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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總結了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基本觀點,并在借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這一角度,討論了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互聯網;稅收政策
前言
中國被看作是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在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方面,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遵循國際公認的基本規則,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環境,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1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的觀點及政策
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引起全球的廣泛重視,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給現行稅收制度帶來的沖擊,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到目前為止,雖然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未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但都在努力尋求解決方案,并逐漸形成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1.1以美國為代表的“溫和派”
美國為首的關于電子商務征稅應堅持中性原則的基本觀點。美國財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白皮書。1997年7月1日,美國總統克林頓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建議將Internet宣布為免稅區。從上述兩文件可看出,美國關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觀點主要有:保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政策要避免對電子商務形式的選擇產生影響;保持稅收政策的透明度;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與美國現行稅務局制相協調,并與國際稅收基本原則保持一致;以居民管轄權取代收入來源管轄權;采用新技術,改進管理,加強與私營部門的合作。此外歐盟、日本也表明要為電子商務創建一個中性的稅收環境。綜上所述,西方某些發達國家在政策選擇上采取了扶持本國電子商務的策略。
這種政策具有一定的優點,既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又能回避現行稅制對電子商務的不適應。但它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會較大幅度的縮小稅基,形成稅收的流失;二是會擾亂國際間的經濟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數國家的利益,將會擴大貧富國之間的差距。
1.2以“比特稅”方案為代表的“嚴厲派”
與美國提出不開征新稅的原則相反的另一種主張是:關于開辟新的電子商務稅種的觀點。具體表現是字節稅方案(BitTax)。“bit”是最小的信息單位,即對國際互聯網信息傳輸的每一個數字單位征稅,同時適用于增值的數據交易,如數據收集、傳輸、圖像或聲音的傳遞。該方案是由加拿大稅收專家ArthurCordell提出構想,后由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教授LueSoete提出具體內容。他們認為網絡貿易侵蝕現有稅基,必須對此采取措施,否則將造成大量財源在國際互聯網網上貿易中流失。該方案雖然保障了國家財政和稅收利益,但不利于網絡業的發展,而且該方案也受到企業界強烈反對。反對者認為這一方案在現實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如對應征稅網上信息的識別及如何避
免雙重征稅等。
2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目前,中國電子商務雖己取得相當進展,但整體發展水平仍然很低,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水平僅為美國的0.23%。電子商務交易額約占社會零售總額的比例不足0.02%,這一比例僅占發達國家的1/70左右。同時,中國B2C類電子商務網站去年平均每家的交易額僅為58470元。但可以看出,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潛力和空間相當大。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與深化,電子商務中的相關稅收問題越來越復雜,不同利益主體間的爭議也變得更加尖銳。從目前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以及發生相關問題來看,電子商務給原有的稅收政策、制度與管理方式帶來了新的問題與挑戰,主要有:
第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挑戰。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不再適用;(2)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3)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4)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5)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
第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互聯網的出現,網上無形的商品交易的產生,將使對網上零售商進行征稅的難度遠遠超過對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稅,而在商品交易無形化的同時,納稅人也正向無形化方向發展。現在稅務機構征稅的依據在于能實實在在確定納稅對象,隨著互聯網上各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的發展,納稅對象的確認將越來越難,并且,互聯網的運用使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第三,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是對現行稅收制度的激烈挑戰,電子商務形成了新的稅收漏洞,對于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如何征稅、稅種選擇等已經成為我國目前制定相關政策的一個難題。
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探討
從國際上電子商務的不同政策與實踐中我們看出,稅收政策的消極應對與嚴厲征收均不可行的方法。為適應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在遵循國際上公認的幾條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制定與電子商務政策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積極穩妥的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3.1我國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遵循的原則
當前,國家和有關部門以及許多科研單位都在抓緊研究和制定對電子商務發展前瞻性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郝昭成在2000年5月的一次會議上提出,我國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時應遵循以下六個原則:
(1)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材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2)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4)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3.2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3.2.1實施電子稅務工程:電子稅務就是利用電子商務技術完成稅收征收管理業務,對納稅人提供納稅前的電子稅法輔導、稅法公報,納稅過程中的電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服務,以及通過電子網絡方式完成其它各項稅收事宜。通過提供網上申報納稅服務,降低納稅人遵從納稅的成本,減少稅務局征收成本。電子商務可通過內聯網、外聯網或互聯網技術,將稅務機關內部的稅收管理服務系統、納稅申報征收系統與納稅人計算機系統、銀行計算機系統等直接相連,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實施金稅工程,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并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
3.2.2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應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性,對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概念進行重新界定。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法規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這里有兩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一是電子會計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可參照聯合國1996年通過的法律范本《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規定,明確作為有效法律證據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遞過程是可靠的;有關責任人(包括交易業務的各方)已以某種加密數字簽字確認;執行數據專人管理和確保其完整性。二是關于常設機構原則的具體政策。非居民企業在我國設立的網址并不構成常設機構,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服務器如果滿足關于固定營業場所的要件,并且其所從事的營業活動是非輔助性或準備性的,應定位常設機構;網絡服務供應商凡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均應被認定常設機構;對傳統有形商品交易和數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設機構認定問題上應采取統一標準。
3.2.3加快稅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須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的網絡建設,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他國稅務機關的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同時大力推行稅收征管現代化、科技化進程,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能自動統計交易類別和應納稅額的征稅軟件,并逐步實行在智能性服務器上設置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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