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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案例教學的目標定位認識不清
我國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到底是精英教育、職業教育還是通識教育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帶來了案例教學法的目標定位的混亂,主要體現在:案例教學法到底是理論講授的輔助性工具,還是通過不斷的模擬法庭訓練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或者說與理論講授作用同等重要以培養學生全方面的能力呢?案例教學法在目標定位上的模糊,直接影響到各大高校對其地位的認識,也進一步影響著它在實踐中功能的發揮。作為從西方引進來的舶來品,案例教學法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實踐中大多淪為傳統理論講授的附屬品,其功能主要用于對教師所講授的枯燥和晦澀的理論進行解釋和補充,或者直接就是深奧理論的簡單重復和強化。這方面最典型的例證就是實踐中很多高校在引用案例教學法時將其等同于舉例教學。也就是說,在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中,許多教師通常在講授了某一法學理論后,為了加深學生對該理論的掌握,便列舉一個與該理論密切相關的案例,由于是在預設的情境中,學生很自然會運用剛學過的原理分析案例。這種教學方法雖然運用到了案例,但僅僅是運用案例對教師所講授理論的驗證,它并沒有培養學生判斷和分析問題的法律邏輯思維,也沒有提高學生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法。
1.2案例教學的專業教材參差不齊
隨著案例教學法在大學本科教學中的引進,教材的缺乏成了各高校在案例教學中面臨的一個難題。為解決該難題,許多高校和專家學者編寫和出版了種類繁多的案例教材,這些教材雖然在數量上比較客觀,但在質量上存在著參差不齊的局面。主要體現在:第一,體系結構的編排沒有統一標準。與各法學教科書的體系結構比較統一不同,現行案例教材大多都是高校學者或實務界精英依托自己豐富的教學和實戰經驗,借助于網絡、教學參考書、法院的判決等渠道,根據自己的喜好和擅長編寫而成。由于案例教學法的目標定位不明確,所以各案例教材在體系結構上呈現出仁者見仁、治者見智之勢,比如:有些案例教材大篇幅介紹案情而缺乏與相關法律知識的銜接,有些案例教材重視法理分析而忽視案情梳理等。因此,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結構和內容上千差萬別,讓使用者難以辨別其優劣。第二,具體的案件事實被過度加工。為了與相應的法律原理對應,許多教材編寫者在選擇案例上往往將復雜的案件事實加工,剝離與法律原理無關的內容,保留要運用法律原理的內容,使得所簡化的案件事實清楚,沒有任何爭議,學生直接套用原理就能分析到正確結論。學生雖然會分析這一個案例,但是同類型的案例卻還是不能獨立分析,不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抽象的法律原理分析復雜案例的能力。不僅如此,案例教材在案例事實上的隨意剪裁,也造成教師在講授案例時有意虛構事實、忽略事實和肢解事實,忽略發動學生參與案件的推理過程,使得新型問答式的啟發教學演變成了教師一個人“唱獨角戲”的傳統“滿堂灌”式和“填鴨式”教學。
1.3案例教學的適用范圍有限
第一,從適用的課程來看。案例教學法主要是運用法學理論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案例進行抽絲剝繭的分析和總結,因此在邏輯思維方法上傾向于歸納法的運用,比較適用于與社會生活聯系緊密的應用性強的課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而對于理論性較強的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等則不宜采用。但在實踐中,許多高校不顧案例教學法的特性,也不考慮所講述的課程本身及其內容特點,跟風般的在所有法學專業課程中予以采用,不僅耽誤了學生寶貴的學習時間,而且教學效果大打折扣。第二,從適用的對象來看。與傳統教學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學法是以學生為主體,要求學生在課前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閱讀和分析案例,在課堂上學生要積極參與課堂討論,針對老師和其他組學生的層層深入的提問要及時應對,并且在課后要對課堂討論形成完整的總結報告。因此,案例教學法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實踐中,許多高校對剛進校的大學生就實行案例教學法,學生由于知識儲備不夠,參與案例教學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強,課前不愿意花時間準備,課堂上敷衍了事,使案例教學法的推行流于形式。
1.4專業師資力量的薄弱
案例教學法從本質上說是蘇格拉底式的問答式教學法,隨著教師的不斷深入式提問引導著學生深入思考和解決問題,因而教師在案例教學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案例教學法要求教師具備一定的法律實務經驗,能科學合理的選擇和設計案例,能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能組織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分析解決案例,并能有效應對課堂中隨時出現的不可控因素,總之,對教師的法律實務處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課堂駕馭能力要求都比較高。盡管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大學本科法學教育中如火如荼地展開,但我國目前從事大學法學教育的教師整體水平難以達到案例教學的要求。隨著社會對法律從業人員需求的提升,我國從民辦到公辦、從職業院校到普通高校等各種類型的大學幾乎都開設了法學專業,法學專業的大量擴張使得從事法學教學的專業師資力量良莠不齊。即使在國內知名大學的法學院,也不是所有的法學任課教師都能熟練的駕馭案例教學法。大多數知名院校的法學教師理論功底非常深厚,對傳統教學的從理論到理論的模式非常精通,但對于案例教學法從實踐到理論的模式卻非常陌生,如果強行推行案例教學法,勢必造成教師在案例教學法中仍然沿用傳統教學方法或者將舉例教學當做案例教學。實踐中,有些教師在使用案例教學法時,所使用的案例是事先精心準備的,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也是事前設計的,對學生的設問變成了老師的自問自答,本該發動學生參與的案例討論最后成了教師一人自導自演,已經失去了案例教學法本來的意義。
