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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銀行保險的發展及其現狀;銀行保險的風險分析;銀行保險的風險規避與控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產品開發風險、營銷渠道風險、經營技術風險、承保操作風險、法律政策風險、提高保險公司研發產品的能力、提升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水平、建立銀保長期合作機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內容提要:隨著金融一體化的深入,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越來越迅速,我國的銀行保險也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但在銀行保險市場份額迅速擴大的同時,如何防范銀行保險的經營風險,是保險公司需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銀行保險的經營風險主要有產品開發風險、營銷渠道風險、經營技術風險、承保操作風險、法律政策風險等。規避和控制銀行保險的經營風險,促進銀行保險健康、穩健、持續發展的對策是:提高保險公司研發產品的能力;提升保險公司客戶服務的水平;建立銀保長期合作機制;建立銀行保險的客戶管理系統;完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加強銀行保險的監管等。
一、銀行保險的發展及其現狀
銀行保險于20世紀80年源于歐洲,目前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的主要發展趨勢之一。銀行保險主要有四種組織形態:1.銷售聯盟。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銷售保險產品;2.合資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建立合資公司開發和銷售保險產品;3.兼并收購。將兩個獨立的保險公司和銀行合并而成,開發和銷售保險產品;4.直接進入。銀行組建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進行保險產品的開發和銷售。我國的銀行保險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險公司與銀行聯盟銷售保險產品。
近兩年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極為迅猛,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與商業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的范圍包括代收保險費、代付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等;同時還開展了融資業務、資金匯劃、網絡結算、電子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業務的合作。2002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為1287.19億元,其中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為166億元;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有20%來自銀行保險業務,金額超過100億元;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為54.11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22%;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則實現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30億元,超過上一年保費的總收入;2001年底復業的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開業5個月就實收保費1.5億元,其中銀行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占60%以上。據統計,2002年全國銀行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17.1%,可見銀行保險業務已成為壽險主要銷售的產品之一。
銀行保險的發展給銀行、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帶來三贏:銀行可以提高各項資產的利用率,擴大業務品種,增加中間業務收入,進而提高顧客的忠誠度,充分利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得到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險公司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員,擴大營業規模,從而降低分銷成本,提高保險產品的生產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費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務的便利。但是,銀行保險作為一種創新,在帶來收益的同時,必然會帶來新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以規避與控制。
二、銀行保險的風險分析
在銀行保險業務中,直接的行為人是消費者、銀行、保險公司。對于消費者來說,出現風險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對銀行保險產品的誤解,從而導致的錯誤購買,以及購買了搭配銷售的商品。對于銀行來說,作為保險公司的銷售,自己并不生產保險產品,同時也不承擔經營產品的風險。因此,銀行承擔的風險主要是銀行信譽與品牌的風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作為銀行保險產品的設計者和銀行保險經營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及最終承擔者,所承擔的風險較高,而且由于消費者的某些行為,更有可能加大保險公司的風險。因此,這里主要分析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
(一)產品開發風險
新險種的開發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饋、資料收集、方案篩選、定價、營業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場的全過程,這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失誤,都將導致風險發生。以目前占銀行保險市場份額最大的產品——躉繳的分紅保險為例,2002年占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43.6%。由于分紅型產品比例過高,而我國資本市場又不是很穩定,資金運用渠道相對狹窄,勢必造成過高的資本運用和分紅壓力。當然,銀行保險主推分紅保險與我國民眾保險意識不強有關,因為相對于保險而言,人們更容易接受傳統的儲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由于受技術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約,導致出現產品缺乏吸引力和價格缺乏競爭力的問題。
