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小議校園體育傷害法律思考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小議校園體育傷害法律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小議校園體育傷害法律思考

摘要:以校生關系為切入點,對學校責任的性質、責任認定的原則、學校過錯的判定標準以及影響學校責任的關聯性因素作了探討,并對校園體育傷害事故進行類型化分析。

關鍵詞: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法律責任

近年來,因校園體育傷害事故而引起的學生與學校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日益增多,并且越來越受到社會及傳媒的廣泛關注。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由于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導致在對同類案件的處理上存在較大差異,更加使這類案件成為司法實踐中備受人們關注的熱點。針對這一情況,我們與杭州市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進行了座談,在浙江省范圍內查閱了50宗案卷及裁判文書,同時走訪了省教育廳等部門,對此類案件在司法實務中亟待解決的難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考察。通過對審判實務的實證分析,我們發現目前關于校園體育傷害案件的審理存在著一些較為普遍的問題,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作一些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的處理有所幫助。

1學校責任的性質

在審判實踐中,學校應承擔何種性質的民事責任,是人民法院處理校園體育傷害案件的核心問題,也是教育界、法學界及社會大眾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在對41份判決書的調查中,我們發現大部分判決書認為學校的責任系教育、管理與保護責任,但也有9份判決書將學校的責任界定為委托監護責任或監護責任,可見法官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待統一。

1.1國外的解決規則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在多數西方國家,中小學校分為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在公立學校發生的損害,多適用國家賠償法或者不同于普通侵權行為法的特別規則。在私立學校發生的損害則適用普通侵權行為法。此外,由于發達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完備的保險制度,在發生此類損害時都能最終通過保險公司的賠償得到比較合理的救濟。

反觀我國,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對于校園傷害事故目前基本上只由侵權行為法調整。關于學校對校園體育傷害案件應承擔的責任性質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0規定作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的責任的,即使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學校也只是承擔適當賠償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全部賠償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存在兩方面的缺陷: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二是未對在校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作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應承擔的責任之性質與基礎均語焉不詳。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的社會現實,對學校應負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而適當的界定已成為當務之急。

1.2現有學說述評

關于學校對校園體育傷害案件的責任性質問題,在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存在著以下3種代表性觀點:(1)監護責任說,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父母等監護人難以履行監護義務,學校當然應承擔起監護責任;出了問題,學校負無過錯的賠償責任。(2)委托監護責任說,認為學生在學校注冊,就意味著學生的監護人與學校建立了一種委托監護合同關系,學校應承擔委托監護責任。但該說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似乎并不明確。(3)侵權責任說,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依據《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學校因過錯違反該義務導致校園傷害事故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即采納了此原則。

上述3說,本文認為第3種觀點為妥,即學校對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應承擔侵權責任,其理由有三:

(1)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了學校的責任性質為侵權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均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因而并非監護關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規定學校的法定義務是對未成年學生進行人身監督、管理和保護,依法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對于高等院校的成年學生來說,學校同樣負有教育管理職責。違反該法定義務使學生在校園體育活動中遭受損害的,學校即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存在委托監護合同,委托監護責任說不能成立。有些學者認為,監護人將學生送入學校學習,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建立事實合同關系,監護人將對未成年學生的部分監護權委托給學校行使,使得學校成為委托監護人。如學生在校期間傷亡,學校應承擔違約責任或稱為委托監護責任。我們認為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之間并非委托監護關系,理由如下:第1,委托監護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通過自愿協商成立的合同關系,而學校與學生監護人之間的關系并不完全是基于合同,大都是基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義務教育法》,監護人必須依法送適齡的被監護人按時上學。因而認為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之間是自愿的合同關系顯然不符合事實。第2,對于不屬于義務教育范圍的幼兒園、民辦學校和高等學校來說,其與學生的監護人之間是否屬契約關系,尚有爭議。我們認為,即使學校與學生的監護人之間屬契約關系,這種契約也應界定為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監護合同,學校的主合同義務應是向學生提供教育這種商品,而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學校的附隨義務。此種附隨義務與侵權法上的義務是一致的,二者所要保護的都是法定的權益。況且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一般小于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并不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因此,我們認為還是將學校責任界定為一般侵權責任比較穩妥可行。

