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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彭定光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
市場秩序雖然是商業活動中的秩序,但它并非只影響到商人的利益,還影響到清朝政府、顧客、生產者的利益。由于市場秩序與城市中的每個人的利益都有關,因此,他們就會共同地承擔維持市場秩序的責任。這就是說,市場秩序實際上是商人、清朝政府、顧客、生產者共同努力的結果,其中,商人與商人之間關系、商人與清朝政府之間關系的處理是主要的方面。在清朝政府與商人之間關系的處理方面,關涉市場秩序的因素主要有交易場所的開設、商戶和經營范圍的確定、物價的穩定和稅收的征收四個方面。對于交易場所的開設,清朝政府不再如以往朝代一樣只允許在城南開設商鋪,但不準在滿城中設置交易場所,這一規定后來因為旗人生活不便而最終改變。
在商戶和經營范圍的確定方面,清朝政府不只是不準皇室、貴族、官僚和旗人開設和經營商鋪,使他們喪失了這樣的謀利方式,甚至還禁止他們出入市場,這一舉措防止了官民爭利,維護了市場秩序;禁止“坊本小說”的印刷和銷售,不準商戶經營食鹽等商品,對酒等由糧食加工而成的商品的銷售加以限制,如乾隆年間有這樣一則禁酒令:“通飭各屬,嗣后凡遇拿獲私燒踩曲之案,除柿、棗各燒,及宣化府屬不食用之苦味高梁所燒酒斤,與本地零星沽賣,再置曲自用,數在三百斤以下,為數無多,仍照例免其查禁,并一切置造酒曲之鍋、甑等類器具,及馱載之車輛、騾馬等項,仍照各定例并前院通飭遵行,仍概行給還。本犯勒令分別銷毀,改用,并未經燒置酒曲之米、麥、高梁等物,悉免其查起,以免牽擾外,凡收可以食用之米,與隨帶高粱等物,私開燒鍋,及私行踩曲,已經燒踩、置造,數至三百斤以上者,無論曾否販運出境,以及初犯、再犯,拿獲之時,照例枷責治罪,將現獲之酒斤、槽酷及曲塊等物,俱發與本地鋪戶零星售賣,照數變價入官。再本地富商違禁射利,并別處巨商大賈,外來潛匿,密賃深房,廣行置造,不肖之房主通同包庇,勾串販賣,以致消耗米糧,應嚴行治罪。”[13](P443)
在物價的穩定方面,清朝政府一方面禁止商人哄抬物價,對擾亂物價的商人進行懲罰,從商品產地組織貨源以平抑物價,另一方面,又打擊商人或者富人的囤積居奇、待價而沽的行為,如“張伯行為巡撫時,每苛刻富民,如富民家堆積米粟,張伯行必勒行賤賣,否則治罪。此事雖窮民一時感激,要非正道,亦只為米價翔貴”[17](P612)。
在稅收的征收方面,清朝政府強調,“國家設關榷稅,原以阜財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輸無弊,出入有經。庶百物流通,民生饒裕”[18](P317)。然而,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卻存在著大量的不規范征收和巧取豪奪的現象。為了杜絕此種現象,有的官員強調應該對稅收征收進行立法,指出:“民不苦正供而苦雜派,法不立則吏不畏,吏不畏則民不安。閭閻菽帛之輸,朝廷悉知之,則可以艱難成節儉。版籍賦稅之事,小民悉知之,則可以燭照絕侵漁。”[2](卷263)盡管《賦役全書》的頒發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防止官吏“侵漁”的作用,但征稅的實際操作卻不能“絕侵漁”。開始時,清朝政府向商人征稅,是由地方政府所確定的牙行來具體操作的,這為地痞惡棍隨意勒索商人提供了條件。針對這一問題,雍正帝實行了“牙行領帖制”,將給帖征稅權收歸戶部,并對違犯者予以制裁,按規定對被發現的未領帖的非法牙人杖60下,容隱非法牙人的笞50下。在有的官員提出“重農抑商”的主張和對偷稅漏稅的商人進行打擊時,康熙帝強調:“重困商民,無裨國計。種種情弊,莫可究詰。朕思商民皆我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須易轍改弦”[18](P317-318),“商人領吳逆資本者甚多,隱匿者亦或有之。若據告追究,恐無賴之徒借此詐害富民,有累百姓。商人為四民之一,富民亦國家所庇,藏富于民,不在計此銖兩。以后有首告,應不準行。”[19](P1223)這不僅保護了商人的利益,而且維護了市場秩序。
