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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會計管理體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使企業會計工作中出現了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等不容忽視的問題。所以,加強會計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的國有企業相繼開展了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工作,效果顯著,財務總監委派制已成為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一種新形式。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傳統會計管理體制帶來的弊端越發明顯,主要表現為:會計信息失真、紀律松弛、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經營者監督失控等。目前,我國國有企業所有制結構單一,產權不明,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造成企業內部缺乏有效的監督。如監事會形同虛設,財務人員不能獨立的行使權利等,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經濟秩序混亂,加劇了國有資產的流失。針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情況,財務總監委派相對于國有企業的其他監管制度而言具有明顯的優勢。財務總監制度是國有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后保障國有資產管理和營運有序進行的內在要求,是我國產權制度改革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是指實行兩權分離的企業,由企業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會計人員代表政府或董事會監督經營管理者的行為,參與企業財務計劃的制定,對重大經濟決策與財務收支與總經理聯簽批準的一種管理制度。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是和會計任命制相對的,它的主要特點是企業的主要會計人員由所有者委派,經營者不得干涉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也就是說,主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是由經營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經營者不得干預。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實施成效
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推行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的有益嘗試,促進了會計管理體制的全面改革,是解決目前我國會計領域出現的眾多問題的有效措施。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增強了監督力度,降低了所有者的監督成本
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程序和會計行為,增強了會計監督的力度。在會計管理中由分散到統一管理,通過建立統一的會計憑證審核制度、收支審批制度等,形成更加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使單位的財務管理更加科學規范。另外,企業監督成本包括所有者為獲取內部信息花費的費用以及監督滯后給所有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后,財務總監可以將企業內部的敗德行為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以便委托人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損失。
(二)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是防止會計信息失真,加強會計監督和防治,消除腐敗現象的有效舉措
各種腐敗和貪污犯罪等經濟案件大多與企業的財會工作密不可分,都是經營者直接干預具體經濟行為的結果。要從根本上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單純依靠會計監督是不行的,必須由會計信息系統以外的力量實施才能標本兼治。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抓住了會計監督這一重要環節,由原來的事后監督變為積極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能更加有效的制止各種違法亂紀、貪污浪費等事件的發生,維護企業所有者的正當權益。
(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進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結構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三權分離,相應機構相互制約、各司其職。財務總監作為產權代表派駐企業,賦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權的使命,實際上是承擔監事會的監督職能,解決了國有企業所有者監督缺位的問題,這無疑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四)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加強了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財務總監在實際工作中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大膽的發表意見,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有效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有利的保證了國有資產的增值。同時財務總監的職能不僅是監督,而是包含在管理和服務之中,財務總監在參與企業預測和決策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經營者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現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存在的問題
如同市場經濟中其它新生事物一樣,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在試行的過程中,還不成熟、不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法律依據不足,并且與《會計法》、《公司法》中相關規定矛盾,與現代企業制度不協調
在市場經濟中,作為出資人的政府按法律規定享有出資人權益,履行出資人義務。因此,許多地方政府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財務總監并派駐到國有企業。有些地方直接從具備一定行政級別的公務員中選拔財務總監,委派人員具有雙重身份。這一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導致行政主體干預市場經濟、財務總監法律地位不明等問題。
(二)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會計人員的職責界定不清,業績難以有效衡量
各地所頒布的關于財務總監委派制的規定都能明確規定財務總監的權利,但相應的職責卻十分模糊,有的僅僅將其界定為財務監督方面。另外,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都包含在總會計師的職責和權限中,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責重疊,導致多重領導、效率低下等問題。而且,目前的制度還缺乏將委派會計的經濟利益與其對監督企業的評價結論是否獨立、客觀、公正直接或間接掛鉤的考核機制。
(三)實際操作困難
首先,財務總監在實際工作中監督無法獨立。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僅在經濟上獨立是不夠的,避免自我評價和自我監督是確保獨立性的必要條件,財務總監即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這種安排顯然不會取得好的效果。其次,信息傳輸不暢。財務總監來自外部與經營者有不同的利益取向,財務總監派駐到企業會遭到經營者排斥,經營者會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致使財務總監無法獲得完整真實的信息。
(四)監督對象不明
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是監督者和監督對象的有機組合。財務總監由出資人委派而來,應該代表出資人監督董事會的決策行為,由董事會監督經理班子的經營活動。在有些地方財務總監具有董事和財務總監的雙重身份,同時從與企業總經理聯簽的要求看,財務總監的監督對象僅僅是經理班子的經營活動,從財務總監的職責看,財務總監監督的內容包括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投資融資等,因此它的監督對象包括董事會的決策行為和經理班子的經營活動。財務總監的監督對象有三種不同的界定或解釋。
(五)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不能超脫關系的局限性
委派財務總監制度在表面上能對經營者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但是采用委派財務總監的做法又產生了新的委托關系,即委派者與財務總監之間的關系,從而同樣會產生財務總監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發生。被委派的會計人員有自身的效用目標,這一效用目標不可能與委派者的效用目標完全一致,財務總監不可能代表所有者百分之百的行使監督權和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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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完善
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改革應遵循四項原則:依法依規,政企分開,制度安排切實可行,改變思路明確職責。根據四項基本原則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度進行完善。
(一)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有效解決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之處,從法律上給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一個合理的定位。委派制的逐步推行和完善必須取得法律支持,縱觀我國的現行法律,尚沒有任何一條明確的關于會計人員委派制的規定。因此,政府必須盡快制定有關委派制的法律,使政府以法律手段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方式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委派會計應當在《公司法》和有關法規規定的權限內行使職權,應當有利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二)明確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利,建立一套反映責權利關系的目標考核體系,促使財務總監努力提高其綜合素質
為保證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工作能取得實效,委派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權限及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依法理財、自主管理的前提下,發揮委派財務總監的監督作用,保證委派財務總監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正確履行職責,而且要在明確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利的基礎上,建立目標考核體系。首先,財務總監應具有堅定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善于學習,敢于負責,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其次,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具有扎實的企業財務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基礎知識,熟悉經濟、財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豐富的實務操作能力。再次,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善于應變。
(三)國有企業應建立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雙軌運行機制
如果仍沿用原來的總會計師單軌運行機制,那么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者缺位、經營者失控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如果我們用財務總監制完全取代總會計師制,勢必會出現以下尷尬局面:要么是無論財務總監怎樣盡心盡責,也將因其身份而無法得到企業領導的接受和重視;要么他事實上又變為總會計師,難以擔負起代表國家對經營者實行財務監督的重任。無論怎樣,都違背了國家派駐財務總監的初衷。因此,建立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雙軌運行機制無疑是正確的選擇。
(四)促進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促使其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將財務總監所承擔的公司治理、風險控制等工作分解歸并后交由內部審計來完成。內部審計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進行管理、控制、評價,從而實現組織目標。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要比財務監督寬泛,實際包括公司治理、風險控制等方面。最為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在企業的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領導的審計委員會,在企業管理部門中設立獨立于財務系統的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的工作具有監督獨立性,工作范圍擴展到公司的所有經營事項。相對財務總監而言,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更了解,從理論上講財務總監的實施效果比不上內部審計制度。因此,在指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時,應督促企業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五)改革、規范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
造成國有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沒有人真正關心企業的成長,沒人對企業的最終結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一名財務總監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著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首先,所有者必須在產權明確的基礎上確實在位,以保證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使企業發展方向符合企業及所有者的利益。其次,企業治理結構要與市場競爭機制相適應。財產權利必須是純粹的經濟權利,因為非經濟權利進入市場便意味著腐敗,而且財產權利在不同主體間必須有明確的界限,劃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