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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準備金指金融機構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和負債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占其有關存款和負債總額的比例為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最初淵源于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后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后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
近二十多年來,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準備金率下降為零、存款準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準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借鑒諸多市場經濟國家經驗,關注國際趨勢,并根據我國實際不斷改進和發展。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概要和發展趨勢
從目前各國存款準備金制度運作實際來看,存款準備金發揮著貨幣政策工具、清算資金和一定的支付保證職能,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內容也主要是圍繞這些職能設計和規定的。
(一)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范圍
作為貨幣政策工具,存款準備金是影響貨幣乘數,即影響中央銀行基礎貨幣與貨幣供應量之間函數關系的重要因素。當中央銀行降低或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于貸款的資金會相對增加或減少,促使社會貸款總量相對增加或減少,從而影響整個社會的貨幣供應狀況。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適用范圍,與貨幣政策調控方式、傳導方式、控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密切相關。
從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金融機構范圍來看,能夠影響貨幣供應的金融機構,特別是存款貨幣銀行(傳統中的商業銀行)是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主要機構。20世紀80年代,許多西方國家盡可能擴大了準備金制度適用的金融機構范圍。如美國1980年的《存款機構放松管理和貨幣控制法案》規定,所有存款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以及儲蓄機構(儲蓄機構和信用協會)等機構,都需按照聯邦儲備銀行的規定交納的存款準備金。與美國相似,日本要求所有經營本幣或外匯的銀行,韓國要求所有存款機構,馬來西亞要求商業銀行、金融公司和商人銀行,都必須遵循存款準備金規定。80年代,各國金融業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發展迅速,擴大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范圍,有利于防止新設金融機構逃避準備金管理,增強存款準備金制度約束貨幣信貸總量的有效性,同時也避免造成金融機構經營上的不公平。
從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負債范圍來看,貨幣供應量口徑對應的負債一般是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范圍。1980年代,隨著各國貨幣中介目標逐漸由狹義貨幣供應量向廣義貨幣供應量轉變,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的負債范圍也相應擴大。準備金制度不僅適用于一般存款,也適用于所有符合貨幣供應量口徑的負債。美國存款準備金要求適用于交易存款、儲蓄存款、非個人定期存款和某些歐洲貨幣負債。日本存款準備金要求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存款、銀行向非金融企業以及公眾發行的債券、居民和非居民外幣負債以及海外匯入等。在德國,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商業銀行發行了大量無記名債券代替定期存款,削弱了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基礎。1985年德意志聯邦銀行決定,原到期日期不足兩年的無記名債券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以盡可能有效地實現貨幣政策調控。
(二)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制度對一國貨幣供應狀況、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有重要影響,確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是其中關鍵。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一方面會相對收縮或擴張貨幣供應量,另一方面也會增加或降低金融機構經營的機會成本。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在擴大準備金制度適用范圍的同時,不斷下調存款準備金率。美國從1983年開始多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對5400萬美元以上的交易存款由12%下調到10%(法律權限為8—14%),對420萬至5400萬美元的交易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至3%,以降低存款機構的資金成本和方便其進入金融市場。日本1986年和1991年兩次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下調至1%左右(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1998,第52頁)。
1990年代以來,資本充足制度和存款保險制度要求不斷強化,促進了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經營成本。中央銀行等金融當局在通過其他手段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逐步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有利于從整體上安排金融制度,更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和機構自主約束的作用。同時,國際銀行之間業務往來趨于密切,資本在各國之間流動增強,金融機構和金融中心之間競爭也不斷加劇,為避免使本國金融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許多國家傾向降低存款準備金率。
發展中國家的存款準備金率變動相對復雜,一方面類似發達國家趨于下降,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下降之后反轉提高。例如,馬來西亞在1959年中央銀行成立時,存款準備金率為2.5%,為抑制出口劇增帶來的貨幣供應量增加,1969年提高至5%,后來逐步提高到10%;1975年后通貨膨脹緩解,存款準備金率逐漸下降,1986年降到2.5%;1989年至1996年,通貨膨脹加劇,存款準備金率被連續上調10次,達到13.5%。發展中國家存款準備金率下調后轉而提高,一般與貨幣供應量增加、通貨膨脹壓力加大有關。同時也由于在發展中國家資本充足制度建立和實施較晚,主要靠存款準備金制度約束銀行貸款擴張。歷史上東南亞國家為對沖外匯流入過快相應增加的貨幣供應量,也采取過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的手段。
(三)準備金資產、賬戶與考核
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都被認可為合格的準備金資產,其庫存現金在發達國家多被認可為準備金資產,而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卻不被認可。國債等資產一般不被認可為準備金資產,主要是因為債券資產不屬于基礎貨幣,如果將債券資產認可為準備金資產,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存款準備金制度不能發揮控制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作用,不利于中央銀行調控貨幣供應量。美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資產包括在聯儲的存款和庫存現金。德國與美國類似,區別是金融機構庫存現金只可充當不超過25%的準備金資產,主要原因是促使金融機構提高現金使用效率,避免保存太多的庫存現金。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受統計信息技術限制,大多沒有將金融機構庫存現金列為準備金資產。
一般地,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都開設存款賬戶,按照賬戶的性質可以劃分為準備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兩大類。在發達國家,兩類賬戶合二為一,準備金賬戶可用于清算,賬戶余額即為準備金余額;在發展中國家,兩類賬戶有的是分開的,并對準備金賬戶頭寸的變動存在不同程度限制,金融機構在央行開設有單獨的備付金賬戶用于清算。近年來隨著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將兩類賬戶合并。
存款準備金考核包括計算和維持兩方面。計算是確定金融機構繳存準備金標準的過程和基礎,維持是指按計算出的準備金標準考核金融機構實際繳存準備金的情況,維持期一般要滯后于計算期。例如,美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計算周期從星期二到十四天后的星期一,按金融機構應繳準備金負債的平均余額計算應繳準備金額。維持周期從星期四到十四天后的星期三,比計算周期滯后兩天,按實繳準備金的日平均余額考核,該滯后期在國際上是很短的。
準備金計算期和維持期的長短,以及二者之間的時滯,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較大的不同。計算期或維持期長短一方面取決于準備金管理技術,一方面取決于各國央行對準備金彈性和貨幣政策調控之間的把握。如果準備金維持期較長,則日準備金余額可以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將有利于穩定市場利率,但是不利于穩定貨幣總量;反之反是。
二、近年來存款準備金在貨幣政策調控中作用的變化
(一)存款準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
