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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和德及倫理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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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和德及倫理設計

[摘要]“道”與“德”無疑是老子哲學的核心范疇。在老子那里,“道”既是世界的本原,也是萬物的本體,還是宇宙運動變化的法則或規律,而“德”,則是世界萬事萬物當然包括人的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在老子看來,萬事萬物運動變化的根本規律就是“反”,由此,形成了老子與眾不同的首先以“失”致“德”、然后以“德”致“得”、最后實現以“失”致“得”的倫理設計,這種基于對自然規律體認和社會人文關懷的倫理思想具有和諧人際、秩序社會的深刻意蘊,在人類倫理思想史上魅力獨具,價值永存。

[關鍵詞]道;德;倫理設計

一、老子的“道”及其運行

(一)老子的“道”

作為老子哲學的最高范疇,“道”在《道德經》中“身兼數職”,有多重含義、不同用法。

其一,老子將自己預設的“道”看作是世界的本原。本原是希臘文或拉丁文的意譯,有“始基”的意思,指構成萬物最初、最原始的元素。老子將自己預設的“道”看作是形成世界萬物的本原:“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強字之日道。”(《老子》第二十五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因此,晨陽先生指出:“‘道’是萬物的原質,生的‘一’是未分陰陽的渾沌氣,渾沌氣分裂成陰陽二氣,陰陽二氣和生第三者,第三者產生千差萬別的萬物。”

其二,老子的“道”是指決定世界萬物的本體。所謂本體,就是哲學上所尋求的超越一切“經驗的存在”的“在者”的“超驗的存在”的“在”,“是一個絕對自在的,具有終極始因性的存在”。老子曾講“道者,萬物之奧”(《老子》第六十二章),“淵兮,似萬物之宗;湛兮,似或存”(《老子》第四章),“大道汜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老子》第三十四章)由此可見,老子的“道”首先以本原的身分存在,本原“道”在生成世界萬物之后并沒有消亡或消逝,而是“搖身一變”,很自然地發生了一次由本原到本體的角色轉換,成為世界萬物的根本憑借和內在依據。這正如張岱年先生所言:“道在生成天地萬物之后依然是天地萬物的深藏的內在依據。”朱曉鵬先生也曾指出,“道”概念經過老子的改造和提升,“第一次成為哲學的最高范疇——一切存在的根本憑借和最終依據,物之所以為物的‘所以然者’。”

其三,“道”在老子哲學中也作萬事萬物運動變化的法則、規律使用。“道”的本初含義就是指人們行走的道路,于是,“道”就很自然地被引申為法則、規律的意思。春秋時期,人們講“天道”、“地道”、“人道”都是這個意思。如果說老子用“道”來指代’世界的本原和萬物的本體是老子哲學的偉大創造的話,那么,老子用“道”來指代世界萬事萬物運動變化的規律則顯然是老子對文化傳統的遵從和沿用。諸如“孔德之容,惟道是從”(《老子》第二十一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為而不爭”(《老子》第八十一章)等,其“道”都是法則、規律的意思或包含法則、規律的意思。

(二)“反者,道之動”

作為世界萬事萬物發展變化的規律,“道”的一個總的運行趨勢是“反”,老子指出:“反者,道之動。”(《老子》第四十章)“反”在老子哲學中主要有兩種含義:一作“相反”,指事物存在的相反相成性或對立統一性,如“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盈,音聲相和,前后相隨。”(《老子》第二章)二作“回返”,指事物運動變化的返本歸根性或物極必反性,如“夫物蕓蕓,各復歸其根。”(《老子》第十六章)由此看來,“反者,道之動”完全可以作出如下兩種解釋:其一是“由于事物相反相成或對立統一的存在,才使事物產生有規律的運動變化”;其二是“事物有規律的運動變化或事物運動變化的規律就是返本還根或向相反方面轉化”。為此,我們不難看出,老子準確地揭示了事物存在和變化發展的基本規律,即:事物的存在都是相反相成或對立統一的;事物的運動發展具有向其相對一面轉化的物極必反性。

二、老子的“德”及其特征

(一)老子的“德”

