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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一樣,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民辦高校發展歷史較短、較多地實行按照成本分擔的收費機制、目前的招生政策以及大部分民辦高校的培養模式為“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等原因,制約了民辦高校教育質量的提高。社會上也確實存在一些民辦高校辦學不規范的現象,如辦學動機不端正、功利性較強、教學投入不足、缺少有效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等等。這些情況成為社會上一些人懷疑、否定民辦高校教育質量、進而否定整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主要理由。
另外,我國高等教育以公辦高校為主,評估目標、體制、標準和模式等比較單一。這既不符合近幾年來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新形勢,也不符合大眾化高等教育的發展需要。在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教育的多樣化。與精英教育相比,大眾化高等教育的辦學體制和領導體制、辦學機制和辦學模式、培養目標定位、經費籌措辦法等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果繼續沿用精英教育的標準和公辦高校評估的模式來衡量民辦高校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既不符合高等教育的實際情況,也不利于政府制定恰當的民辦高校發展政策,不利于推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
因此,客觀地分析和評價民辦高校的教育質量,把握質量全局,是促進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舉措,也是政府管理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推進民辦高校的評估工作,既是民辦高等教育工作者的呼聲,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
一、民辦高等教育評估的現狀
1.民辦高等教育評估的開展
我國高校評估活動始自1983年教育部在武漢召開的高教工作會議。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首次提出:“國家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高等教育的宏觀指導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門要組織教育界、知識界和用人部門定期對高等學校的教學水平進行評估,對成績卓著的學校給予榮譽和物質上的重點支持,辦得不好的學校要整頓以至停辦。”1990年10月,國家教委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個高等教育評估方面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高等教育評估工作開始走向規范化的標志。在“八五”期間,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設立國家級重點課題《有中國特色的高教評估制度和政策研究》,下設子課題《普通高等專科教育評估》。該項目1995年完成,為指導高等普通專科學校的評估,促進專科學校健康發展提供了依據。一段時間來,這一評估體系一直是國家教育部高等專科學校評估的指導性文件。由于當時民辦普通高校數量很少,沒有其他的標準可用,民辦普通高校的評估,基本上也采用了這一體系(民辦普通高等專科學校的設置,采用原國家教委1993年頒發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隨著改革開放和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特別是1999年國家實行高校擴招、加快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政策以來,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發展格局出現了較大變化。尤其是2001年普通高等專科學校設置審批權下放之后,大量的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機構以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面貌上報審批,成為普通高等專科層次學校的主體,對傳統的大學培養模式構成了較大的挑戰。
為適應這一變化,教育部高教司于2000年下發了《高職高專教育教學工作合格評價體系(征求意見稿)》(教高司函[2000]49號);2003年教育部高教司又下發《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教高司函[2003]16號),并在許多省市開展評估工作。這些評估試點文件考慮了一些高校發展的具體情況,但限于時間和條件,對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考慮仍然較少。
對于民辦高校的教育評估,各地目前做法不一。對于民辦普通高校,一般都直接采用高職高專同等的評估標準,近幾年來更是如此,這當然有失偏頗。對于以前的學歷文憑考試試點學校和自學考試學校,目前只有少數的幾個省市,如北京、陜西等地這一類學校較集中的地區舉行過試點。北京市2002年將評估結果公布于社會,同時宣布部分不合格學校的名單。這些試點,從政府管理的角度,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進行了規范性的評價,為全面開展民辦高校的教育評估提供了基礎。
2.民辦高校教育評估存在的問題
多種原因的影響,使得我國目前民辦高等教育的評估起步較晚,其中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本文僅僅就最突出的地方作簡要梳理:
——缺乏相應的評估標準。一般來說,在近20年的高等教育評估工作中,國家曾經出臺了幾套針對公辦高校的評估標準,對高等學校的教學工作和辦學水平進行了評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民辦高校的辦學層次、培養的具體目標、培養規格不會與公辦高等學校完全一致,如果用這個標準去評估民辦高校,不符合我國高等教育多樣化發展的格局,一則難以實施,二則實施了效果也不好。民辦教育評估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評估的內容和指標體系,應該有自身的特殊性。
——政府在評估中權力過大。在評估工作中政府擁有絕對的權威性,由政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領導、組織和實施的教育評估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中介機構的民辦高等教育評估基本上得不到認可。但是,這種完全由政府來組織的評估形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首先,全國實施高等教育的民辦高校數量3種類型共1300多所,僅僅依靠政府組織評估是力所不及的;其次,由政府獨家控制評估權,缺乏監督和競爭的機制,相對降低了評估的客觀公正性和科學性;再次,政府在具體的評估中干預過多,必然削弱其對評估活動進行宏觀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不符合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最后,政府過度參與民辦高等學校教育的評估,在客觀上抑制和削弱了民辦高校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不利于民辦高校辦學的創新和發展。
——評估的信息來源渠道單一、封閉。教育評估的理論研究表明,多渠道的信息來源有利于提高評價的準確性。但是,目前我國的各類高校教育評估一般以學校自評材料為主要信息來源,專家組在此基礎上作驗證工作,至于民辦高校的社會聲譽和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應崗情況、對區域發展的影響和貢獻等外圍信息幾乎沒有涵蓋,甚至對統計、檔案、人事等部門的數據、資料都極少利用,這就使得評估的科學性無法得到保證。同時,評估過程和評估結論封閉性過強,透明性不夠:評估過程中,評估主體所采用的數據來源、評估方法、評估質量指標體系等缺乏透明度;評估結束后,評估結果都只是讓被評學校的領導知曉,一般并不向社會公布。
——評估法規體系不完善。我國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確提出實行教育評估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條也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但是在民辦高校教育評估法制建設方面,還基本上是空白一片,政府和民辦高教中介機構的評估無章可循。
——中介評估機構影響力不夠。中介性民辦高校教育評估是相對獨立的評估主體,它使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與政府、社會之間發生關系,并對三者的關系起到協調和平衡的作用。由于中介性評估由獨立的評價機構承擔,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因而可以克服行政性評估中難以避免的種種缺陷,做出較為客觀、公正的價值判斷。目前全國的中介性的高等教育評估機構僅有六、七家,評估的影響力量不大,也存在與政府部門關系過于密切等問題。
——學校內部的自我評估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民辦高校內部開展的以教學為主要內容的經常性自我評估活動,是整個教育評估活動的主體和基礎,也是學校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手段。然而,高校對政府組織的外部評估的權威性高度重視,對學校內部的經常性自我評估卻往往忽視,還沒有實現從“要我評估”變為“我要評估”。
二、構建民辦高等教育評估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
評估指標體系是民辦高校評估的基本依據,是民辦高校發展和建設的指南。沒有完善的評估指標體系,就不會有評估工作的開展。而評估工作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評估體系的制定。在建立評估指標體系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科學性原則。是指在建立指標體系中應不帶個人偏見,以客觀事實為標準,要反映教育的客觀規律,揭示決定教育本質的主要因素及內在聯系,看到構成學校各要素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高等學校是一個多層次多因素的大系統,其工作任務、工作方法以及校內外各方面的聯系是錯綜復雜的,評估指標條目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用那些主要因素來確定指標。指標體系不僅要反映評估的目的和原則,還要考慮使用的方法是科學的,能夠采用系統工程、計算機等科學技術手段進行合理的科學計量。
2.可測性原則。可測性原則是指建立評估指標體系應當以能進行測度量化為基礎。測量是對狀態變量賦值的過程,是定量分析的基礎,無斤兩無以知輕重,無尺寸難以定長短。事物的質和量總是聯系在一起的,并且質總要通過一定的量表現出來。指標體系中,各指標在可行性的條件下,應當盡量做到能用數量表現。有統一的量化標準,并恰當地確定指標的標量和權值,某些指標不能直接量化,可采用在系統分析的基礎上先定性,而后用模糊數學二次量化的方法處理。
