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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高等教育的迅猛發展,高校從銀行籌集了大量資金用于辦學基礎設施的建設,銀行貸款一方面為高校發展提供了資金支特:另一方面又使高校承受著巨大的財務風險,高校財務工作者必須認真研究學校債務問題,從基礎工作做起,為高校穩定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高等學校;貸款;風險;管理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高等教育從“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但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教育投入與教育需求間的矛盾也更加突出,資金成為“瓶頸”制約了高校的發展。為適應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銀行貸款成為高校籌資的一種有效途徑。但是。部分高校對銀行貸款高成本、有償性、高風險的特點認識不足,在貸款資金的申請和使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為高校的可持續發展留下了隱患。正確看待和解決高校貸款中出現的問題,對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舉債過程中應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舉債的臺法性
“負債”作為單獨的會計要素引入高等學校的會計核算制度,是在1998年1月1日。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高等學校因借貸行為而形成的債務及其償還情況,在“借入款項”科目核算。為此,貸款機制引入了高等教育事業發展中。
(二)舉債的風險性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高校,尤其是許多新校區建設的高校已經達到財務風險預警線,債務包袱日益嚴重,財務風險已經凸顯。
高校償還負債的主要資金來源:一是靠財政撥人經費;二是靠高校所收取的學生學費、住宿費;三是靠科技產業創收以及資金運作帶來的收益。實際上,這些資金基本上用于維持高校的教學、科研等方面的正常開支,對銀行貸款的償還只能依賴于高校招生人數和學費標準的增加,給高校帶來教育事業收人增加預期,但是這種預期往往會因為生源緊張、招生困難被高估,這必將導數高校財務危機。對銀行而言金融風險也隨之增大。從今年全國。兩會”提案反映的情況來看,人民對高校不滿意度達71.98%,對高校收費問題更是意見很大,從國情上不難看出學費上漲空間很有限。償還能力被高估以及利息的支付壓力已經影響了學校的正常運轉,更何況還有巨額本金需償還。
(三)舉債的償還性
有很多高校認為,貸救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因為高等學校是國家的學校,學校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可是銀行認為學校是國家的學校,學校不會倒閉,對高校貸款風險較小,于是在貸款審批上未按商業貸款條件及程序審查貸款,即不設定擔保或財產抵押,基本靠學校信譽實行信譽貸款。這一做法極大地方便了學校申請和使用銀行貸款。然而按照“誰貸款、誰償還”的原則,政府不會也沒有財力可能來替學校還債,而且《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高校作為貸款主體,必須承擔還貸責任。如果高校不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不但影響高等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必將造成巨大的銀行損失,后果是極其嚴重的。
二、加強高校貸款管理的做法
(一)摸清債務家底
高校應該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堅持全面清查。加強分析,明確每一筆貸款的時間、金額、利率、用途以及每一筆資金進出等,了解貸款程序是否規范、使用是否合理、安全是否保證,發現問題,及時找到原因,為領導決策和制定相應對策提供可靠的依據。以資金成本承受力來控制貸款規模,以學校資金能力來制約貸款規模。以貸款風險評價模型來算貸款規模。以財務報表中的若干指標分析貸款規模,使學校做到“來源清,去向明,管理規范,效益優先”,有效防范風險,確保高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二)發揮貸款效益
在貸款建設時,要從校情出發,堅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盲目攀比,要制定科學合理的總體發展規劃、校園建設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同時,在決策過程中,要集思廣益,發揚民主。
在貸款過程中,必須堅持效益優先的思想。根據需要合理確定資金的需求量。根據項目進度合理控制資金的投放時間,從總量上嚴格控制貸款規模,做到長、短期貸款相結合,使還貸款的時間均衡分布,降低負債給學校造成的財務風險,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的急需項目上,提高投資效果,充分挖掘潛力,從管理上提高貸款使用效益。
(三)完善償還機制
學校要根據債務規模,建立相應的債務償債準備金,在當年預算中進行反映,由財務部門實行專戶管理。
高校債務預算是學校綜合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將學校債務的收入和支出在預算中進行反映,是編制債務預算控制和防范財務風險的需要。因為債務收支平衡預算主要反映當年高校債務收入與支出的平衡關系。因此,償債資金來源可為財政預算內撥款,學校自主收入等,用于消化因舉債而形成的隱性風險。
(四)推行責任追究制
各級領導必須高度統一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高校作為銀行貸款的主體,必須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的有關要求,把校內各級經濟責任制落到實處,高等學校的校長作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貸款負有法律責任。
(五)建立準備金制度
各高校每年應從學校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還貸準備金,以保證能按時歸還銀行貸款。
(六)建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
高校應設計一系列的指標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例如日常支付能力預警。專家分析認為,支付能力的警戒線為高校三個月的周轉現金。高校的現金存量(銀行存款與現金之和)一旦低于該警戒線時,財務人員應發出風險警報;當高校的自有資金動用程度超過一定比例時。財務人員可提示風險警告等等:當出現風險警報時。高校應認真分析判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防范
對貸款項目從立項、審批、執行到資金使用、歸還本息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以及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進和糾正,使各級責任人在決策、組織、實施等管理過程中做到程序化、規范化。強化權力間的互相制約和監督,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環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