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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校企合作的廣度看,絕大多數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還停留在個別的專業試點上,而絕大多數專業還是停留在傳統教育模式上。既使是走在全國前列的高職院校,其校企合作教育也沒能覆蓋全部專業。
2.從校企合作的深度看,絕大多數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仍然停留在表層形式上。雖然絕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員會或專業指導委員會,但專業培養計劃實際上都是以學校為主制定的,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也以理論教學為主,很多的實踐教學環節還是停留在專業培養計劃上,并沒有得到企業的通力配合和認可。
3.從校企合作的時間上看,絕大多數的校企合作教育都是在高職院校的單方熱情下,一事一議,一時熱一時冷,缺乏穩定的校企合作教育的長效機制。
二、校企合作教育難以深化的原因
1.政府的主導作用還沒有完全到位
首先,中央政府、教育部出臺的一系列引導、鼓勵高職院校開展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仍然停留在宏觀政策層面上,還沒有建立起權威的、完整的校企合作教育的法律法規,更沒有具體的規則或指導手冊等操作層面的東西。特別是對校企合作教育中企業行為、企業責權利如何界定,更沒有明確規定。其次,雖然國家在“十一五”規劃中承諾,由國家財政拿出140億元用于支持職業教育發展,地方政府還有配備資金出臺,但是這些資金主要用于職業院校的實訓中心建設,對校企合作教育的資金支持沒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國家還沒有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保護校企合作教育中企業的利益。第三,各級政府還沒有建立專門的校企合作教育的組織協調機構。僅僅依靠教育主管部門的溝通是不夠的,因為校企合作教育涉及到眾多的企業,從而牽涉到眾多的政府主管部門,因此必須由政府出面來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2.企業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首先,企業過分強調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忽視了社會責任。企業普遍認為,人才培養是院校的責任,企業只需要從高校畢業生中挑選人才即可。而一旦挑選不到動手能力強、操作技術成熟的人才時,企業寧愿花高薪去“挖”其他企業的人才,也不愿意與高職院校合作來培養實用的人才。第二,企業過分強調眼前的利益,還不能用長遠的眼光來正確認識人力資源的重要作用,因而不愿意在人力資源上進行基礎性的投資。第三,企業對校企合作教育缺乏全面的認識。學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決不僅僅是企業利益的“索取者”,而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者”。因為高職院校可以在人才、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給企業以強有力的支持。因此從長期來看,校企合作教育應該是雙贏的,而不會是以一方利益受損為代價。
3.高職院校的服務功能不健全
在推動校企合作教育的過程中,應該說高職院校是積極主動的一方。但這并不能認為高職校企合作教育難以推進,高職院校就完全沒有責任。首先,部分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課程設置不能與企業對人才的需求準確對接,導致高職院校培養出來的人才不適合企業需要,而企業需要的人才高職院校又不能及時培養。第二,一些高職院校由于自己條件的限制,還不能為合作的企業提供人才、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支持。第三,高職院校的學制改革相對滯后,彈性學分制還有實質性實施,從而制約了校企合作教育的靈活運行。
三、深化校企合作教育的對策
高職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推進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因此構建協調、穩定、長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需要高職院校與企業雙方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引導、推動。
1.觀念的轉變
首先從政府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在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推動社會對職業技術教育態度的轉變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現在需要的是地方各級政府的深入推進,并將中央有關職業教育的精神落實到實處,真正形成整個社會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的風尚。其次是企業必須認識到,積極參與高職校企合作教育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企業要辦成“百年老字號”,人才是最重要的支撐力量。企業與高職院校開展合作教育,不是無償的付出,而是對企業自身未來發展的最有效的投資。
2.利益的協調
利益是一切合作的基礎,高職校企合作教育也是如此。從短期看,高職校企合作教育似乎是有利于高職院校而不利于企業。因為校企合作教育的有效運行,企業肯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這些投入不可能立即取得經濟效益,高職院校也沒有足夠的財力給企業以補償。這時,需要政府出面來調節校企雙方的利益關系。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通過立法的形式,在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企業以利益激勵,從而調動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教育的積極性。從長期看,隨著高職院校服務能力的增強,高職院校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也會越來越多,同時企業的人力資源效益也會逐步顯現出來,再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長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機制就能建立起來。
3.各方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
如果政府、高職院校和企業都認識到了高職校企合作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過政府的引導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那么高職教育的校企合作就能夠順利地推進。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有關各方必須建立起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并制定相應的規則,為高職校企合作教育提供組織和制度保障。首先,各級政府應成立校企合作教育委員會,制定出校企合作教育的規則和具體指導手冊,以規范校企合作教育行為。其次,校企雙方應在各自內部先行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的組織協調機構,明確各自一方在校企合作教育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最后,校企雙方應聯合建立校企合作教育管理委員會,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保證校企合作教育行為有章可循,使校企合作教育能夠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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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我國高職校企合作教育的現狀入手,重點分析了高職校企合作教育難以深化的原因,提出高職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入推進,需要各級政府制定規則、協調利益,需要校企合作雙方共同努力,建立起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
[關鍵詞]校企合作教育現狀及原因對策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