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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構筑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流動兒童的教育卻出現了若干不和諧的問題,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決這些問題,要從根本上改變對流動兒童的敵視態度;打破城鄉二元分布的格局;發揮政府的領導職能,明確政府的責任;在辦學形式上堅持以公辦為主、民辦為輔的原則,探索多樣化的辦學模式;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符合民工子女教育特點的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法規;對返回原籍讀書的學生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關鍵詞】和諧社會;流動人口;流動兒童;基礎教育
目前,建設和諧社會最主要和最緊迫的任務之一是加強關愛城市農民工,他們約占目前中國流動人口的70%,地位也最為尷尬和特殊。對城市而言,他們是農村來的,是農民;而對于農村而言,他們已經脫離了農村,不再單純地屬于農民,就是這種尷尬的角色造成了多數流動兒童沒有受教育的機會,即使有幸進入學校,仍然沒有機會享有優質的教育資源,這些問題如鯁在喉,刺痛著我們關于美好和諧社會的憧憬。筆者限于學養,無法縱論,謹就所涉獵的哲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知識提出若干淺見,敬請學界同仁批評指正。
一、流動兒童教育過程中出現的“不和諧”問題
流動兒童主要指6~15周歲,隨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農村來到城市并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據估計,全國現有流動人口約1.3億,約有300萬流動兒童面臨受教育的困境。
1.輟學現象嚴重。相當一部分流動兒童得不到相應的教育機會,被迫或主動放棄了受教育的機會。2005年由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兒童中心共同立項,財政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資助了目前全國范圍內針對流動兒童生活狀況進行的規模最大的一次調查。這項調查歷時一年,在北京、深圳、武漢、成都等9個大城市,訪問了12000多名流動兒童的監護人和7800多名兒童。在調查中,3~6周歲流動兒童入托比例為60.7%,低于城市戶籍兒童入托率;6周歲兒童中有46.19%沒有接受入學教育;超齡現象也比較嚴重,有近20%的9周歲的孩子還只上小學一、二年級,13周歲和14周歲還在小學就讀的占相應年齡流動少年的31%和10%。另外,在學兒童的童工問題也比較突出,在失學的12~14周歲的流動兒童中,有60%的人已經開始工作。
2.在公辦學校就讀的流動兒童的心理問題日益嚴重。流動兒童往往存在很強的自卑心理,性格大多內向,不容易與同學和老師溝通。由于流動兒童介入城市和農村這兩個群體之間,他們無法短時間內適應城里的生活,也不愿意再回農村;孩子因為父母的流動性大頻繁轉學,使一些流動兒童錯過了最佳受教育的時期。所以,他們最后形成的價值觀念即人格核心,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
3.流動兒童的家庭經濟條件和學習環境較差。大部分農民工居住在房價便宜的城市郊區或者城鄉結合部,環境雜亂,住房擁擠,不可能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學習空間。同時,父母忙于生計,起早貪黑,家長有心無力,很難有時間過問孩子的學習,即使有時間寧可用于自身的娛樂也不愿過問孩子的學習,甚至有的家長對于老師家訪都不聞不問。此外,家庭收入剩余有限,用于教育的投資也嚴重不足。
4.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差,師資弱,流動性大,辦學合法化問題很難解決。
5.優質教育需求矛盾問題。
6.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缺位。流入地政府和公立學校沒有將流入兒童少年平等地視為當地的教育對象,不認為是一種必須承擔起來的責任。[1]具體表現為,政府有關部門,如公安、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尚未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對流動兒童的總體情況了解不夠透徹和全面。特別是存在為數不少的非法流動人員,他們結構復雜,居住分散,自由,有關部門難以把握他們的行蹤。即使進人政府監管的合法流動人員,有關部門也沒有建立相應的信息資源庫和信息傳遞渠道。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流動兒童教育沒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和責任人,沒有專門為其服務的社會體系,于是外來工子女的求學變成了完全的自發行為,由于人地兩生,一些學生四處奔波卻入學無門。而在城市的一些公立學校,由于生源不足,校門大開卻來者寥寥。這種狀況既給農民工帶來諸多不便,也造成了現有教育資源的空置浪費。由于政府的這種態度,導致到目前為止全國雖然出臺了一些有關促進流動兒童接受教育的制度,但執行的力度和實施性并不強,流動兒童的上學之路依然艱辛。
二、建構和諧社會,改善流動兒童教育
造成流動兒童義務教育出現“不和諧”問題或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已經有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詳細的分析,在此,筆者僅就如何改善這些問題提出若干淺見。
(一)舊觀念的扭轉
