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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怎樣解決農民“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農戶收入,從而提高農民的消費能力,是我國當前經濟飛速發展極其重要的一環。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賦予農民財產權利可以間接地通過賦予農民土地產權抵質押權來實現。農民土地產權抵質押權作為農戶的一項資產進行貸款融資,進而探索一條商業化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發展方式。本文通過對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現狀進行分析,討論其存在的問題,并對這些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土地產權抵質押 ;法律制度 ;風險機制
1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現狀
1.1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發展農村金融的需要
實施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對于發展農村金融以及農村經濟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目前,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已經陸續實施了該項措施,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戶抵押品不足的問題,緩解了農戶的資金需求難題,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的傳統生產模式,轉變為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加速了產品的生產進程,提高了農村金融發展水平,對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帶動作用。
(2)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
目前農村的信用擔保體系是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強力維護的,從現行農村金融擔保機制的運行經驗上看,多數的擔保機構面臨著擔保資金不足,很大程度上都需要政府伸出援助之手來劃撥擔保資金。將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抵質押貸款也就是說有足夠的抵押物進行抵質押,能夠有效地應對和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這無疑是完善了農村的信用擔保體系。
(3)法律制度層面
上土地產權能否成為有效抵押品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土地產權具有經營性價值,在獲得有效授權和土地流轉權的基礎上可以成為有效的抵押物。第二種觀點認為,土地產權抵質押受制于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層面沒有明確的法規條例來規定約束這項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政府應該修訂有關法規條文來賦予土地產權的財產權能,使土地產權成為有效合法的抵押物。第四種觀點認為,從農村土地使用價值、經營價值低方面考慮,很難實現抵質押物貸款所固有的風險防范功能。
1.2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主要模式和實施效果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不穩定,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以致于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權難以實現。現實中很少將農村土地產權作為獨立的抵押物,大多數情況下將農村土地產權與其他擔保方式相結合,共同起到約束信貸風險的作用。在實踐中,我國的農村土地抵質押貸款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
(1)“信用 + 抵押”模式 ;(2)“保證 + 抵押”模式 ;(3)“反擔保 + 抵押”模式;(4)“信托 + 抵押”模式;(5)“土地證券化 + 抵押”模式。其中“信用 + 抵押”模式是一種較為簡單的融資模式,主要以農村土地產權作為抵質押品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融資的我行為。“保證 + 抵押”模式是指農戶將自己的土地產權折價入股的形式加入土地合作社,政府為入股土地合作社的農戶分發土地使用權證,農戶憑借它方可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融資。“反擔保 + 抵押”模式是指農戶將土地產權抵押給第三方企業,以第三方企業為擔保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融資,當農戶在規定期限到期時不能歸還借款時,第三方企業可通過其抵押的土地產權進行競標,通過所獲得的土地產權流轉收益來清償債務,在債務償清之后才能將土地產權還到農戶手里。
1.3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風險防范的困境
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和脆弱性決定了進行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融資業務風險的存在。當前,各地在推行抵質押貸款業務時變相推出了抵質押加上擔保貸款業務,旨在將融資的風險降到最低。可是在一下幾個方面仍然存在風險防范的困境。
(1)農業的弱質性。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還款主要來源與經營土地的收入,可是對于農業來說,一個亙古不變的法則就是農業極易受自然災害的影響,抵御風險能力較差。一旦自然災害嚴重影響到農戶土地的收入,放貸機構將會損失穩定的第一還款來源,會給放貸機構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2)評估農村土地產權價值不明確。第一,我國地域遼闊,土壤、氣候、人文環境、經濟水平差異大,評估農村土地產權價值時會因地制宜,難以形成一套統一的農村土地產權價值評估標準,以致于不同地區的農村土地產權價值不具有可比性。其次,我國土地產權市場不健全,價格形成機制不完善,難以形成土地產權的公允價值。最后,對于評估土地產權的價值,我國缺乏專業的評估團隊,在評估土地產權價值時存在不足。土地產權評估價值有誤差,對可貸款的資金金額就會有影響。
2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保障的問題。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保障是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存在的首要問題。雖然有以上五種抵質押模式,看似已經將風險水平降到很低,一旦發生農民歸還不上貸款時,缺乏有效的法規條文來補償這些風險造成的損失。同時,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這樣的法規規定農村土地產權權利禁止抵押,使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難以獲得保障。
2.2農地交易市場存在問題,缺乏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前面提到過會有諸多因素影響土地產權價值的評估,缺乏一套統一的被大眾所公認的評估標準。農地流通轉讓的交易市場不規范,交易的活躍度也嚴格影響農村的貸款規模,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
2.3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風險不可控。對于當前政府政策支持下金融服務不健全、農村信貸保險機制發展不完善、農業保險不完備、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也有待提高情況下,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對于放貸機構收回貸款來說的確潛藏著巨大風險。
3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的相關建議
針對以上提出的問題,給出以下相關建議 :
(1)針對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貸款給予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制定相關法律條文來使農地抵質押權的保障得以落實。例如,《物權法》、《土地承包法》以及《擔保法》的相關法律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以及抵質押流轉過程中的權益劃分更為明確,使得對土地用途的管理更為嚴格,農村土地抵質押后的經營權益更為明確,經營權利更為有效。
(2)落實評估土地價值機制,完善土地產權的評估價值以及農地交易市場機制。在有效的供需平衡作用下,以公開的掛牌競價和登記的農村土地確認權為基礎,構建一套覆蓋整個農村體系的農地產權定價基本信息系統。
(3)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抵質押業務與擔保、保證、保險、信用等多種業務相結合的多層次風險防范體系。前面提到的 5 種模式主要是抵質押業務與其中一種業務結合以降低風險,在兩種業務結合的情況下風險抵御水平不顯著,試想將 3 種或 3 種以上的業務進行結合會將風險水平大大降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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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馬鵬舉,楊凌農戶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意愿影響因素實證分析[D].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 5 月。
作者:谷連杰,高曉光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