存款準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準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準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準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準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并且,如果法定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準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于多數國家對準備金存款不付息,準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為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準備金制度以及存款準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實施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采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準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并且對銀行準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后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法定準備金有利于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準備金率。由于存款準備金用于滿足準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準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法定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準備金要求,準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增加預測準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
(二)準備金存款利率變化及影響
存款準備金是法律強制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資產,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范圍、存款準備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一些國家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例如,歐洲中央銀行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其利率水平低于市場利率。很多國家對準備金存款不付息,其原因:一是認為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成本會比較高;二是認為支付的利息會增加貨幣供應,似乎與存款準備金限制貨幣供應的目的有悖。
但是對準備金存款不付利息也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準備金的機會成本,銀行大都以高息貸款或低息存款轉嫁給了顧客,會促使資金融出融入者盡力避開銀行體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避開準備金要求,這將不利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也不利于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長期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聯儲都在考慮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于涉及部門多,至今尚無進展。
絕大多數國家對超額準備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則商業銀行可能會主動在中央銀行存有超額準備金,使基礎貨幣供求變得難以預測,不利于中央銀行準確地調控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在對超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國家,降低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將有利于促進貨幣市場交易,增強金融機構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三、外匯存款準備金制度
外匯存款準備金管理與本幣存款準備金管理思路有所區別。從貨幣信貸總量調控來看,當外幣在一國境內不能起支付作用時,外匯貸款在境內不會派生存款,也不會在境內形成購買力,外匯存款準備金在控制信貸總量上意義有限。
但是當本外幣存款可以互相替代時,如墨西哥、智利在1990年代遇到的情況,將外幣納入法定準備金基數會直接有助于穩定貨幣乘數或對同業資金的需求。此外,外匯存款準備金管理與控制資本流動有關。資本流入較多,外幣兌換的本幣會增加貨幣供應量。在貨幣替代高或資本流出入較大的情況下,將外匯存款計入貨幣供應量,將外匯存款準備金率計入貨幣乘數,有助于貨幣規劃和信貸控制。
協調本外幣存款準備金制度之間的安排十分重要。從限制貨幣替代的角度出發,應相對降低本幣存款準備金率并對準備金存款付息;從限制外匯流入角度出發,應提高外匯存款準備金率,特別是在外匯準備金不付息的情況下,這將有助于限制總需求,也有助于控制金融體系面臨外匯流入形勢突然逆轉情況下的脆弱性。
關于外匯準備金存款的幣種,從不同角度出發有不同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如日本、德國、意大利,外匯存款準備金用本幣繳納。在90年代的東歐轉軌國家,由于通貨膨脹率高,曾經要求以本幣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以減少本幣頭寸,控制貨幣供應量(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1995)。
一些長期存在貨幣替代的國家,如阿根廷,秘魯,外匯存款比重高,外匯存款準備金率高,一般用外幣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其目的一是控制金融體系應對外匯流出的脆弱性,二是增強中央銀行調節外匯流動性的能力,三是使銀行避免準備金的匯率風險。
總的來看,在匯率穩定、貨幣替代有限的情況下,用本幣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對于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來說都簡單便利,并且有利于控制本幣的流動性;在匯率不穩定的情況下,用外幣繳納外匯存款準備金則比較簡單,有利于降低貨幣控制的風險,同時避免使準備金需求變得不穩定而難以預測,對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流動性管理帶來困難。
四、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演進和創新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七次調整(見下表)。
存款準備金率調整情況
1998年前,準備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于清算。1989年,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備付金率應保持在5—7%。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并為“準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準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
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并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委托或投資的關系。近年來,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準備金要求關系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于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準備金適用范圍,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對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準備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趨于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準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于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充分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余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準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我國關于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和安排。
從歷史來看,存款準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創建目的之一是防范金融風險。存款準備金最早用于保障銀行支付,防范流動性風險,后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金融機構評級收取差別保費的做法,都有約束金融機構信貸過度擴張的作用,促使金融機構本著質量、效益、市場的原則進行經營,有利于形成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調控的市場基礎。
在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的時間最早,資本充足制度在90年代初引入,但是2000年后才真正逐步發揮作用,存款保險制度還在探索中。目前存款準備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兼具資本充足和存款保險的職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進一步強化了貨幣政策調控與金融機構經營之間的聯系,有利于實現金融調控、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綜合效應。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張、開放的過程中,建立和完善資本充足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和存款準備金制度,協調好三者之間的關系,對于促進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維護金融平穩運行、增強貨幣政策傳導有效性都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存款準備金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
[2]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Reserverequirementsonforeigncurrencydeposits,March/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