3.可比性原則。是指指標體系能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具有可以比較的性質,評估包含著評定和比較的意思。每個學校、每一個專業和每一門課程,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只有從這些特殊性中找出共同的東西確定指標,才能反映評估對象的共同屬性,反映共同屬性中的特征、特點和特色,才具有可比性。因此,評估指標要體現出評估對象之間可以比較的數據或性質。在建立指標體系時,要注意多層次,既有以學校為評估對象的指標,也有按學科、專業的評估指標。對于不等質的評估對象,可用當量法轉化為近似等質的評估對象。在選取指標時,不僅社會上要承認,而且要規范化、標準化。
4.目標與過程并舉的原則。對民辦高校的評估,很大的程度上是評估民辦高校辦學的靜態狀況,很多結論也是依據民辦高校的實際狀況得出的。我們認為,對民辦高校的評估,不僅要考核目標,更要考核過程。鑒于民辦高校辦學的具體條件,我們認為考核過程比考核目標更有意義。只要民辦高校正確定位,明確目標,扎扎實實一步一個腳印,辦出特色、辦出水平、辦出質量是完全有希望的。比如,民辦高校外聘教師多,學生自控能力差,如果不注重過程管理,就可能使教學目標的實現落空。
三、制定民辦高等教育評估指標體系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1.關于政府評和中介評對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不同意義
公辦高等教育主要接受國家與政府的財政資助,通過政府的投資達到對學校的控制權是國際高等教育的慣例。因此,公辦高校合格評估標準充分體現了政府的辦學觀點。在市場經濟空間中發展起來的民辦高校,政府的觀點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投資者和高校本身的觀點與價值取向,作為投資者甚或辦學者必定參與對高等教育的評估。另外,民辦高校是由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的,其資金來自于社會力量(多為享受教育支付學費的家庭),因此評估標準的制定可以有政府的引導,但是亦應該體現社會力量的參與。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國高等教育管理體制也要做出相應的調整,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把高等學校辦成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實體,是中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減少政府部門對于高等學校過多的直接行政干預,同時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履行社會責任的保障和監督機制,是實現這個目標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兩個重要法律和法規文件中,都對中介機構在高等教育評估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實踐證明,由中介機構承擔高等學校的評估工作,有利于評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有利于在學校、政府、社會之間進行充分、準確和及時的信息交流。對于增加高等學校辦學的透明度,向社會各界提供關于高等學校辦學條件、質量和效益的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在具體分工方面,評估主體在民辦高校的合格評估階段,由政府部門授權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審批比較權威;在辦學水平的綜合評估階段,由民間性的評估機構組織完成評估,可能更有代表性。政府評估機構、中介評估機構以及民辦高校之間形成三角關系的均衡對于民辦高校的評估是一個嘗試與改革,同時,中介機構的介入并保持其相當的獨立性對于我國評估體制的改革也將意義深遠。
2.關于民辦高校的領導管理體制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方面規定,民辦高校應建立董事會、理事會等決策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監事會、校長構成民辦高校領導體制的基本框架是民辦高校領導體制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領導職數、機構設置、干部定崗等方面,由于投資體制的特殊性,比較講究精干、精簡、適用,以保證較高的人員使用效率和較低的管理成本。
3.關于民辦高校的基本辦學條件
限于現階段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現狀和民間資金的集聚情況,民辦高校,特別是一些早期創建的民辦高校,主要是依靠自身一步一步的積累實現滾動發展。同時,民辦高校恢復發展才20年左右,在基本辦學條件方面的積累很少,很難與國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相比,更難與國外的私立高校相比。鑒于我國民辦高校發展過程的特殊性,對于民辦高校的辦學基本條件的要求不可以照搬國內公辦高校與國外私立高校的評估標準,而是應根據我國民辦高校發展的實際情況來構架基本辦學條件的評估指標體系,應該允許其有一個發展建設的過程,給予民辦高校一個良好的發展空間,引導其向高水平、高質量、特色化的方向發展。
民辦高校合格評估的基本辦學條件標準應參照《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民辦高校的實際發展情況而提出,同時要考慮區域經濟情況,既要有一個集中統一的標準,又要通盤考慮全國民辦高校發展的區域平衡。目前大多數民辦高校是市場導向型的,學科專業與規模的變化根據市場進行調節,文科、政法、財經類的專業多,理工農林醫類的專業少;實用型的居多,基礎型的偏少;技術性的較少,管理、服務性的較多,所需的教育投入要求也相對會低一些。所有這些都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基本特征,這些特征對于制定民辦高校合格評估基本辦學條件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4.關于民辦高校的教師隊伍