作為老子哲學的重要范疇,“德”則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道”作為世界的本原、本體與客觀規律,是世界萬物生存、發展的內在根據或必然趨勢,具有不以任何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萬物只能遵從它,不能違背它,萬物這種合“道”而行的品性就是老子哲學中的廣義之“德”或普遍之“德”。萬物為什么必須具備合“道”而行的“德”呢?因為“道生之,德畜之”(《老子》第五十一章)。萬事萬物由本原“道”生成之后被本體“道”所規定,受規律“道”所左右,萬物只有具備合“道”而行的“德”性,才能生存和發展下去,背“道”而馳,只能是死路一條。所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老子》第五十一章)。因此,莊子講:“物得以生,謂之德”。(《莊子·天地篇》)由此看來,老子的“德”就是萬物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人作為萬物的一類,同樣由“道”分化,被“道”決定,受“道”左右,人要生存、發展下去,也必須合“道”而行,尊重社會規律、自然規律和一般規律等各種各樣的客觀法則。人的這種合“道”而行之“德”,顯然屬于老子廣義之“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這里不妨就稱其為狹義之“德”。詹劍峰先生將老子的廣義之“德”稱之為“物之德”,亦即物的本性,將老子的狹義之“德”稱之為“人之德”,亦即人的本性,并將“物之德”與“人之德”高度概括為“道之德”即道的本性。王弼之后,許多人在理解和使用“德”時往往就僅指這種狹義之“德”了,即所謂“德”,就是指人們合“道”而行的品性。所以,陳鼓應先生講:“形而上的‘道’落實到人生的層面上,其所顯現的特性為人類所體驗、所取法者,都可以說是‘德’的活動范圍了”,即“落實到人生層面的而作為我們生活準則的這一層次上的‘道’就是‘德’(老子書上雖然仍稱為‘道’,但其意義與‘德’相同)”。正是由于“道”與“德”之間存在著這樣的密切關系,所以,老子有時將“道”與“德”在同義上使用,可能也正是因為老子曾將“道”與“德”同義使用,所以后來人們就干脆將“道”和“德”連用,形成“道德”,來專門指人的那種合“道”而行的精神品質。

(二)“孔德之容,惟道是從”

通過上面對老子“德”的含義的揭示,我們不難看出,老子的“德”就是萬物遵從自然、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所以,老子講:“孔德之容,惟道是從。”(《老子》第二十一章)陳鼓應先生認為“容”譯為“樣態”較妥,“樣態”一詞具有動作、容貌、性征等內涵。可見,老子“德”的突出特征就是遵從自然、合“道”而行的“惟道是從”。“德”從“道”,而“道法自然”,所以,也完全可以說“德法自然”,因此,取法自然、反對妄為的自然主義是老子“德”的根本特征,因而也是其倫理思想的根本特征。因此,詹劍峰先生指出,老子之“德”都是自然的。物類既順自然之“德”以存在于自然界,那么,人亦應順自然之“德”以生活于社會;人既然是自然的產物,那么,人類的社會生活應盡量接近于自然,而愈近于自然,則愈近于“道”老子深信自然的秩序與和諧,深信自然境域是美好的,深信人類自然的德性是美善的,所以,在老子看來,人順乎自然是好的,違反自然是壞的;順乎自然之“道”則能長久,反乎自然之“道”則不能長久。所以,老子的倫理思想具有非常明顯的自然主義色彩。在老子看來,“德”就是而且必須是萬物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不能摻入過多的人為因素,一旦有過多的人為因素摻入其中,“德”馬上就變質變味。因此,老子的“德”和當時社會倫理中大量摻入人為主觀因素的所謂“仁”、“義”、“禮”、“智”、“信”等道德內容和要求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老子才說:“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還是在同樣的意義上,老子才講:“絕圣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老子》第十九章),許多人曾經在此對老子產生這樣或那樣的曲解和誤解,并對老子進行了這樣或那樣的非議與責難,殊不知,老子無非是主張人們在社會倫理方面要因任自然,合乎法則,反對人為,摒棄妄作。

