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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5年1月1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TC協議)的正式廢除,使實行了30多年的全球紡織品配額制度終告結束,迎來了全球紡織品國際貿易的新時代,即無配額時代,但中國入世工作報告書中第241-242段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他WTO成員仍可對中國的紡織品服裝采取限制措施,但2009年1月1日后我國紡織品貿易進入了“后危機時代”,我國紡織品貿易環境與從前相比,并沒有太多的實質性的改觀,許多國家都在采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反而進入了一個非關稅壁壘層出不窮的時代。
(一)技術貿易壁壘
隨著有形貿易壁壘的不斷去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采取WTO規則允許的技術標準來提高對我國進口紡織品的質量要求,而且還面臨著屢遭召回的困境。召回作為當前技術壁壘的一種新形式,被歐美發達國家頻頻采用。歐盟方面,根據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統計中心統計,2009年1月至9月,歐盟委員會非食品類快速預警系統共發出通報1237起,其中對我國通報734起,同比增加30.37%。紡織服裝品受到通報警告的數量激增,前3季度共收到153起,同比增加6.29倍,占全部對華通報比例的20.845%。美國方面,根據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統計中心統計,2009年1月至9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共發出通報307件召回案件,其中對華發出召回案件163件,占整個召回案件數的53.09%,對我國紡織品服裝品共發出21起,同比增加10.53%。另外歐盟等國自配額取消后為防止我國紡織品服裝對其市場的巨大沖擊,先后出臺和更新了10余項新規定,如REACH法規,關于禁用偶氮染料,關于紡織品生態標簽標準,還有每年都會提高要求的OeKo-Tex100認證標準等。嚴格地說,這些措施可以稱為環境壁壘或綠色壁壘。
(二)非市場經濟地位壁壘
目前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國包括美國、歐盟和日本在內的許多西方國家至今仍沒有正式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給我國紡織品貿易的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其影響首先在于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的隨
意性,即由誰認定、以什么標準認定都沒有標準可循,更沒有透明度言。其次在非市場經濟地位被認定的情況下,在反傾銷、反補貼的案件中,選擇哪個國家的哪個企業作為類似參照標準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這必然導致了我國在訴訟中屢屢敗訴,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規定,這種狀況將一直至少持續到2016年,在這種情形下美國等國對中國紡織品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在后危機時代可能更加頻繁,因為在后配額時期,美國已經相繼對藝術畫布、桌布、合成靛藍和聚酯短纖維等實施反傾銷措施,對我國紡織品的出口進行限制。在2009年1月1日起,原中國入世協定書第242段下的專門針對紡織品的特保措施失效,這時成員方如果沒有啟動議定書下的特保機制,則美國國會已更加頻繁地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服裝采取反傾銷措施,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以達到保護國內紡織生產者,將中國紡織品限制在美國市場之外的目的。另外還有一個新的趨勢值得我們關注,即除了傳統的反傾銷措施外,以前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不用的反補貼措施也逐漸成為美國等國對中國紡織品設限的新工具,這從理論到實踐上突破了不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反補貼的限制,這將使我國的紡織品貿易出口更是雪上加霜。
(三)特保壁壘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規定,如果WTO成員認為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對該成員的同行業造成威脅或者市場擾亂,則該成員可以向中國提出磋商。如果雙方的磋商未能在10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有權在在必需的限度內,對中國相關產品限制進口。這一壁壘是在專門的紡織品特保期限在2008年12月31日結束之后,我國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將不得不面臨的一種貿易困境,根據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本條將在中國入世之日起12年后停止適用。”即到2013年12月10日才會停止。
(四)社會責任標準壁壘
它規定了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確保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符合其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目前,發達國家的政治勢力、有關媒體和非政府組織不斷向其本國政府施壓,要求中國紡織企業必須實行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并對中國紡織服裝出口商在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福利等進行苛刻的檢驗,從而進一步提高了我國紡織服裝出口的生產成本而喪失了價格競爭方面的優勢。
面對上述種類繁多的新型貿易壁壘,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以及將來世界貿易發展的格局,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思路加以化解。
(一)針對技術壁壘的措施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TBT協定》的有關條款,尤其是用好該協定中的“例外條款”。依據《TBT協定》規定在產品法規、標準、認證和檢疫制度方面實行非歧視和國民待遇,如果歐美等發達國家對我國紡織品實行雙重標準,那么對其中的歧視性TBT就要進行堅決抵制。其次,要積極參與國際各種標準的制定與修訂,盡管在短期這成本很高,但畢竟紡織品是我國有明顯比較優勢的產品。從現在起我們就要及時研究和制定措施,去鼓勵更多的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制定和修改活動,并盡力將我國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提升為國際標準。最后,要提高紡織產業技術,畢竟技術貿易壁壘存在的前提是技術方面的差異,出口產品達不到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而產生貿易壁壘。當前我們要跨越這道坎,最更本的途徑是企業要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研發工作,真正開發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從而可從根本上解決技術貿易壁壘。
(二)針對兩反中的市場經濟地位的措施