(3)學校的責任問題,從本質上說,是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與學校的合法權益的維護二者之間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司法實踐中,讓學校承擔監護責任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然而讓學校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對于學校履行教育職責、推行素質教育來說有百弊而無一利。近年來,為避免發生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有些學校對學生采取“一動不如一靜”的消極對策,對體育活動作出諸多限制性的規定,甚至因為害怕發生體育傷害事故,而不敢開設某些運動項目以及組織一些具強烈對抗性的體育活動和比賽,給體育教學活動造成消極的影響;有些事故因為處理不當,嚴重的阻礙了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有些學校甚至嚴格限制學生在校時間,不允許在課間相互追逐打鬧等,無形中剝奪了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不利于當前正在倡導的素質教育的全面推行,已經對中國體育教育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

法律的任務就是對學校責任作出確當的界定,以達到對學校的監督與對學生體育活動權利的保護二者之間的平衡。鑒于此,出于利益平衡的政策考慮,亦不應將學校的責任定位于監護責任或委托監護責任,而應按一般侵權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綜上所述,學校對于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應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當然由此可能導致未成年學生所受的損害無法得到充分的填補,但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一問題并非將學校的侵權責任改為監護責任或委托監護責任就可以解決的。縱觀域外各國立法例,雖然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侵權責任,但由于其具備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學生受到傷害時,通常是適用工業傷害保險而排除了侵權賠償制度的適用。因此徹底解決校園體育傷害事故問題,必須在堅持由學校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基礎上,積極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以減輕侵權行為法所承受的壓力。

2校園體育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校園體育傷害主要涉及到的是學生身體的傷害,也就是學生人身權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及132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對于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有學者認為3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只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1校園體育傷害事故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為無過錯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沒有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而不得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2.2校園體育傷害事故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5。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根據我國的現實,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若適用公平原則,將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

2.3校園體育傷害事故只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值得借鑒的是,美國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審理學生傷害事故案件。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

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法律要件,而且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辦法》第8條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薄督忉尅返?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該規定明確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的過錯責任,對解決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無疑有指導意義。3認定學校過錯的判斷標準

如上所述,對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的賠償應采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須由受害人承擔學校或其他致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但鑒于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應當通過采用客觀化的過錯判斷標準來緩和舉證責任,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以利于對未成年學生的救濟。

所謂判斷過錯的客觀標準,是以某種客觀的行為標準來衡量行為人的行為,從而認定其有無過錯。由于采用客觀標準認定過錯完全是依據行為而不是主觀心理狀態,過錯不再區分故意與過失,而以一定社會標準、注意義務和行為義務來衡量行為,也便于法官對過錯的判斷。司法實踐中,采用客觀標準確定學校的過錯,應當遵循這樣一條路徑:首先是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以及應負注意義務的程度;其次,如果負有該注意義務,學校是否實際上違反了該注意義務。注意義務的有無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定,包括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系中產生的注意義務,如司機、醫生、教師等特定職業者的注意義務。鑒于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這個行為標準比一般的過失責任標準要求高,它要求以一個“謹慎”的專業人員慣常的行為為標準。注意義務盡管是一個客觀標準,但它本身是一個隨著時間的變化和環境的變遷而時起時伏的變量,因此需要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綜合各種因素、運用各種方法對學校有無職責負擔注意義務以及注意義務的大小作出法律上的推定。就校園體育傷害案件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知學校是否違反了其注意義務:第1,學校的各種體育教學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排除。第2,學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并對學生進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第3,學校為避免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4,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是否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第5,學校是否故意對學生實施了傷害行為或有損學生的人格尊嚴的行為,如體罰。

4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的類型化

由于體育活動本身存在著較大的發生事故的風險率,因此教師在上體育課時需要負比平時更高的注意義務、照管職責及安全指導義務。由于校園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多樣、情況復雜,實踐中確定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上比較混亂,標準各異。因此,根據上述歸責原則及過錯標準就幾種爭議較大的情形作類型化分析,顯得尤為必要。