老子倫理思想中飽含著依“道”而立“德”、立“德”而明“道”的深厚的哲學意味。也正是因為具有深厚的哲學底蘊,老子的倫理思想是一般倫理思想所望塵莫及的。

三、老子的倫理設計

社會倫理關系的實質就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面對和處理“得”與“失”的利益關系是人生的重大課題,是倫理學應該首先關注的問題。妥善解決“得”與“失”的利益關系需要人的哲學智慧。老子認為,“反者,道之動”,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得”與“失”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辯證統一相互關系。如何把握和處理“得”、“失”的關系?老子的智慧之處,就在于他特別強調“失”,將“失”當作是道德修養的具體方法和根本途徑,將“失”看作是“得”的前提和條件,因而設計出其以“失”致“德”、然后以“德”致“得”、最后達到以“失”致“得”的社會倫理的邏輯架構。

(一)以“失”致“德”

在老子道德哲學中,老子特別強調“失”,將“失”當作是道德修養的具體方法和根本途徑。老子講:“為學日益,為道日損。”(《老子》第四十八章)在老子看來,“為學”與“為道”在方法上有根本不同。“為學”是一個日積月累的“內斂”的“得”的過程,而“為道”則必須是一個不斷減少內心欲求、物質占有的“外施”的“失”的過程。“圣人”是老子理想的道德人格,在老子看來,首先,“圣人”必須“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也就是說,一般人只有經由一個除卻“過分的”、“奢侈的”、“極端的”內心欲求的艱難的“失”的道德修養歷程,才能達到“圣人”的境界。其次,“圣人不積”(《老子》第八十一章),也就是“圣人”在內心需求“去甚,去奢,去泰”的基礎上,把對物質財富的占有減少到最低程度。老子認為:“服文采,帶利劍,厭飲食,財貨有馀,是為盜夸,非道也哉!”(《老子》第五十三章)過多地占有社會物質財富,在老子看來簡直就是江洋大盜,是不合“道”的,是不道德的,而老子理想的高尚品德——所謂“玄德”就是“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老子》第五十一章)原始共產主義社會被奴隸制社會所代替之后,人們的私有觀念越來越嚴重,社會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老子認為這是社會發展的失“道”階段,因為“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而私有制的剝削社會則恰恰是“損不足以奉有余”。可見,老子少私寡欲、以“失”致“德”的倫理主張既是對當時剝削社會道德的批判,更是對理想社會道德的重建。老子講:“圣人為腹不為目。”(《老子》第十二章)這可以看作是老子對奴隸主剝削階級奢侈生活的道德反對與批判。道家提倡“物物而不物于物”,老子主張:“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老子》第三章)老子認為淡泊名利,才會凈化心靈,見素抱樸,反樸歸真,才會形成“不爭之德”。正是因為道德修養是一個“生而弗有,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老子》第二章)的“為而不爭”的“失”的過程,所以,老子說,“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老子》第五十五章),“大成若缺”(《老子》第四十五章)。老子的道德修養的最高境界就是通過一個“損之又損”的“失”的過程,達到一個“以至于無為”的心靈沒有過分欲求的“能如嬰兒”(《老子》第十章)的純樸狀態。

(二)以“德”致“得”

遵從法則,合“道”而行,則“常得而無喪,利而無害,故以德為名”。王弼在詮釋老子的“德”時可謂一針見血、一語道破天機:“德者、得也。”《道德經》第三十八章“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歷來被注釋得歧義百出,筆者認為,根據老子的思想,根據“德”、“得”古文字的通假,“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完全可以注釋為“上得不得,是以有得。下得不失得,是以無得”。因為“道德”不能有“上”、“下”之分,把“上德”理解或注釋為“好的道德”或“上德的人”,把“下德”理解或注釋為“不好的道德”或“下德的人”,筆者覺得學理不通。而“得”尤其是“得”的“方法”或“策略”則完全可以有“上”、“下”之別。因此,筆者認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應當簡單地注釋為“上得不得,是以有得。下得不失得,是以無得。”“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之后的兩句原文有不同的版本,筆者認為,傅奕本、范應元本、王弼本等的“上德(得)無為而無不為,下德(得)為之而無以為”最符合老子精神,與上文連貫。老子的這些話無非是告示人們,“得”的“方法”與“策略”的不同,“得”的“結果”會有多么大的區別!以“失”致“德”、以“德”致“得”才會真“得”或“有得”,才是高明的“上得”;以“不失”致“得”或以“得”致“得”最終只能是“不得”或“無得”,是愚笨之極的“下得”。“得”與“失”的辯證法其實非常簡單,但許多人很難理喻,很難理喻,當然就很難正確運用,很難正確運用,當然就很難真正“得”到。“得”與“失”的辯證法其實也非常殘酷:很多人是因“失”而“得”,所謂“天道無親,常與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很多人則是因“得”而“失”,所謂“為者敗之,執者失之”(《老子》第二十九章);所謂“甚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老子》第四十四章)。

