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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科技投入與管理保障機制;科技政策與法律保障機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農業高新技術的研發方面,以色列實行了對重點技術重點扶持的政策、一要進一步創新農業科技投融資體制、政府要加大對農業科研的投入與扶持、鑒于農業技術大多具有易擴散性和公益性等特點,為保護研究人員的利益,鼓勵科研人員持續創新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以色列農業發展成就舉世矚目,除了其具有較完整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還在于其有較完備的農業科技創新保障機制。這一機制包括科技投入與管理保障機制和科技政策與法律保障機制。根據以色列的經驗,我國要進一步創新農業科技投融資體制;要建立穩定支持與適度競爭相結合的農業科技分類發展激勵機制;要加快農業科技投入、科技推廣方面的立法進程。
【關鍵詞】以色列;農業科技創新;保障機制;農業投融資體制
以色列農業自然資源貧乏,而農業發展成就舉世矚目,除了其具有由農業科研管理與研究機構、農業科技推廣體系、農民培訓與教育體系等構成的較完整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還在于其有較完備的農業科技創新保障機制。這一機制包括兩大基本內容:一是其科技投入與管理保障機制;二是其科技政策與法律保障機制。
1科技投入與管理保障機制
以色列農業自然資源的貧乏,使以色列農業發展選擇了依靠科技進步實現資源高效集約利用的道路。政府每年的農業科研專項經費有上億美元,占農業產值的3%。在國家農業部的農業科研經費中,有50%是定向撥給國家農業研究組織,剩余50%和政府其他農業科研基金按分類管理,統稱為“競爭性基金”。第一類是首席科學家基金,資金總額約1000萬美元,資助對象為研究所和大學單個項目的自由申請。第二類是農場主以交納銷售稅的方式提供的研究經費,總額約為800萬美元。主要用于資助經濟效益比較明顯、針對性較強的技術開發項目。第三類是國際基金,包括美以合作的“巴德計劃”和歐盟資助的研究基金。第四類是科技部與教育部的有關農業科研基金資助。以上3類研究經費主要是用于應用性研究項目。第五類主要用于基礎性研究,每年約3000萬美元以上。此外,以色列企業也提供農業研究經費,主要用于引導和補貼應用性研究,如化肥、化工以及農業機械產品等。在以色列農業科研經費的投資構成中,約有10%用于基礎研究,70%~75%用于應用研究,15%~20%用于農業科研成果的開發和推廣。這些經費中,農業部的投入約占60%,主要用于應用性研究;科技部與教育部約占20%,主要用于基礎性研究;企業約占10%,主要用于資助技術開發。以色列的農業科研資金管理正逐步向基金化管理方向發展,實行優勝劣汰,鼓勵競爭,并推行嚴格的項目追蹤式過程管理監督、評估機制,大大提高了科研投資效益。
2科技政策與法律保障機制
以色列政府努力為農業高科技發展創造條件,大力支持農業科技的研究與開發,給投資者和企業家制定多種優惠政策,包括優厚的投資津貼、政府貸款保證、免除稅額和高風險企業創業基金等各項優惠政策,如1984年以色列就通過了一項“鼓勵投資法案”,設立農業開發風險基金,主要是為開發“高附加值的產品”提供便利。以色列還專門制定了《鼓勵研究與開發法律》等法規,促進農業科技的創新。
在農業高新技術的研發方面,以色列實行了對重點技術重點扶持的政策。首先,他們加大了對農業生物技術的投資。農業部、農業研究機構和農業研究開發基金會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等均設立生物技術研究基金。同時,以色列政府還采取一些措施設立和吸引風險投資基金(目前已吸引了近50多家風險投資基金),將其中很大一塊投向生物技術。其次,以色列也十分注重農業信息技術的利用。在農業灌溉以及設施農業中溫室的供水、施肥和氣溫調控,農產品加工質量控制等均采用計算機自動化控制,為此開發了一系列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另外,農業生產部門還非常重視農業信息的收集、傳播與反饋,通過互聯網及建立的農業遠程技術服務網能及時了解國內外相關信息,為農業科研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為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依據。目前以色列農業現代化水平在世界上是最高的,許多農業生產過程實現了全自動化程序管理,農業高新技術的應用普及率處于世界領先地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色列的農業科技創新保障機制給我國以諸多啟示。
一要進一步創新農業科技投融資體制。首先,政府要加大對農業科研的投入與扶持。從我國情況看,農業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決定了短時期內涉農企業還不能成為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主體,政府應成為農業科研經費投入的主體,并通過各種扶持與激勵措施,鼓勵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科研。其次,要促進多元化農業科技投入體系的形成。我國農業生產規模小、農業企業實力較弱,只有政府建立起規范的農業科技投入體制,才會引導非政府投資的介入。此外,在農業科技的推廣領域,也要創立市場化、多元化的投資機制。這需要將各種農業技術按“公益性”程度,按科研成果能否物化、以及其在市場上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大小進行分類,“公益性”技術的推廣由政府農技推廣部門承擔,“私人性”技術推廣可以市場化,通過建立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對推廣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引入競爭和激勵機制,以加快農業科技項目的推廣。
二要建立穩定支持與適度競爭相結合的農技分類發展激勵機制。政府必須對各種農業科技按“公益性”程度分類,確定哪些產品技術創新由政府的有關部門承擔,哪些技術創新由非政府部門的企業、公司和民間組織來承擔并推向市場。鑒于農業技術大多具有易擴散性和公益性等特點,為保護研究人員的利益,鼓勵科研人員持續創新,政府對重大公益性農業科研成果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此外,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為盡管農業技術具有公共產品屬性,而且有些成果具有一定的保護難度,但應通過完善知識產權成果保護制度,鼓勵私人和農業企業通過市場需求決定其農業科技創新的方向。[2]
三要加快農業科技投入、科技推廣方面的立法進程和執法力度。1993年我國頒布了《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和《科技進步法》,進入新世紀根據經濟發展的新階段和入世后的新情況,國家對上述法律先后進行了修訂。比如,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該法還規定,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6類事項的投入,其中就包括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但總體上看《科技進步法》、《農業法》和《農業技術推廣法》,應通過進一步修訂對對國家投入比例和資金管理程序進行界定,同時輔之以《國家農業科技進步中長期發展規劃》,使之更具體和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