4.1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性的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對學生因違反校紀校規而致人傷害或受到傷害的。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當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如以下情況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予有效的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特別注意,學校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體育活動中,教師工作責任心差,不履行自己的職責,不進行教學、指導和管理,放任自流,甚至擅離工作崗位,因此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體育活動中,教師預見或應該預見有危險,而輕信能夠避免,從而導致學生人身侵害的。

4.2學生自行到?;蚍艑W后滯留學校。參加體育活動致人身傷害的處理

在確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保護職責時,不應要求學校教師履行無限的管理職責,學校對學生的照管職責應限于規定的正常體育教育教學活動期問。未經學校同意,學生自行到?;蚍艑W后滯留學校自行進行體育活動,導致發生非學校原因的人身損害,學校一般不應承擔責任,而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如經學校同意或默認,學生下課后繼續留在學校進行體育活動,一旦發生人身損害,應視為在學校教學管理期間發生的損害,學校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4.3校外第三人致學生人身傷害的處理

如體育活動中,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于學校的監管之下,那么,在責任承擔上,應根據學校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在此類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應是終局賠償義務人,故應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最終賠償責任,學校只應就其管理過失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即只有在窮盡了對校外第三人的追償的前提下,學校才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學校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校外第三人進行追償。

4.4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體育競賽等集體性體育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的處理

學校對其組織、舉辦的活動負有管理職責,不管此活動是否在學校場地進行。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時,其照管職責的大小取決于特定的活動場所及其環境,不同的環境中,學校應負擔的照管職責的標準也相應不同。如果因學校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照管職責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則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由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比賽、體育訓練、體育聯誼等活動中,由于學校和教師管理不當,工作方法失誤或其他過錯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應負法律責任。

4.5意外事故的處理

體育活動本身激烈的競爭性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傷害事故,再加上一些客觀上所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是很難確定追究誰的責任,也可以認為雙方當事人誰也沒有過錯,完全由于活動的性質所決定?!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第5款、6款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p>

5影響學校責任的關聯性因素

5.1受害人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是指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從而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這樣一種法律規則。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園體育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時,是否可以因其過錯相應減輕學校的責任是審判實踐中分歧較大的一個問題。經我們調查發現,在審判實踐中存在3種觀點:第1種觀點是須有民事行為能力說,認為未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方可過失相抵;無行為能力則不可相抵。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受傷時,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受傷時,學校的責任可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而定。第2種觀點是識別能力說.認為只要對危險的發生有辨別能力,即應過失相抵。因此不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受傷害,學校的責任均應視雙方的過錯大小而定。第3種觀點是能力不要說,認為只要在客觀上認定有過失,即可過失相抵,不以受害人有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限。

我們贊成識別能力說的觀點,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滿10周歲的兒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6周歲可入小學的規定.6—10周歲的小學生對行為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識別能力,應予過失相抵。如采責任能力說,10周歲以下兒童縱有識別能力,也不應過失相抵,有失公平。而能力不要說難以說明過失相抵的根據,故亦不可取。因此應采識別能力說,在具體運用此說時,應根據行為人的年齡、智力狀況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認定。

5.2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是否應與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在校園體育傷害案件中,學校是否應與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在實踐中頗多爭議,有的認為學校應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認為學校應承擔按份責任,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大相徑庭。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讓學校與加害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結果往往是由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對于學校來說過于苛嚴,因此,我們認為學校應依其過錯承擔按份責任。

主站蜘蛛池模板: 郧西县| 宽城| 广饶县| 平舆县| 伊吾县| 普格县| 夏邑县| 年辖:市辖区| 阳高县| 沙雅县| 彰化县| 阳原县| 龙口市| 双流县| 大方县| 泸水县| 石阡县| 溆浦县| 监利县| 额尔古纳市| 通城县| 海丰县| 清丰县| 盈江县| 德阳市| 东兴市| 白山市| 东丽区| 榆林市| 綦江县| 濮阳县| 专栏| 安多县| 贺州市| 静安区| 沽源县| 郁南县| 山阴县| 社旗县| 牙克石市| 嘉峪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