人生在世,自然要有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各樣的利益需求,與后世道學家主張的“存天理,滅人欲”以及“大公無私”不同,老子把人的這種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各樣的利益需求的私欲看作是人的合理的、正當的自然本性,而且根據“道”的規律,為人們正確地設計出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倫理模式與生活方法,通過這種以“失”致“德”、以“德”致“得”倫理模式與生活方法,人們可以道德地、體面地“以其無私”而“成其私”(《老子》第七章);從而使“得”的活動由蒙昧、野蠻與殘酷升華到智慧、文明與合“道”的“德”的境界。

(三)以“失”致“得”

作為一種倫理模式,以“失”致“德”、以“德”致“得”這種倫理設計的邏輯起點是“失”,是道德利他的“我為人人”,而其邏輯終點則是“得”,是道德利己的“人人為我”。倫理學中有一個非常普遍、非常有市場但又非常錯誤的觀念就是認為:凡是道德的,都是利他的;凡是利己的,都是自私的,因而都是不道德的。其實,道德既具有利他的社會價值,更具有利己的個體價值,道德價值是道德利他的社會價值和利己的個體價值的辯證統一。只要是利他的行為都應當是道德行為,而只要是利他的道德行為都必然而且應然得到一個利己的回報,其中,“必然”是自然因果報應法則的規律體現,“應然”是社會公平、合理、正義法則的基本要求。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這種倫理設計兼顧了道德的利他的社會價值和利己的個體價值,通過它的推行與實施,肯定會營造出一個既利他又利己、“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利的、合作的、共贏的、和諧的社會倫理氛圍。

四、結語

陳鼓應先生指出,形而上的“道”落實到現象界時對人們產生很大的作用。當“道”作用于各事物時,可以顯現出它的許多特性,“道”所顯現的基本特性足可以成為我們人類行為的準則。這樣,形上的“道”漸漸向下落,落實到生活的層面,作為人間行為的指標,而成為人類的生活方式與處世的方法了。《道德經》最后以“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為而不爭”落筆,這充分體現了中國哲學“通古今之變、究天人之際”的恢宏氣質。老子《道德經》既具有形上的深邃的“道”的理論思維,更注重形下的具體的“德”的實踐落實,是中國傳統文化中既有“學”又有“術”、“學”與“術”完美結合的扛鼎之作,它開創了中國文化的一個主要流派,因此而被后世奉為中國文化的元典之一,備受中外崇拜。其倫理思想就充分體現著老子哲學理論與實際緊密聯系的經世致用的一面。老子這種在處理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時以“失”致“德”、以“德”致“得”即以“失”致“得”的道德哲學思想是老子在深刻把握“反者,道之動”的“道”的客觀規律基礎之上合“道”而行的一種自然而必然的人文設計,因而是一種合理而正確的道德要求和倫理主張。老子這種與眾不同的倫理思想的提出和確立,既體現著老子對客觀規律的準確把握和忠實尊重,又反映出老子對當時“損不足以奉有余”的違反“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的剝削制度的社會現實的嚴重不滿與猛烈抨擊。面對當時的人欲橫流、諸侯征伐,老子是多么期待通過他的這種倫理主張來建立一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老子》第八十章)的和平世界啊!由此可知,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以“失”致“得”的倫理觀體現著一位智者對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所付諸的深刻的理性思考、極大的人文關懷和美好的理想追求,這在人類倫理思想史上魅力獨具,價值永存。在重視“依法治國”,重申“以德治國”的今天,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以“失”致“得”的倫理思想對當前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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