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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市場誠信缺失之現狀;誠實信用原則之重識;市場信用體系之建構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國外市場誠信體系之經驗、我國市場誠信體系之建構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誠信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行的倫理基礎,但“誠信缺失”現象在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極為常見。基于這一現狀,如何重識誠實信用原則,構建并完善我國的市場信用體系,是一個緊迫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誠信;市場;信用體系
一、市場誠信缺失之現狀
“人無信而不立”,誠實信用歷來被古人視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準則。“言而無信”是小人行徑,為君子所不齒。然時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場經濟洪流,追逐個人利益最大化,成為許多人的行為動機與終極目標。為了贏利,惘顧誠信,泯滅良知,損人利己,這些現象屢見不鮮。
每天我們周圍充斥著各種各樣天花亂墜的廣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我們眼花繚亂,無所適從。“百草減肥茶”搖身一變,搭上神秘的西藏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虛假宣傳之后,成就了銷售神話;成本五六十塊的鋁合金鍋,一番包裝,成了擁有數十項國際國內專利的“胡師傅”無油煙鍋,價格扶搖直上599元……舉不勝舉的看上去、聽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過是精心編造的謊言與陷阱。
言之鑿鑿,無一實話;言之確確,無一可信。企業的誠信、媒體的誠信、個人的誠信,在金錢面前化為烏有。我們的市場充斥著唯利是圖、彌天大謊成家常便飯的商家,更有鋪天蓋地的媒體廣告助紂為虐,結果是每個消費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難躲過重重謊言編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們還能相信什么。如此這般信用存在嚴重危機的市場不是健康的市場,也不是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所需要的市場,更不是和諧社會所期盼的市場。那我們該如何重現一言九鼎的誠信社會?
二、誠實信用原則之重識
誠實信用這樣一個古老的道德準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為何我們要從法律的視角去審視它,重新認識它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乃至建立經濟和諧社會的意義?筆者以為,誠實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場經濟中,每一個主體都試圖通過交易以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價交換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訴求。然契約是否公正,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取決于一個前提,即信息獲取渠道的暢通以及雙方信息的準確提供,但實際上,由于諸多的制約因素,信息獲取的不對稱是常態,交易中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導致交易天平的嚴重失衡。隨著產品的極大豐富與專業技術含量的提高,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反而越發突出,作為買方,對于產品的選擇判斷,主要依賴賣方所提供的信息。這時,市場的公平交易,依賴于人們合作的誠意和對自身信用的珍視。信任,成為了交易實現的道德基礎,也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手段。但,或許正如哈特在談到法律和道德的關系的時候所說,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來說,并不是由提供積極的服務,而是由消極克制構成的。這種克制通常是以作為禁令的否定形式來表達的,人們確實可能從不同的動機出發來服從,……另一方面,無論是對長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樣具有的……”正因為道德約束的脆弱性,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誠實信用,不可能僅靠道德倡導來實現,甚至僅停留在法律原則層面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面對誠信缺失的市場,也有些蒼白無力。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構建社會信用體系。信用體系的建立必將推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在此意義上,市場是道德的市場,信用體系是關聯著社會秩序的問題。而我們對此的理解,首先從對誠實信用本身的理解開始。
誠實,是道德規范的要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以誠實信用為經營基本原則和理念,遵守職業道德,提倡誠實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準則,這樣才能使市場經濟在良性的軌道上運行,企業和個人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建立良好的社會關系。信用,則主要是指社會應該建立起一個剛性的信用約束機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機制與應用技術,來達到經濟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目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Hl在于:
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抱著善意、誠實、不欺詐的主觀心理狀態對待他方當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方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當事人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在不損害他方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對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一切市場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誠實信用原則是商品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道德準則,一經立法者規定為法律規范之后,即獲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權。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極為概括抽象,其內涵和外延具有不確定性,是法律中的“彈性條款”,具有較強的伸縮性,這實質上是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性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動具有創造性和能動性四。一方面該原則是法院解釋契約、解釋其他意思表示,從而干預生活,調整當事人利益沖突的依據和指導原則;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進法律、填補法律漏洞的依據和指導原則。
三、市場信用體系之建構
要建立一個誠信的市場,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僅憑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建立全面客觀的市場信用監督體系,才是現實有效的辦法。這一點,國外經驗可資借鑒。
(一)國外市場誠信體系之經驗