(二)營銷渠道風險
1.合作短期化。目前國內大多數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的都是一年期的協議,這種隨意性很強的短期協議根本無法保證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尤其當前銀保雙方還不能進行資本參與或就某類特定產品的分銷建立合資企業時,銀保之間沒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對保險公司的發展是有影響的。
2.經營成本加大。為了擴張業務,各家保險公司都把精力放在與銀行網點建立合作關系上,卻忽視了開發適銷對路的新產品這一關鍵問題。銀行利用手中的網絡、信息、客戶、良好的信譽和形象占有銀行保險業務,通過索要高額手續費方式,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同比增長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規定,一家銀行網點可以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如果各家保險公司的傭金差別過大,銀行可能棄舊取新,選擇與高回扣、高傭金的公司合作,這將導致價格競爭加劇,使得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進一步加大。
(三)經營技術風險
1.發展銀行保險需要大量的技術投入。銀行保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專門的技術來支持其發展。在目前的運作機制下,銀行的網點和柜臺是現成的,大量新技術的投資(如銀行保險產品的研發、計算機系統的開發、銀行柜臺人員的培訓)主要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技術投資不能在短期內產生預期的由規模經濟帶來的成本節約,導致規模不經濟,就會出現技術風險。這種技術風險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競爭效率的重大損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險公司長期不景氣。
2.銀行保險的技術含量遠高于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在傳統的保險人營銷方式中,保險公司只需引進一些管理模式在內部消化,而銀行保險需要銀行與保險兩個行業的密切協作。例如,我國銀行的電子結算網絡不但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起功能強大的數據管理系統及自動化水平較高的業務處理系統,還要求保險網絡能夠與銀行結算網絡融通。而現在我國保險公司無法提供銀行網點的保單自動查詢、保單更改和保單自動貸款等服務項目,也無法實現銀保聯網和實時管理的現代化。因此,這些新技術的運用,也有可能會增加銀行保險的經營風險。
(四)承保操作風險
由于保險產品不同于銀行儲蓄產品,保險產品的銷售實際上就是保險合同的簽定,其中銷售人員的誠信,客戶的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在銀行保險業務的承保環節中會出現以下風險:
1.由于操作失誤或銀行柜臺人員違規操作而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保險公司發出的指令執行不當,或是由于有關信息未能及時傳遞給銀行柜臺人員,或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偏差,或是銀行柜臺人員未能正確領悟指令意圖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二是因銀行柜臺人員業務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誤而造成的損失。
2.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風險。在銀行保險業務經營中存在著三個層次的委托——關系:銀行業務人員希望客戶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希望銀行業務人員加強承保管理;保險公司希望自身的業務人員加強核保、核賠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對稱和目標函數的不一致性,各自從利益最大化出發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為,造成了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其具體表現為:(1)客戶的道德風險。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制造保險事故或捏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及夸大保險事故損失,使保險人支付額外賠款等等。(2)銀行業務人員的道德風險。由于銀行業務人員在受理投保時可能明知保險標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為了實現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風險。(3)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業務人員有可能是由于利潤和費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賠時,為了上保費規模,放松承保條件;或擴大保險責任,對除外責任造成的損失也隨意進行保險賠償。(4)客戶、銀行業務人員、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三方中的兩方或三方共同勾結形成的道德風險。
(五)法律政策風險
法律政策風險是指金融機構或其他經濟主體簽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或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整,而得不到實際履行,從而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它不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執行性的風險,還包括是否將自身的法律責任以恰當方式轉移給對方的風險。目前,銀行保險的法律政策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銀行保險關系復雜,容易滋生法律風險。銀行保險涉及多個當事人的關系,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其中還需相當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同時,保監會對銀行兼職人員是否應經過相應的培訓或通過人資格考試并沒有做出嚴格審查與監管的規定。因此,法律風險較大。