大多數民辦高校教師隊伍是聘用起步,外聘為主。應該說,大量外聘教師的使用,發揮了離退休教師的“余熱”,達到了“社會資源教育化、教育資源社會化”的效果。外聘教師的出現和運作,改變了長期以來高等學校教師“從一而終”的舊體制,推動了高校人才管理的改革。不過,外聘教師可能存在隊伍不穩定、質量參差不齊、管理難以到位的情況。因此《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提出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們認為,考核民辦高校的教師隊伍,一是學校要重視,在實際工作中始終抓好教師隊伍的建設,這是民辦高校辦學成功的基礎;二是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必須落實外聘教師的管理措施。對學生及其家長來說,最關心的是進入民辦高校以后接受的是什么教育,接受誰的教育,至于說這個教師的編制身份,不是他們關心的問題。三是民辦高校必須建設一支自身的專職教師隊伍,以穩定和提高教育質量。注重考察教師隊伍的學歷結構、來源結構、“雙師型”教師的比例及培養培訓情況,看是否能夠適應教學工作的需要。關于生師比的問題,應當區別民辦高校的辦學層次、專業性質以及學校所在區域高教資源等因素綜合分析,中心城市大多高教資源集中,外聘教師資源相對富裕,專任教師數量相對少一些是可行的。而在一些中小城市,教師資源很少甚至幾乎沒有,專任教師數量就應該相對多一些。
另外,考慮到當前民辦高校設置的大多是人文、經濟管理學科的專業,除了語言類專業外,國家有關標準中也有放寬的情況,并且民辦高校的教師絕大多數科研任務不多,主要從事教學工作,適當放寬師生比標準不會影響教學工作,并且有利于提高教師使用效率。
5.關于民辦高校的教學基本建設和教學管理
教學基本建設和教學管理,是確保民辦高校教育質量的關鍵,也是當前民辦高校的薄弱環節。對于教學基本建設的考察,可以從專業(學科)建設、課程教材建設、學風建設、基地建設四大方面來考慮。專業設置必須緊密結合和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應當建立在對當地人才的需求進行充分分析和論證的基礎之上,可以有長線和短線專業之分;課程建設的核心是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應當有規劃、有措施;學風建設對培養學生的素質非常重要,養成良好的學風可以使學生終身受益,通過課程建設抓教,通過學風建設抓學,這是提高教學質量的兩個方面;要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實訓基地,應加大投入,下力量抓好,以突出民辦教育的特色。
考察民辦高校的教學管理,主要看四個方面,一是教學管理制度情況,是否科學、系統、規范;二是教學秩序管理情況,教學計劃是否得到嚴格執行;三是教學質量管理情況,有無教學質量檢查制度、評價辦法,有無教學督導、干部聽課、學生信息反饋、畢業生信息反饋等教學質量監控系統,執行得如何;四是考試管理和學籍管理情況,是否規范、嚴格。除此之外,還應看有無相應的獎懲制度相配套,是否建立了激勵、競爭、淘汰機制,以了解教學工作是否有活力。
6.關于民辦高校人才培養質量
從目前我國招生制度安排看,民辦高校的生源質量較差,很大一部分是高考落榜生;從內部教學管理分析,仍存在一些民辦高校教學秩序不夠穩定,師資力量短缺,管理不夠規范的現象;從教育投入視角分析,目前民辦高校教育經費來源比較單一,主要依靠學費,仍未形成政府、企業等多方力量支持的格局,這勢必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
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估,必須注重對民辦高校教育效果的評價。由于民辦高校的特殊性,教學組織的形式、提高教學質量的方法和途徑等可能有更多的自身特點,但最終是體現在教學效果和教育質量上。對教育效果的評估,主要從對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業務素質、身心素質四大方面來考察,通過座談、分析,通過對主要實踐技能的抽測和社會的評價來實現。另外,就業率是一個重要指標。要通過采取切實到位的措施,包括了解考生生源的充裕情況,了解畢業生就業真實情況和社會對辦學質量的贊譽度,這是民辦高校辦學質量的最終體現。
評估民辦高校的人才培養質量要立足于特色人才的培養,根據學校的不同培養目標,依照市場對畢業生的接受程度來進行評估,注重橫向的多種類型的人才規格,而不是以傳統縱深的精英教育質量觀作為評判取向。評估同樣要在德育、智育、體育等幾方面進行,但要側重市場方面的評估,注重實用型人才培養,從這個思路出發來構建相應的評估指標體系。
7.關于民辦高校的內部評估
內部評估即學校內部自行組織實施的自我評估,是加強學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工作的基礎。民辦高校由于辦學歷史短、教師組成情況復雜、生源之間文化素質相差懸殊,舉行經常性的評估能及時了解學校教育教學的具體情況,調整教學環節,深化教學改革,彌補學校其他方面的不足。學校內部評估的重點是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科)、課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單項評估,基礎是經常性的教學評估活動。其目的是通過自我評估,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當然,民辦高校之間的情況很不平衡,內部評估的評估計劃、評估對象、評估方案、評估結論表達方式以及有關政策措施,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定的要求自行確定。
總之,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的評估應該是兩個不同的體系。公辦高校的評估標準基于政府投資、社會、企業等多種力量參與辦學的條件,并且公辦高校發展相對比較成熟與穩定,其評估標準也相對成熟。對于民辦高校而言,目前仍無適用的評估標準,其本身的許多問題仍在探討與摸索之中,經費來源顯得相對單一,學校的類型與層次多樣,存在許多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的因素,因此,制定標準的客觀環境與公辦高校是不同的。但是,公辦高校的評估標準對于民辦高校評估仍是一個重要的參照,民辦高校的評估標準正是通過與公辦高校的對比中顯示其特殊性與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