟示

中德經濟發展聯合基金會高級顧問JoachimBöhme先生比較詳細的介紹了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認為市場與政府存在著很強的紐帶關系,政府同樣也干預市場經濟。德國市場經濟體制是由國家進行宏觀管理的,因為市場不會實現自動的平衡,偶爾也需要國家干預。國家作為立法者,其目標是促進經濟公平和發展。市場中的競爭行為也要受到國家立法的約束,如反卡特爾法。國家干預市場的方式很多,如法規、禁令等。他認為,社會立法是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達到的目的是保證有關的權利和福利,保證所有的市民不會陷于貧窮。如德國的社會保障主要由以下五個部門負責,即健康和社會安全部門、經濟和勞動部門、家庭、婦女和兒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門、財政部和交通、建筑與住房部門。德國政府的改革舉措有幾個原則:一是人人對自己負起責任;二是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三是充分重視公共利益。德國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體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府部門間的協作、電子政務、稅務改革、將市民當作主人看待等。

英國文化協會副主席GerardLemos指出:對于中國一些缺乏競爭力的企業破產、被兼并或重組,工人大量下崗,根據英國的經驗,最有效的社會保障是讓他們再次進入勞動力市場,但是要求他們本身具備勞動力方面的技術和能力。對于隨著日益加速的城鎮化進程,很多勞動力正在從一個鄉村向另一鄉村地區或者城市中遷移。其中一部分人找到了他們所要的,一部分沒有,因此需要政府承擔責任,提供社會保障。他還提到,并沒城市力國我=英國福利社會福利系統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給中國以借鑒,即社會福利系統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經濟的發展所面臨的挑戰是一個完全免費的系統如何持續的問題。英國目前的福利提供主體中一部分是要通過收費的形式即稅收來解決,一部分是通過當地的一些組織來提供的。

世界銀行社會政策資深專家DanielGibson對中國征地和移民問題作了分析,提出中國政府應該重點解決透明度問題,公眾參與問題,政府官員責任問題等。他說,中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而問題的產生說明還要加強法律的執行和監督。根據世界銀行研究的結論,很多時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據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眾參與,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移民和征地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技術問題。我們還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治理模式,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問題;二是在移民規劃、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問題;三是移民過程中政府責任的界定和承擔問題。

英國約克大學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Fitzpatrick尤其關注無家可歸者及對于無家可歸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說,在福利系統受法律法規強力支撐的體系中,通過制度建設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發表自己的意見及其呼聲的權利。在英國,現有的貧窮人群中可以從英國中央政府及其各聯邦政府得到補貼。這一點上英國和其他發達國家沒有區別。另外,對貧窮人群的資格進行認定后,才可以申請得到相關的利益。政府福利通過財政賦稅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對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過渡型住房。當前貧困聚居地區人群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二是社會圈子不廣;三是社會矛盾、犯罪和反社會行為發生。因此應該對不同的群體制定相應的法規,從而維護他們的權利。

法國巴黎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經濟學博士Dr.DanielPHO.認為:從經濟長遠發展的角度來講,國家和社會應該加大力度,幫助弱勢群體做好職業準備。在法國,“就業準入渠道”項目給處于弱勢的青年長達18個月集中、連續的培訓和就業咨詢。而中國對于弱勢青年(尤其是貧困的大學畢業生)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目前還不夠規范,特別是如何給大學畢業生的提供實踐經驗的具體措施還不夠完善。中國應該借鑒西方的相關立法依據與程序,通過立法強制、鼓勵企業對大學畢業生的職前教育與培訓進行投資,制定有關政策,允許企業把這方面的投資納入到經營成本中,最終將青年人就業困難的現狀予以改善。

吳越教授認為:在改革過程中如何實現整體經濟與區域經濟的平衡,從而維持改革過程中的區域經濟發展的公正性,這是我國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德國《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的實踐給我們帶來了另一種思路。他認為德國《經濟穩定法》給予我們的啟示有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其憲法上的地位,有利于聯邦與州之間換言之中央與地方之間明確各自在宏觀調控中的職責;二是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換言之“宏觀調控法”)要在實踐中真正得到落實,還必須建立一種違憲審查制度或者類似的制度;三是德國《經濟穩定法》所確立的“四大標準”也在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增加穩定法》的第五大標準或者說第五大支柱,即“生態標準”或者說“綠色標準”。

重慶工商大學(外籍)教授DavidVandevelde認為中國在公平分配需要強調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中國目前法律實施問題。他認為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必須有法律上的規定。二是市民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問題。中國立法者應該制定相應法律保障民間社團在社會財富分配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從立法上規定民間組織的合法性,鼓勵其投資。

陳兆霞以德國經驗為基礎,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農民基本情況的農民醫療保險體系:以為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為原則,根據地區間經濟情況的不同采取地區性差異,根據醫療費用高低的不同和農民經濟收入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報銷機制,同時應該注重保護特困農戶基本生存權利,注重農村醫療單位條件的改善和農村醫療人員素質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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