2.銀行保險產品的創新與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突出,導致其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目前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法規還未見到一個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臺,使得銀行保險的創新還缺乏一個有利的法律環境。加之我國確立了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模式,使得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必須小心翼翼,保險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突出。
3.銀行保險受國家政策,如稅收、資金運用、宏觀經濟、產業政策影響較大,政策性風險突出。以汽車消費信貸保險為例,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已將大部分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但由于國家鼓勵汽車消費,車價不斷下跌,舊車型全面加速淘汰,現已發放的汽車消費貸款面臨抵押車輛處置存在大幅度貶值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中不得不面臨著政策風險的挑戰。
除上述五種風險因素外,信譽風險、心理風險、信息風險等都會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起到不良的影響。各種風險還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轉化。
三、銀行保險的風險規避與控制
(一)提高保險公司研發產品的能力
保險公司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轉移給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險產品的銷售效率;另一方面盡管保險公司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實際設計者和經營者,但由于其產品均由銀行進行銷售,使它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對消費者需求的了解也越來越少。因此保險公司要維持生存,就必須開發出適合消費者需要和銀行柜臺銷售的保險產品。解決這個問題的首要辦法是銀保聯手創新產品,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閉門造車、獨家開發。保險公司應了解客戶的需求,并使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以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提升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水平
客戶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礎,通過加強客戶服務,除可以維護已有的客戶外,還可以了解客戶需求的變動,并通過帶動效應,拓展新客戶,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應該消除顧客對銀行保險產品存有的搭配銷售的心理障礙,要讓消費者感到銀行保險產品提供的附加服務是能夠為他們帶來利益的。對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人員的資格應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們參加上崗前的培訓并必須取得保險人資格等。
(三)建立銀保長期合作機制
國際保險業和金融業這些年來發生了巨大變化,保險與銀行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為此,銀保雙方要有緊迫感,充分發揮各方優勢,盡快調整產業結構,建立起長期合作的機制。保險公司與銀行應有戰略眼光,樹立穩健、持續發展的觀念。銀保雙方都應重視對現有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長期儲蓄壽險、退休金規劃、養老保險和保險基金管理等都是銀保雙方在未來很有潛力的合作點。
保險公司和銀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從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風險防范出發,應立足長遠,避免短期行為。保險公司要加強銀行網點的人員培訓工作,提高銀行柜臺人員保險的積極性。應考慮銀行柜臺人員個人目標和企業目標的偏差,既要照顧企業的利益,更要照顧銀行柜臺人員的利益,做到按照經營狀況和績效,對銀行柜臺人員作出適時、客觀、公正的獎懲,使其行為目標接近資本所有者的目標,有效化解銀行保險的操作風險。
(四)建立銀行保險的客戶管理系統
首先,由于現有保險公司的系統不能支持多家銀行的保費自動轉帳功能,客戶無法通過電話、ATM機或各個網點的銀行系統,實現保單自動查詢、保單自動更改、保單貸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銀行保險的電子化建設,實現保險公司數據系統與銀行業務處理及結算系統的聯網是當務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帶來操作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必須盡快建立起客戶管理系統,對客戶的關鍵信息進行有效的傳遞和控制,減少操作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第三,銀行保險業務客戶資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與相應的客戶管理系統匹配。保險公司應利用銀行已有的客戶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戶信息檔案,通過這些信息,提高續保率,以獲得客戶的長期忠誠度,并利用現有產品充分開發客戶的潛在需求,提高保單的附加值。
(五)加強銀行保險的監管
銀行保險涉及銀行和保險兩個行業,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對這一新事物如何監管是監管部門面臨的新問題。首先,各監管部門要保持獨立性。由于目前保險產品的設計、生產是由保險公司完成的,最終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保險監管機構負有更大的責任。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對銀行保險、網絡保險等創新產品建立起明確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標準,不要出現“制度陷阱”和“制度真空”。其次,要加強保監會與銀監會的協調合作。通過建立密切合作機制,以填補“模糊地帶”的監管真空。保險公司和銀行面臨許多相似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信譽風險等,保監會與銀監會可以在信用評估、風險管理、產品開發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同開發消費者和企業的信用評級機制,加強對風險的測評和估值的合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