“和”作為哲學范疇,是指不同東西的統一,即“以它并它謂之和。”(《國語·鄭語》)用現代哲學語言說,“和”就是一與多的統一、多樣性的統一。傳統哲學認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陰陽相生異味相和”;“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國語·鄭語》)。世界上只有兩種或幾種不同東西統一在一起才能產生新事物,發生質變。如此理解,“所謂和諧,如果用哲學語言來表述,,是指矛盾雙方的辯證統一性、同一性、一致性、協調性、共處性、平衡性、適應性。矛盾雙方的統一性,不是相互吃掉對方,也不是相互分裂、對抗,而是相互依存、滲透,相互促進、轉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為存在的條件。”[2]當我們用這樣的和諧觀念去重新審視流動兒童教育問題時,想必是另一種心態:流動兒童學校作為與公辦學校處于對等的地位,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是相互協調、依存、制約、公平競爭、促進發展;流動兒童并不必然的與城市兒童爭奪優勢的教育資源;流入地政府敢于承擔流動兒童的教育并不必然對其城市造成巨大的經濟和人口壓力,為農民工解決孩子受教育問題使它們無后顧之憂,更安心貢獻于城市的發展;通過流動兒童的教育問題,對正在執行的義務教育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挑戰的同時,也促進了其進行改革和發展,進而促進整個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完善;流動兒童教育問題到目前為止對于建構和諧社會的康莊大道來說是大煞風景的,但它同時也暴露了我們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促進我們不斷的改善、發展。綜上,對于整個社會來說,應該以“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來接納流動兒童,剔除一些不合理的屏障,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學習和生存環境,使整個社會的發展更加和諧一致。
(二)具體措施的實施
1.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流動兒童的教育問題,首先要打破城鄉二元分布的格局,具體表現為打破戶籍制度的障礙;改變過去傳統的以“公辦學校”為中心的價值取向,追加對民校的教育投入;等等。給予流動兒童以相同的受教育權和享受優質教育資源的機會,實現兒童真正的教育權利和教育機會的平等,這對于改善學生的心理狀況等都有著積極意義,這也是“和諧社會”與“和諧教育”[3]的最基本要義之一。
2.要實現真正的教育權和教育機會的平等,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教育、財政、稅務、公安、司法、勞動保障、民政、計劃生育、工商、物價等部門積極配合。所以要發揮政府的領導職能,進一步明確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流入地政府的責任,這樣做到權責明確,不會出現由于權責的真空而導致流動兒童無人接受,無人管理,各級政府或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同時,政府還要轉變對打工子弟學校的態度,將對民校的管理納入到公辦學校的體系之內,使公、民辦學校享有同樣的政府待遇,而不是像沒娘的孩子一樣無人看管。
3.在辦學形式上要堅持以公辦為主、民辦為輔的原則,探索多樣化的辦學模式。具體的執行模式要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慢慢摸索出適合自己的發展模式,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教育資金的投入是底線。
4.在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管理方面,應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符合民工子女教育特點的管理制度。[4]
在這方面,最為突出的是學籍管理問題。由于流動兒童的流動性很大,導致學籍管理混亂,不利于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考核,也不便于學生接受系統的教育。這就要求對它們的學籍實行動態管理,允許學生“來去自由”,既可以控制輟學又可以提高辦學效益。另一個焦點是民校的財務管理。可實行收支兩條線做法:教育行政部門對民工子弟學校的財務采取委派轉專人負責,納入統一管理;收費方面,各學校允許學生按分期付款,暫時拖欠部分款項,對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應減免部分或全部費用,對中途轉學的可按實際就學時間返還部分學費。[5]
5.在今天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要想解決流動兒童教育問題,還要有法律法規的支持。目前政府雖然已經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使得這些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徹底,一些地方政府自身對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管理也是“頂風作浪”,更不用說那些打工子弟學校。
6.筆者以為,對一些想返回原籍讀書的學生要鼓勵和支持。這就要求兩地政府做好協調和接受工作,為返回的兒童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學習氛圍,做到一視同仁,做到“不歧視、不怠慢、不惡語中傷”,保障返還的學生沒有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
流動兒童教育出現上述“不和諧”問題是伴隨著社會發展而必然出現的問題,但并不是說只能被動去接受。流動兒童作為未來社會發展的推動者之一,理應受到社會的關注,理應享有與普通公民一樣的教育權。把流動兒童的教育問題解決好,適應日益增強的社會流動性需求,推動其教育走向和諧,也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候靖方.杭州市民工子弟學校調查報告[J].教育研究,2002,(1).
[2]趙學勤.城市流動兒童基礎教育問題研究[J].教育科學研究,2001,(2).
[3]張斌賢.流動人口教育研究的現狀與趨勢[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4).
[4]明慶華,劉亞玲.淺談流動兒童教育問題[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3,(1).
[5]李英.論我國流動兒童就學的三大矛盾[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