第一,由商業性信用機構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其代表國家—美國,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記制度、信用評級制度、信用預警制度、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等,美國的企業、征信公司、追賬公司等從盈利目的出發,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協會等著名商業性征信公司為主體的美國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以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代表國家一日本,有“全國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郵購系統的“CIC”以及消費系統的“全國信用信息聯合會”,其信息來源主要通過會員提供客戶的貸款情況、賬戶和信用卡使用等情況,供會員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代表國家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該系統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的網絡系統,信息主要是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
(二)我國市場誠信體系之建構
借鑒國外經驗,立足本國實際,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媒體廣告、個人進行有效的信用監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業信用監督體系。
目前,我國銀行體系內部已建立了企業的信貸記錄,并在各個金融機構間共享,減少放貸風險的同時,也促使企業信守貸款協議,按時還貸,否則,無論在哪個金融機構,該企業都很難申請到新的貸款。但是,這一小范圍的信用監督體系遠遠不能滿足市場對企業信用的要求。眾多的欺詐,始于企業信用制度的缺失。從對產品的虛假宣傳到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構巨額交易欺騙股東等等行為,我們不難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業信用監督體系,才導致有的企業肆意欺詐、為所欲為。建立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為每一個企業建立信用檔案,根據其經營、納稅、履行債務等情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定信用等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為了及時、有效掌握企業的信用狀況,工商、稅務、金融機構應及時將企業的不誠信行為披露給信用評價機構,如經營中存在欺詐、偷逃稅款、長時間欠貸不還、虛假廣告等行為,以便于信用評價機構客觀公正的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在對各類企業的信用監督中,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特別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實性的監管,對于虛假財務報告、虛構重大交易等欺詐行為,應作為永久信用瑕疵記錄,并給予最低信用等級;同時,主管部門對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股民的利益。
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進行權威的評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的信用等級,對于維護市場和諧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使社會公眾了解該企業的信用狀況,作為選擇交易對象的重要參考;另一方面,對企業本身也是積極的督促,使企業注重維護自己的信譽,誠信經營,從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
第二,建立媒體廣告信用體系。
現代社會已進入信息時代,廣告無孔不入,已經深刻影響著每個人、每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有的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獲勝,無所不用其極,利用廣告夸大宣傳,虛構事實欺騙社會公眾,是其常用的辦法。
筆者認為,虛假廣告之所以會大行其道,屢禁不止,與廣告的媒體信用缺失密切相關。廣告的媒體只顧獲取廣告費,對廣告內容疏于審查,甚至根本不審查,給廣告費就行;而等到東窗事發,撤了廣告了事,對于虛假廣告的媒體責任的疏于追究或是無關痛癢的罰款了事,根本無法制止虛假廣告之囂張?因為,在巨額廣告費的誘惑面前,那點小小的罰款根本無濟于事。
基于現狀,一方面建立媒體廣告信用體系,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媒體所廣告的真賣陛情況,予以媒體廣告信用度評級,并予以公告,使那些嚴重失實的虛假廣告的媒體,失信于社會公眾,誠信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信譽,也不在這樣的媒體廣告。如此一來,媒體為了自己的信譽與生存,必然會加強對廣告的審查,不會輕易冒險虛假廣告,因為這將攸關其是否能在市場上立足。另一方面,對虛假廣告的媒體,不僅要進行行政處罰,還應課以民事責任,例如,對因虛假廣告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應由制作虛假廣告的廠商承擔賠償責任,而虛假廣告的媒體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由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全面記載個人信用狀況,如重大考試信用記錄、金融信用記錄等,并據此綜合評定個人信用等級,作為能否獲得相關金融服務的依據,同時還可以作為招工、入學(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參考。目前,雖然銀行系統已建立個人金融信用記錄,作為銀行為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參考與風險預計,但其僅僅是個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個人綜合信用狀況。因此,由獨立的信用評價機構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試信用、交易信用等,綜合評價個人信用等級十分必要。
對于惡意透支、惡意欠貸、騙保、重大考試作弊、欺詐等行為,應對個人信用作瑕疵記錄,并且信用記錄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如會計、律師、國家公務員等。唯有把個人信用與其個人的前途發展與切身利益密切聯系起來,真正形成“人無信而不立”的氛圍,才能促使每個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誠信至上”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信念。
對于社會公眾人物,如各類娛樂明星、體育明星等,更應加強他們的個人信用監督。作為公眾人物,他們擁有普通人所沒有的影響力,他們代言的產品,更容易被社會大眾所接受,那么,應當把他們所作的代言,視為對產品宣傳的民事擔保,若系虛假宣傳,則該代言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他們更加愛護自己的公眾形象與信譽,慎重做產品代言,而不是全憑商家信口開河,賺取代言費了事。唯有如此,才能改變漫天虛假廣告,明星大腕云集的情形。在產品代言問題上謹言慎行,也是公眾人物不辜負社會大眾信任的基本責任。
市場信用體系的建立決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設立專門的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媒體廣告、個人分別建立信用評價體系,是筆者針對市場誠信缺失提出的建構市場信用體系的一點粗淺想法。信用體系的建立,對每一個主體信用度的客觀評介,并不是件簡單的事情,實際操作層面上存在諸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必將促使誠信成為市場主體的基本行為準則,以形成秩序良好、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