1.5缺乏有效的考評機制
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中推行的效果不明顯,與我國現行針對教師和學生的評價機制有很大關聯。對于教師而言,我國高校針對大學教師的職稱評價機制主要考察教師的科研水平,教師是否在高質量期刊上發表一定數量的論文以及是否獲得高級別的科研項目立項,直接決定著教師是否能及時晉升高級別的職稱。而在高校,職稱的順利晉升不僅意味著工資待遇水平的提高,更意味著身份地位和能力水平獲得了同行認可,這是一種物質激勵無法替代的精神上的榮譽,因此,大部分高校教師在現行考核機制下,都把主要精力用來做科研,而不愿意花更多的時間用于案例教學法。對于學生而言,我國高校對學生的專業課考核方式基本上是期末閉卷考試,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完成試卷試題,老師以標準答案評判學生的分數。法學試題的考試內容大多是考察學生對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的掌握程度,即使有案例分析的題目也是出題者預先提煉出了案例的條件而直接詢問結果,缺乏對學生處理復雜案例的推理和分析能力的考察。近年來,雖然很多高校開始注重學生平時的表現,將平時成績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計入期末總成績中,但大多數對學生平時成績的考察主要統計學生的出勤率,對于學生在課堂上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的表現基本沒有計入在內。
2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本科教學中的完善措施
2.1明確案例教法學的目標和地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的經濟呈加速度發展,各種經濟交易活動日漸增多,經濟領域里的糾紛和沖突也日漸頻繁,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各種經濟沖突開始跨國家、跨地域、跨行業。為有效解決各種經濟沖突,維護各類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精通于法律實務的人才開始供不應求。盡管社會對律師、法官、檢察官的急需,但高校法學院培養出來的畢業生卻難以勝任法律實務工作而大量失業,這一嚴峻的社會現實促使法學院逐漸反思傳統的教學目標和教學模式。眾多高校逐漸認識到,教育培養的人才必須符合社會的需求,所以法學教育的目標應由傳統的精英教育為主向職業教育為主轉化。為與新時代的法學教育的目標相符合,應大力發揮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為根本目標的案例教學法的作用,使其獨立于傳統的理論講授法,同時增加其課時,創新其在教學中的運用形式,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培養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針對實踐中許多教師將案例教學法等同于舉例教學的問題,要求教師提高運用案例教學法的能力,認識到案例教學法與舉例教學法的不同。事實上,案例教學法注重對學生主動性和獨立性的法律思維的培養,致力于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實踐能力;而舉例教學法是為加強學生對理論的理解,以及活躍課堂氣氛,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為目的,但是忽視對學生主動性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舉例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2.2加強案例教材建設
案例教材是案例教學有效實施的根基,直接關系到案例教學的質量。針對案例教學的專業教材參差不齊的現狀,加強案例教材建設,應采取如下路徑:一方面,案例教材的建設在體系結構上應有一定的標準。在體系結構上,應以法學課程的章節脈絡為框架對案例進行編排。每個案例的構成應有嚴格的標準,包括:背景、主題、案例問題、情景與細節描述、教學結果、詮釋與研究和討論組成。案件問題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是每個案例的核心,也是關系到案例教學能否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關鍵性問題。因此,在設計案件問題時要注意其銜接性,該問題既要與案件主題相關,又要能運用到相關法律知識;還要注意案件問題的設計要層層深入,環環相扣,從而提供學生運用法律思考問題的進路和空間。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例的選擇上,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案例要具有完整性,在保證所選擇案例與所要闡明的法學原理要有聯系的基礎上,要盡量保持復雜案例的原貌,對其內容少作修改,培養學生獨立運用法學理論及相關法律規范對復雜案例進行分析的能力;二是案例要有典型性,學生通過對該案例的分析和討論,能觸類旁通的對其他同類案件進行分析;三是具有爭議性,案件能引發多種爭議和沖突,可以引導學生從多角度去思考問題,還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四是案件要有時效性,最好是剛剛發生的引起廣泛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能吸引學生的興趣,也能體現法律與社會實踐的銜接性以及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性。