首先,我們要集中力量推動解決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盡管入世協定規定中國企業在入世后15年之內,即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將不會被看做具備市場經濟地位,但該條款還有重要的一句,即除非能夠自身證明。這也意味著在該條款未做修訂以前,我們應該將重點放在證明涉案企業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行的,爭取更多的企業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從而取得較低的稅率。其次,我們應加大對外宣傳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力度,爭取讓更多的國家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通過前一階段的不懈努力,目前WTO成員中已有70多個國家或地區正式承認了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歐盟也在有條件的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另外最難啃的骨頭美國在今年的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承諾將在貿易救濟調查中,認真考慮并給予提出“市場導向行業”申請的中國企業公正、合理的待遇,并通過中美商貿聯委會以一種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三)針對特保壁壘的措施
首先,要旗幟鮮明地指出特保條款是違背WTO宗旨與基本原則的。特保措施從適用對象上看,只針對中國產品提高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是典型的選擇性條款,即實際上是一種歧視,明顯違背了WTO非歧視性原則。特保條款整個條款只考慮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利益,而不考慮中國利益,這顯然同WTO一貫倡導的公平互利原則是背道而馳的。當然作為國際法學者,對此條約的研究,不能僅就現行的條文進行注疏式的解讀,必須深入到條約背后的問題,即國家在政治、經濟及法律地位上的差異所導致的國家間不平等地位。從法理上說,我國完全可以以WTO成員方的身份,尋找適當的時機,提議用WTO《保障措施協定》來取代特保條款。但在沒有改變以前,根據目前WTO上訴機構的裁定,在具體WTO協定義務的執行上,WTO所遵循的是條約的至上原則,不考慮條約約定本身以及約定實施結果的公理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大對第16條解釋研究的力度。《WTO協定》第9條第2款規定,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具有通過對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解釋的專門權力。在實踐中,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也有權對WTO協定進行司法解釋。實際上,特保條款的大多數術語與WTO保障條款是相同的,在特保條款并未做解釋的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參照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對WTO保障條款及術語的已有解釋,在解釋時唯有聯系上下文,在法律解釋的科學性與完整性才有可能得以實現,才能盡量為此種措施的實施限定嚴格的條件,可以澄清特保條款中的諸多模糊之處,從而在正確理解特保條款具體內容的基礎上,爭取利用
對我國有利的條款,規避對我國不利的條款。最后,中國必須強調任何適用第16條的WTO成員方和中國進行磋商的義務。雖然條16條第1款使用了“可以”(may)的表達方式,但第3款關于60天磋商期的規定就意味著不經磋商程序,任何WTO成員方都不能夠援用第16條對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而60天的磋商期則給予中國一定的利用時間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第16條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四)針對社會責任壁壘的措施
首先,要充分認識SA8000問題的實質,對勞工權利的保護是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保證全體勞動者安全與健康是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的一個基本標志,從某種程度上SA8000賦予市場經濟人道主義的宗旨,順應了社會文明與進步的發展潮流,具有普世價值,對此我們應該給予充分回應,盡管SA8000主要功能還是由發達國家操縱作為非關稅壁壘的本質。其次,要進一步去完善當前的我國勞動立法,并加大執法力度。我國已經加入了23個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客觀點說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律規定與勞動標準也基本上采納了經合組織的標準,因此我們對SA8000,我們除了自由結社和強迫勞動問題有一定分歧外,其他內容并無顯著的差異,主要是目前法律法規仍然可操作性較差,故現階段我們還須進一步加大執法的力度。最后,適時創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責任認證體系。根據SA8000的相關經驗,2005年,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推出了中國第一個標準化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CHINASOCIALCOMPLIANCE9000FORTEXTILE&APPAREINDUSTRY),其是基于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公約即國際慣例上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目前已經在同有關國際組織積極開展合作,希望獲得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的認同。
(五)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措施外,下述思路也是我國紡織企業應給予高度關注的。首先,要充分發揮紡織業協會的協調作用。紡織業協會應能有效地指導協調企業的經營活動,統一了解和公布國外市場供求信息,協調出口價格,維護紡織企業出口的經營秩序,同時紡織業協會還應當充分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尤其是要關注進口國的市場動態及對企業對我國紡織出口產品額反應、預防貿易壁壘。其次,加大規范紡織品出口秩序。隨著紡織品配額的取消和國際競爭的加劇,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竟相降價,出口秩序混亂的問題將更加突出,為此,我國政府應對產品價格不形成直接干預的前提下,以法律形式設置管理、協調、監督、處罰違規行為方面的職責權限。在實踐中一般來說,出口管理應包括數量管理和價格管理兩種類型,其中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數量管理中使用最多的一種方式,而價格管理則有出口降價,調整相關出口產品數量稅率等。最后,實施新型市場多元化戰略。在保證有序競爭的情況下,我國紡織企業要積極推動出口市場的多元化,可以積極開拓不同的市場,利用不同的市場環境和條件,規避可能的貿易壁壘,為此我國政府在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同時,應對新型市場的開拓給予政策方面的傾斜,鼓勵各類有能力的紡織企業能以各種有效方式開拓全球市場,積極參與競爭,同時還可以針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制定不同的出口政策,更好地調節我國的出口市場結構。
作者:阮志群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