在商人與商人之間關系的處理方面,在清代,一個商人可以經營何種商品,是不能自由選擇的,既受到清朝政府的限制,又受到其他商人的限制。在某種意義上,來自其他商人的限制更為嚴厲、殘酷,因為,在商人看來,同類商鋪多一家,自己的利益就會少一分,因此,他們就會對其他商鋪進行監督、設置障礙,甚至為了爭權奪利而不惜你死我活。清朝政府原來只允許京師僅在天橋開設一家紅果行,但到乾隆時卻有了兩家,而且都由山東人經營,他們“爭售貶價,各不相下。繼有出而調停者,謂:‘徒爭無益,我今設餅撐于此,以火炙熱,能坐其上而不呼痛,即任其獨開,不得爭論。’議定,此設于天橋之主人即解衣坐之,火炙股肉。須臾,兩股焦爛,即倒地死,而此行遂得獨設,呈部立案,無異議。”[20](農商類)這種殘酷的市場競爭不只是在商人之間發生,在幫助商人進行商品交易、收取稅金的牙行或者牙人那里也不可避免。“京師有甲乙二人,以爭牙行之利,訟數年不得決,最后彼此遣人相謂曰:‘請置一鍋于室,滿貯沸油,兩家及其親族分立左右,敢以幼兒投鍋者,得永占其利。’甲之幼子方五齡,即舉手投入,遂得勝。于是甲得占牙行之利,而供子尸于神龕。后有舉爭者,輒指子臘曰:‘吾家以是乃得此,果欲得者,須仿此為之。’見者莫不慘然而退。”[20](農商類)這種維持市場秩序的殘酷方式并不多見。普遍的情形則是在面臨矛盾時,商戶作出讓步,如“京師某錢肆初無赫赫名,而營業日盛。四大恒忌之,乃散布謠言,謂某肆將倒,于是凡藏某肆錢票者,相率往取,如是三日,某肆從容應付,絕不支絀,謠言乃息。后某肆知四大恒之算己也,乃發巨金編收四大恒票,四大恒聞之,懼,乞人關說,乃已。”[20](農商類)或者為其他商戶提供謀利的機會,以求共存共生,如江蘇人阿昭是一位銷售豬、魚、雞、鴨等薰燒食物的小商販,“其所售豬魚精美異常,人爭買之。晡時便盡。然阿昭所作有恒度,或勸何不多作,日有贏余,亦可經營致富。阿昭曰:‘人之所以為人者,須有生趣。……有天下生計,須天下人共之,何可恃己之能,奪人食耶?’”[20](農商類)可見,在不存在血緣關系或者地緣關系的商人之間,要維持某種市場秩序,往往不得不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由于商品生產的地域差異性、生產工藝的不外傳及“商則本鄉者少,而走外鄉者多”[21](P45),因而,從事同類商品經營的商人幾乎是具有血緣關系或者地緣關系的人。表面上看,不同宗族或者同鄉經營不同行業,似乎是清代人在經濟生活中總結出來的維持市場秩序的智慧,是減少經濟摩擦的方式,其實卻是經濟壟斷。某一行業的這種宗族或者同鄉壟斷,雖然排除了非血緣關系或者非地緣關系的商人之間那樣的殘酷競爭,但是,并不意味著親戚或者同鄉之間不再存在矛盾。相反,商人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如在同鄉的合本經營中,就存在著“因勢凌人,因財欺人,因能侮人,因仇害人,因傾推人”的現象;在客源的爭取上也存在著矛盾,如京城有著名的藥鋪同仁堂,來京的外地人都會去購買,它設在東安門的分店專門銷售靈寶如意丹,這種藥“治病神效,故人爭市之。屋僅一廛,懸額為青囊一卷,其人以此起家,傳數代矣。由是爭相仿效,或書清囊一卷,或誠囊一卷,或菁囊一卷,或精囊一卷,以此相混攘利”[20](農商類)。為了解決諸如此類的矛盾,為了親戚或者同鄉的共存共生和共同利益,在異地經營的同鄉建立了服務于同鄉的會館、公所。會館或者公所是同鄉商人或者同業商人之間建立的自治性行業組織,它有專業性與綜合性的組織兩種。它可以讓同鄉或者同業商人意識到“無論舊識新知,莫不休戚與共、痛癢相關,人情可謂聚矣”[22](P351),“泉貝之流通,每與人情之萃渙相表里,人情聚則財亦聚,此不易之理也。”[22](P351)“會館為合郡士商理論之所,遇有爭端,酌處勸息。設恃蠻不遵,有關風化之事,自應公同稟究。”[22](P387)它規定同鄉商人入行和新店開張的條件,如開設新店一般需要“上隔七家,下隔八家”,預先向會館或者公所交清捐牌錢方許開張;對同業商人的經營進行規范,“為同業公定時價,毋許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詣會館整理,議立條規,借以約束”[22](P217),一旦有了行規和統一定價,同業商人就不會私自提價或者降價;公開而平均地分配原料和商品,以便給所有商戶提供同樣的獲利機會,不準“隱瞞獨買”;為了不影響同業商戶的利益,不準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準貶損其他商號,“如有以低貨假冒,或影射他家牌號,混蒙銷售易兌者,最足誣壞名譽,擾害營謀。一經查悉,輕則酌罰,重則稟官請究”[22](P160);由于“錢貝喧闐,市廛之經營,不無參差,而奸宄侵漁之術,或乘間而抵隙。此非權量于廣眾稠集之候,運輸于物我兩忘之情,相勖以道,相尚以誼,不可也”[22](P369),于是,要求同業商戶共同抵制貪官污吏的橫征暴斂、騙子惡棍的欺凌勒索,并為此統一開支經費,以便為今后的平安經營創造條件;如果同業商戶之間發生糾紛,會館或者公所就會出面解決,其程序是先由首事調解,如有不服,就再由同業所有董事共同裁決,如果仍然不服,就訴諸官司。會館或者公所的如此作為,的確對維持市場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