2.3選擇適宜施行案例教學法的課程和對象
案例教學法注重實用性,以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為目標的特性決定了其適用范圍的有限性,為更好地發揮案例教學法的積極作用,應選擇適合案例教學法的課程和授課對象。對于課程而言,具備以下兩個特點的課程比較合適適用案例教學法。第一,以講述抽象概念為主要內容但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基礎課程,如民法中的表見、代位繼承,經濟法中的有限合伙、要約、承諾,行政法中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先通過案例教學法對這些課程的抽象概念具體化和形象化,然后再進行理論總結,讓學生對相關知識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第二,以提高學生專業能力且不適用案例教學法難以掌握的課程,如侵權法,合同法、公司法、國際私法,這類課程僅講授理論知識,學生難以掌握其運用的方法,特別是國家私法涉及到很多部門法律知識的運用,通過案例教學法能使學生將法學原理之間的關系融會貫通。對于對象而言,案例教學法不僅要求學生有高的專業知識修養,而且也考驗著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臨場反應能力。國外案例教學法之所以實施效果比較好,在于國外的法學教育通常被定為在大學本科教育之后,以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為目標,因而其所適用的學生許多在進校之前已經具備文學或理學學士學位,也具備一定的法律修養。從國外成功的經驗來看,案例教學法的有效推行要求學生具備較強的法律運用能力,所以這種教學方法比較適用于有一定知識積累和閱歷的高年級學生或研究生,對于剛進校的低年級學生則不宜適用。
2.4加強專業師資力量建設
教師是案例教學法的推動者和引導者,因此某種程度可以認為,是否有一定數量的高素質的能有效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教師,是案例教學法能否成功推行的關鍵。針對現行案例教學法推行中專業師資力量薄弱的現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專業師資力量:第一,采取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多種激勵措施,鼓勵法學教師在完成教學和科研工作量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司法實踐工作。教師既可以從事兼職律師的工作,也可以在司法部門某個崗位上去兼職,從而獲得法律實務第一線最直接的實踐經驗。第二,聘請高校所在地的知名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為特聘教授或兼職教師。這些法律實務界的精英無論是在法律運用能力、口頭表達能力還是及時應變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強的實力,他們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時能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比擅長于傳授理論知識的教師更受學生歡迎。除此之外,高校還應經常邀請國內外案例教學法推行比較好的名師和專家以培訓班和講座等形式,向法學教師傳授運用教學案例法的經驗,提高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方法和技巧。第三,教師必須要明確教學案例法的目標,正確定位自己在案例教學法中的角色。教師要充分認識到教學案例法注重于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學生才是案例教學法的主體。因而教師除精心準備案例以及主持討論課堂討論外,要盡量置身于課堂討論外,對學生的各種觀點不進行簡單的是非評判,而讓學生對案例進行充分的思辨,鼓勵所有學生積極發言,討論結束后對學生的討論過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對學生的思維誤區要進行糾正。
2.5完善激勵機制
完善的激勵機制是促進案例教學法的有效推行的動力,為解決現行實施案例教學法對教師和學生缺乏激勵機制的問題,從以下方面采取措施:第一,為保證案例教學法的有效推行,必須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相對于其他專業課程而言,案例教學法要占用教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相應會減少教師投入科研工作上的時間和影響教師在科研上的成績。而如果按照現行只重視科研的高校教師職稱評價機制,對實行案例教學法的教師無疑是極為不公平的。因而,可借鑒西方國家法學院的經驗,對實行案例教學法的老師采取單獨的職稱評價標準,比如,教師準備的案例是否合適、課堂討論上老師的角色是否合理、學生的實踐能力是否得到提升等方面應作為評價指標。這樣獨立的考核機制,才能促進老師積極探索和增強利用案例教學法的能力。第二,作為案例教學法的主體的學生,必須采取合理的成績評價機制,提升其參與的主動性。學生的課程成績不能僅由期末考試成績來決定,應包括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對于平時成績,主要從量和質兩方面考察學生在案例教學法課堂上的表現,在量的方面記錄學生在每次課堂發言的次數和時間,在質的方面考查學生分析問題的思路是否恰當,對問題的實質的把握是否準確,對問題分析的角度是否有創新等方面;對于期末的考核,在試卷中一定要包含一定開放性的并且有一些難度的案例分析題,以考察學生是否能分清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能否準確熟練運用法律規則分析具體案例,是否能獨立分析和處理復雜案件。
作者:彭小霞 單位:江蘇師范大學法政學院